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新亿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亿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新亿
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以下相
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聘请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
新亿股份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策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新亿股份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亿股份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新亿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季鹏
刘名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