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原则客观、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向显湖、 罗正英、黄雅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