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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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调整是基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后确定

的,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调整是对发行方案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

内容保持不变。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变,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

策和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和抗风

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本次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

通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1

金永利 钟田丽 赵希男

2015 年 12 月 7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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