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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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律证意字(2015)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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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本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5 年 11 月 1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1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禾嘉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上述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

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

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 时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3 号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 1,122,447,500 股,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740,491,8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9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2 名,所持股份数计 740,456,432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65.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股

份数计 41,4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经验证,上

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上述人员具

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具体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 20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 740,490,83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弃权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10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 740,490,83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弃权 1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

3

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签字页)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力华

律师:朱文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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