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两家分公司、一家子公司的分公司部分资产的事前认可
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出
售两家分公司、一家子公司的分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发表如
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两家分公司、一家子公
司的分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
予以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从源头上有效的遏制亏损,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效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两家分公司、一
家子公司的分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国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强桂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钟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