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分核实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受让中炜化工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张宏斌先生、徐滨先生关于公司受让中炜化工部分股权的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受让尹明和先生持有的中炜化工18.85%股权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
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4200万元受让尹明和先生持有的中炜化工18.85%股权;受让后,
公司持有中炜化工72.77%的股权。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张宏斌、徐滨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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