千山药机: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股票解锁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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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5-130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股票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股票解锁的

议案》,同意按照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期股票的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3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2.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8%。具体情况

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五章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自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的1年为锁定期”。公司激励对象所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2012年12月3日,截至2015年12月3日,公司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约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

锁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解锁条件

的说明

1、业绩考核条件(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依据计算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1)以2011年净利润作为固定计算基数,公司2014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实 现 业

2011年度的220%; 绩均达到业绩考核条

(2)公司2014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件,达到解锁条件。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达到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该 等

(4)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情形,达到解锁条件。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

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

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

4、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达到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次解锁期的股票解锁相关事宜。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七章规定的解锁安排:自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分

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及36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5%、35%、5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8名激励对象中5人因个人原因辞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了其所持的股份。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3

人,本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2.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8%。具体如下:

万股

已获授未解

本次解锁限制性股 剩余未解锁限

姓名 职务 锁限制性股

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董事长

刘祥华 130 130 0

总经理

付慧龙 董事 65 65 0

金 杰 董事会秘书 65 65 0

周大连 财务总监 65 65 0

王亚军 副总经理 39 39 0

邹永红 副总经理 63.7 63.7 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04.4 504.4 0

合计 932.10 932.10 0

备注:

1、2012年12月3日,公司首次授予88名激励对象728.8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13年4月,公司实施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

3、2013年12月,公司首次授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1,421,160股解锁。

4、2014年6月,公司因业绩未达标回购首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331.604万股,并回购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名离职员工的1.9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5年4月,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

6、2015年7月,公司回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离职员工11.44万股限制性股票。

7、本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包含了上述权益分派所转增的股票。

8、本计划对激励对象出售其持有的千山药机股票的规定为:

(1)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股票股利锁定期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千山药机公司治理文件的

相关规定。

(2)公司高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即:作为公司高管的激励对象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千山药机股票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份。

9、参与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所持公司限制性股票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

10、根据2015年7月8日证监会【2015】18号公告,公司董监高自证监会公告日起6个月内不减

持公司股份,6个月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按证监会另行的规定执行。

三、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授予的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次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湖南千山制药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期股票解锁条件的要

求,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期股票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

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股票解锁相关事宜。

四、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解锁的8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依据《湖

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

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进行了2014年度工作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

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可解锁的83名激励对象201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合格及以上,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股票的解锁事宜。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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