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四 :
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李钟华 ,已 充分 了解 并同意由提名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公 ” )第
该 司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 司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本人具各上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
根据 《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 证 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 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中 国证券 业协会 《发布 证券研 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
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各 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 配偶 、父母 、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 的
兄弟姐妹等 λ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该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 间接持有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该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
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
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或 者在
该 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
(七 )最 近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各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
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 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 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
之 一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该公 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 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该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独
立董事各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 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公 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 、通知 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
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 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 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 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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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 :
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尹笃林 ,已 充分 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
有 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公 ” )第
该 司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 司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本人具各 上 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
根据 《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 证 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中 国证券 业协会 《发布 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
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 配偶 、父母 、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该
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 间接持有该公 司 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该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
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
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或 者在
该 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
员;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各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
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 者未 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
之一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该公 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
立董事各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 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 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公 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 、通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
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 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 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 的影响 。
本人 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 独立董事 任职 资格情形
的 ,本 人 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 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 。
特此 声明。
2015年 12月 3日
附件 四 :
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舒强兴 ,已 充分 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公 ”
该 司 )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 开声明,本
人具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 司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本人具各 上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
根据 《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 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 务员兼任 职务的
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中 国证券 业协会 《发布 证券研 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
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各 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 配偶 、父母 、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 的
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该公 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该
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 间接持有该公 司 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 职的人员 ;
(五 )为 该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
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
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
该 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
员 ;
(七 )最 近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各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 于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
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 两次 以上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 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
之一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该公 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 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该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六 、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至少具各注
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
学位等 四类资格 之一。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
立董事各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 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公 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 、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要求,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作 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 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 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zO15年 12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