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地A: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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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昆律法意字(2015)第 031 号

致: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

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丁明

方、古伊琪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5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贵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隐瞒和疏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予以

第 1 页 共 6 页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深圳市天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的方式向

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依前述会议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

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 10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杨国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15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第 2 页 共 6 页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以及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6,604,088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800 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 40.79%。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审议和表决。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事项

第 3 页 共 6 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的事项是:

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并表决的事项与董事会的

公告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或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

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采

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6,604,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6,604,0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票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经核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通过议案的表决票

第 4 页 共 6 页

数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3 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第 5 页 共 6 页

(本页无正文)

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胡荣国

经办律师: 丁明方 古伊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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