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
HEBEI FENG ZENG SHU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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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致: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石家庄常山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郭荣律师、裴雪莲律师出席石家庄常山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必要文件和资
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
司董事会六届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00 时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183 号公
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肖荣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 15:00 之间的任意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
表股份数额 346,952,3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881%。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
033,2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12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
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3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2,985,
5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00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
公司董事会六届四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明软件等追加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未有
股东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为计算依据。投票
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明软件等追加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472,985,514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 荣
律 师:
裴雪莲
201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