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众
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布如下独
立意见:
一、对公司拟实施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
量和规模,并可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因公司董事陈健先生为
潜在的利益相关方,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
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意见:
我们对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三年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
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平衡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
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等各种因素,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
件,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结合股票的方式进行分配,从而建立持续、
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陈大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陈大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进行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经核查,陈大魁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及所兼任
的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陈大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及所兼任的总经理一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
其他任何职务。
3、陈大魁先生的辞职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不会对
公司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陈大魁先生辞职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
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陈大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及所兼任的总经理职务。
四、对拟选举陈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黄旭生先生为公司董事,聘任陈健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及选举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拟选举陈健先生为公司董事
长的议案》、《关于拟选举黄旭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拟聘任陈健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选举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
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我们同意选举陈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选举黄旭生先生为公司董事,同
意董事会聘任陈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选举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成员。公司董事会在选举、聘任上述人员时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资料,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上述相关
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龚伯勇 陈银燕 申屠宝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