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认真审议该事项的相关资料,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
计。公司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映冰
刘小清
孙海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