烯碳新材: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来源:深交所 2015-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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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

关于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鉴于:

1.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晨阳碳材”)100%股权。

2.上述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济宁碳素

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

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

新泉自愿且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保证向上市公司及

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为完成

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

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

魏新泉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

茂森、魏新泉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承诺并保证:若其

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

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之签署页)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

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之签署页)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提供

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宫振

刘立明

毛宝金

巩茂森

魏新泉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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