烯碳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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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之事前认可意见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山东晨

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股份”)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

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61,000 万元,配套资金总额

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 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公司与晨阳股份全

体股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晨阳新型碳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承诺补偿协

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与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之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申屠宝卿、朱宝库 、叶少琴

签署日期: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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