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 2015年12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浪潮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5年12月3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
路1036号S06楼南三楼309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柏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安排,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 的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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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61,88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99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共持有
公司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2%。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限期的议案
2.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11月修订稿)
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且议案1、2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限期的议案
同意61,88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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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2,800股,占该等表决股份的56.00%;反对0股,占该等表决股份
的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4.00%。
2.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11月修订稿)
同意61,88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2,800股,占该等表决股份的56.00%;反对0股,占该等表决股份
的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4.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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