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5-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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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持续、稳

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

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浙江

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

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原则

公司本着维护投资者利益,给予社会公众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核心原则,

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实行持续、稳定、透明的利润分配

机制为目的,制定本规划。公司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将保证利润分配的连

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考虑因素

公司在制定本规划时,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实际经营情况、自身发

展阶段、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其他重大资金支出、

社会融资成本、股东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但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公司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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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

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在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三)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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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供给及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东

发表意见提供渠道。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需确

保每三年重新审查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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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时亦同。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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