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星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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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电 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受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委托,就其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博世华 19 名股东购买博世华 80.51%股权,并向深圳博睿意及

上海勤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或“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所已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5 月 9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就世纪星源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

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完善和补充,本法律意见书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

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应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提交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纪星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

根据世纪星源与有关交易对方分别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重

组报告书》、世纪星源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世纪星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陈栩、许培雅、陈振新、陈青

俊、刘柏青、温俊明、姚臻、金祥福、王卫民、浙江天易、杭州环博、新疆盘古、

浙江赛盛、宁波赛伯乐、杭州钱江、杭州智耀、华昌资产、浙江联徳、浙江浙科购

买其合计持有的博世华 80.51%股权,交易对价为 44,883.20 万元,世纪星源以发行

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39,714.56 万元,按 3.65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合计发

行股份 10,880.7014 万股,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5,168.64 万元。

(二)配套融资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上市公司拟向深圳博睿意及上海勤

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3,238.19 万元,发行价格为 3.74 元/股。本

次配套融资募集的资金将用于以下用途:(1)用于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对价;

(2)向博世华进行增资补充其运营资金;以及(3)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获批或实施为前提,本

次配套募资的最终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如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不成功,上市公司将以自筹和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费用,并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的约定向博世华提供财务资助,支持博世华的业务发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如下批准或授权:

(一)世纪星源的批准和授权

1.2015 年 4 月 29 日,世纪星源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

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

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以及《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深圳世纪星

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15 年 5 月 27 日,世纪星源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订

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

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深圳世纪星

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的批准

1.2015 年 3 月 31 日,浙江天易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浙江天易持有

的博世华 6.98%股权以 3,52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2.2015 年 3 月 31 日,浙江联徳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浙江联徳持有

的博世华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3.2015 年 3 月 31 日,华昌资产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华昌资产持有

的博世华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4.2015 年 3 月 31 日,浙江浙科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浙江浙科持有

的博世华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5.2015 年 3 月 31 日,杭州钱江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杭州钱江持有

的博世华 3.17%股权以 1,60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6.2015 年 3 月 31 日,杭州环博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杭州环博持有

的博世华 5.71%股权以 3,456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80%,以现金支付转让价格中的 20%,同意就本

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他一

切相关文件,并协助其办理其他一切必要手续。

7.2015 年 3 月 31 日,浙江赛盛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浙江赛

盛持有的博世华 3.81%股权以 1,92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

续。

8.2015 年 3 月 31 日,宁波赛伯乐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将宁波赛伯

乐持有的博世华 3.17%股权以 1,60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

续。

9.2015 年 3 月 31 日,新疆盘古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将新疆盘古其

持有的博世华 4.76%股权以 2,40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10.2015 年 3 月 31 日,杭州智耀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将杭州智耀

持有的博世华 3.17%股权以 1,60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其他一切相关

手续。

(三)博世华的批准

2015 年 4 月 2 日,博世华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陈栩将其持有的

15.87%股权以 9,6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2)许培雅将其持有的 14.95%股权以

9,043.2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3)浙江天易将其持有的 6.98%股权以 3,520 万元

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4)杭州环博将其持有的 5.71%股权以 3,456 万元价格转让给

世纪星源;(5)新疆盘古将其持有的 4.76%股权以 2,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6)

陈振新将其持有的 4.76%股权以 2,4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7)浙江赛盛将

其持有的 3.81%股权以 1,92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8)杭州钱江将其持有的

3.17%股权以 1,6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9)宁波赛伯乐将其持有的 3.17%股权

以 1,6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0)杭州智耀将其持有的 3.17%股权以 1,600 万

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1)刘柏青将其持有的 3.17%股权以 1,920 万元价格转让给

世纪星源;(12)陈青俊将其持有的 2.70%股权以 1,36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3)

浙江联德将其持有的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4)华昌资产将其

持有的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5)浙江浙科将其持有的 1.75%

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6)温俊明将其持有的 1.27%股权以 768 万元

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7)姚臻将其持有的 0.79%股权以 48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

源;(18)王卫民将其持有的 0.48%股权以 288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9)金祥福

将其持有的 0.48%股权以 288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20)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以放

弃前述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2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

签署并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所需的补充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保证、说明等文件、提供相关信息并协

助世纪星源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手续。

(四)证监会的核准

证监会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作出《关于核准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栩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9 号),核准世纪

星源向陈栩发行 21,041,096 股股份、向许培雅发行 19,820,712 股股份、向浙江天易

发行 9,643,836 股股份、向杭州环博发行 7,574,795 股股份、向新疆盘古发行 6,575,342

股股份、向陈振新发行 6,575,342 股股份、向浙江赛盛发行 5,260,274 股股份、向宁

波赛伯乐发行 4,383,562 股股份、向杭州钱江发行 4,383,562 股股份,向杭州智耀发

行 4,383,562 股股份、向刘柏青发行 4,208,219 股股份、向陈青俊发行 3,726,027 股股

份、向华昌资产发行 2,410,959 股股份、向浙江联德发行 2,410,959 股股份、向浙江

浙科发行 2,410,959 股股份、向温俊明发行 1,683,288 股股份、向姚臻发行 1,052,055

股股份、向王卫民发行 631,233 股股份、向金祥福发行 631,233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核准世纪星源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5,396,22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

套资金。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世纪星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

批准和授权程序,且已获得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有权实施本次交

易。

三、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博世华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及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49473627M),博世华就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世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1

1 世纪星源 5,072 80.51%

2 陈昆柏 1,228 19.49%

1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博世华办理工商登记时其股东持股比例需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因此,世纪星源经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 80.5079%,陈昆柏经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 19.4921%。

合计 6,300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已依法履行了将标

的资产交付至世纪星源的法律义务。

四、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有如下后续事宜有待办理:

1、世纪星源尚需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博世华 19 名股

东合计发行股份 10,880.7014 万股,并支付现金交易对价 5,168.64 万元。

2、世纪星源尚需按照《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并在

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深圳博睿意及上海勤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不超过 13,238.19 万元,发行价格为 3.74 元/股。

3、世纪星源尚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

司及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锁定及上市手续,并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注册资本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世纪星源尚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5、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

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

分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王健

李翰杰

201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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