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针对该审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程
序 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程
序履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事宜。
独立董事:
李家强 刘保玉 徐景熙
2015 年 12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