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烯碳新材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住所(通讯地址)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大道 99 号
宫振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大闸口河南街 22 号太白小区
刘立明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大闸口河南街 22 号太白小区
毛宝金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大闸口河南街 22 号太白小区
巩茂森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许庄街道办事处李王庄村
魏新泉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许庄街道办事处
配套募集资金特定对象 住所(通讯地址)
待定 待定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1
公司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将暂停其转让在烯碳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对方保证其为本次交易
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烯碳新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交易对方将暂停转让其在烯碳新材拥
有权益的股份。
本报告书所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
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除公司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公司未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行为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交易对方承诺
本次重组中交易对方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等
6方承诺:
交易对方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
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交易对方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交易对
方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若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晨阳碳材的100%股权。同时,本次交
易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100%。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晨阳碳材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61,000万
元。烯碳新材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上述标的资产,具体支付对价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持有标的资产股权比例 交易对价(元) 发行股份数量(股)
碳素集团 52.38% 319,523,809.52 40,807,638
宫振 41.49% 253,081,115.65 32,321,981
刘立明 2.47% 15,090,653.06 1,927,286
毛宝金 1.48% 9,013,061.22 1,151,093
巩茂森 1.22% 7,452,789.12 951,824
魏新泉 0.96% 5,838,571.43 745,666
合计 100% 610,000,000 77,905,488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晨阳碳材的100%股权。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为了提高整合绩效,本次交易拟分别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1,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交易总金额的100%。
本次配套资金使用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如下:
拟使用配套募集资金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中介机构费用 2,010
4
2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20,682
3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9,308
4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29,000
合计 61,000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8月31日,中联评估采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
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
估结果。
经评估,按照收益法估值,晨阳碳材100%股权的评估值为61,007.69万元,
较晨阳碳材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账面价值增
加39,395.56万元,评估增值182.28%。估值详细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五节交易标
的的评估情况”部分和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
参照该评估结果,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晨阳碳材100%股权的交易价
格为61,000万元。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安排
(一)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定价基准日均为烯
碳新材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2月4日。
(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等有关规定,交易各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定价依据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本次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依据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确定方式如下: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5
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为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
价的90%,即7.83元/股,最终确定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配套融资
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7.83元/股。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
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交易规则作出相应调整。
同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均制定了调价机制,具
体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相关内容。
(三)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合计为61,00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
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支付的股份数量为77,905,488股。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
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100%,且不超过61,000万元,对应发行股份的数量不
超过77,905,491股。
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拟发行股份数量(股)
1 碳素集团 40,807,638
2 宫振 32,321,981
3 刘立明 1,927,286
4 毛宝金 1,151,093
5 巩茂森 951,824
6 魏新泉 745,666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合计 77,905,488
1 待定 77,905,491
配套融资部分 77,905,491
全部合计 155,810,979
注: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一致同意经计算所得的对价股份数为非整数股的,
同意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6
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作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四)股份锁定安排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对方认购的股份需进行适当期限的锁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对所认
购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直接持有的烯碳新材股份在本次交易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为使得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盈利
承诺补偿协议》具有可操作性,交易对方同意其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
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按如下方式解除限售:
(1)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30%;
(2)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60%;
(3)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100%。
已到解禁期的股份需要等待前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要
补偿,如需补偿则解禁的股份需先扣除以前年度因未达到承诺利润和减值测试而
已经执行补偿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烯碳新材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孳生的股份,亦应遵
守前述锁定要求。
如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调整,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7
执行。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数据,晨阳碳材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
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项目 资产总额(万元) 资产净额(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晨阳碳材100%股权(a) 240,939.35 61,000.00 177,971.37
烯碳新材(b) 362,753.91 139,807.07 165,027.18
比例(c)=(a)/(b) 66.42% 43.63% 107.84%
注:晨阳碳材的资产净额指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取值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的成交金额。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碳素集团和宫振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3.11%和
2.47%股份,宫振为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此,交易完成后宫振将直接和间接
持有上市公司5.58%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宫振和碳素集团为上市
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构成借壳上
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154,832,011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完成后,按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公司的总股本预计将达到
1,310,642,990股,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银基集团 130,189,267 11.27% 130,189,267 9.93%
其他股东 1,024,642,744 88.73% 1,024,642,744 78.18%
碳素集团 - - 40,807,638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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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振 - - 32,321,981 2.47%
刘立明 - - 1,927,286 0.15%
毛宝金 - - 1,151,093 0.09%
巩茂森 - - 951,824 0.07%
魏新泉 - - 745,666 0.06%
不超过 10 名特定
- - 77,905,491 5.94%
投资者合计
合计 1,154,832,011 100.00% 1,310,642,99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银基集团的持股比例由本次交易前的11.27%
变为9.93%,银基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刘成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本公司控股东银基集团、实际控制
人刘成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
壳上市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盈利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晨阳碳材全体股东签署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标的公司
的盈利承诺期限为4年,即2015、2016、2017和2018年度(以下称“盈利承诺期”)。
(1)标的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
公司利润为准)不低于3,500万元;
(2)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数(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分别不低于4,900万元、6,000
万元和6,800万元。
若上述利润补偿期间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
于预测利润数(其中2015年为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2016-2018年为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则由晨阳碳材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一)盈利承诺补偿
利润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
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承诺人应当对烯碳新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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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
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间内各期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总价
格÷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即7.83元/股)–已补偿股份数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数或零时,按零取值,即已补偿的股份不冲
回。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烯碳新材发生送股、转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补偿数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二)减值测试补偿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时,烯碳新材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
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承诺人应另行对烯碳新材进行补
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如果烯碳新材在
利润承诺期内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此处“本
次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在盈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
承诺净利润数已补偿股份总数。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
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三)补偿措施
在盈利承诺期内,承诺人首先以股份方式补偿,若承诺人截至当年剩余的烯
碳新材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为承诺人剩余的烯碳新材股
份数,当年应补偿股份金额的差额部分由承诺人以现金进行补偿。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承诺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承诺人剩余的烯碳新材
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如果烯碳新材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
润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此处“本次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除权除息处
理)-已补偿现金。就现金补偿部分,应在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
交易日内支付给烯碳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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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盈利承诺补偿协议》成立之日起至补偿实施日,若烯碳新材实施现金分
红的,则当期应补偿股份在上述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股份赠送给
烯碳新材。
承诺人内部按照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
有的标的公司出资总额的比例分担《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且各
认购方对其中任一方应承担的前述补偿义务均负有连带责任。
在发生《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事项时,就股份补偿部分,承诺人
应补偿的股份由烯碳新材以1元对价回购并注销,烯碳新材应在盈利承诺期内各
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
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果烯碳新材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
销事宜的议案,烯碳新材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回购方案。就现金补
偿部分,承诺人应补偿的现金,应在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
内支付给烯碳新材。
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确定之日(指当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
销前,承诺人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如果烯碳新材在获得补偿前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则应补偿
的股份数应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1+
转增比例)。如果烯碳新材在获得补偿前有现金分红的,按照《盈利承诺补偿协
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赠
送给受补偿方。
承诺人在对烯碳新材进行补偿时,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
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全体承诺人承诺,在承诺人未按照约定将《盈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涉及的
股份和现金补偿支付给烯碳新材前,承诺人持有的烯碳新材股份不得解禁,直至
全体承诺人已按约定履行了股份和现金补偿义务。
(四)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以及因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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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即补偿金额应以业绩承
诺人取得的烯碳新材股份对价的价值总额为限。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未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
诺净利润数或利润延迟实现的,烯碳新材与承诺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
式对补偿数额予以调整:
1、发生《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签署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
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罢工、恐怖袭击等社会性事件,导致标的公司发生重大
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
2、如国家颁布新的宏观调控政策或者相应的产业限制等政策性的变动,对
标的公司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的;
3、因上市公司原因导致标的公司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有权
部门或权利人在任何时候对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权利主张等其他对标的公司
的利润造成影响的事项。
八、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交易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有关批准,取得批准前本次交易方案不得实
施。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
2015年11月30日,晨阳碳材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项。
2015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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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部完成对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
九、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及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人/本公司保证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
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晨阳碳材及其股东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信
晨阳碳材、碳
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素集团、宫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振、刘立明、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毛宝金、巩茂
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人/本公司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
森、魏新泉
本人/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本公司承诺并保证:若其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限售股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烯碳新材向本人/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后按如下方式解除限售:
(1)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30%;
(2)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60%;
碳素集团、宫
(3)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100%。
振、刘立明、
解禁股份前需要等待前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要补
毛宝金、巩茂
偿,如需补偿则解禁的股份需先扣除以前年度因未达到承诺利润和减值测试
森、魏新泉
而已经执行补偿的股份。
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本人/本公司增持的公司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
管机构的要求执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内,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以质押、代持
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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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公司自设立以来,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税务、工商、海关、环保、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晨阳碳材、碳 本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素集团 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存在由于担保、诉讼等事项引起的或有负债。
本公司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
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宫振、刘立
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
明、毛宝金、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如承诺不实,本人愿意承担
巩茂森、魏新
相应的法律责任。
泉
(四)关于标的资产完整性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
建设、环保核查等有关报批事项。
晨阳碳材的历次出资均是真实的,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实收资本已经
足额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
晨阳碳材现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
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晨阳碳材股东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
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本人/本公司目前均合法持有晨阳碳材股权,并对其所持有的股权拥有完
碳素集团、宫
整、有效的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代持情形,
振、刘立明、
不会影响晨阳碳材的合法存续。
毛宝金、巩茂
本人/本公司目前所持有的股权之上均未设置质押,也不存在被查封、扣
森、魏新泉
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人/本公司保证所持有的晨阳碳材股权状态在相应股权登记至上市公
司名下之前均保持上述状态,不进行转让、质押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的计划,亦未与员工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包括口头约定),及未来签署
或实施股权激励的协议或约定。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晨阳碳材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现在的股权结构
发生变化的任何情形。
14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烯碳新材及其下
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
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
行。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
拆借、占用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
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
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
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
碳素集团 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
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将严格遵守烯碳新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
法定程序。在烯碳新材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
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
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烯碳新材及其
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烯碳新材或其
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烯碳新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烯碳
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负责承担。
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由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统
称为“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
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
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烯
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
宫振
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对于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
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
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
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
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15
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将严格遵守烯碳新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
定程序。在烯碳新材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
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
行。
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烯碳新材及其下
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烯碳新材或其下
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烯碳新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烯碳新
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承担。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晨阳碳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除外)
目前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烯碳新材
及其下属子公司、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
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烯碳新材股份的任何时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
碳素集团 与或进行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
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
造成烯碳新材或烯碳新材下属子公司(包括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济
损失的,本公司同意赔偿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应损失。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本公司对烯碳新材及烯碳新材的其他股东
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由本
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者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
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晨阳碳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除外)目
前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烯碳新材及
其下属子公司、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宫振
争的业务。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烯碳新材股份的任何时间内、本人在烯碳新材或
晨阳碳材任职的任何时间、本人自烯碳新材及晨阳碳材离职后两年内:本人、
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
16
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如果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违反上述
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烯碳新材或烯碳新材下属子公司(包括晨阳碳材
及其下属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应
损失。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本人对烯碳新材及烯碳新材的其他股东共
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七)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人/本公司目前均合法持有晨阳碳材股权,并对其所持有的股
权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不存在代持情形,不会影响晨阳碳材的合法存续。
碳素集团、宫振、刘立
除宫振控股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外,晨阳碳材各股东之间未
明、毛宝金、巩茂森、
签署或达成过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股东之间不存在
魏新泉
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
本人/本公司确认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承诺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
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增持烯碳新材股份,也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
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烯碳新材股份,不谋求烯碳新材实际控制
人地位;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碳素集团、宫振 个月内,不与其他投资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谋求对烯碳新材的实
际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烯碳新材将保持由沈阳银基集团有限公司提
名的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董事会中占多数。
本人/本公司确认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承诺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关于担保损失赔偿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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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针对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晨阳碳材为非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碳素集团、宫振 碳素集团和宫振承诺,如晨阳碳材由于对无关联第三方的担保而发
生损失的,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人和本公司全额承担。
(十)关于票据相关事项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晨阳碳材将彻底停止通过向碳素集团及其他第三方开具票据
并贴现方式进行银行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并逐步清理历史上晨阳碳
材已存在的票据融资不规范行为。
碳素集团、宫振 如晨阳碳材由于上述票据融资不规范行为而被银行、或者被行
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关责任并对晨阳碳材予以足额
现金补偿,以确保晨阳碳材或烯碳新材不会因票据融资不规范行为
而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关于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办理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晨阳碳材现有约 37,700 平方米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另有
111,180.00 平方米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本公司承诺将承担上
碳素集团
述权证办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手续费
等)。
碳素集团、宫振、刘立 本人/本公司承诺晨阳碳材将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完毕并
明、毛宝金、巩茂森、 取得现有土地全部的产权证书,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完
魏新泉 毕并取得现有厂房全部的产权证书。
(十二)其他规范性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本人/本公司自愿且不可撤销地作出
如下承诺:
碳素集团、宫振、刘立 1、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被劳动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
明、毛宝金、巩茂森、 理部门或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员工本人要求,为其员工补缴
魏新泉 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主张专利或技
术侵权;
18
3、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违反所在地的税务、环保、海
关、土地、房产、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外汇管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被政府机关或其他权力部门行政处罚;
4、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名下不动产(包括晨阳碳材已
取得产权证书及未取得产权证书但是正在使用的不动产)权属办理
纠纷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房产拆除、强制搬迁导致停工等
日常经营的损失);
5、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因开具具有融资性质的银行承兑汇票
及汇票贴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晨阳碳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15 年进行冗余人员的剥离,
如因上述劳动争议所涉事项导致晨阳碳材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罚或引起诉讼纠纷,由此给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带来的损失;
7、其他因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之前存在的事项导致晨阳碳
材或其下属子公司遭受的损失。
上述损失包括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处理上述事项所支
出的一切费用。
若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之前的
存在的事项遭受损失,承诺人应在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确定损
失金额后的合理期限内,将相应金额的现金支付至晨阳碳材或其下
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
次交易报告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
易聘请长城证券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世纪同
19
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瑞华、上会和中联评估进行审
计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公
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
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中,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三)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提供便利,将通过深交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就
本次方案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盈利承诺补偿安排
就收购晨阳碳材事项,公司与碳素集团及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
魏新泉等签署协议对盈利承诺补偿安排进行了约定。相关盈利承诺补偿的具体安
排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七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盈利承诺补偿协
议》的主要内容”相关内容。
(五)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均对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股份
锁定进行了承诺。相关股份锁定的具体安排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方案
概述”之“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安排”部分的说明。
(六)保证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合理
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瑞华、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出具相关
报告,确保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和合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标的资
产评估定价的公平性和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20
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
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
(七)交易各方就交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本次交易各方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所提
供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八)本次交易后公司不存在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编制的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8 月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23 元和 0.01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2014 年度
和 2015 年 1-8 月备考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28 元和 0.03 元。因此,本次交易不存
在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情况。
(九)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安排
本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
审计评估,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本次交易的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等情
况进行核查,并对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
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公允、公平、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
十一、本次交易完成后,烯碳新材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154,832,011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后,按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公司的总股本预计将达到1,310,642,990
股,社会公众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公司股票仍具备上市
条件。
十二、股票停复牌安排
烯碳新材股票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停牌,并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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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复牌。复牌后,烯碳新材将根据本次重组的
进展,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停复牌事宜。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长城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业务资格。
22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
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商务部完成对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
上述核准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获得核准,以及获得核准的
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晨阳碳材100%股权。对标的资产的价值以2015年8月31
日为基准日,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了评估,并选取收益法
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截至2015年8月31日,晨阳碳材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账面价值为21,612.13万元,按照收益法的评估值为61,007.69万元,评估值较账面
价值增值39,395.56万元,增值率为182.28%。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勤勉、尽
职的义务,但由于收益法系对未来的预测,并基于一系列假设,如未来出现预期
之外的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
次标的资产交易定价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较大及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三、商誉较大及商誉减值的风险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晨阳碳材10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
23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商誉需要在未来每年会计
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因本次收购将形成金额较大的商
誉,根据上市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备考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新增商誉23,661.83万元。若未来晨阳碳材自身经营规模下滑
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晨阳碳材未来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未达预期,则上市公司将存
在大额商誉减值集中计提的风险,对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提
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的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和标的公司在企业文化、市场、人员、技术、
管理等方面的整合,积极发挥标的公司的优势,提升标的公司的持续竞争力,将
可能的商誉减值风险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风险
本次收购拟安排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1,000万元,本次配套资金使用按照轻
重缓急的顺序安排如下:
拟使用配套募集资金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中介机构费用 2,010
2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20,682
3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9,308
4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29,000
合计 61,000
募集配套资金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且受股票市场波动
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若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未能顺利实施或募集金额不足,则烯碳新材将以自有资金或债务性融资资
金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满足上述募集资金需求,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实施。
五、收购整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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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晨阳碳材100%股权。公司将对晨阳碳材在组
织架构、员工、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整合,使之能与公司的现有运
营体系相链接,并符合公司持续规范运营的监管要求。若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阳
碳材的业务不能与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整合,将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合并主体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交易终止风险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
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
五条相关标准。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在本次与交易对方的协商过程中
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以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
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而导致被立案调查,导
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此外,如有权监管机构对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协议的重要原
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签署协议时的商业目的,则经各方书
面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或解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如交易双方无
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
七、市场波动风险
2015年以来,我国股市经历了较大的波动。由于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
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还会受到利率、汇率、宏观经济、通货膨胀和国家有关政
策等因素的影响,并与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相关。因
此,股票市场存在着多方面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公司股票时可能因股价波动而
带来相应的投资风险。
八、与标的公司相关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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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晨阳碳材目前碳材料主要产品预焙阳极是电解铝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原材料,
其产品性质决定了其市场需求与电解铝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而电解铝行业属于
典型的强周期性行业。
报告期内,电解铝行业持续增长,全球电解铝产量从 2011 年的 4,340 万吨
增长到 2014 年的 5,390 万吨。但受价格滑落、能源成本上涨因素的影响,全球
电解铝行业的增速正在放缓。
预焙阳极行业与具有强周期性特点的电解铝行业息息相关,其发展受经济运
行周期性波动和电解铝行业自身运行规律的影响较为明显。如果世界经济运行出
现异常变化或者整体不景气,全球电解铝需求将会萎缩,由此导致预焙阳极产品
市场规模异常减少,或者预焙阳极价格大幅下降,从而使标的公司面临净利润大
幅下滑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晨阳碳材目前碳材料主要产品预焙阳极为电解铝用大宗原材料,标的公司销
售客户均为大型电解铝生产企业,下游销售客户比较集中,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8 月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占当期标的公司预焙阳极营
业收入总额的 48.84%、64.05%和 75.76%,占比较高,呈现出主要客户集中性高
的特点。
一方面,客户集中度高,单个客户的销售量较大,如果客户发生风险或变化,
可能会对标的公司销售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单个客户的销量大,因此导致
对一些客户的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如果客户发生风险,则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应
收账款回收造成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晨阳碳材目前碳材料主要产品预焙阳极的主要原材料为石油焦、煤沥青,煤
沥青为煤焦油加工而来,煤焦油制品的原材料为煤焦油。石油焦是石油冶炼的副
产品,煤焦油是煤焦化过程中的副产品,两者价格主要取决于供求。世界经济繁
26
荣时,下游需求较为旺盛,标的公司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从而拉动原材料
价格的上涨;但同时世界经济繁荣使得全球范围内炼油厂、炼焦厂开工率高,相
应会增加市场上的石油焦、煤焦油供给量,供应量的增加又可能导致石油焦、煤
焦油价格的下跌。可见,影响石油焦、煤焦油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时,各
种影响因素之间也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
因此,作为标的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石油焦、煤焦油,其价格受到全球及
国内的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市场的供需变化、上游原材料及下游产品的价格波
动以及参与者的心态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波动较为频繁,这给预焙阳极
和煤焦油制品生产销售的正常运行及风险控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报告期内石油
焦、阳极价格变动趋势以及煤焦油和炭黑油价格变动趋势如下图所示:
如果未来石油焦、煤焦油的价格在短期内发生大幅波动,仍将影响标的公司
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经营利润。
(四)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晨阳碳材是一家研发、生产和销售碳材料及其深加工产品以及先进碳材料产
品的技术密集型企业,该业务对资金实力要求较高,在订单承接、组织生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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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销售阶段,都需要标的公司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标的公司近年来经营规
模的拓展,资金需求量较大,但是标的公司目前外部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以
短期债务融资为主。报告期末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80%,资产
负债率偏高,存在偿债风险,制约标的公司融资能力。
(五)标的公司存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书瑕疵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晨阳碳材生产经营用地共 390,318.10 平方米,其中约
37,700 平方米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主要经营用房屋合计 131,852.20 平方米,
其中约 111,180.00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特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资产权属
证书尚未办理的风险。
由此,标的公司股东出具承诺,若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本次交易实施
完成之日之前存在的事项遭受损失,相关损失最终由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承担,该
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违反所在地的土地、房产、建
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机关或其他权力部门行政处
罚;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名下不动产权属办理纠纷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因房产拆除、强制搬迁导致停工等日常经营的损失)。
综上,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证办理事宜不会对晨阳碳材、上市公司及本次交
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先进碳材料项目风险
晨阳碳材依靠先进的煤焦油深加工产业(沥青前端原料)基础,致力于打造
全国领先的先进碳材料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已形成 45 万吨预培阳极、30 万吨煤
焦油加工能力、4 万吨苯酐以及 1 万吨浸渍沥青等多个产业化项目。晨阳碳材从
事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技术的研发已经多年,产品已通过国家发改委、省市科技厅
/局等多个部门论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1,000 万元,配套资金中的
29,990 万元用于投资“30,000 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和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标的公司经
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标的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在工艺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方案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缜密的分析,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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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是否顺利,均存在着
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先进碳材料产品价格的变动、市场
容量的变化、政策环境的变动等因素也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带来一
定的不确定性。
(七)环保风险
标的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一定
的影响。尽管标的公司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以及对资源的综合
利用,在环境保护方面亦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报告期内亦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
政处罚。但是,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社会对环保要求的进一步提高,
国家可能会制订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和规范,从而可能增加标的公司的环保支出
和成本,影响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
(八)安全生产风险
标的公司煤焦油深加工生产所需的煤焦油等原材料具有易燃性,且生产过程
中的部分工序为高温高压环境。因此,标的公司存在因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设
备故障或自然灾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29
目 录
公司声明...........................................................................................................................................2
交易对方承诺...................................................................................................................................3
重大事项提示...................................................................................................................................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4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5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安排...............................................................................5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8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8
六、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构成借壳上市 ...........................................8
七、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9
八、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12
九、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13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19
十一、本次交易完成后,烯碳新材仍符合上市条件 .........................................................21
十二、股票停复牌安排.........................................................................................................21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22
重大风险提示.................................................................................................................................23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23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23
三、商誉较大及商誉减值的风险.........................................................................................23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风险.....................................................................................................24
五、收购整合风险.................................................................................................................24
六、交易终止风险.................................................................................................................25
七、市场波动风险.................................................................................................................25
八、与标的公司相关的经营风险.........................................................................................25
目录 ................................................................................................................................................30
释义 ................................................................................................................................................34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38
一、本次交易背景.................................................................................................................38
二、本次交易目的.................................................................................................................40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42
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43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49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49
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50
八、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比较.................................................................................50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52
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52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52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股权变动情况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56
30
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61
五、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62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62
七、公司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63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64
一、交易对方总体概况.........................................................................................................64
二、交易对方详细情况.........................................................................................................64
三、其他事项说明.................................................................................................................83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86
一、晨阳碳材公司概况.........................................................................................................86
二、晨阳碳材历史沿革.........................................................................................................86
三、晨阳碳材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91
四、晨阳碳材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92
五、晨阳碳材下属公司情况.................................................................................................92
六、交易标的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109
七、晨阳碳材主要资产权属状况、负债与对外担保情况 ...............................................109
八、晨阳碳材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123
九、技术与研发情况...........................................................................................................137
十、安全生产及环保情况...................................................................................................140
十一、质量控制情况...........................................................................................................142
十二、报告期标的公司合法合规情况...............................................................................142
十三、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144
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148
一、标的资产评估概述.......................................................................................................148
二、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149
三、收益法评估情况...........................................................................................................150
(一)基本假设...................................................................................................................150
四、评估结果的选取...........................................................................................................166
五、拟收购资产为股权的说明...........................................................................................167
第六节 本次发行股份情况.......................................................................................................168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168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189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89
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不构成借壳上市 ...................................189
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191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191
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202
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207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07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说明 ...............................................211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211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相关解答要求的说明
..............................................................................................................................................214
第九节 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216
31
一、本次交易定价依据.......................................................................................................216
二、本次交易标的定价的公允性分析...............................................................................217
三、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定价的相关意见 .......................................................218
第十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221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21
二、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情况...........................................................................226
三、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及核心竞争力...........................................................................246
四、标的公司财务情况的讨论与分析...............................................................................249
(一)财务状况分析...........................................................................................................249
(二)盈利能力分析...........................................................................................................252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263
(一)财务状况分析...........................................................................................................263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 ...................................272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计划 ...................................................272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与分析 .......................273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及重要非财务指标的影响 ...........................273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资本性支出的影响 .......................................................274
(三)职工安置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74
(四)本次交易成本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74
第十一节 财务与会计信息.......................................................................................................275
一、晨阳碳材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信息 ...............................................................275
二、上市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278
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282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282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284
第十三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294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294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情况...................................................................296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297
第十四节 风险因素...................................................................................................................298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298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商誉较大及商誉减值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收购整合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交易终止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市场波动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营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经济周期波动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305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05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
晨阳碳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已经妥善安排,...................................................................305
32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305
四、上市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主要资产交易情况 ...........................................306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306
六、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的说明 ...............................................................309
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309
八、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和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312
九、购入资产与上市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差异对利润的影响 .......................313
十、本次交易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313
十一、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316
十二、交易对方就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316
第十六节 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317
一、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317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318
三、律师的结论性意见.......................................................................................................319
第十七节 中介机构及有关经办人员.......................................................................................320
一、独立财务顾问...............................................................................................................320
二、律师事务所...................................................................................................................320
三、标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320
四、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321
五、资产评估机构...............................................................................................................321
第十八节 董事及相关各方声明...............................................................................................322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声明.......................................................................................................322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323
律师事务所声明...................................................................................................................324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325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326
资产评估机构声明...............................................................................................................327
第十九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328
33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烯碳新材
银基集团 指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烯碳新材之控股股东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山东晨阳碳
晨阳碳材、标的公司 指
素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更名为山东
晨阳碳素 指
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系晨阳碳材的控股股东,其前身
碳素集团 指
为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
辰星碳素 指 济宁辰星碳素有限公司,系晨阳碳材的全资子公司
济碳进出口 指 济宁济碳进出口有限公司,系晨阳碳材的全资子公司
辰光煤化 指 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系晨阳碳材的全资子公司
济宁辰光杰克特有限公司,为辰光煤化前身,曾系晨阳碳
辰光杰克特 指
材的控股子公司
辰光美博 指 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系晨阳碳材的控股子公司
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晨阳碳材的控股子
科能新材 指
公司
晨阳物流 指 济宁晨阳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系晨阳碳材的全资子公司
济宁市鼎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碳素集团的全资子公
鼎承新材 指
司,正在办理转让给晨阳碳材的手续
山东晨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晨阳碳材的参股公司,碳
晨阳能源 指
素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系晨阳碳材的参股公司,碳
辰光热电 指
素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聚能碳素 指 济宁聚能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系辰星碳素参股公司
辰祥小贷 指 济宁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辰星碳素参股公司
济宁市高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碳素集团的全资子公
高耸房地产 指
司
高大建筑 指 济宁市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碳素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济宁市运河精细磨料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宁市运河金刚砂
运河磨料 指
厂,系碳素集团的参股子公司
鲁光机械 指 济宁市鲁光机械厂
济宁市任城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碳素集团控股子
融鑫小贷 指
公司
34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
交易对方 指
魏新泉等 6 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晨阳碳材的全体股东,包括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
指
承诺人 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等 6 方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注入
指 晨阳碳材 100%股权
资产
本次交易、本次资产重组、
烯碳新材向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等 6 方发行股份收购晨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 指
阳碳材 100%股权的交易行为
组
为实施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选定的审计基准日,即 2015
审计基准日 指
年 8 月 31 日
为实施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即 2015
评估值基准日 指
年 8 月 31 日
发行结束之日 指 本次发行完成股权登记之日
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过户至烯碳新材,标的公司
交割日 指 之上的股东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全部转由烯碳新材享
有及承担之日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草案、本草案 指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及山东晨阳
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
《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指 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关于山东晨
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城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同仁、法律顾问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瑞华、审计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标的公司审计机构
上会 指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
中联评估、评估机构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重组管理办法》 指
委员会令第 109 号)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5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最近两年及一期、报告期 指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8 月
承诺期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
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经营者集中 指
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专业术语
以石油焦为骨料,煤沥青为黏结剂制造而成的,用于预焙
预焙阳极、熟块 指
铝电解槽作为阳极材料
生块 指 生块极指没有经过煅烧的阳极中间产品,也称生块
铝用碳素 指 电解铝生产过程中应用的预焙阳极以及阴极
电解铝、铝电解 指 利用电解法制备纯铝的方法
Greenpetroleumcoke,是原油经蒸馏将轻重质油分离后,重
石油焦 指
质油再经热裂的过程转化而成的产品
Calcinedpetroleumcoke,又称为已煅烧石油焦,是指经过高
煅后焦 指
温煅烧脱硫的石油焦,可以作为预焙阳极的原料
Coaltarpitch,由煤干馏得到的煤焦油再经蒸馏加工制成的
煤沥青(人造石墨) 指
沥青,主要成分是碳,俗称人造石墨
油煤沥青、石油沥青剔除绝大部分杂质以后获得的沥青,
高纯沥青 指
本文中主要指煤沥青经提纯后的沥青
是剔除了大部分杂质,尤其是喹啉不溶物(QI)后获得的
浸渍沥青 指
高纯沥青,主要用于碳材料的浸渍补强
高纯沥青经纯化聚合后而得到的沥青,软化点高达 200℃
高软化点沥青 指
以上
中间相沥青 指 沥青经过改性处理后形成的光学各向异向性液晶态沥青
传统碳材料 指 制备技术含量低,生产工艺相对成熟的碳材料
是指在微观尺度(通常达到亚微米、纳米级别,甚至分子
先进碳材料 指
水平)对碳材料进行设计和精深加工而获得的新型碳材料。
烯碳化 指 指石墨烯添加复合后再高温碳化或石墨化过程
一种由沥青制备的高吸附,易再生、生物相容的新型碳材
球形活性碳 指
料
是一种含碳量在 95%以上的高强度、高模量纤维的新型纤
碳纤维 指 维材料。它是由片状石墨微晶等有机纤维沿纤维轴向方向
堆砌而成,经碳化及石墨化处理而得到的微晶石墨材料。
高性能碳纤维 指 强度,模量,导热率达到高性能级的碳纤维
复合石墨烯 指 碳材料深加工过程中附带的多层次石墨烯
36
以煤焦油为原料加工产生的产品继续向下游深加工延伸而
煤焦油产业链 指
形成的产业链条
注 1: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的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37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背景
(一)先进碳材料是最优新材料之一
碳材料是人类所利用的最早的材料之一,21 世纪碳材料代表着最为先进科
技载体和生产工艺。19 世纪,碳素作为碳材料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电气工业
及冶炼工业中;20 世纪以来,更先进的碳材料陆续出现,碳/碳复合、碳纤维、
活性碳、石墨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始得到应用,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实现了碳材
料在更纯、更细以及更导电等方向的发展。21 世纪后,随着石墨烯的发现,以
石墨烯为代表的微观结构碳材料以其突出的化学及物理特性,被誉为是新世纪的
“材料之王”。
新材料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被我国政府列为本世纪优先发展的关键技
术之一。《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了碳新材料重点发展 3 大应用方
向。碳材料介于金属和非金属的临界特性,综合性能优异,在使用上具有亲生物、
无毒害、节能环保的特性,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业界的认可,发展迅速,应用广泛。
市场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碳材料产品以及新
型碳材料产品在我国工业生产中的应用不断增多,行业保持着持续快速的增长趋
势。2010 年至 2014 年间,碳素及石墨制品市场产量从 2,096 万吨/年到增长到 3,519
万吨/年,年均增长率超过 10%。以锂电池负极、高碳电极、高导碳材等为代表
的先进碳材料的应用需求更是迅速扩大,目前,我国先进碳材料市场的需求规模
已超过 300 亿元/年。
现阶段,我国碳材料产业链上下游较为分散,相关公司仍以传统碳材料产
品以及个别碳材料产品为主,先进碳材料产业更是刚刚起步,具有较大的发展
潜力和整合空间。
(二)烯碳新材转型打造烯碳产业链
2013 年,烯碳新材开始实施战略转型,将主营业务由房地产业务转向新材
38
料之石墨烯暨先进碳材料产业,公司年报披露的发展战略就是,为国家新材料战
略打造石墨烯暨先进碳材料板块。
公司制定的战略转型步骤为:第一步,调整存量资产,通过置换进入基础碳
材料领域;第二步,发行增量股份,通过产业并购,打造烯碳产业链,在先进碳
材料领域奠定领先地位;第三步,重点研究和开发石墨烯和先进碳材料相关技术
及产品,实现石墨烯和先进碳材料技术的产业化,并形成拳头产品,同时为全行
业石墨烯打造产业化平台。
配合上述战略转型规划,2013 年以来,公司通过投资和资产置换的方式,
先后参股了三岩矿业、奥宇集团、奥宇深加工,初步实现了对石墨材料和碳耐
火材料及其原矿的布局。在完成了进入基础碳材料领域的战略规划之后,为配
合战略转型,公司根据烯碳产业链,积极寻找产业链中的优秀企业,并计划通
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将其整合进入公司业务之中,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先进
碳材料领域的市场地位,拓宽公司的产品领域,推进公司的产业整合战略。
(三)晨阳碳材产业基础牢固,创新产品前景广阔
本次交易标的晨阳碳材是一家碳材料产业控股公司,是国内产业链最全、
产品最丰富的先进碳材料制造企业,以沥青(人造石墨)生产各种高端沥青、
预焙阳极、炭黑、锂电池负极、碳纤维、炭微球,以及复合石墨烯等碳材料。
标的公司产业始建于 1987 年,已有 28 年的深厚产业历史,下辖辰星碳素、科
能新材、辰光煤化、辰光美博(中美合资)、济碳进出口公司、晨阳物流公司等
多个产业产业实体。标的公司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碳素实验室、国
家级煤化实验室,先后获山东省科技创新企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专
利山东明星企业等称号,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铝业集团理事单位,
武汉大学博士后创新实验基地,参与起草与修订了碳阳极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电极铝预焙阳极以及高端沥青先进碳材料共同构成公司的主要核心产业,
标的公司拥有预焙阳极产能 45 万吨,是国内较大的商品化阳极企业之一,预焙
阳极业务经营早、技术领先,具有行业技术引导地位。标的公司与瑞士 R&D
公司合作,并参与制定国家碳阳极行业标准,相关产品获得国内外客户青睐,
在国内阳极产业占有领先地位。在先进碳材料方面,标的公司以低喹啉浸渍剂
39
沥青为产业升级起点,同步国际现有热点材料料技术产品,继而研发出人造石
墨负极材料、球型活性炭、通用级碳纤维、沥青基高性能碳纤维、泡沫碳、碳/
碳复合材料等一系列高端先进产品。标的公司先进碳材料品种类覆盖全面,产
品质量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部分产品填补国内空白。
为巩固产业链,提高产品品质,标的公司与美国卡博特(CABOT)公司、
哥伦比亚(Columbia)等公司合资煤焦油深化分离。两家外资公司均为国际炭
黑领先龙头企业,通过技术嫁接合作,提升晨阳碳材本身下游沥青碳材料原材
料稳定性。在满足交易双方供货协议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保障标的公司自有碳
材料产品原材料供给稳定、可控。
同时晨阳碳材投资及参股建设了部分产业配套公司,包括电力、运输、贸
易等,与已有产公司之间形成完整的产业配套。其中,热电原料依次承接充分
利用,废料循环利用,首创余热再利用发电技术实现厂区内用电自供(预焙阳
极制备过程中石油焦煅烧余热发电),实现规模经济、循环经济。
因此,本次重组完成后,晨阳碳材将成为上市公司烯碳新材产业链的重要组
成部分,促进上市公司加快战略转型。
二、本次交易目的
(一)完成转型打通烯碳产业链
上市公司转型至新材料之先进碳材料领域,并致力于通过投资并购打造烯碳
产业链和集群板块,主要围绕三条产业链:(1)天然碳材料产业链;(2)人造石
碳材料产业链;(3)碳/碳复合材料产业链。
标的公司属于人造石墨产业链,是国内产业链最全、产品最丰富的先进碳
材料制造企业,以沥青(人造石墨)生产各种高端沥青、预焙阳极、炭黑、锂
电池负极、碳纤维、炭微球,以及复合石墨烯等碳材料。通过技术积累和创新,
标的公司实现了科技成果转换并成功研制出了高性能碳纤维、微球活性炭和石
墨负极材料等高附加值产品。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先进碳材料行业中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高度一致,
40
通过双方研发能力、资金实力、产品协同等方面的结合,增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的竞争实力,并通过高端烯碳产品的持续研发,延长上市公司在烯碳领域的产
品链,为上市公司战略转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通过整合发挥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先进碳材料行业,标的公司在人造碳
材料行业已具有相对稳定的市场地位,并拥有领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优质的产
品和稳定的客户群,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则在业务转型
中形成了清晰的业务发展路径,打造了优质的产业经营平台,积累了丰富的行业
经营经验,并通过与清华大学等研发机构的合作,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具有丰富
的储备。
通过本次交易,双方将在经营管理、资金实力、产品研发、业务经营等方面
发挥极强的协同效应,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1、业务协同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完善先进碳材料产业链,具备一系列核心先进碳
材料产品,并借助标的公司在部分产品中的竞争优势,积极挖掘未来产业整合先
机,配置相关下游产业的优质公司或资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烯碳产业链,实现
公司在烯碳产业中的战略发展目标;标的公司则可以借助上市公司搭建的烯碳产
业体系、产业经营平台,以及上市公司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积累,增强竞争实
力,实现快速发展。
2、财务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方面,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品牌声
誉将得到显著提高,债务融资能力将显著增强;另一方面,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
将实现资金的统筹安排及优化配置,并可通过股权市场获取资金,优化双方的财
务结构。
3、管理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引入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
41
管理效率,同时,未来员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工具的引入将促进双方的经营
管理效率。
综上,本次交易所形成的协同效应,将进一步提升双方的盈利能力,实现双
方快速发展。
(三)增强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晨阳碳材 100%的股权,资产质量和持续
盈利能力将得到改善。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晨阳碳材 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利润为准)不低于
3,500 万元,2016 年度、2017 年和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分别
不低于 4,900 万元、6,000 万元和 6,80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产品
结构、业务链条和盈利水平等方面将得到较大提升,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实施前尚需取得有关批准,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
序及报批程序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2015年11月30日,晨阳碳材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项。
2015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实施: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2
3、商务部完成对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
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交易对方
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
巩茂森、魏新泉。
2、拟购买资产
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晨阳碳材100%股权。
3、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及增值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1581】号《资产评估报告》,
以201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中联评估分别按照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
法评估对晨阳碳材全部资产和负债价值进行了评估,晨阳碳材母公司口径资产账
面价值为208,258.21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182,887.98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5,370.22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净资产价值为41,992.16万元,评估增值
16,621.93万元,增值率65.52%。晨阳碳材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
价值为21,612.13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价值为61,007.69万元,增值39,395.56
万元,增值率182.28%。最终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
晨阳碳材100%股权作价为61,000.00万元。
4、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首次董事会(即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7.83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3
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
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股
票交易均价对比如下:
价格区间 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 120个交易日
交易均价(元/股) 8.69 12.53 11.97
不低于交易均价的90%(元/股) 7.83 11.28 10.78
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内A股股票市场整体波动较大,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
以来公司股票价格发生较大幅度调整,采用更短时间区间的交易均价更能合理避
免公司股票价格大幅度波动,且匹配交易对方持股的长期性。本着兼顾各方利益,
积极促成各方达成交易意向的原则,经交易双方协商,选取基准日前20日股票均
价的90%作为本次购买资产的发行价,即7.83元/股。
5、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为61,00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为77,905,488股。
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拟发行股份数量(股)
1 碳素集团 40,807,638
2 宫振 32,321,981
3 刘立明 1,927,286
4 毛宝金 1,151,093
5 巩茂森 951,824
6 魏新泉 745,666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合计 77,905,488
注: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一致同意经计算所得的对价股份数为非整数
股的,同意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作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44
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锁定期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对方认购的股份需进行适当期限的锁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对所认
购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直接持有的烯碳新材股份在本次交易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为使得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盈
利承诺补偿协议》具有可操作性,交易对方同意其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按如下方式解除限售:
(1)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30%;
(2)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60%;
(3)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100%。
已到解禁期的股份需要等待前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
要补偿,如需补偿则解禁的股份需先扣除以前年度因未达到承诺利润和减值测
试而已经执行补偿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烯碳新材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孳生的股份,亦应
遵守前述锁定要求。
如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调整,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应对因资本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烯碳新材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
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
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
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公司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
45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
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烯碳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如出现下列情形,双方同意在经烯碳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相应调整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1)深圳综指(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
易日收盘点数相比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8月4日
收盘点数跌幅超过5%;
(2)烯碳新材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
盘价相比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跌幅超过10%。
5、调价基准日
烯碳新材决定调价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发布之日。
6、发行价格调整
当调价触发条件成立时,烯碳新材有权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价
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烯碳新材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发行价格调整后,购买资产的总额不变,发行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烯碳新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三)募集配套资金
46
1、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发行对象应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烯碳新材2015年11月30日召开
的第九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非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7.83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
的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对价股份数也相应进行调
整。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股份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询价方式确定。
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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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5、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1,000万元,按照发行底价计算,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77,905,491股,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发行
询价情况确定。
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事项作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6、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7、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本次交易中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向
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若因合锻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则增加
部分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8、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发
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
9、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止。
10、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具有保荐人资格
本次交易拟募集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100%的配套资
金,上市公司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聘请长城证券为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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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具有保荐人资格。
11、募集资金用途
为了提高整合绩效,本次交易拟分别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1,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交易总金额的100%。
本次配套资金使用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如下:
拟使用配套募集资金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中介机构费用 2,010
2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20,682
3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9,308
4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29,000
合计 61,000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数据,晨阳碳材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
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项目 资产总额(万元) 资产净额(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晨阳碳材100%股权(a) 240,939.35 61,000.00 177,971.37
烯碳新材(b) 362,753.91 139,807.07 165,027.18
比例(c)=(a)/(b) 66.42% 43.63% 107.84%
注:晨阳碳材的资产净额指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取值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的成交金额。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碳素集团和宫振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3.11%和
2.47%股份,宫振为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此交易完成后宫振将直接和间接持
有上市公司5.58%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宫振和碳素集团为上市公
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9
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
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154,832,011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完成后,按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公司的总股本预计将达到
1,310,642,990股,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银基集团 130,189,267 11.27% 130,189,267 9.93%
其他股东 1,024,642,744 88.73% 1,024,642,744 78.18%
碳素集团 - - 40,807,638 3.11%
宫振 - - 32,321,981 2.47%
刘立明 - - 1,927,286 0.15%
毛宝金 - - 1,151,093 0.09%
巩茂森 - - 951,824 0.07%
魏新泉 - - 745,666 0.06%
不超过 10 名特
- - 77,905,491 5.94%
定投资者合计
合计 1,154,832,011 100.00% 1,310,642,99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银基集团的持股比例由本次交易前的11.27%
变为9.93%,银基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刘成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本公司控股东银基集团、实际控制
人刘成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
壳上市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数据比较
根据上市公司2014年财务报告、2015年1-8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以及2014
年、2015年1-8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影响
如下:
单位:万元
50
项目 公司实现数 备考合并数 增幅
2015年8月31日/2015年1-8月
资产总额 352,961.69 661,025.87 87.28%
负债合计 209,000.13 460,504.40 120.3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143,961.56 199,418.54 38.52%
权益
营业收入 76,677.95 189,468.10 147.10%
利润总额 1,097.13 4,376.95 298.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4.73 3,117.476 302.40%
2014年12月31日/2014年
资产总额 362,753.91 639,732.81 76.35%
负债合计 222,946.83 445,181.31 99.6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139,807.07 195,170.65 39.60%
权益
营业收入 165,027.18 342,998.55 107.84%
利润总额 -27,688.53 -35,339.73 -27.6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135.79 -32,756.99 -20.72%
关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业绩备考分析详见本报告书“第十节本次交易对
上市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
51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ngeniousEne-carbonNewMaterialsCo.,Ltd.
设立时间: 1989 年 12 月 14 日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烯碳新材
股票代码: 000511
法定代表人: 王大明
董事会秘书: 孙家庆
注册资本: 115,483.2011 万元
工商注册号: 210100000021782
税务登记证号码: 210103243490200
组织机构代码: 24349020
公司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09 号
公司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09 号
邮政编码: 110014
联系电话: 024-22903598
传真号码: 024-22921377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石墨类产品、石墨烯及纳米
碳、碳素类产品、耐火材料、活性碳类产品、烯碳新材料、稀
土碳基复合材料、矿产品、金属和非金属材料销售(不含危险
经营范围: 化学品),烯碳新材料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旅游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房地产开发、装修装饰、建筑
工程设计施工限分公司持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52
公司原名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沈股办发
(1988)3 号文件批准,在沈阳市物资回收总公司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
试点企业。1989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以沈阳市分行[1988]197 号文正式批
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元。1989 年 3 月,中国人民银行
沈阳市分行以[1989]5 号文批准公司增发 600 万元的股票。1993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复审意
见书》(证监发审字[1993]3 号)批准,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流
通。
(二)1998 年 6 月资产置换情况
1996 年和 1997 年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1998 年 4 月对本公司股票做出了“ST
特别处理”。
1998 年 6 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1998]43 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上
字[1998]26 号文件批准,沈阳银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更名为“沈阳银基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8 月 1 日签署了
资产置换协议书。按协议规定:以 1998 年 8 月 1 日为基准日,沈阳银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沈阳皇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和
沈阳市海外旅游总公司三家子公司经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与沈阳物资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经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进行 100%的资产置换,并变更了主营业务。
(三)1999 年 4 月更名
1999 年 4 月,经 199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沈阳物资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更名为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
注册资本为 12,988.10 万元。
(四)2000 年 8 月增发股票
2000 年 8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122 号文批准,公司以每股
53
13.60 元发行了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注册资本变更为 17,988.10 万元。
2001 年 8 月,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为此出具了华会股验字(2000)第 0014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持股情况(万股) 占比(%)
法人股 4,756.84 26.45
其他尚未流通股 1,327.96 7.38
社会公众股 11,903.29 66.17
合计 17,988.10 100.00
(五)2001 年 4 月送股
2001 年 4 月,公司召开 200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0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以 2000 年末总股本 179,880,950 股为基数,实施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送
5 股,并派现金 1 元(含税)的方案,转增股本总数为 89,940,475 股,转增股
本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69,821,425 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26,982.14 万元。2001 年
5 月,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为此出具了华会股验字(2001)第 01006 号《验资报
告》。本次利润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持股情况(万股) 占比(%)
法人股 7,135.26 26.45
其他尚未流通股 1,991.94 7.38
社会公众股 17,854.94 66.17
合计 26,982.14 100.00
(六)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6 年 6 月,公司 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审议通过了《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以 200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按每 10 股转增 3.8 股的比例向原全体流通股
股转增股本 67,848,753 股,每股面值 1 元,新增注册资本 67,848,753 元,转增
股本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3,767.02 万元。2006 年 6 月,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
所为此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06]064 号《验资报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持股情况(万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9,127.71 27.03
54
无限售条件股份 24,639.31 72.97
合计 33,767.02 100.00
(七)2007 年 4 月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送红
股
2007 年 3 月,经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实施了 2006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 200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
润按每 10 股转增 3 股(含税)、送红股 5 股并派现金 1 元(含税),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增至 60,780.63 万股。2007 年 5 月,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此出具
了深鹏所验字[2007]45 号《验资报告》。本次利润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
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持股情况(万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429.88 27.03
无限售条件股份 44,350.76 72.97
合计 60,780.63 100.00
(八)2007 年 6 月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流通上市
2007 年 6 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十二个月后,68,772,479 股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司股本结构变为:
股份类别 持股情况(万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9,552.63 15.72
无限售条件股份 51,228.00 84.28
合计 60,780.63 100.00
(九)2008 年 3 月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2008 年 3 月,经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实施了 2007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 200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
润按每 10 股转增 5 股(含税)、送红股 4 股并派现金 0.45 元(含税),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15,483.20 万股。2008 年 5 月,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此
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08]83 号《验资报告》。本次利润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
的股权结构如下:
55
股份类别 持股情况(万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151.39 15.72
无限售条件股份 97,331.81 84.28
合计 115,483.20 100.00
(十)2008 年 6 月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流通上市
2007 年 6 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二十四个月后,57,741,600 股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司股本结构变为:
股份类别 持股情况(万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3,741,175 10.72
无限售条件股份 51,228.00 89.28
合计 115,483.20 100.00
(十一)2009 年 6 月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流通上市
2007 年 6 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三十六个月后,123,741,175 股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司股本结构变为:
股份类别 持股情况(万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15,483.20 100.00
合计 115,483.20 100.00
(十二)2014 年 1 月变更营业范围及更名
2014年1月10日,公司变更了营业范围,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银基烯碳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股权变动情况及重大资产重
组情况
(一)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最近三年,烯碳新材控股股东为银基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刘成文,未发生过
变更。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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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文和刘博巍为父子关系,刘博巍和刘成文为一致行动人,刘成文直接持
有银基集团41.99%股权,为银基集团第一大股东,同时控制银基集团68.90%股
权,刘成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公司前身为沈阳银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0年起,
房地产行业面临政策性限制,公司开始寻找新的战略发展机遇,谋求逐步淡出房
地产开发业务,实施业务优化调整和战略转型。
2012年以来,公司通过投资和资产置换的方式先后完成了参股、三岩矿业、
奥宇集团、奥宇深加工的战略布局,完成了对耐火碳、石墨碳等行业的覆盖。公
司的转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公司的行业分类代码已从原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业(J01)转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营业范围变为石墨类产品、石墨烯及
纳米碳、碳素类产品、耐火材料、活性碳类产品、烯碳新材料、稀土碳基复合材
料、矿产品、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等加工和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烯碳新材料
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旅游服务、餐饮服务、住宿、
房地产开发、装修装饰、建筑工程施工限分公司持证经营),管理团队中70%以
上具有转型后的烯碳材料产业经验背景。
公司股权出售、资产置换和投资情况如下:
1、2012年6月出售皇城酒店股权
2012年6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
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沈阳皇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100%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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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华迅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沈阳皇城商务酒店有限
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予沈阳华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出售沈阳皇城商务
酒店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定价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根据辽宁普华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普华证报字[2012]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
2011年12月31日,皇城酒店账面净资产5,458.39万元,评估净资产5,972.21万元,
评估增值主要是固定资产。经协商,交易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2012
年9月20日,银基置业、沈阳华迅与沈阳九盛商贸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
定由银基置业将上述股权转让予沈阳华迅指定的沈阳九盛商贸有限公司。
2、2012年11月增资丽港稀土
丽港稀土是集稀土精矿分解到单一稀土分离提纯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是国内
少数几家能够批量生产高纯氧化铈(99.99%)的企业之一,产品广泛运用于玻璃
行业、石化行业、冶金机械、超导材料、抛光粉及萤光材料。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信北分审字[2012]第145号《审计报
告》,截至2012年8月31日,丽港稀土总资产为34,957.70万元,净资产为4,912.97
万元;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12]第0087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8月31日,丽港稀土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
41,000.59万元。经协商,公司最终以3亿元作为丽港稀土的基准价值进行增资。
2012年11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
暨增资的议案》。2012年11月23日,公司与丽港稀土股东李普沛、李斌、狄建廷
签署了《增资合同》,公司向丽港稀土增资2亿元,拥有丽港稀土40%股权,其中
2,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8,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由于合同各方在履行《增资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为了维护上市公司股东
利益,公司于2015年4月与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资产包转让协
议》,将所有因订立、履行和解除《增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作为统一的资
产包一并转让给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至此,上市公司不持有丽港稀
土股权。
3、2013年4月资产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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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上海市陆续出台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公司房地产项目
银河丽湾开发周期延长,投资成本增加,直到2012年5月份才陆续推出部分楼盘
预售;再考虑到上海银河丽湾项目商业配套占比高,商业地产回款慢,销售存在
较大的不确定性,以及上海银河丽湾项目后续融资能力有限,整个项目是否能顺
利推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结合公司战略转型,公司将逐步退出房地产领域,
因此公司具有置出该房地产项目的压力。
2012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城三岩镁金科技有
限公司投资建设菱镁矿浮选项目的议案》,公司计划在辽宁省海城市投资建设年
处理能力200万吨的菱镁矿浮选项目,总投资22,004万元。因公司缺乏菱镁矿浮
选人才和管理经验,同时希望置换出上海银河丽湾项目,公司最终选择通过资产
置换方式置入成熟的菱镁矿浮选企业替代自行建设菱镁矿浮选项目,同时置出银
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0%股权和海城三岩镁金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3日,公司与海城市镁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
公司将持有的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0%股权和海城三岩镁金科技
有限公司100%股权与海城市镁和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城市镁兴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进行置换(镁兴贸易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三岩矿业40%股权)。其中
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54,135.65万元,置出资产的评估值53,446.66万元,两者评估
值相差688.99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资产置换的交易价格为置出资产
评估值即53,446.66万元。
该等资产置换获得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公司2012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资产置换事宜。
4、2013年8月资产置换
在2013年4月置换出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0%的股权后,公
司一直寻求出售剩余40%股权机会。
公司于201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出让全
资子公司银基置业持有的银基上海40%股权事项。根据公司与鑫宇密封于2013年
8月15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公司将其持有的银基上海40%的股权与鑫宇密
封持有的鸡东奥宇烯碳石墨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置换(鸡东奥宇烯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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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其持有的奥宇石墨集团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51%的股权)。
2013年8月15日,公司与鑫宇密封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中瑞国际资产评估
(北京)有限公司以2013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奥宇集团、奥宇深加工进行资产
评估,并于2013年8月10日出具“中瑞国际评字[2013]080010010026号”、“中瑞国
际评报字[2013]080010010027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等报告,奥宇集团、
奥宇深加工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资产净值分别为19,721.89万元、46,818.62万元,
51%股权的价值分别为10,058.16万元、23,877.5万元,两者合计为33,935.66万元。
公司置出资产即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0%股权的交易价格仍依据
天健评估以201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13)第3-017号”
《资产评估报告》确定,为32,289.28万元。最终确定本次资产置换的交易价格为
置出资产评估值即32,289.28万元人民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资产置换事项。
5、2015年6月出售沈阳银基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技术)
100%股权及对其享有的债权
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信息技术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银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信息技术享有的总额为
70,386,440.42 元人民币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给辽宁通达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辽宁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让价款 12,000 万元,其中标的
股权转让价格为 49,613,559.58 元,标的债权转让价格为 70,386,440.42 元。本次
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信息技术股权。
2015 年 6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
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6、上述置换或者增资的三家公司业绩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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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业绩 实现业绩 承诺业绩 实现业绩 承诺业绩
丽港稀土 5,000 1,387 8,000 - -
三岩矿业 8,000 4,717 12,000 4,968 15,000
奥宇石墨 1,750 2,026 5,000 2,518 7,000
丽港稀土已经将2013年实现业绩和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了补偿,公司2015年4月将丽港稀土予以转让。
三岩矿业已经将2013年和2014年的实现业绩和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按照协
议的约定进行了补偿。
奥宇石墨2013年实现了承诺的业绩,2014年实现业绩和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
尚未补偿,目前公司正在和奥宇石墨其他股东进行协商业绩补偿事宜。
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是:石墨类产品、石墨烯及纳米碳、碳素类产品、耐火材料、
活性碳类产品、烯碳新材料、稀土碳基复合材料、矿产品、金属和非金属材料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烯碳新材料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等。
公司2013年进入渐进式战略转型期,从房地产业转向烯碳新材料产业。转型
以来重点在石墨烯产业规划并实施产业经营,奠定石墨烯产业平台公司的定位。
公司在石墨烯领域的发展定位是“石墨烯产业化平台”公司,即通过“产业服
务平台+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成为石墨烯产业化的枢纽型服务平台公司,站在
产业制高点,引领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使命就是“以科技服务方式把石墨烯产
业培育起来”。
由于石墨烯产业尚处于产业周期早期阶段,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
为房地产业务、产品销售贸易、房屋租赁及其他,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产品销售 75,735.87 160,403.63 33,827.32 0
房地产业务 678.08 4,093.89 28,749.32 65,636.26
其他 264.00 529.67 580.34 429.04
61
合计 76,677.95 165,027.18 63,156.98 66,065.30
五、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烯碳新材2012年、2013年、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和2015年1-8月审阅报
告,烯碳新材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以及2015年1-8月的主要财务数据
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8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52,961.69 362,753.91 339,530.84 394,075.25
所有者权益 143,961.56 139,807.07 167,267.14 163,279.83
资产负债率 59.21% 61.46% 50.74% 58.57%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76,677.95 165,027.18 62,215.10 76,049.55
利润总额 1,097.13 -27,688.53 6,368.64 12,697.50
净利润 774.73 -27,135.79 4,671.83 10,575.3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6,567.95 6,865.44 22,905.78 23,451.19
流量净额
毛利率 0.62% 1.59% 15.15% 31.52%
每股收益(元) 0.01 -0.23 0.04 0.09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银基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刘成文。
(一)控股股东
银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间: 1996 年 11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成文
注册资本: 11,470 万元
工商注册号: 210100000005847
税务登记证号码: 税字 10112243490059 号
62
组织机构代码: 24349005-9
公司住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09 号
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二)实际控制人
刘成文,男,60 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沈阳银基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烯碳新材董事长、总经理。
七、公司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3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总体概况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方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为晨阳碳材的全体股东,即碳素集团、宫振、
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等6方。本次交易前,上述交易对方与上市公
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交易对方持有晨阳碳材股权情
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碳素集团 3,850.00 52.38%
宫振 3,049.42 41.49%
刘立明 181.83 2.47%
毛宝金 108.60 1.48%
巩茂森 89.80 1.22%
魏新泉 70.35 0.96%
合计 7,350.00 100%
以上交易对方中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
森、魏新泉分别持有碳素集团17.62%、4.94%、1.62%、1.71%、1.99%的股权,
宫振为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认购对象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额的100%,根
据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61,000万元,
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77,905,491股。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涉及的认购对象待定。
二、交易对方详细情况
(一)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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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概况
公司名称: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811018000073
组织机构代码号: 70609271-X
税务登记证号码: 37081170609271X
注册资本: 19,500万元
实收资本: 1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庆义
成立日期 1992年11月15日
注册地址: 济宁市任城大道99号
制造销售白刚玉、碳素制品、密度板(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
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
经营范围: 学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设立及历史沿革情况
(1)设立及前身
碳素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碳素总公司”)系经许庄镇政府批准,将原济
宁碳素厂、济宁市金刚砂厂、济宁鸿光异型固件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郊区物
资贸易部等四单位资产组合,于 1992 年 9 月 28 日成立之企业法人。碳素总公
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 505 万元,经济性质为集体。
1999 年,为组建晨阳碳材的需要,经许庄镇政府批准,将经评估的济宁碳
素厂全部净资产共计 15,972,165.98 元转移至济宁碳素总公司,并将济宁碳素厂
予以注销。碳素总公司据此将注册资本变更为 2,100 万元。
(2)改制
1997 年,碳素总公司开始着手准备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工作。
①改制评估
为碳素总公司本次股份合作制改制,山东济宁任城会计师事务所以 1997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碳素总公司(含下属济宁碳素厂、运河金刚砂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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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阳焦油加工厂、鸿光异型紧固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整体评估,并于 1997 年 6 月 28 日、1997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97)济任会师评字第 8 号”《资产评估报告》、“(97)济任会师
评字(8-2 号)”《资产评估补充报告》,经评估,上述评估范围内企业的净资产
为 23,853,037.50 元。
②产权界定
在上述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济宁市任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济宁市任城
区乡镇企业局及有关部门组成产权界定小组,对碳素总公司(含下属济宁碳素
厂、运河金刚砂厂、晨阳焦油加工厂、鸿光异型紧固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截
至 1997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进行了产权界定,并于 1997 年 10 月 5 日出具了“济
任国资字(1997)第 9 号”《关于对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产权界定的通知》,对
产权界定结果予以确认,同意碳素总公司以此作为企业改制的依据。
根据该通知,碳素总公司截至 1997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23,074,479.19
元(评估后净值 23,853,037.50 元,扣除盈余公积 997,701.69 元和未分配利润
-219,143.38 元后的余额,扣除两因素系经镇政府与企业协商同意),依次界定为:
国有资产 4,601,460.00 元(土地增值),乡镇集体资产 7,036,430.76 元(其中许
庄镇政府投入 705,000.00 元,经营积累 6,331,430.76 元),法人资产 5,511,088.43
元,个人资产 5,306,000.00 元,外商资产 442,500 元,村集体资产 177,000 元。
上述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处理方案如下:
产权类别 金额(元) 具体情况 后续参加改制情况
国有资产 4,601,460.00 碳素总公司使用土地之增值部 许庄镇人民政府以该等享有权益
分,由许庄镇政府享有 (4,601,460.00 元)作为出资,参与碳素
总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
乡镇集体 7,036,430.76 许庄镇政府投入碳素总公司 1、其中许庄镇政府对碳素总公司享有权
资产 705,000.00 元,碳素总公司经营 益(3524766.6 元)由宫振买断,并依据
积累 6,331,430.76 元,由许庄镇 当时相关政策将部分奖励给毛宝金等人,
政府享有,后由宫振买断 宫振等以其作为出资,参与碳素总公司股
份合作制改制
66
2、其中许庄镇政府对晨阳焦油加工厂享
有权益(2036432.3 元)由宫振买断,并
依据当时相关政策将部分奖励给刘立明
等人,宫振等以其作为出资,参与晨阳焦
油加工厂股份合作制改制
3、其中许庄镇政府对运河金刚砂厂享有
权益(1475231.77)由宫振买断,并依据
当时相关政策将部分奖励给刘立明等人,
宫振等以其作为出资,参与碳素总公司股
份合作制改制
法人资产 5,511,088.43 济宁鲁能圣地电业集团公司因 济宁鲁能圣地电业集团公司以该等权益
业务合作关系投入到碳素总公 (240.5 万元)作为出资,参与碳素总公
司的用电工程费用及现汇投入 司股份合作制改制
共计 240.5 万元
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因 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该等权益
业务合作关系投入到碳素总公 (1,906,088.43 元)作为出资,参与碳素
司的实物资产及现汇投入共计 总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
1,906,088.43 元
烟台鑫海公司与碳素总公司因 后烟台鑫海公司未参与碳素总公司股份
业务合作关系产生的债务往来 合作制改制,仍作为碳素总公司欠烟台鑫
120 万元 海公司的债务(120 万元)处理
个人资产 5,306,000.00 碳素总公司职工集资款项 该集资款(503.6 万云)由碳素总公司根
据产权界定结果向职工偿还,该集资款涉
及职工未参加碳素总公司改制,
外商资产 442,500 碳素总公司对外投资中外合资 鸿光异型紧固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经
企业鸿光异型紧固件制品有限 营不善、资不抵债于 1999 年注销,对该
责任公司之外方股东权益 外商资产(442500 元)予以核销,未参
与碳素总公司改制
村集体资 177,000 碳素总公司应付任城区许庄镇 任城区许庄镇东赵村以该等享有权益
产 东赵村的土地补偿费及大葱减 (177000 万元)作为出资,参与碳素总
产补偿费 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
③宫振买断乡镇集体资产
根据济宁市任城区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
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等相关文件的精神,
并经许庄镇政府于 1998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许政发(1998)9 号”《关于同意宫
振同志申请购买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镇有资产的决定》批准同意,许庄镇政府
将其拥有的上述经产权界定的乡镇集体资产 7,036,430.76 元(包括碳素总公司
本部 3,524,766.6 元、晨阳焦油加工厂 2,036,432.3 元、运河金刚砂厂 1,475,231.77
元)转让给宫振,转让价格为 513.6 万元。根据上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
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的规定,“原企业厂长(经理)和职工一次性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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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净资产,可拿出不高于 30%的集体净资产,对做出贡献的企业法定代
表人和企业职工进行奖励”,宫振将其中碳素总公司经营积累部分 6,331,430.76
元中的 30%,奖励给职工毛宝金 35 万元、巩茂森 35 万元、党茂盛 30 万元,刘
立明 50 万元、魏新泉 40 万元。
1998 年 4 月 4 日,许庄镇政府与宫振就上述乡镇集体资产买断事宜签订了
《许庄镇公有资产出售、认购合同书》。1998 年 4 月 28 日,宫振将其买断的乡
镇集体资产部分奖励给碳素总公司职工毛宝金、巩茂森、党茂盛,刘立明、魏
新泉,并签订了《部分产权转让协议书》。
上述乡镇集体资产买断款及利息后续由碳素总公司代宫振先行向许庄镇政
府垫付,形成宫振对碳素工总公司的债务,截至 2003 年 9 月,宫振通过历年分
红款及其它自有资金已陆续向碳素总公司全部偿还了该等债务。2012 年 11 月 8
日,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许庄街道办事处(即原“许庄镇政
府”)出具了《关于对宫振购买原济宁碳素总公司乡镇集体资产相关事宜的确认
意见》,确认“宫振已按照碳素总公司改制时的相关批准文件、协议,向任城区
许庄镇政府足额支付了购买乡镇集体资产的相关款项,未侵害相关国有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也未侵害碳素总公司的权益,宫振合法拥有对碳素总公
司的相关权益”。
④实施股份合作制改制
由于碳素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在 1998 年至 1999 年期间筹建晨阳碳材的原
因,在上述评估、产权界定及宫振买断乡镇集体资产工作完成后,碳素总公司
未能及时完成股份合作制改制。2000 年,碳素总公司的股份合作制改制工作在
之前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施。
碳素总公司本次股份制改制的方案为:①宫振其从许庄镇政府处受让的碳
素总公司权益,毛宝金、巩茂森、党茂盛、魏新泉、刘立明分别将其从宫振处
受让的碳素总公司权益作为出资相应投入到改制后的碳素总公司;②济宁电力
实业集团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济宁鲁能圣地电业集团公司”)将其投入到碳素
总公司的资产共计 240.50 万元转为出资投入到碳素总公司;③山西阳泉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将其投入到碳素总公司的资产共计 2,357,353 元转为出资投入到碳
素总公司;④任城区许庄镇东赵村将其应收碳素总公司的土地补偿款共计
68
177,000 元转为出资投入到碳素总公司;⑤许庄镇政府以其根据产权界定结果因
土地增值形成的国有资产 4,601,460.00 元作为出资投入到碳素总公司;⑥碳素
总公司历史形成的应偿还政府的“两金”(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
金)共计 54.2 万元作为国家资本金。
2000 年 2 月 19 日,任城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济宁碳素工业
总公司、济宁市运河金刚砂厂和济宁市晨阳焦油加工厂改制的意见》,同意济宁
碳素工业总公司、济宁市运河金刚砂厂和济宁市晨阳焦油加工厂进行股份合作
制改造。
2000 年 4 月 21 日,济宁市金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份合作制
改制工作,对碳素总公司截止 2000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济金会事(查)字[2000]第 17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止
2000 年 3 月 31 日,碳素总公司实收资本 13,607,707.71 元,这其中即包括了上
述经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乡镇集体资产(由宫振买断后转为个人资本金)、法
人资产(除烟台鑫海与碳素总公司债务往来)、村集体资产,还包括后续确认的
碳素总公司历史形成的应偿还政府的“两金”(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
节基金)542,128.01 元(作为国家资本金)、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后续
投入的 50 万元(作为法人资本金)。
2000 年 5 月 15 日,碳素总公司就本次股份合作制改制召开了创立大会暨
首届股东大会,各发起人股东对碳素总公司本次改制事宜进行了审议,并制定
了碳素总公司《公司章程》。
2000 年 5 月 21 日,济宁市金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份合作制
改制之股东出资进行验证,并出具了“济金会事(验)字[2000]第 80 号”《验资
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 2000 年 3 月 31 日,碳素总公司实收资本 1360.77
万元。
上述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经济宁市任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00 年 7 月 3 日出
具的“济任地税政字[2000]第 27 号”《关于确认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审计报告及
验资报告的通知》对审计结果、验资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以该审计报告、验
资报告作为企业改制的依据。
2000 年 8 月,碳素总公司在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城分局办理了本次股
69
份合作制改制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就碳素总公司本次股份合作制改制事宜,碳素总公司未专门召开职工代表
大会对此进行审议,但在 1997 年至 2000 年期间,碳素总公司已通过其他各种
形式向职工通报了改制情况,碳素总公司职工对本次改制事宜知晓且未提出异
议。碳素总公司本次改制不涉及职工的清退、分流,碳素总公司与职工的劳动
关系、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因本次改制而发生变化。因此,碳素总公司就本次改
制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不会导致职工的利益受损。
本次股份合作制改制完成后,碳素总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元) 占总股份比例
宫振 1,624,766.60 11.94%
刘立明 500,000 3.67%
巩茂森 350,000 2.57%
毛宝金 350,000 2.57%
魏新泉 400,000 2.94%
党茂盛 300,000 2.2%
济宁电力实业集团公司 2,405,000 17.67%
许庄镇政府 4,601,459.62 33.82%
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357,353.18 17.32%
许庄镇东赵村 177,000 1.3%
国家资本金 542,128.01 4%
总计 13,607,700 100%
如上所述,虽然碳素总公司于 1997 年进行产权界定后未能及时完成股份合
作制改制工作,但鉴于①除经 1997 年产权界定的相关资产的权益享有方外,在
1997 年至 2000 年期间未有其它主体对碳素总公司进行投资并享有股东权益;
②碳素总公司于 2000 年实施之股份合作制改制方案仍以 1997 年之产权界定结
果作为改制依据,除 1997 年产权界定之个人资产、部分法人资产(与烟台鑫海
公司之债务往来)、外商资产因上文所述原因未参加碳素总公司本次改制外,其
他相关资产的权益享有者(或继承方)均作为股东,以经产权界定的全部权益
对碳素总公司出资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③各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及相应股
权比例对碳素总公司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④碳素总公司 2000 年的改
制方案亦得到了任城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批准同意。因此,碳素总公司本
70
次股份合作制改制的方案及具体实施未违反碳素总公司产权界定的结果,通过
本次改制及上述其它处理方案,经产权界定确认的各类资产均得以适当处置,
未侵犯该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综上,碳素总公司本次股份合作制改制依法履行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手
续;本次改制方案以产权界定的结果为基础制定并实施,并已获得有权部门的
批准;宫振买断碳素总公司的乡镇集体资产已获得有权部门批准,相关买断股
权款项已支付完毕;碳素总公司本次股份合作制改制未侵犯国家、相关集体经
济组织、企业职工的权益,未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合法,
有效。
⑤后续国有资本退出
2004 年 4 月 19 日,任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济任国资办字[2004]
第 3 号”《关于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决
定由碳素总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 1,840,580 元,将原改制时由许庄镇政府的出资
(以土地增值形成国有资产 4,601,459.92 元)转让给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
碳素总公司按照上述批复要求,于 2004 年 4 月 15 日向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缴
纳了土地出让金 1,840,580 元。许庄镇政府与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就上述事宜
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除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以外的
其它碳素总公司均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鉴于上述股权
转让涉及土地出让金(即许庄镇政府出让碳素总公司股权的对价)由碳素总公
司缴纳,碳素总公司相应计提对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债权,并进行了账务
处理。宫振已承诺,该等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欠碳素总公司的债务由其承担,
并负责偿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
知》的相关规定,济宁市任城区国家税务局曾于 1997 年 5 月 28 日下发“济任国
税管字(1997)第 31 号”《关于豁免我区十七户集体企业“两金”的通知》,批准
豁免原济宁碳素厂所欠“两金”,但在碳素总公司 2000 年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
时,将该等所欠“两金”误列入了“国家资本金”,并作为国有权益。2004 年 4 月
28 日,任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济任国资办字[2004]第 6 号”《关于济
71
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对碳素厂、金刚砂厂豁免两金账务调整的批复》,对上述行为
予以纠正,明确碳素总公司于改制时将所欠“两金”误列入了“国家资本金”,该
部分“两金”的产权归属企业。碳素总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召开股东会,各
股东同意将豁免“两金”金开股东会,各股东同元进行帐务调整,转为宫振的出
资。
碳素总公司就上述国有资本退出涉及的股权变动,相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综上,上述碳素总公司国有资本的退出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涉及的对价已实际支付完毕,该等国有资本的退出合法、有效。
(3)注册资本由 1,360.77 万元增资到 1,705.93 万元
2001 年 7 月 19 日,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了
公司注册资本由 1,360.77 万元变更为 1,705.9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宫振缴纳。
增资后,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为:
股东 出资额(元) 占总股份比例
宫振 5,076,430.67 29.76%
刘立明 500,000.00 2.93%
巩茂森 350,000.00 2.05%
毛宝金 350,000.00 2.05%
魏新泉 400,000.00 2.34%
党茂盛 300,000.00 1.76%
山东鲁能圣地电业集团公司 2,405,000.00 14.10%
许庄镇政府 4,601,459.62 26.97%
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357,353.18 13.82%
许庄镇东赵村 177,000.00 1.04%
国家资本金 542,128.01 3.18%
总计 17,059,372.00 100%
2011 年 8 月 13 日,济宁金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济金会事(验)
字[2001]第 159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
(4)股权转让
2003 年 7 月 18 日,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宫振签署了《股权转让
协议书》,山西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碳素总公司 2,357,353 元的出资全
72
部转让给宫振。
2003年7月21日,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山西阳泉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2,357,353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宫振的转让协议书,并对《济宁碳素
工业总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股权转让完成后,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元) 占总股份比例
宫振 7,433,783.85 43.58%
刘立明 500,000.00 2.93%
巩茂森 350,000.00 2.05%
毛宝金 350,000.00 2.05%
魏新泉 400,000.00 2.34%
党茂盛 300,000.00 1.76%
山东鲁能圣地电业集团公司 2,405,000.00 14.10%
许庄镇政府 4,601,459.62 26.97%
许庄镇东赵村 177,000.00 1.04%
国家资本金 542,128.01 3.18%
总计 17,059,372.00 100%
(5)职工持股会增资并更正国家资本金出资
2003年10月,碳素总公司注册资本由1,705万元变更为1,830万元,新增注册
资本由新股东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以现金出资125万元。
2004年,任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4月19日出具了“济任国资办字
[2004]第3号”《关于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决定由碳素总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840,580元,将原改制时由任城区许庄镇的出
资(以土地增值形成国有资产4,601,459.92元)转让给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4年,任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4月28日出具的“济任国资办字
[2004]第6号”《关于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对碳素厂、金刚砂厂豁免两金账务调整
的批复》,明确碳素总公司于改制时将所欠“两金”(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误列入了“国家资本金”,该部分“两金”的产权归属企业。
2004年4月28日经碳素总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将豁免“两金”金素总公司股
73
东会决议元进行帐务调整,转为宫振的出资。
股权结构调整后,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股份数(股) 占总股份比例
宫振 7,975,912 43.56%
刘立明 500,000 2.73%
巩茂森 350,000 1.91%
毛宝金 350,000 1.91%
魏新泉 400,000 2.18%
党茂盛 300,000 1.64%
公司职工持股会 5,851,460 31.96%
山东鲁能圣地电业集团公司 2,405,000 13.14%
任城区许庄镇东赵村 177,000 0.97%
合计 18,309,372 100%
(6)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2月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体制由股份合作制变更为有限责
任公司,并将公司名称由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变更为济宁碳素工业有限公司,各
股东以净资产17,690,628.40元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18,309,372
元变更为36,000,000元。同时2009年11月30日,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山东鲁能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宫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山东鲁能圣地
电业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碳素总公司的13.14%的股权转让给宫振。
股权转让和改制完成后,济宁碳素工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 股份数(股) 占总股份比例
宫振 20,411,498 56.70%
刘立明 982,954 2.73%
巩茂森 687,891 1.91%
毛宝金 687,891 1.91%
魏新泉 785,656 2.18%
党茂盛 590,126 1.64%
职工持股会 11,506,385 31.96%
任城区许庄镇东赵村 348,599 0.97%
合计 36,000,000 100%
74
(7)公司更名为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0日召开公司第4次股东大会,公司组建济宁碳素集团,将公司名
称变更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在济宁市任城工商分局办理登
记备案手续。
2010年11月25日,公司股东会,选举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选
举李庆义为公司董事长。于2010年12月15日,在济宁市任城区工商分局办理备案
手续。
(8)公司职工持股会转让其持有的碳素集团股权
2012年3月5日召开公司股东会,同意济宁碳素工业职工持股会将其持有的济
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31.96%的股权转让给刘立明11.51%(出资额4,142,857.02
元)、毛宝金6.87%(出资额2,474,367.66元)、巩茂森5.68%(出资额2,046,024.09
元)、魏新泉4.45%(出资额1,602,870.76元)、党茂盛3.44%(出资额1,239,265.23
元)。于2012年3月20日公司在济宁市任城区工商分局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此
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直接持股比率
宫振 20,411,497.98 56.70%
刘立明 5,125,811.18 14.24%
毛宝金 3,162,258.66 8.78%
巩茂森 2,733,915.09 7.59%
魏新泉 2,388,526.46 6.63%
党茂盛 1,829,391.53 5.08%
许庄街道东赵村村民委员会 348,599.10 0.97%
合计 36,000,000.00 100.00%
(9)碳素集团吸纳新股东增资
2012年10月31日,在集团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吸收41名新股东,增加
公司注册资金15,900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9,500万元。于2012
年11月1日公司在济宁市任城区工商分局办理了增加公司股东、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登记备案手续。此次增资后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75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宫振 34,361,497.98 17.62% 实物、货币
2 刘立明 9,625,811.18 4.94% 实物、货币
3 李庆义 8,450,000.00 4.33% 货币
4 李爱华 7,790,000.00 3.99% 货币
5 宫瑞 7,640,000.00 3.92% 货币
6 田玉峰 7,450,000.00 3.82% 货币
7 殷允恭 6,900,000.00 3.54% 货币
8 庄维政 6,000,000.00 3.08% 货币
9 谭芝峰 6,000,000.00 3.08% 货币
10 李长安 5,500,000.00 2.82% 货币
11 党茂盛 5,129,391.53 2.63% 实物、货币
12 刘耕 5,000,000.00 2.56% 货币
13 张光彩 4,700,000.00 2.41% 货币
14 闫桂林 4,480,000.00 2.30% 货币
15 陈士乾 4,300,000.00 2.21% 货币
16 魏新泉 3,888,526.46 1.99% 实物、货币
17 张兴霞 3,790,000.00 1.94% 货币
18 谭芝法 3,740,000.00 1.92% 货币
19 刘勇 3,700,000.00 1.90% 货币
20 程现河 3,600,000.00 1.85% 货币
21 李泽平 3,400,000.00 1.74% 货币
22 巩茂森 3,333,915.09 1.71% 实物、货币
23 杨广臣 3,300,000.00 1.69% 货币
24 门勇 3,230,000.00 1.66% 货币
25 毛宝金 3,162,258.66 1.62% 实物、货币
26 毛宝刚 3,150,000.00 1.62% 货币
27 刘明军 3,150,000.00 1.62% 货币
28 吴帆 3,110,000.00 1.59% 货币
29 谭芝运 3,000,000.00 1.54% 货币
30 谭芝建 2,000,000.00 1.03% 货币
31 路建平 2,000,000.00 1.03% 货币
32 付加坡 1,800,000.00 0.92% 货币
33 闫承穆 1,640,000.00 0.84% 货币
34 孙茂恩 1,600,000.00 0.82% 货币
35 刘长启 1,530,000.00 0.78% 货币
76
36 陈军 1,500,000.00 0.77% 货币
37 刘克龙 1,300,000.00 0.67% 货币
38 李金成 1,200,000.00 0.62% 货币
39 李广明 1,200,000.00 0.62% 货币
40 贾鲁宁 1,000,000.00 0.51% 货币
41 谢运才 1,000,000.00 0.51% 货币
42 尹波 1,000,000.00 0.51% 货币
43 张仲 1,000,000.00 0.51% 货币
44 曾照忠 1,000,000.00 0.51% 货币
45 苏诗合 1,000,000.00 0.51% 货币
46 蔡华立 1,000,000.00 0.51% 货币
47 王兆红 1,000,000.00 0.51% 货币
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
48 348,599.10 0.18% 实物
道东赵村村民委员会
合计: 195,000,000.00 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碳素集团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股东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
根据上述碳素集团股权结构,碳素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宫振。
4、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碳素集团的注册资本最近三年无变化。
5、主营业务情况
碳素集团始建于1987年,是一家多元化运营的控股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涵盖
预焙阳极、新型碳材料、煤化工、热电、地产、小额贷等多个领域,是济宁市当
地支柱企业。
碳素集团业务最早起于电解铝用预配阳极生产,由于起步较早且本身技术优
势等原因,开创了“JNCARBON”为代表的阳极知名品牌。1999年,碳素集团独
立阳极业务板块单独成立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预焙阳极业务。
2004年,集团开始多元化发展,先后开拓煤化工以及地产业务板块,并快速吸引
国际公司进入合作。2009年开始,集团开始整合下属产业资产,将阳极以及煤化
工等资产整合进入晨阳碳材名下。2013年,顺应经济形势,集团成立融鑫小额贷
77
公司从事贷款业务。至此,集团下属业务三大板块基本形成,通过晨阳碳材从事
预焙阳极、新型碳材料和煤焦油深加工业务,通过高耸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通过高大建筑安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地产板块,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
款业务的金融板块。
碳素集团产业经营轨迹:
6、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碳素集团对外投资如下:
出资额 注册资 出资比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要业务
(万元) 本 例
济宁高大建 建筑安装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依
1 筑安装有限 2,100 2,100 100%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公司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市高耸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
2 房地产开发 6,000 6,000 10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有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济宁市任城区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
济宁市任城 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
区融鑫小额 咨询业务。(凭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3 10,000 3,960 39.60%
贷款有限公 批复从事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
司 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晨明碳
煅后焦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4 素材料有限 950 950 100%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责任公司
济宁市运河 生产销售白刚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5 精细磨料有 160 48 30%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限公司 动)
济宁市鼎承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6 新材料科技 1,000 1,000 100% 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有限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晨阳能 供热(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3
7 源科技有限 2,340 2,600 90% 年8月26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公司 准)。煅烧炉余热综合利用。(涉及许可
78
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力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济宁辰光热
供热(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
8 电有限责任 450 500 90%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公司
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辰光彩 粗喹啉提取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9 明精细化工 10 50 20% 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
有限公司 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批发零售
7、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碳素集团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6.30 2014.12.31 2013.12.31
总资产 141,227.33 147,089.70 105,456.74
总负债 86,854.34 94,347.24 55,812.98
净资产 54,372.99 52,742.46 49,643.76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0,389.07 40,028.90 42,175.56
利润总额 2,174.04 4,135.21 4,423.85
净利润 1,630.53 3,098.70 3,295.68
(二)交易对方自然人基本情况
1、宫振
(1)基本信息
姓名:宫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80219570712****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大闸口河南街22号太白小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99号
79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居留权:否
(2)最近三年的任职情况
从2012年至今,宫振担任碳素集团的党委书记、任城区人大代表、任城区老
科协副会长、武汉科技大学特聘教授等职务。除此之外,宫振没有在其他公司任
职。
(3)控股及参股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宫振除直接持有晨阳碳材41.49%股权外,其他控股和
参股的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碳素集团 19,500 17.62% 实业投资
2、刘立明
(1)基本信息
姓名:刘立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81119581206****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大闸口河南街太白小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99号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居留权:否
(2)最近三年的任职情况
刘立明最近三年担任碳素集团的党副委书记,除此之外,刘立明没有在其他
公司任职。
(3)控股及参股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立明除直接持有晨阳碳材2.47%股权外,其他控股
80
和参股的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碳素集团 19,500 4.94% 实业投资
3、毛宝金
(1)基本信息
姓名:毛宝金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81119590315****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大闸口河南街22号太白小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99号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居留权:否
(2)最近三年的任职情况
从2012年至今,毛宝金担任碳素集团的党委副书记。除此之外,毛宝金没有
在其他公司任职。
(3)控股及参股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毛宝金除直接持有晨阳碳材1.48%股权外,其他控股
和参股的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碳素集团 19,500 1.62% 实业投资
4、巩茂森
(1)基本信息
姓名:巩茂森
81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81119550716****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许庄街道办事处李王庄村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99号
其他国家居留权:无
(2)最近三年的任职情况
从2012年至今,巩茂森担任碳素集团的党委副书记。除此之外,巩茂森没有
在其他公司任职。
(3)控股及参股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巩茂森除直接持有晨阳碳材1.22%股权外,其他控股
和参股的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碳素集团 19,500 1.71% 实业投资
5、魏新泉
(1)基本信息
姓名:魏新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81119560217****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许庄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99号
其他国家居留权:无
82
(2)最近三年的任职情况
从2012年至今,魏新泉担任碳素集团的党委秘书。除此之外,魏新泉没有在
其他公司任职。
(3)控股及参股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魏新泉除直接持有晨阳碳材0.96%股权外,其他控股
和参股的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碳素集团 19,500 1.99% 实业投资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及情况说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
存在关联关系。
(二)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向本公司推荐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全体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
人员截至相应承诺函出具日的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不存在未按期
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四)各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83
本次交易对方为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宫振
持有碳素集团17.62%股权,为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
魏新泉分别持有碳素集团4.94%、1.62%、1.71%、1.99%股权。
(五)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以及不存在限
制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
森、魏新泉均已出具承诺函:晨阳碳材的历次出资均是真实的,截至承诺函出具
之日实收资本已经足额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晨
阳碳材现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
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晨阳碳材股东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次交
易的限制性条款。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
新泉目前均合法持有晨阳碳材股权,并对其所持有的股权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
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代持情形,不会影响晨阳碳材
的合法存续。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
目前所持有的股权之上均未设置质押,也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况。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
新泉保证所持有的晨阳碳材股权状态在相应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均保
持上述状态,不进行转让、质押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截至承诺出具日,晨阳碳
材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现在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任何情形。
(六)交易对方及相关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泄
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声
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有交易对方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
明、毛宝金、巩茂森和魏新泉均出具了声明,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买卖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银基烯
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内幕交易行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中介机构均进行了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不
84
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没有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不
存在因涉嫌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85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晨阳碳材100%的股权,上市公司在交
易完成后将直接持有晨阳碳材100%的股权。
一、晨阳碳材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000018036139
组织机构代码号: 86311713-2
税务登记证号码: 370811863117132
注册资本: 7,350万元
实收资本: 7,3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安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26日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姜庙村105国道东
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煤化产品(以上均不
含国家限制范围)的生产、销售;备案范围内的技术及产品的进出
经营范围: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晨阳碳材由济宁碳素厂整体改制而来,而后在碳素集团主导的产业整合中作
为整合平台对外投资以及吸收兼并,成为一个产业控股公司。其中晨阳碳材母公
司主要业务为预焙阳极,下属公司产业包括预焙阳极、新型碳材料、煤焦油加工、
产业配套(进出口、热电、运输)等。
二、晨阳碳材历史沿革
1、1999 年 8 月,标的公司成立
晨阳碳材系由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总公司”)对其下属的济
宁碳素厂进行整体改制后,联合济宁市晨阳焦油加工厂、济宁市运河金刚砂厂、
济宁碳素建筑工程公司和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
86
有限公司。
1999 年 1 月 6 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签发了《关于同意筹建山东
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鲁体改函字[1999]第 1 号)。1999 年 7 月 23 日,
晨阳碳材(筹)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筹
办报告、《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决议。1999 年 7 月 29 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签发了《关于同意设立山
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的函》(鲁体改函字[1999]58 号)。同日,山东省人民政
府向发行人签发了《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鲁政股字[1999]34 号),批
准晨阳碳材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1999 年 8 月 26 日,晨阳碳材(筹)领取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370000180361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宫振。
1999 年 2 月 12 日,山东华夏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99)鲁华审
事验字第 056 号)对晨阳碳材设立时的出资予以验证。
发起人各方投入的资产业已经山东华夏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华审[评]字
[1998]第 008 号、009 号、010 号、011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
晨阳碳素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份比例
工业总公司 1,770.00 50.57%
晨阳焦油厂 705.00 20.15%
运河金刚砂厂 130.00 3.71%
济宁碳素建筑工程公司 20.00 0.57%
济宁碳素职工持股会 875.00 25.00%
总计 3,500.00 100%
2、2004 年 4 月,股权结构调整
2003 年 12 月 20 日,工业总公司与自然人宫振、刘立明、巩茂森、毛宝金、
魏新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照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03
87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1.18 元人民币/股),工业总公司将其持
有的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879.83 万股的股权转让给宫振,转让价格
1,038.19 万元;将其持有的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81.83 万股的股权转让
给刘立明,转让价格 214.56 万元;将其持有的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89.8
万股的股权转让给巩茂森,转让价格 105.96 万元;将其持有的山东晨阳碳素股
份有限公司 108.6 万股的股权转让给毛金宝,转让价格 128.15 万元;将其持有
的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70.35 万股的股权转让给魏新泉,转让价格 83.01
万元。
2004 年 4 月 3 日,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
让事宜。
2004 年 4 月 3 日,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04 年 4 月 6 日,山东省体改办文件(鲁体改宏字[2004]23 号)批复同
意公司股权结构调整。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晨阳碳素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工业总公司 439.59 12.56%
晨阳焦油厂 705.00 20.15%
运河金刚砂厂 130.00 3.71%
济宁碳素建筑工程公司 20.00 0.57%
济宁碳素职工持股会 875.00 25.00%
宫振 879.83 25.14%
刘立明 181.83 5.20%
毛宝金 108.60 3.10%
巩茂森 89.80 2.57%
魏新泉 70.35 2.00%
总计 3,500.00 100%
3、2010 年 6 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0 年 6 月 18 日,晨阳碳材控股股东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因改制公司名
称变更为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88
4、2011 年 11 月,股权转让及公司名称变更
2011 年 10 月 28 日,晨阳碳材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1、
同意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2.9 元(含税);2、同意股
东碳素集团、晨阳焦油加工厂、运河金刚砂厂、济宁碳素建筑工程公司、济宁
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将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宫振,转让价格为经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标的公司截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的每股
净资产 4.9964 元/股再扣除现金分红 2.9 元/股后的每股净资产,即 2.0964 元/股;
3、公司名称由“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4、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10 月 28 日,宫振与碳素集团、晨阳焦油加工厂、运河金刚砂厂、
济宁碳素建筑工程公司、济宁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宫振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 4,548.32848 万元,其中支付碳素集团 921.556476 万
元,支付晨阳焦油加工厂 1,477.962 万元,支付运河金刚砂厂 272.532 万元,支
付济宁碳素建筑工程公司 41.928 万元,支付济宁碳素总公司职工持股会 1,834.35
万元。
2011 年 11 月 10 日,标的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领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宫振 3,049.42 87.13%
刘立明 181.83 5.20%
毛宝金 108.60 3.10%
巩茂森 89.80 2.57%
魏新泉 70.35 2.01%
总计 3,500.00 100.00%
5、2012 年 3 月,碳素集团增资
2012 年 3 月 15 日经晨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以其拥有的坐落于任城区廿里铺镇江庙村 105 国道东、使用面积为 129,973 平
米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济宁国用(2011)第 0811110006 号)对
89
公司增资入股。经山东源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土地评估报告编号:鲁
源丰(济)(估)字第 001 号),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出资的土地评估单
价为 315 元/平米,土地评估总价为 40,941,495.00 元,以标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1.94 元/股)为基准,折股 850 万股。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本次
以土地使用权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份数由 3,500 万股增加为 4,350 万股,注
册资本由 3,500 万股增加为 4,350 万股。增资完成后,晨阳碳材的股权结构情况
如下: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宫振 3,049.42 70.10%
碳素集团 850.00 19.54%
刘立明 181.83 4.18%
毛宝金 108.60 2.50%
巩茂森 89.80 2.06%
魏新泉 70.35 1.62%
总计 4,350.00 100.00%
6、2012 年 10 月,股东碳素集团现金增资
2012 年 10 月 31 日经晨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以现金 15,000 万元对标的公司增资 3,000 万股,增资后晨阳股东情况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宫振 3,049.42 41.49%
刘立明 181.83 2.47%
毛宝金 108.6 1.48%
巩茂森 89.8 1.22%
魏新泉 70.35 0.96%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3,850 52.38%
合计 7,350 100.00%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晨阳碳材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7、2015 年 10 月,对晨阳碳材的产权确认
2015 年 10 月 24 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对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
90
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起人股东集体企业改制及后续股权调整等有关事项的予以确
认的批复》(济政字[2015]96 号),确认: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立、发起人股东集体企业改制及后续股权调整均履行了相关手续,取得了主管部
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晨阳碳材历史沿革过程真实、合法、有
效,产权关系明确、清晰,未发现存在其他的潜在问题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财务顾问、律师认为,标的公司股权演变合法、有效,标的公司
全体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晨阳碳材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
宫振先生直接持有晨阳碳材 41.49%的股权,并通过碳素集团控制晨阳碳材
52.38%的股权,为晨阳碳材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晨阳碳材的
股权结构图如下:
91
四、晨阳碳材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晨阳碳材最近两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8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85,302.38 142,820.95 143,905.69
非流动资产 86,797.81 98,118.39 98,588.83
资产合计 272,100.20 240,939.35 242,494.52
流动负债 223,134.83 199,270.57 204,032.47
非流动负债 26,309.47 20,806.71 9,695.71
负债合计 249,444.31 220,077.28 213,728.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1,612.13 21,538.02 27,602.64
少数股东权益 1,043.76 -675.96 1,163.69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655.89 20,862.07 28,766.33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112,790.15 177,971.37 191,335.34
营业利润 2,913.01 -8,562.82 -3,504.57
利润总额 3,256.44 -8,226.85 -3,181.23
净利润 2,064.11 -7,880.96 -3,525.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323.45 -6,049.38 -2,931.87
2013 年、2014 年标的公司出现亏损,相关原因分析详见本报告书“第十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讨论分析”之“标的公司财务情况的讨论与分析”相
关部分内容。
五、晨阳碳材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晨阳碳材有 11 家下属公司,其中全资子公司 4 家,
控股子公司 2 家,参股子公司 3 家,参股孙公司 2 家。按照相关产业领域划分,
可分为碳材料类、煤化工类、产业配套类、其他类,具体分类如下:
碳材料领域公司有:济宁辰星碳素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预
焙阳极生产销售)、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
92
为新型碳材料生产销售)、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目前主要
业务为苯酐生产)、济宁聚能光伏石墨材料有限公司(参股孙公司、主要业务为
等静压石墨生产,截至目前尚未投产);;
煤化工领域公司有:济宁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目前
主要业务为煤焦油深加工)、科伦比恩(济宁)化学品有限公司(参股公司、主
要业务为炭黑油生产,截至目前尚未投产);
产业配套公司:济宁济碳进出口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进出
口贸易)、济宁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物流运输)、济宁
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公司、主要业务为热电的生产销售)、山东晨阳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业务为余热发电);
其他:济宁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业务为小额贷款)。
晨阳碳材下属公司主要情况如下:
(一)济宁辰星碳素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济宁辰星碳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829228008266
组织机构代码号 66196485-1
税务登记证号码 鲁税济字 370829661964851 号
93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田玉峰
成立日期 2007年02月13日
营业期限 2037年02月12日
注册地址 嘉祥经济开发区(机场路与兖兰路交汇处北200米)*
预焙阳极炭块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
经营范围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07 年 2 月公司设立
济宁辰星碳素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宫振、张建军、史祚正以及田玉峰共同
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本期实缴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金额(万元) 占比例(%) 金额(万元) 占比例(%)
宫振 255 51 51 10.2
张建军 100 20 20 4
史祚正 95 19 19 3.8
田玉峰 50 10 10 2
2007 年 2 月 13 日辰星碳素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
了《有限责任公司筹办报告》和《济宁辰星碳素有限公司章程》。
2007 年 2 月 13 日,辰星碳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田玉峰。
2007 年 2 月 13 日,山东润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鲁润鲁验字
[2007]第 1 号)对公司设立时的第一期出资予以验证
(2)2007 年 5 月,股东股权转让并完成缴纳第二期出资
2007 年 5 月 9 日,股东宫振与胡爱华、胡元英、宋文霞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按照约定宫振同意将其在公司 100 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胡爱华,55 万
94
元股权依法转让给胡元英,100 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宋文霞,由此宫振转让全
部公司股权。同日,张建军与田玉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约定张建军
同意将其在公司 100 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田玉峰。同日,股东史祚正与胡元英、
谭绪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约定史祚正同意将其在公司 45 万元的股
权依法转让给胡元英,将其在公司 50 万元的股权依法转让给谭绪营。同时受让
方承担转让方出资责任。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成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占比例(%)
胡爱华 100 20
胡元英 100 20
宋文霞 100 20
田玉峰 150 15
谭绪营 50 5
合计 500 100
(3)2008 年 11 月公司股权转让
为了整合预焙阳极资源,经友好协商,晨阳碳材决定收购辰星碳素股权。
2008 年 11 月 7 日,辰星碳素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田玉峰、胡爱华、宋
文霞、胡元英、谭绪营分别将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依法转让给晨阳碳材,由
此,辰星碳素股东为晨阳碳材,持有公司股权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0%,辰
星碳素公司由次变为法人独资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成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占比例(%)
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500 100
(4)2009 年 8 月公司增资
2009 年 8 月,辰星碳素股东晨阳碳材对其进行增资,增加注册资本 4,500
万元,增资完成后,辰星碳素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0 万元。
3、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95
由于济宁当地嘉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7 年晨阳碳材实际控制人宫振
与张建军、史祚正、田玉峰在嘉祥县发起设立辰星碳素。2008 年晨阳碳材整合
收购辰星碳素,并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辰星定位预焙阳极的生产及销售,拥
有 15 万吨预焙阳极产能。最近两年及一期辰星碳素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49,999.85 44,242.24 51,664.05
负责总额 38,047.43 33,515.94 40,889.25
所有者权益 11,952.43 10,726.30 10,774.80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5,622.78 35,829.69 40,653.67
营业利润 1,589.35 -168.29 488.10
利润总额 1,657.31 -44.39 772.60
净利润 1,226.31 -48.50 578.32
(二)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800200023864
组织机构代码号 58306925-2
税务登记证号码 鲁税济字 370811583069252 号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闫桂林
成立日期 2011年9月2日
营业期限 2031年9月2日
注册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105国道东侧
新型碳材料的研发、实验及市场化推广;中间相沥青、沥青基碳纤
经营范围 维、泡沫碳及碳碳复合材料市场化推广、生产、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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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由晨阳碳材与自然人李轩科共同发起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股份数(万元) 占总股份比例
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750 75%
李轩科 250 25%
2010 年 11 月 12 日,科能新材领取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为 370800200023864-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闫桂林。
2011 年 8 月 5 日,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济
仁会师验字[2011]第 122 号)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予以验证。
3、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为调整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延伸产业链向附加值高的先进碳材料发展
和产品转型升级。2011 年晨阳碳材将旗下碳材料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整合,成
立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研究成果化及产业化产品包括:浸
渍剂沥青、煤(萘)系中间相沥青、高纯度高软化点氧化沥青、煤系中间相沥
青焦、锂电池负极材料、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球状活性炭等高端新型炭材料,
产品种类覆盖全面,产品质量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部分产品填补了国内空
白。
科能新材依托晨阳碳材和碳素集团煤焦油加工及高端沥青产品开发经验,
核心技术来源以自主研发和产学研结合为主,新型炭材料研发技术在国内居于
领先地位。科能新材与华东理工大学、湖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辽宁科技大
学、天津工业大学等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公司拥有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人才
和国际先进的研发检测实验设备,现有碳材料专业研发人员 60 余人,高级工程
师 16 人、博士后 3 人、博士 6 人、硕士研究生 20 人。
最近两年及一期,科能新材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97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7,881.07 7,486.42 3,294.70
负责总额 8,050.65 7,289.97 2,564.45
所有者权益 -169.58 196.46 730.25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1,859.33 3,657.95 700.62
营业利润 -368.15 -536.15 -269.71
利润总额 -366.04 -533.79 -269.53
净利润 -366.04 -533.79 -269.53
(三)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800400001428
组织机构代码号 75747308-8
税务登记证号码 鲁税济字 370811757473088 号
注册资本 3,669.39万元
实收资本 3,669.3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庄维政
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22日
营业期限 -
注册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105国道东侧
煤焦油深加工产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限
经营范围 制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03 年 12 月公司成立
辰光煤化前身为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由济宁碳素总公司联合日
本株式会社杰科特共同发起设立。
2003 年 12 月 17 日济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发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
98
企业“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的批复》(济外经贸审字[2003]287 号)。
批复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总投资 544 万
美元,注册资本 444 万美元,其中济宁碳素总公司以现金出资 244 万美元,占
注册资本 55%,日本株式会社杰科特出资 200 万美元现汇,占注册资本 45%。
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煤焦油深加工产品。
2003 年 12 月 19 日,辰光杰科特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过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并且签发了《济宁辰光杰科特
煤化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以及《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章程》
2003 年 10 月 12 日,辰光杰科特领取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进出口企业
代码为 3700757473088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
外经贸鲁府宁字[2003]3089 号)注册资金为 444 万美元。
辰光杰科特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美元) 占总股份比例(%)
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 244 54.95
株式会社杰科特公司 200 45.05
2003 年 12 月 29 日,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济
仁会师验字(2003)第 255 号)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予以验证。2003 年 12 月
30 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宫振。
(2)2009 年 7 月,股东名称变更
2009 年 7 月 31 日,辰光杰科特外方股东株式会社杰科特公司名称变更为
双日杰科特株式会社。
(3)2009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09 年 12 月 12 日,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与晨阳碳材有限公司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辰光杰科特 55%的股权以
3627.22 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晨阳碳材,2009 年 12 月 14 日,济宁市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局签发了《关于同意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济外经贸字[2009]192 号),同意该股权转让事宜。
99
股权转让完成后,辰光杰科特股权结构变为:
股东 出资额(万美元) 占总股份比例(%)
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44 54.95
双日杰科特株式会社 200 45.05
(4)2013 年 2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 11 月,晨阳碳材与双日杰科特株式会社签署了《济宁辰光杰科特
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日杰科特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辰光杰科特
20%股权以 40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晨阳碳材。
2013 年 11 月 20 日,济宁市商务局签发了《关于同意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
有限公司申请股权变更及延长合营期限的批复》(济商务审字[2013]125 号),
同意该股权转让事宜,同时同意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延长 3 年。
股权转让完成后,辰光杰科特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美元) 占总股份比例(%)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33 75
双日杰科特株式会社 111 25
(5)2014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14 年 12 月,晨阳碳材与双日杰科特株式会社签订了《济宁辰光杰科特
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日杰科特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辰光杰科特
25%股权以 50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晨阳碳材。
2014 年 12 月 22 日,济宁是商务局签发了《关于同意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
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济商务审字[2014]135 号),同
意该股权转让事宜。
2015 年 7 月 3 日,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更名为济宁辰光煤化有限
公司。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份比例(%)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669.39 100
100
4、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辰光煤化经营情况由于外资退出、煤焦油生产线对外售、投资新建苯酐生
产线等事情相对复杂,可以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1)与双日杰科特合作阶段
双日杰科特成立于 2002 年,主营业务是炭素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中日韩贸
易。基于济宁当地丰富的煤炭资源以及杰科特优秀的国际贸易能力,碳素集团
与双日杰科特合资成立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定位于以煤焦油原料生产沥青、
蒽油、洗油、轻油、萘等工业原料。双日杰科特作为贸易平台统筹相关产品出
口。
(2)杰科特退出,资产再出资
2012 年 9 月 21 日,晨阳碳材和美国哥伦比亚化学品公司(以下简称“哥伦
比亚”)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哥伦比亚拟投资并设立一家新公司以建设
并运营一家炭黑工厂,该工厂与标的公司的煤焦油炼油厂相邻,该炭黑工厂将
分两阶段建设。2015 年 06 月 25 日,科伦比恩化学(潍坊)控股公司(以下简
称“科伦比恩控股”)、国际金融公司(IFC)、晨阳碳材共同发起成立科伦比恩(济
宁)化学品有限公司。
因上述需要,双日杰科特与晨阳碳材协商一致,双日杰科特在合作期到期
后逐步退出,其持有的辰光杰科特股份由控股股东晨阳碳材接手。
2015 年 10 月 19 日,晨阳碳材、辰光煤化和哥伦比亚子公司科伦比恩化学
(潍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科伦比恩控股”)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将辰光
煤化现有年加工能力 20 万吨产线作价 5,728.28 万元出售给合资成立的公司。
辰光杰科特共有 2 条煤焦油制品生产线,另外一条年加工能力 10 万吨产线
已停产整修,待第二期合作出资。
(3)辰光煤化重组,置入苯酐生产线
2014 年,晨阳碳材在开始筹建苯酐项目。2014 年 12 月晨阳碳材完全控股
辰光杰科特(后改名辰光煤化)后晨阳碳材将苯酐生产线置入辰光煤化,并将
101
相关投入转入辰光煤化。
2015 年 1 月,因重组需要,晨阳碳材将辰光煤化部分人员剥离进入碳素集
团,部分用于筹备和外方合作的炭黑项目。
2015 年 10 月 19 日,晨阳碳材、辰光煤化和哥伦比亚子公司科伦比恩化学
(潍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科伦比恩控股”)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将辰
光煤化现有年加工能力 20 万吨产线作价 5,728.28 万元出售给合资成立的公司
至此辰光煤化完成了原煤焦油资产、人员置出,苯酐生产线置入的重组,
截止目前辰光煤化主要业务为苯酐的生产及销售。
最近两年及一期,辰光煤化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26,955.68 27,197.89 18,752.59
负责总额 35,323.43 34,803.73 21,281.84
所有者权益 -8,367.75 -7,608.83 -2,529.25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15,568.92 27,532.00 6,336.55
营业利润 -761.16 -5,132.29 -145.05
利润总额 -774.11 -5,101.30 -181.83
净利润 -774.11 -5,101.30 -181.83
受煤焦油生产线停产影响,2014年辰光煤化大幅亏损,上述部分相关资产及
人员已在2015年重组后置出,若只考虑苯酐项目的生产销售情况,其盈利能力较
好,苯酐项目2014年、2015年1-8月毛利分别为1,230.59万元和2,861.68万元。
(四)济宁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济宁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800400003487
组织机构代码号 67453868-3
102
税务登记证号码 鲁税济字 370811674538683 号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实收资本 8,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庄维政
成立日期 2008年08月07日
营业期限 2028年08月07日
注册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105国道东侧
生产、储存炭黑油、蒽油、洗油、轻油、脱酚酚油、粗酚、工业
经营范围 萘和改质沥青;销售本公司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2、历史沿革
辰光美博系由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联合卡博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的有限公司。
2008 年 5 月 5 日,济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发了《关于同意设立中外
合企业济宁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复》(济外经贸审字[2008]9 号)。批
复设立中外合作企业济宁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总投资 12,000 万元,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其中济宁碳素总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现金出资 5,6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 70%,卡博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经营范围为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炭黑油、蒽油、洗油、清油、脱脂
酚油、粗酚、工业萘和改制沥青。
2008 年 8 月 4 日,济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发了《关于同意济宁辰光
美博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中方投资者的批复》(济外经贸字[2008]104 号)同意
中方投资者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变更为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阳
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为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日,山东省人民政
府向发行人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鲁府宁字
[2008]0610 号),批准发行人设立有限公司。
辰光美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份比例
山东晨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5,600 70%
103
卡博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400 30%
2008 年 8 月 7 日,辰光美博领取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8004000348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法定
代表人为刘立明。
实际出资过程中,辰光美博中房股东申请变更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和
现金出资变更为固定资产和现金出资,该等变更已由济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局文件《关于济宁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变更出资方式的批复》(济对外贸字
[2008]207 号)批复同意。
2009 年 2 月 12 日,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济宁分所出具《验资
报告》(鲁海会济验字(2009)第 2079 号)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予以验证。
4、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辰光美博是一家与世界炭黑巨头美国卡博特公司共同成立的煤焦油加工企
业,销售产品主要包括改质沥青、蒽油、酚油、炭黑油和工业萘等。合作目的
是为下游卡博特生产炭黑提供炭黑油。
辰光美博除上述对外销售煤焦油外,主要还有为预培阳极、苯酐等提供沥
青、萘等原材料。受煤焦油行业整体行情影响,美博利润受到较大影响。其最
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32,338.68 27,212.72 28,242.02
负责总额 30,385.36 24,956.11 24,531.06
所有者权益 1,953.32 2,256.61 3,710.96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38,123.83 81,421.94 77,430.27
营业利润 -362.02 -1,463.83 -1,569.60
利润总额 -329.19 -1,412.58 -1,601.05
净利润 -329.19 -1,409.33 -1,601.05
(五)济宁济碳进出口有限公司
104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济宁济碳进出口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811018009128
组织机构代码号 78719423-1
税务登记证号码 鲁税济字 370811787194231 号
注册资本 50万元
实收资本 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宫劲松
成立日期 2006年4月4日
营业期限 2036年4月4日
注册地址 济宁市任城大道99号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规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营的
经营范围 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06 年 4 月公司成立
济宁济碳进出口有限公司由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济宁济碳投资有限公司
和赵建军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股权
结构如下:
股东 股份数(万元) 占总股份比例
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 10 20%
济宁济碳投资有限公司 30 60%
赵建军 10 20%
2006 年 4 月 4 日,进出口公司领取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为 37081180091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法定代
表人为宫振。
2006 年 3 月 29 日,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济
仁会师验字[2006]第 045 号)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予以验证。
105
(2)2009 年公司股权转让
2009 年 9 月 30 日,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与济宁济碳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
《济宁济碳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济宁济碳投资有限公司将
其持有本公司 60%的股权以 30 万元人民币价格依法转让给济宁碳素工业总公
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完成后,进出口公司股权结构变成为:
股东 股份数(万元) 占总股份比例
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 40 80%
赵建军 10 20%
(3)2010 年公司股权转让
2010 年 1 月 21 日自然人赵建军和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签署《济宁济碳进
出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本公司 20%的股权以 10 万元人民币价
格转让给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转让结束后,进出口公司股东为济宁碳素工业
总公司,共持有进出口公司股权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进出口公司变
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济宁济碳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 持股数(万元) 比例
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 50 100%
此后进出口公司股东济宁碳素工业总公司经过两次更名,最后更名为济宁
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4)2012 年 3 月公司股权转让
2012 年 3 月 5 日,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与晨阳碳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进出口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山东晨阳
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50 万元。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济宁济碳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 持股数(万元) 比例
106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0 100%
3、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及一期,进出口公司主营业务为预焙阳极的进出口业务。主要财
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3,393.84 1,034.35 3,734.51
负责总额 3,568.22 1,210.06 3,880.39
所有者权益 -174.38 -175.71 -145.88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34.03 2,323.50 12,871.40
营业利润 1.34 -29.79 -140.89
利润总额 -1.33 -29.84 -243.96
净利润 -1.33 -29.84 -244.01
(六)济宁晨阳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济宁晨阳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800200028797
组织机构代码号 59522899-4
税务登记证号码 鲁地济税字 370811595228994 号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宫瑞
成立日期 2012年3月31日
营业期限 2042年3月31日
注册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105国道东侧
道路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
卸服务;货运代理;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石油焦、碳素制品、化
经营范围
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7
2、历史沿革
济宁晨阳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系由晨阳碳材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股份数(万元) 占总股份比例(%)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00 100
201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筹)领取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370800200028797-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
元,法定代表人为商敬洲。
2011 年 3 月 21 日,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济仁
会师验字[2012]第 043 号)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予以验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运通物流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3、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及一期,运通物流公司尚未开展业务经营。
(七)标的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出资额 注册资 出资比
序号 公司名称 股东 主要业务
(万元) 本 例
供热(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3年8月26日);(有效期限以许
山东晨阳能 可证为准)。煅烧炉余热综合利用。
晨阳碳材、
1 源科技有限 260 2,600 10% (涉及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
碳素集团
公司 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电力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济宁辰光热 准);供热(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晨阳碳材、
2 电有限责任 50 500 10% 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碳素集团
公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炭黑产品
认缴500
科伦比恩(济 及相关产品,提供与其产品有关的
万美金, 晨阳碳材及 5000万
3 宁)化学品有 10% 售后服务,从事以上同类产品的进
实缴出 外方股东 美金
限公司 口和批发业务,生产并供应蒸汽和
资0
电力。
4 嘉祥县辰祥 1,000 辰星碳素及 5000 20% 在嘉祥县行政区内办理各项小额
108
小额贷款有 其他第三方 贷款业务。
限公司
济宁聚能碳
辰星碳素及 石墨制品制造、销售、仓储(不含
5 素科技有限 2,250 5,000 45%
其他第三方 危险化学品);房屋租赁。
公司
注: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的子公司辰星碳素持有嘉祥县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
祥小贷”)50%股权,其中有 30%股权为辰祥小贷其他股东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转让给辰星碳素。由于上
述 30%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该次股权转让方与辰星碳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中约
定在转让款支付之前,辰星碳素放弃向辰祥小贷委派董事和管理人员,且在转让款支付之前,辰星碳素放
弃所受让股权相对应的股东权利,该等股东权利仍由转让方行使,由于转让方受同一方济宁碳素集团控制,
在报告期内不认定辰星碳素对辰祥小贷形成控制,所以在报告期内按原持有的 20%股权比例进行处理。
六、交易标的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根据全国工商信息查询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saic.gov.cn/)查询信息以及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 6 位股东提供
的协议资料和相关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
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重组相关方作
出的重要承诺”相关内容。
七、晨阳碳材主要资产权属状况、负债与对外担保情况
(一)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
根据瑞华出具的《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专审
字[2015]37050011号),截至2015年8月31日,晨阳碳材总资产为272,100.20万元,
其中流动资产185,302.38万元、非流动资产86,797.81万元。非流动资产中,固定
资产65,875.76万元、无形资产9,424.82万元。
1、固定资产整体状况
截至2015年8月31日,晨阳碳材拥有的固定资产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原值 账面价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29,321.79 22,148.04 75.53
机器设备 74,550.78 42,940.77 57.60
运输设备 1,301.28 422.89 32.50
109
电子设备及其他 1,283.45 364.05 28.36
合计 106,457.31 65,875.76 61.88
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闲置固定资
产净值为 1,324 万元,主要为辰光煤化一条 10 万吨/年煤焦油生产线,主要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 5,739,211.83 1,946,901.48 - 3,792,310.35
机器设备 36,051,639.92 26,605,632.02 - 9,446,007.90
电子设备及其他 13,188.02 12,087.18 - 1,100.84
合计 41,804,039.77 28,564,620.68 - 13,239,419.09
根据标的公司晨阳碳材和美国哥伦比亚化学品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
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的整体合作建设 24 万吨炭黑生产企业规划,辰光煤化 2
条煤焦油深加工生产线将分两期出售给新成立的合资公司。2015 年 10 月 19 日,
晨阳碳材、辰光煤化和哥伦比亚子公司科伦比恩化学(潍坊)控股公司(以下
简称“科伦比恩控股”)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双方一期合作已经开展,标的
公司拟出售的年加工能力 20 万吨煤焦油制品生产线已经完成评估,双方合资公
司正在办理手续。
另外一条年加工能力 10 万吨的生产线晨阳碳材已经出具了董事会决议,该
生产线将根据双方合作进程,未来将用于和外方合作炭黑二期项目。另外,根
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该生产线评估值大于账面值。因此,鉴于董事会
已经对上述生产线做出适当安排,但相应资产评估值大于账面值,该生产线不
存在减值迹象。
2、主要土地及房屋建筑物
①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共拥有4宗土地,面积
352,618.1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 用地
序号 土地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准用年限 面积(m2)
权人 性质
110
济北产业园
济宁国用[2012]第
1 晨阳碳材 内、碳素公司 出让 2061-8-29 33,333.00
0811120002-A 号
厂区以东
济宁国用[2012]第 任城区廿里铺
2 晨阳碳材 出让 2054-10-11 129,973.00
0811110006-1-A 号 105 国道东
经济开发区
嘉国用(2007)第
3 辰星碳素 内、机场路东、 出让 2056-9-1 102,645.10
082907019 号
贾桥路南
经济开发区
嘉国用(2010)第 内、济宁辰星
4 辰星碳素 出让 2060-9-29 86,667.00
082910610 号 碳素有限公司
(一期)东面
标的公司现有约37,700平方米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位于任城区廿
里铺街道聂庄村,目前该地块已完成收储,政府正在办理出让手续,根据济宁市
任城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任城区2012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的说
明》: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3日出具的《关于济宁任城区2012年第二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2]1282号):同意将任城区廿里铺街道聂庄
村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用于城市建设。晨阳碳材符合竞拍条件拟参加
该宗土地的竞拍。目前该地块已完成收储,政府正在办理出让手续,晨阳碳材完
成招拍挂手续后,该宗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障碍。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碳
素集团已出具承诺,将承担该宗土地的出让价款,同时交易对方已承诺晨阳碳材
将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并取得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晨阳碳材目前所用土地为济宁市“退城入园”政策搬迁预留地,根据《济宁市
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会议审议通过标的公司退城入
园方案,由于标的企业为化工类企业,因此搬迁至任城区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
建设煤焦油深加工基地、碳阳极材料生产基地。由于济宁市当地工业土地指标紧
张,相关地块由政府随指标到位后逐年划拨。
根据《济宁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办法》及《济宁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关于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退城进园的批复》等相关文件,目
前经营场地是由政府规划性的,小部分土地未办理证件的主要原因为政府土地
指标原因延缓了办理进度,即使未能按期获得权证,亦不会对晨阳碳材的生产
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2015 年 11 月 5 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分局出具证
111
明,标的公司没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因此,只要标
的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参加该地块的招拍挂,标的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证书风险较小。
同时,标的公司股东出具承诺,若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本次交易实
施完成之日之前存在的事项遭受损失,相关损失最终由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承担,
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违反所在地的土地、房产、
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机关或其他权力部门行
政处罚;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名下不动产权属办理纠纷产生的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因房产拆除、强制搬迁导致停工等日常经营的损失)。
综上,上述37,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办理事宜不会对晨阳碳材、上市公司及
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②土地使用权抵押
上述土地使用权均处于抵押状态。
序号 抵押人 土地使用权证号 他项权利人 抵押期限 他项权证号
济宁国用(2012)第 工商银行济宁 2014年2月21日至 济宁他项(2014)
1 晨阳碳材
0811120002-A号 分行 2017年2月18日 第08110008号
济宁国用(2012)第 农业银行济宁 2014年5月16日至 济宁他项(2014)
2 晨阳碳材
0811110006-1-A号 任城支行 2017年4月27日 第08110036号
嘉国用(2007)第 农业银行济宁 2013年10月16日至 3710062013001018
3 辰星碳素
082907019号 开发区支行 2016年10月15日 号
嘉国用(2010)第 工商银行济宁 2014年2月19日至 2014年任城(抵)
4 辰星碳素
082910610号 分行 2017年2月18日 字0003号
(2)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共拥有房屋69处,建筑面积合
计131,852.20平方米,其中除辰星碳素位于嘉祥县的9处房屋拥有房屋权属证书
外,其余房屋均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①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位置 对应土地证号 建筑(平米)
1 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办公楼 嘉祥县机场路 嘉国用(2007) 2,227.17
112
015546-1号 东、贾桥路南 第082907019号
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嘉祥县机场路 嘉国用(2007)
2 餐厅 586.02
015546-1号 东、贾桥路南 第082907019号
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嘉祥县机场路 嘉国用(2007)
3 传达室 47.25
015546-2号 东、贾桥路南 第082907019号
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嘉祥县机场路 嘉国用(2007)
4 厂房 7,497.28
015546-1号 东、贾桥路南 第082907019号
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嘉祥县机场路 嘉国用(2007)
5 配电室 170.56
015546-2号 东、贾桥路南 第082907019号
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嘉祥县机场路 嘉国用(2007)
6 厂房 8,294.40
015546-1号 东、贾桥路南 第082907019号
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嘉祥县机场路 嘉国用(2007)
7 冷却车间 1,600.68
015546-2号 东、贾桥路南 第082907019号
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嘉祥县机场路 嘉国用(2007)
8 静电除尘房 81.58
015546-2号 东、贾桥路南 第082907019号
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嘉祥县机场路 嘉国用(2007)
9 锅炉房 167.26
015546-1号 东、贾桥路南 第082907019号
房屋所有产证为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015546-1号及嘉祥县房权证嘉字第
015546-2号的房屋建筑物均已设定抵押。抵押合同编号:3710062013001018号;
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抵押人:
济宁辰星碳素有限公司;抵押期限2013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
②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序号 房屋使用人 数量 面积(平方米)
1 晨阳碳材 25 70,112.91
2 辰星碳素 10 21,583.85
3 辰光煤化 19 16,335.84
4 辰光美博 2 1,618.00
5 科能新材 4 1,529.40
合计 60 111,180.00
标的公司尚未取得相应权证的房产面积为111,180.00平方米,为标的公司生
产经营办公用房。
113
2015年11月17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说明:晨阳碳材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文件后,本单位将
依法为晨阳碳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标的公司办理上述房产使用权证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
同时交易对方承诺将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
证书。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碳素集团承诺将承担上述房产证的办理费用。
同时,标的公司股东出具承诺,若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本次交易实施
完成之日之前存在的事项遭受损失,相关损失最终由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承担,该
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违反所在地的土地、房产、建
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机关或其他权力部门行政处
罚;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名下不动产权属办理纠纷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因房产拆除、强制搬迁导致停工等日常经营的损失)。
综上,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证办理事宜不会对晨阳碳材、上市公司及本次
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商标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晨阳碳材没有注册商标,其在日常经营中与碳素集
团共用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内容 注册类别 注册证号 有效期
2013.08.07-2023.
1 济宁碳素集有限公司 9 3188463
08.06
2011.09.30-2021.
2 济宁碳素集有限公司 9 566647
09.29
2007.05.28-2017.
3 济宁碳素集有限公司 9 4353152
05.27
目前,碳素集团正在办理将上表所列商标转让与晨阳碳材的商标转让手续。
上表第三项商标于2011年5月被国家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4、专利
114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晨阳碳材共拥有6项专利和一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碳素生阳极物料电阻 晨阳碳材、
1 实用新型 ZL201420759672.6 2014-12-08
加热装置 科能新材
一种人造石墨的制备
2 晨阳碳材 发明专利 ZL201210561463.6 2012-12-21
方法及其应用
一种沥青烟气的净化
3 晨阳碳材 发明专利 ZL201210554204.0 2012-12-19
方法及装置
一种煤系通用级沥青
4 晨阳碳材 发明专利 ZL201210541249.4 2012-12-14
炭纤维的制备方法
一种煤沥青的生产方
5 晨阳碳材 发明专利 ZL201210541359.0 2012-12-14
法
环式焙烧炉炭块降温 晨阳碳材、
6 实用新型 ZL201420759260.2 2014-12-08
烟气余热利用装置 科能新材
一种制备高纯中间相 碳素集团、
7 沥青的方法及制得的 武汉科技大 发明专利 ZL201210432308.4 2012-11-02
高纯中间相沥青 学
2013年12月,碳素集团与晨阳碳材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专利有效
期内,碳素集团无偿许可晨阳碳材使用其拥有的上表第7项发明专利:“一种制备
高纯中间相沥青的方法及制得的高纯中间相沥青”,专利证号为
ZL201210432308.4,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5、特许经营权
序
公司名称 证件名称 编号 许可内容 有效期起止日
号
取水(鲁任城)字 2015/09/09-202
1 晨阳碳材 取水许可证 取水量:2.0 万立方米/年
[2010]第067号 0/09/09
取水(鲁济嘉)字 2013.10.29-201
2 辰星碳素 取水许可证 取水量 1.64 万立方米/年
[2013]第015号 8.10.28
安全生产许可 (鲁)WH安许证字 2013/02/02-201
3 辰光美博 危险化学品生产
证 [2013]080163号 6/02/02
品种类别:第三类
非药品类易制
(鲁) 经营品种:硫酸、盐酸、甲苯、 2013.9.9-2016.
4 辰光美博 毒化学品经营
3J37081108218 丙酮 9.8
备案证明
主要流向:本市、自用
115
危险化学品经 鲁H(任城)安经 硫酸、盐酸、甲苯、丙酮、烧 2013.9.9-2016.
5 辰光美博
营许可证 [2013]000070号 碱 9.8
鲁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危 2015.5.21-2018
6 辰光美博 AQBWHII20150007
化证书 险化学品) 年5月
0
全国工业产品 (鲁) 2011.3.21-2016
7 辰光美博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I类)
生产许可证 XK13-014-00086 .3.20
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105国道
东侧轻油1000吨/年、脱酚酚
安全生产许可 鲁WH安许证字 油3000吨/年、粗酚2000吨/年、 2015/02/15-201
8 辰光煤化
证 (2015)080097 洗油18000吨/年、蒽油32000 8/02/14
吨/年、沥青46000吨/年、改质
沥青54000吨/年
全国工业产品 (鲁) 2012.9.10-2017
9 辰光煤化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I类)
生产许可证 XK13-014-02206 .9.9
报关单位注册 2014/04/14 至
10 济碳进出口 3708960423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登记证书 长期
报关单位注册 2003/07/18 至
11 晨阳碳材 370895204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登记证书 长期
报关单位注册 2004/07/14 至
12 辰光煤化 3708961699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登记证书 长期
6、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1)截止2015年8月31日,账面价值约为4,049.06元(原值7,914.08万元)的
机器设备作为3,500.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借款抵押物。
(2)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账面价值约为 16,675.54 万元(原值 22,073.62
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 11,586.23 万元人民币的长期应付款的抵押物。
(二)对外担保及负债情况
1、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5年8月31日,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被担保单位名称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单位
(万元)
永昌路桥集团有
2015.6.25 2016.6.24 2,000.00 晨阳碳材
限公司
山东樱花五金集 2014.11.4 2015.11.4 900.00 晨阳碳材
116
团有限公司
山东樱花五金集
2015.3.25 2015.9.25 2,000.00 晨阳碳材
团有限公司
山东圣丰种业科
2015.5.28 2016.5.27 1,000.00 辰星碳素
技有限公司
山东圣丰种业科
2015.6.19 2016.6.19 2,000.00 辰星碳素
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信集团有
2015.7.23 2016.1.23 3,000.00 辰光煤化
限公司
济宁碳素集团有
2015-3-17 2016-3-10 500.00 晨阳碳材
限公司
济宁碳素集团有
2015-3-18 2016-3-16 600.00 晨阳碳材
限公司
济宁碳素集团有
2015-8-26 2016-8-20 500.00 晨阳碳材
限公司
对于上述对非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晨阳碳材承诺将于到期后不再续签,同时,
晨阳碳材控股股东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宫振出具承诺函,如晨阳碳材由于上述
担保发生损失,造成的损失将由碳素集团和宫振全额承担。
针对上述对关联方碳素集团提供的担保,标的公司承诺,本次重组取得核
准后,上述未到期的关联担保将解除,同时在上述担保到期后不再为碳素集团
提供新的担保。
2、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瑞华出具的第瑞华专审字[2015]37050011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晨
阳碳材主要负债情况如下表: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短期借款 134,203.35 133,380.46 120,036.27
应付票据 69,800.00 44,600.00 59,750.00
应付账款 12,019.12 15,841.47 17,359.95
预收款项 758.49 823.61 2,444.38
应付职工薪酬 1,027.15 801.63 668.29
应交税费 2,455.02 751.75 307.85
其他应付款 2,871.71 3,071.66 3,465.73
流动负债合计 223,134.83 199,270.57 204,032.47
117
长期借款 11,950.00 12,700.00 -
长期应付款 11,586.23 5,503.73 6,958.14
专项应付款 1,051.00 1,051.00 1,051.00
递延收益 1,380.67 1,203.33 1,327.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341.58 348.65 359.24
非流动负债合计 26,309.47 20,806.71 9,695.71
负债合计 249,444.31 220,077.28 213,728.18
截至2015年8月31日,晨阳碳材合并报表的负债总额为249,444.31万元,其中
流动负债223,134.83万元,占总负债的89.45%,非流动负债26,309.47万元,占总
负债的10.55%。流动负债的构成中,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构成,
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3.80%、27.98%、4.82%。非流动负债主要由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构成,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79%、4.64%。主要负债项目的分
析如下:
关于报告期内晨阳碳材存在开具融资性质的票据进行融资的说明:
截至 2013 年、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8 月 31 日,晨阳碳材的应付
票据余额分别为 59,750.00 万元、44,600.00 万元和 69,800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
比重分别为 27.96%、20.27%和 27.99%,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种类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银行承兑汇票 69,800.00 44,600.00 59,750.00
其中应付碳素集团票据 63,800.00 44,600.00 56,450.00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除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外,
还因实际控制人及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开具承兑汇票并贴现的方式进行融资,
因此报告期内应付票据金额较大,且存在开具融资性质的承兑汇票的情况。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5]37050011 号审计报告,晨阳碳材在报告
期内存在与供应商之间开具融资性质的承兑汇票进行融资的情形。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应付票据余额中存在融资性质的承兑汇票 63,800.00 万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到期的为 31,500.00 万元,下一会计年度到期的为 32,300.00 万
元。晨阳碳材不规范使用票据融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118
(1)不规范使用票据融资的背景
①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银行贷款额度较为紧张
报告期内,随着国家逐步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资金市场流动性逐步收
紧,各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日趋紧张。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不断提高贷款难
度,控制贷款规模;同时,鼓励贷款客户通过申请不占贷款额度的票据业务来
实现间接融资的目的。
②银行贷款条件严苛
部分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业绩考核的压力,对于部分客户适用了较为严苛的
贷款条件,在向贷款客户发放贷款的同时,要求贷款客户将银行放出的贷款按
约定的比例再次存入银行作为承兑汇票保证金,从而获取一定数额承兑汇票的
开具权利,致使贷款客户并不能完全直接获得现金,而只能通过开具承兑汇票
用于支付供应商款项来间接实现融资的目的。
基于上述背景,银行要求晨阳碳材执行银行要求的票据授信额度,采取向
碳素集团开具承兑汇票并将其贴现的方式间接进行融资。由于相较于外部其他
企业,碳素集团以及晨阳碳材内部开票更能保障资金安全。因此,晨阳碳材采
取向碳素集团开具承兑汇票,且大部分票据缴纳了全额保证金。
(2)不规范使用票据融资的具体形式
晨阳碳材向银行提供与碳素集团签订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收票人
为碳素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碳素集团在取得银行开具的票据后,将票据到银
行贴现,向银行按照票据面值扣除一定利息后的金额取得资金,该等资金由碳
素集团根据子公司资金需求统一调配使用。
晨阳碳材在开具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时,均按照和银行的约定存入足额的保
证金,同时出于资金安全行的考虑,晨阳碳材只和母公司碳素集团开展此类票
据业务进行融资。
(3)报告期内,晨阳碳材开具承兑汇票的情况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向银行申请开具收票人为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的承
119
兑汇票,通过非真实的交易,支付给碳素集团采购款。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向碳素集团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交易情况如下: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8 月
承兑汇票发生额 118,150 132,960 95,500
其中:融资性质
115,091.62 127,572.05 89,890.43
承兑汇票
占发生额的比例 97.41% 95.95% 94.13%
项目 2013.12.31 2014.12.31 2015.8.31
承兑汇票期末余额 59,750 44,600 69,800
其中:融资性质
56,450 44,600 63,800
承兑汇票
占期末余额的比例 94.48% 100.00% 91.40%
(4)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具体会计处理原则
晨阳碳材应付票据的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晨阳碳材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集团”科目,贷记“应付
票据”科目;如需缴存保证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晨阳碳材收到碳素集团转回贴现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
应收款-集团”科目;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时: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及
“银行存款”科目。
晨阳碳材在开具完票据之后,以上票据将交由集团承兑并由集团支付承兑
利息,集团承兑收到现金后将部分现金偿还晨阳碳材,此时,晨阳碳材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集团”科目。晨阳碳材账目中剩余的其他应
收款为实际集团占用的资金。以上过程中,相关利息费用均由集团支付,晨阳
碳材不产生额外的成本。
(5)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晨阳碳材开具的尚未到期的融资性质银行承兑汇
120
票金额为 63,800 万元,上述票据到期情况如下:
出票人 收票人 票据出票日 票据到期日 出票金额(万元) 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3-25 2015-9-25 2,000.00 威海商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3-5 2015-9-5 2,500.00 中国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8-14 2016-2-14 1,300.00 中国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3-3 2015-9-3 2,000.00 招商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4-21 2015-10-21 1,000.00 民生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3-19 2015-9-19 2,000.00 民生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5-12 2015-11-8 2,000.00 工商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6-12 2015-12-12 5,000.00 中信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7-31 2016-1-31 1,000.00 中信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5-14 2015-11-14 2,000.00 交通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6-10 2015-12-10 3,000.00 交通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6-25 2015-12-25 2,000.00 农业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7-24 2016-1-24 6,000.00 农业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8-11 2016-8-11 2,000.00 兴业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6-12 2016-6-12 1,000.00 兴业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4-17 2016-4-17 4,000.00 兴业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7-3 2016-7-2 2,000.00 兴业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7-22 2016-1-22 4,000.00 渤海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4-15 2016-4-15 3,000.00 济宁银行
晨阳碳材 碳素集团 2015-8-13 2016-2-13 2,500.00 平安银行
辰星碳素 碳素集团 2015-3-11 2015-9-11 4,000.00 莱商银行
辰星碳素 碳素集团 2015-3-13 2015-9-13 4,000.00 莱商银行
辰星碳素 碳素集团 2015-6-25 2016-6-24 1,000.00 中国银行
辰星碳素 碳素集团 2015-8-11 2016-2-11 3,000.00 济宁银行
辰光煤化 碳素集团 2015-8-24 2016-1-24 1,500.00 工商银行
(6)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晨阳碳材不存在因该等事项收到诉讼和索赔的情
形。
(7)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015 年 11 月 27 日,晨阳碳材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出具了以
121
下《证明》:
“经我行核查,2013 年至今,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存在向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具有融资性质的
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融资行为,已到期的票据全部及时承兑,不存在逾期未承
兑票据及欠息行为。
我行认为: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向其控股股东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开具
具有融资性质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融资行为,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的情形,
但鉴于未给银行和有关单位造成任何实际经济损失和危害后果,晨阳碳材及其
控股股东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尽快完成整改,我行对其不规范使用票
据的行为不予处罚及追究责任。”
(8)后续规范措施
综上,晨阳碳材不存在由于不规范使用票据融资而产生诉讼、索赔和处罚
的风险,不会对晨阳碳材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晨阳碳材控股股东碳素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宫振出具以下承诺,确保上市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一、晨阳碳材将彻底停止通过向碳素集团及其他第三方开具票据并贴现
方式进行银行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并逐步清理历史上晨阳碳材已存在的票据融
资不规范行为。
二、如晨阳碳材由于上述票据融资不规范行为而被银行、或者被行政主管
部门处罚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关责任并对晨阳碳材予以足额现金补偿,以确保
晨阳碳材或烯碳新材不会因票据融资不规范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
(9)标的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晨阳碳材建立了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环节,
包括资金预算与审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现金管理、网上银行管理、支票
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申请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规定。
为杜绝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再次发生,晨阳碳材承诺将责成相关人
122
员深入学习《票据法》,提高认识;强化内部控制,责成财务部门修订、完善
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
(三)晨阳碳材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
仲裁事项。
(四)晨阳碳材最近三年进行的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
制情况
晨阳碳材最近三年未进行过改制、资产评估、交易等情形。晨阳碳材注册资
本增加相关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晨阳碳材历史沿革”相关内容。
八、晨阳碳材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主营业务
晨阳碳材是一家产业控股公司,也是是目前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产品最为
丰富的先进碳材料制造企业。晨阳碳材共投资11家公司(控股和参股),经形成
了较为完整的碳材料产业链,其产品主要沿“煤焦油-煤沥青-高端沥青-先进碳材
料”产业链及相关行业分布。
电极铝预焙阳极为晨阳碳材的收入主要来源,拥有预焙阳极产能45万吨,是
国内较大的商品化阳极企业之一。晨阳碳材该业务经营早、技术领先,具有行业
技术引导地位,参与制定国家碳阳极行业标准,相关产品获得国内外客户青睐,
在国内阳极产业占有领先地位。
报告期内,除预焙阳极之外,晨阳碳材主要收入还有配套的煤焦油加工、苯
酐等。为巩固产业链,提高产品品质,与美国卡博特(CABOT)公司、哥伦比
亚(Columbia)等公司合资煤焦油深化分离。两家外资公司均为国际炭黑领先龙
头企业,通过技术嫁接合作,提升晨阳碳材本身下游沥青碳材料原材料稳定性。
在满足交易双方供货协议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保障自有碳材料产品原材料供给稳
定、可控。晨阳碳材2014年投产的苯酐生产线当年和2015年1-8月实现收入
123
12,032.99万元和13,127.65万元,对公司业绩提升贡献明显。
在巩固上述传统业务的同时,晨阳碳材逐步发展先进碳材料产业,以低喹啉
浸渍剂沥青为产业升级起点,同步国际现有热点材料料技术产品,继而研发出人
造石墨负极材料、球型活性炭、通用级碳纤维、沥青基高性能碳纤维、泡沫碳、
碳/碳复合材料等一系列高端先进产品。晨阳碳材先进碳材料品种类覆盖全面,
产品质量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部分产品填补国内空白。
晨阳碳材主要产品产业链如下:
同时,晨阳碳材投资及参股建设了部分产业配套公司,包括电力、运输、
贸易等,与已有产公司之间形成完整的产业配套。其中热电原料依次承接充分
利用,废料循环利用,首创余热再利用发电技术实现厂区内用电自供(预焙阳
极制备过程中石油焦煅烧余热发电),实现规模经济、循环经济。
(二)主要产品
晨阳碳材的主要产品以及应用领域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外观 应用领域
124
应用于铝电解工业,是铝电解过程
中不可或缺的大宗消耗材料,电解
铝1吨需要消耗0.5吨阳极材料,是
1 预焙阳极 电解铝技术的“心脏”。晨阳碳材节
能型预焙阳极,低活性预焙阳极,
低消耗碳阳极三种产品是业内标杆
产品。
主要用于生产炭黑,炭黑为橡胶工
业的原材料,对橡胶具有补强和调
节作用,炭黑在橡胶中耗用量约
2 炭黑油
40%~50%,炭黑主要分为补强碳
黑、着色碳黑、导电碳黑;除橡胶
外,亦应用于导电油墨、颜料等
煤沥青应用范围较广:1.作为下游
生产预焙阳极的原材料,2.作材料
3 煤沥青 粘合剂使用,3.和蒽油混合生产炭
黑油,4.继续深加工生产新型碳材
料
苯酐是重要化工原料,用来生产增
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
4 苯酐 等,广泛应用于塑料、涂料、合成
材料等领域,另有少量用于生产染
料、农药、医药中间体和糖精等。
主要作为染料中间体H酸的原料,
还可作为α-萘酚,β-萘酚等的原料,
5 精萘
也可生产增塑剂、合成树脂、合成
表面活性剂等
主要应用于高端碳材料的浸渍补
强。大规格高功率和超高功率石墨
电极浸渍,用于提高其密实度、降
6 高纯浸渍沥青 低比电阻,除此外还用于等静压石
墨,C/C复合材料、碳纤维复合材
料浸渍,还作针状焦、通用级碳纤
维、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优质原料
具有杂质含量低、比表面积大(≥
1500m2/g)、球形度好、表面光滑、
沥青基球状活性 吸附性能稳定、堆积密度均一等一
7
炭 系列优良性能,是一种高性能的生
理活性吸附材料,在医学、化学、
化工、军事、环保等方面具有较广
125
阔的用途。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由于循环性能
倍率性能,低温性能突出,优于天
然石墨材料。主要应用于便携式电
8 锂电池负极材料
子产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类电子产品,新能源汽车等交通工
具及其他电化学储能领域
中间相沥青基碳纤维,由于晶向结
构特征导致具有高导热,耐烧蚀,
强度高等特性; 主要应用于航空、
航天领域的高性能结构部件、军工
中间相沥青基炭 国防(导弹、火箭、潜艇)热防护
9
(石墨)纤维
部件、高导热炭/炭复合材料、新能
源(核能、风能、太阳能)、高功率
密度器件、高端电子设备的散热部
件。
(三)业务流程
(1)预焙阳极工艺流程图
126
预焙阳极的生产是以石油焦为原料,煤沥青为粘结剂,石油焦经过煅烧、中
碎、筛分、磨粉、配料、混捏、成型、焙烧等工序加工制作而成。
①煅烧:采用顺式罐式炉煅烧石油焦,采用隔绝空气间接加热的方式对石油
焦进行煅烧、石油焦经过煅烧后变为煅后焦。
②中碎筛分:将煅后焦粉碎到配料所需的粒度,并筛选出来,进入不同粒级
配料仓。
③磨粉:为保证产品的致密性,需要加入一定比例的粉料,可以将煅后焦、
碎筛分出的细碎粒、焦料粉尘通过雷蒙磨磨成粉料,进入粉料仓。
④配料:使用连续自动配料秤精确控制煅后焦各种粒级之间的配入比例,配
制混合料。混合料干料经预热后加入液体沥青。
⑤混捏:配料干料在混捏锅里干混到工艺要求的温度后,再加入液体沥青一
起进行湿混到工艺要求的湖糊料温度。
127
⑥成型:通过台式振动成型机,将混捏好的糊料进行振动成型,水浴冷却后
即为生阳极。
⑦焙烧:将生阳极置入焙烧炉中,经过设定的标准焙烧曲线进行焙烧,冷却
出炉后即得到预焙阳极产品。
⑧检验:对预焙阳极成品的外观、理化指标等进行检测分析,检验是否符合
客户合同标准要求的产品,对合格产品进入成品库外销。
(2)煤焦油产品工艺流程图
晨阳碳材的煤焦油深加工业务主要由子公司辰光美博和辰光煤化经营,辰光
美博为以煤焦油为原材料生产下游产品,辰光煤化为以工业萘为原材料生产苯
酐,其工艺流程如下:
注:上图中煤焦油加工得到的产品为轻油、重油、煤沥青、蒽油、炭黑油、工业萘、
酚油、洗油。煤沥青部分对内销售给晨阳碳材和辰星碳素作为预焙阳极的粘合剂,部分对
内销售给科能新材生产高端新型碳材料,部分对外销售。2014 年 6 月,辰光煤化新建设了
一条年产 4 万吨苯酐项目,生产苯酐原材料主要来自辰光美博生产的工业萘。
128
工艺流程说明:煤焦油经离心机脱水处理后,由泵送入脱水塔,在脱水塔
内脱除部分轻油后,由泵再送入管式炉加热送入馏分塔,从馏分塔顶部采出轻
油,中上部采出三混馏分,中下部采出蒽油馏分,塔底采出软沥青。软沥青一
部分与蒽油混合配炭黑油,另一部分软沥青经泵送入沥青炉加热后进入沥青反
应器,在反应器顶部采出闪蒸油,经闪蒸后的沥青进入沥青塔,在沥青塔顶部
采出重油,底部采出改质沥青。
由馏分塔中上部采出的三混馏分经洗涤后分别得到二级粗酚和已洗。已洗
经泵送入工业萘初馏塔,在初馏塔顶部采出酚油,底部的萘洗馏分经泵送入工
业萘精馏塔,精塔底部采出洗油,顶部采出工业萘产品。
(3)苯酐工艺流程图
晨阳碳材苯酐的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工艺流程说明:本工艺选用的是工业萘制苯酐生产法,原材料是工业萘。
工业萘在 240 度左右的条件下汽化与空气在混合器内充分混合反应,在反应器
内(360 度)催化反应生成苯酐。反应过程有热量产生,熔盐换热产生蒸汽。
苯酐以气态经过气体冷却器,预冷凝器逐级降温,最后由切换冷凝器中将苯酐
129
气体捕集成液态,苯酐放入苯酐罐内,尾气到蓄热氧化装置;
粗苯酐经过粗苯酐加热器加热到 270 度,到预处理釜中脱除部分轻沸物,
加碱使醛类物资聚合后,进入轻组酚塔,脱轻沸物,到纯苯酐塔,采出纯苯酐,
最后将液体的纯苯酐送到结片包装车间打包。
(四)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1)采购负责部门:供应部负责原材料石油焦、煤焦油的采购,供应部随
时掌握市场行情,了解市场动态,确定合理价格,保障生产需求,控制合理库
存。
(2)采购计划的制定:供应部根据库存情况、生产计划及市场价格波动趋
势制定采购计划,制定《月度采购计划》上报审批后,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趋势
将月度计划分解到每周,落实到每天进行采购。
(3)采购价格的控制:供应部根据市场变化,合理控制原料的采购价格,
以原料到厂价为依据来排序,根据《原料采购到厂价日排序表》按照从低到高
的排序,根据生产计划进行采购。定价模式采取随行就市和锁定价格两种方式
相结合,最大程度的降低原料到厂价格。
(4)采购的付款流程:原料采购采取预付款的方式,采用网上审批流程。
采购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供应部发起原料货款审批程序,经供应部长等
相关领导层层审批至总经理批准后,财务方可进行付款。
(5)原料的检验入库:原料采购到货后,有生产和质检部门共同现场取样
分析,化验合格后方可计量,入库。
(6)不合格品的处理:原料采购到厂取样分析,出现指标不合格等特殊情
况时,生产部门提出拒收意见,并反馈到供应部;供应部与客户联系沟通达成
一致后,按照《原材料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理。
2、生产模式
晨阳碳材的产品生产严格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生产活动主要采用
订单生产模式,在收到订单后制定生产计划、购买原料。年度计划依照年度销
130
售计划编制,分解至季度、月生产计划。
生产部门根据订单要求制作作业指导书,载明交货期、数量、质量等要求,
由质量部门对内在、外观指标实施过程控制,生产部门负责人对生产进度进行
统计,对照月度计划实时调度。企管部将销售计划送达生产部,生产部依据生
产能力、资源保障、市场需求编制企业生产计划并实施生产。
炭黑油和煤沥青产品可同时生产,也可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动态调节,以
满足市场对不同产品的弹性需求。晨阳碳材的煤焦油制品加工生产线全部采用
了 DCS 系统,各生产现场由主控室统一调度、调整,对投料、产品制造进行全
程跟踪,并可以自动调控重要工艺参数。
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晨阳碳材的煤焦油制品生产装置使用常压和减压相结
合的蒸馏工艺,对热量的收集采用大量的换热设备,降低能源使用量。
3、销售模式
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晨阳碳材形成了自有的销售体系和稳固的客户群体。
公司依靠产品品质和行业品牌优势来巩固和吸引客户,在注重维护与老客户的良
好关系的同时积极开拓新的优质客户。标的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及市场情况与客户
签订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就产品种类、供货保障、定价原则、订单下达方式、结算
方式等方面作出约定。关于产品销售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方式等具体事项由标
的公司与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在实际交易合同中框另行协商确认,具体订单数量以
同期签订销售合同为准。
在销售渠道方面,标的公司采取直销模式,以产品种类按行业划分销售板块,
并安排专职销售人员。针对标的公司产品用途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销售环
节增加技术人员参与营销服务,对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有利于标的公司与客户建
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产能、产量和销量情况
1、报告期内,晨阳碳材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131
2015年1-8月 2014年 2013年
产品类
别 产能利用 产能利用 产能利用
产能 产量 产能 产量 产能 产量
率(%) 率(%) 率(%)
预焙阳
30 25.53 85.10% 45 38.37 85.27% 45 35.51 78.91%
极
煤焦油
深加工 20 18.97 94.85% 37 34.68 93.73% 50 43.17 86.34%
产品
苯酐 2.67 2.63 98.50% 2 1.92 96.00% - - -
浸渍沥
0.67 0.33 50.00% 1 0.60 60.00% 1 0.14 14.00%
青
注:标的公司预焙阳极生产线共有两条,批复产能分别为年产30万吨和年产20万吨,实际建
设产能分别年产30万吨和年产15万吨,煤焦油深加工生产线共有三条,分别为年加工能力30
万吨、20万吨、10万吨,其中10万吨生产线于2012年7月开始停产,20万吨生产线于2014年4
月开始停产。苯酐产品设计产能为年产4万吨,于2014年6月份开始投产。为了能够真实反映
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表格中产品产能进行了年化处理。
2、报告期内,晨阳碳材主要产品的产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2015年1-8月 2014年 2013年
产品
类别 产销率 产销率 产销率
产量 销量 产量 销量 产量 销量
(%) (%) (%)
预焙
25.53 28.01 109.71 38.37 38.26 99.71 35.51 37.34 105.15
阳极
煤焦
油制 18.97 18.81 99.16 33.51 32.28 96.33 41.81 40.27 96.32
品
苯酐 2.63 2.54 96.58 1.92 1.86 96.88 - - -
浸渍
0.33 0.36 109.09 0.6 0.54 90.00 0.14 0.09 64.29
沥青
(六)报告期内晨阳碳材的销售实现情况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项目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碳素制品 77,444.64 68.76 106,007.07 59.79 118,428.24 63.02
煤焦油制品 20,927.56 18.58 57,602.00 32.49 69,174.85 36.81
浸渍沥青制品 1,123.54 1.00 1,663.24 0.94 319.89 0.17
苯酐制品 13,127.65 11.66 12,032.99 6.79 - -
132
合计 112,623.39 100.00 177,305.30 100.00 187,922.97 100.00
注:碳素制品主要为预焙阳极,包含少量的生块和煅后焦,下同。
(七)报告期前5名客户的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1、预焙阳极产品
单位:万元
占预焙阳极收
年份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入的比重(%)
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16,836.32 21.74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12,422.79 16.04
2015 年 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 11,507.31 14.86
1-8月 马来西亚齐力民都鲁铝业有限公司 10,281.80 13.2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7,624.80 9.85
合计 58,673.03 75.76
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24,340.92 22.96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15,128.69 14.27
马来西亚齐力民都鲁铝业有限公司 13,064.75 12.32
2014年
阿坝铝厂 8,350.63 7.8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7,014.88 6.62
合计 67,899.87 64.05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18,582.77 15.69
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15,612.06 13.1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11,799.93 9.96
2013年
马来西亚齐力民都鲁铝业有限公司 6,310.09 5.33
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 5,540.92 4.68
合计 57,845.78 48.84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销售碳素集团预焙阳极的金额分别为18,582.77万元、
15,128.69万元和12,422.79万元,历史上,由于碳素集团成立时间较长,且碳素集
团经营过较长时间的碳材料销售业务,因此,碳素集团在客户中的知名度较高,
晨阳碳材在成立后,其预焙阳极产品仍有部分通过碳素集团出口,该部分产品按
照市场价格销售给碳素集团,碳素集团加上出口费用对外进行销售,碳素集团该
部分产品的销售情况如下:
133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销售收入 12,485.93 16,992.43 20,891.08
销售成本 11,562.32 15,896.57 19,696.33
其中采购自晨阳碳材 12,422.79 15,128.69 18,582.77
碳素销售毛利率 7.40% 6.45% 5.72%
碳素集团对外销售费用 741.82 694.04 592.09
晨阳碳材部分预焙阳极由碳素集团出口,客户均为国际大型电解铝生产企
业,与碳素集团、晨阳碳材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
交易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时,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宫振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函,承诺以后不再从事与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的业务,由晨阳碳材直
接与境外客户签订合同以及发货。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销售收入 12,485.93 16,992.43 20,891.08
销售成本 11,562.32 15,896.57 19,696.33
其中采购自晨阳碳材 12,422.79 15,128.69 18,582.77
碳素销售毛利率 7.40% 6.45% 5.72%
碳素集团对外销售费用 741.82 694.04 592.09
2、煤焦油制品的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
占煤焦油制品
年份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金额 收入的比重
(%)
建德市五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苯酐 5,081.48 14.92
上海卡博特化工有限公司 炭黑油 2,809.02 8.25
2015
年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蒽油 1,691.92 4.97
1-8 杭州立富实业有限公司 苯酐 1,578.14 4.63
月
佛山市宏励新材料科技有限 苯酐 1,283.12 3.77
合计 12,443.67 36.54
2014 上海卡博特化工有限公司 炭黑油 9,957.71 14.30
年
134
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炭黑油 6,595.83 9.47
无锡双诚炭黑有限公司 炭黑油 3,612.39 5.19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 改质沥青 2,086.89 3.00
济南汇丰碳素有限公司 改质沥青 2,029.97 2.92
合计 24,282.80 34.87
上海卡博特化工有限公司 炭黑油和蒽油 18,437.00 26.65
无锡双诚炭黑有限公司 炭黑油 3,653.39 5.28
2013 青州市博奥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炭黑油 3,466.62 5.01
年 济宁阳光煤化有限公司 工业萘精萘 2,850.52 4.12
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炭黑油 2,834.70 4.10
合计 31,242.22 45.16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
赖于少数客户的情况,晨阳碳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
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晨阳碳材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客户中并未占有权
益。
(八)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情况
预焙阳极生产中使用到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石油焦、煤沥青、辅材等,煤焦油
深加工产品生产中使用到的主要原材料为煤焦油。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市场
的参与者较多,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短缺问题。
2、主要能源的供应情况
预焙阳极生产所需的主要能源为电力、天然气。电力由石油焦煅烧过程中产
生的余热发电供应,天然气主要来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煤焦油深加工生产所需的主要能源为电力、蒸汽、天然气。电力由苯酐车间
产生的热能发电供应,蒸汽由热电公司供应,天然气主要来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
司供应。晨阳碳材主要能源均供应充足,不存在短缺问题。
3、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的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如下:
135
单位:万元、万吨、元/吨
2015年1-8月 2014年 2013年
项目
采购 采购 采购 采购 采购 采购 采购 采购 采购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石油焦 27,081.12 27.62 980.48 44,046.07 45.56 966.67 55,313.63 46.80 1,181.92
煤焦油 28,657.21 16.46 1,740.89 74,587.00 31.88 2,339.59 100,913.56 40.25 2,506.87
工业萘 1,267.60 0.38 3,319.81 - - - - - -
4、报告期前5名供应商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对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1)预焙阳极前5名供应商
单位:万元
占预焙阳极生产
年份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内容
成本的比重(%)
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16,850.94 石油焦 25.98
嘉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5,011.85 天然气 7.73
2015 济南铁路局聊城车务段 2,508.72 运费 3.87
年1-8
月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2,483.70 石油焦 3.83
山西关铝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1,687.63 阳极 2.60
合计 28,542.84 44.00
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22,631.82 石油焦 25.27
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7,095.14 燃气 7.92
2014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3,521.84 石油焦 3.93
年 济南铁路局聊城车务段 3,015.22 运输 3.37
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 2,665.74 石油焦 2.98
合计 38,929.76 43.47
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27,666.62 石油焦 26.58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6,646.76 石油焦 6.39
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5,885.55 燃气 5.66
2013
年 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763.20 石油焦 3.62
济南铁路局济宁站运输收入专
2,584.66 运输 2.48
户
合计 46,546.79 44.72
(2)煤焦油前5名供应商
单位:万元
136
占煤焦油制品生
年份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内容 产成本的比重
(%)
盛隆化工有限公司 4,381.33 煤焦油 14.72
山东奔月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157.69 煤焦油 13.97
2015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 3,142.79 煤焦油 10.56
年1-8
月 青岛钢铁集团兖州焦化厂 2,500.29 煤焦油 8.40
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1,794.46 煤焦油 6.03
合计 15,976.57 53.68
盛隆化工有限公司 7,958.26 煤焦油 11.95
山东奔月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7,857.09 煤焦油 11.80
2014 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4,745.05 煤焦油 7.13
年 山东盛阳集团有限公司 4,033.55 煤焦油 6.06
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 3,677.38 煤焦油 5.52
合计 28,271.32 42.46
山东奔月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9,640.60 煤焦油 14.28
盛隆化工有限公司 9,601.11 煤焦油 14.22
2013 江苏滕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463.38 煤焦油 9.58
年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 5,816.03 煤焦油 8.62
临沂烨华煤焦化有限公司 5,748.28 煤焦油 8.52
合计 37,269.41 55.21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年度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
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情况,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晨阳碳材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上述供应商权益的情况。
九、技术与研发情况
晨阳碳材在是国内领先的碳材料技术密集型企业,公司自创立以来,并坚
持持续科技研发投入保持自身技术领先优势,企业近年累计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一百余项,有七个新产品、新技术通过了山东省科技厅和经信委组
织的鉴定,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部分填补了国内空白,得到了行业的高度认
可。
(一)技术和研发概况
137
晨阳碳材始终坚持以自主创新作为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依托其创新研究,
在产品开发、技术工艺、生产装置方面掌握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晨阳碳材每年
按销售比例计提研发经费投入科技活动,用于科技活动开展和研发环境的改善。
公司已建成科研实验面积 4,370 余平方米,拥有数字偏光显微镜、高效液相色
谱分析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仪、煅后焦颗粒稳定性测定仪、阳极 CO2 反
应性测定仪等研发试验设备 524 台套,设备原值达 5,235 万元。同时外聘武汉
科技大学夏明桂教授,湖南大学夏金童教授等人担任技术中心特聘专家,并同
华东理工大学、湖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高校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共同开
展高品质预焙阳极原料配方优化、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工作。
截至目前,晨阳碳材已建成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CNAS 国家认可实验室、
山东省碳素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山东省鲁南工程
技术研究院公司新型碳材料研发分院等科研实验机构,取得国家授权多项发明
专利;荣获多项大奖;参与制修订国家及行业标准共 29 项。
晨阳碳材拥有的主要核心技术如下:
序 技术 创新类
技术名称 技术说明 技术应用
号 水平 别
改善炭阳极内部微观结,降低炭阳极活
铝电解用低 铝电解用
国内 性,改善提炭阳极性能,提高炭阳极抗 原始创
1 消耗炭阳极 预焙阳极
领先 空气和抗 CO2 气体侵蚀反应能力,降 新
的研发 生产
低电解生产的炭阳极副反应。
该材料为人造石墨材料,所得锂离子电
低成本、低
池负极材料首次效率可达 94%以上,
膨胀、高容 锂离子电
国际 首次容量高达 350mAh/g 以上,且组装 原 始 创
2 量锂离子电 池负极材
先进 电池后电极膨胀率很小,在 3%以内, 新
池负极材料 料生产
可制的高容量、高安全性能指标的锂电
开发
池。
氧化沥青
的主要应
用方向为
本研发采用煤系中温沥青为原料,通过
氧化沥青研 国际 原始创 通用级碳
3 空气氧化处理制备高纯度、高软化点煤
发 先进 新 纤维、负极
基氧化沥青。
材料的包
覆、活性炭
微球。
4 100 吨/年萘 国际 以 萘 为 原 料 , 在 复 合 催 化 剂 原始创 应用于高
138
系合成中间 先进 (ZrO2/SO42-+ALCL3)的作用下将它 新 强度、高模
相沥青 以一定升温速率升温至 340-360℃,在 量中间相
惰性气体气氛中强力机械搅拌作用下 沥青基炭
热缩合反应,形成杂质含量和缺陷都较 纤维、超高
小的粗流线或广域流线状的合成沥青, 功率电极
该沥青经复合溶剂(甲苯+盐酸)洗涤 用针状焦、
除去催化剂(回用),分离出精制沥青 锂离子二
组分后再将该组分经减压蒸馏脱除其 次电池电
中的低分子组分后得到高质量的中间 极用中间
相沥青产品。 相炭微球
等领域。
应用于铝
电解生产,
项目采用低灰分石油焦及高结焦值改
延长了碳
低活性铝电 质沥青为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专用
国际 原始创 阳极在电
5 解用预焙阳 添加剂,使预焙阳极体积密度达到
先进 新 解生产过
极的研发 1.57g/m 石,空气反应性达到 90%以上,
程中的使
二氧化碳反应性达到 95%以上。
用寿命和
换极周期。
采用溶剂—沉降法,工艺路线先进合
理;研究开发出浸渍沥青浸渍溶剂专用 生产出的
分离器;开发出的浸渍沥青产品规格有 产品主要
10000 吨/年
国际 两种,除了做常规用,我们的产品还专 原 始 创 用于高功
6 浸渍沥青研
先进 门用于细结构石墨(等静压石墨);产 新 率、超高功
究与开发
品收率高,收率达 75%以上;质量高, 率电极的
QI 小于 0.5%;试验装置的投资较少, 浸渍
操作方便。
1、引进负压设备,使常压蒸馏变成负
压蒸馏,降低馏分的沸点减少能源的消
单炉双塔常 耗;2、单炉双塔工艺;3、对原料进行
国际 原始创 工业萘生
7 减压工业萘 充分换热(两级换热),减少能源的消
先进 新 产
蒸馏新工艺 耗;4、充分利用工业萘余热,为初馏
塔提供能量,技术填补国内工业萘蒸馏
新工艺的空白,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利用济宁碳素首创的“煅烧炉与余热锅
炉一体化设计”的自有新技术,采用外
应用于预
引挥发份辅助燃烧技术,利用煅烧炉的
焙阳极加
碳素煅烧炉 高温烟气和外引挥发份燃烧的高温烟
工生产过
高温废烟气 国际 气融入余热锅炉形成中温中压过热蒸 原始创
8 程中的煅
的综合利用 先进 汽(3.82Mpa/435 挥发份℃)。配套应 新
烧炉高温
与开发 用于原 6000KW 的抽凝式汽轮发电机
废烟气综
组,将热能部分转化成电能,部分从中
合利用。
间撤出供热,实现济宁碳素辰光园区
热、电全是自主供应,使新园区减少对
139
煤碳资源的依赖。并获得国家发明专
利。
试验优化生阳极加工工序的工艺参数
生阳极加工 条件,将成型时间降低 10 秒,将混捏
应用于预
工序的工艺 国内 时间降低 5 分钟,由此降低设备正常生 工艺改
9 焙阳极生
优化试验与 领先 产时的运转台时,不仅延长了设备的使 进
产
应用 用寿命,更重要的是由此达到了节能降
耗,从而降低炭阳极生产成本。
项目围绕炭阳极在电解过程中的炭耗
和能耗方面所表现出的技术问题,通过
优化和改进原料性能、生产工艺条件、
设备技术参数及采用添加剂等技术成
果,提高生块体积密度,降低炭阳极电
优质碳阳极 阻率和提高炭阳极抗氧化性能、稳定热 应用于预
生产工艺的 国内 膨胀和热导率等性能参数,提高炭阳极 原 始 创
10 焙阳极生
试验研究与 领先 生产的技术含量及质量性能的技术指 新 产
应用 标,以增强炭阳极在电解过程的低消
耗、低能耗等。
(二)晨阳碳材专利情况
晨阳碳材专利情况详见本节之“七、晨阳碳材主要沏茶权属状况、负债与
对外担保情况”。
十、安全生产及环保情况
1、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是晨阳碳材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晨阳碳材在生产过程
中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制定了《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制
度》和《公司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安全预案、事
故处理、奖惩作了详细规定;并以生产流程和分工为基础,制订了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涵盖了晨阳碳材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方面。
140
晨 阳 碳 材 自 2012 年 起 相 继 通 过 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GB/T24001-2004idtISO14001:2004 、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 等体系认证。无论从组织架构还是体系上、
责任上都保证了安全生产的实现和环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从而根本上保证
了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2015 年 9 月 15 日,济宁市任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晨阳碳材及下属子公司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
发生过全生产事故,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符合标准,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环保情况
晨阳碳材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了《环境管理程
序》、《环保设备管理制度》和《环保管理达标标准及考核细则》等一系列管理
制度,由生产副总经理分管理环境保护工作,自设立以来,未有因环境保护等
原因受到处罚。
(1)预焙阳极主要污染物及治理情况
预焙阳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以大气污染为主,晨阳碳材对煅烧炉的烟气(主
要污染物为 SO2、ON 和烟尘)采用余热锅炉和余热热媒锅炉回收余热后,经
氨法(脱硫效率 80%以上)处理后高空排放;中碎筛分工段、配料工段、球磨
工人段产生的粉尘通过各工段引风机,引入气箱式脉冲除尘器处理(除尘效率
不低于 98%)后高空排放;混捏工段、成型工段产生的烟气通过各工段引风机,
引入黑法除尘器处理后重新进入生产流程当做原料使用,烟气高空排放;焙烧
工段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 SO2、NO、烟尘、沥青烟和苯并比,配备湿式雾化预
处理+电捕集器+氨法脱硫综合处理后高空排放。
(2)煤焦油制品生产加工主要污染物和治理情况
在煤焦油加工过程中对烟气经洗油二级吸收处理后由排气筒外排;工业萘
高位槽放散管连接管道、萘结晶机和包装机上方分别设集气罩,将无组织排放
141
的含萘废气收集后通过洗油洗收装置处理;煤焦油、中油(已洗和未洗)、蒽油
(一蒽油、二蒽油)、轻油贮槽等入散管用管道连接,一起通至洗油吸收装置,
经洗油二级吸收处理后外排。
对于废水处理,除落实“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及节水措施,减少排水量。
项目生产废水排放量 120m3/d,生活污水及其厂房、泵房清洗水排放量为 36m3/d,
一起进入该项目配套建设的 350m3/d 的污水处理设施,该污水处理设施采用隔
板厌氧+好氧+CBT 氧化(微生物膜氧化技术)+AOP 处理系统(高级氧化和膜
协同反应)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水达到回用水标准后部分回用。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环保投入支出及费用支出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流程系统中环保设备支出 31.4 290.5 84.34
烟气净化系统 17.47 51.48 179.41
污水处理设施 2.37 19.51 3.06
消防及排水工程 20.53 54.99 26.41
余热发电设备 0 1,742.56 0
排污费及锅炉环保设计费 7.31 2.48 2.23
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 6.01 0.22 0.22
环保设施运行费用 506.95 791.63 726.82
环保支出合计 592.04 2,953.37 1,022.49
十一、质量控制情况
晨阳碳材坚持“工艺出精品,精品出效益”的产品理念,设立了专门的产品
品质检验部门,对生产用原材料及产品的出厂质量进行严格的品质检验。
晨阳碳材同时建立了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管理中
落实员工责任制,有效提高了员工在产品生产及产品检验中的责任度,,制订
多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于 2012 年通过了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二、报告期标的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142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具体如下(划表示已经取得,划-表示不适用):
人力
资源 质量 安全
外汇
公司 环保 地税 国税 和社 工商 技术 生产 济宁 国土
管理
名称 部门 部门 部门 会保 部门 监督 管理 海关 部门
不么
障部 局 部门
门
晨阳
碳材
济碳
进出 - - - -
口
辰光
-
煤化
辰光
- - -
美博
科能 -
- -
新材
运通 -
- - - - -
物流
辰星 -
碳素
标的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2013 年 9 月 19 日在
济宁市 105 国道东、晨阳路南济北工业园区内新建厂房 5 处,该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第六十四条,标的公司被处于 12.08 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具体条款如下: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标的公司在接到处罚通知后补办了以上 5 处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从而消除了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143
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尽管标的公司因未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处于罚款 12.08
万元,鉴于:(1)标的公司已补办以上 5 处房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除
了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的公司已消
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因此,标的公司的行为属从轻处罚范围。
2015 年 11 月 10 日,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城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标的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公司院内建设控制室,经规划部门
同意,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补办,现标的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其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已经消除,已不存在违法《城乡规划法》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一)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商品销售收入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
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收入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
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占
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
地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
定;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44
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
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并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
用。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如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收入。
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如销售商品部
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并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分
别处理;如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
独计量的,将该合同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3、使用费收入
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4、利息收入
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确定合并报表时的重大判断和假
设,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晨阳碳材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本次申报财务报表。
2、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
2013 年晨阳碳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辰光煤化概况:
单位:万元
购买日 购买日至期 购买日至期
被购买方 股权取得时 股权取得成 股权取 股权取
购买日 的确定 末被购买方 末被购买方
名称 点 本 得比例 得方式
依据 的收入 的净利润
支付现 2013.11.30 股权交
辰光煤化 2013.11.30 243.74 75% 6,336.55 -181.83
金 割日
晨阳碳材分步实现企业合并且在 2013 年取得辰光煤化控制权的情况:
取得股权时点 取得成本 取得比例 取得方式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6,272,220.00 55% 支付现金取得
145
取得股权时点 取得成本 取得比例 取得方式
2013 年 11 月 30 日 2,437,400.00 20% 支付现金取得
晨阳碳材原持有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 55%的股权,根据辰光煤化合同及
章程约定,辰光煤化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晨阳碳材委派 3 名,双日杰
科特株式会社委派 2 名,辰光煤化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通过,晨阳碳材对其无法形成控制,故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2013 年 11 月
30 日,晨阳碳材向双日杰科特株式会社收购了其拥有的辰光煤化 20%股权,交
易完成后,晨阳碳材累计持有辰光煤化 75%的股权,该次交易的购买日为 2013
年 11 月 30 日,系晨阳碳材取得对辰光煤化控制权的日期。该次收购事项未经
审计、评估,经双方股东商议,股权收购价格为现金人民币 2,437,400.00 元(双
方协议定价 40 万美元)。2015 年 1 月 30 日,晨阳碳材又向双日杰科特株式会
社收购了其拥有的辰光煤化剩余的 25%股权,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累计持有
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该次收购事项未经审计、评估,经双方股
东商议,股权收购价格为现金人民币 3,113,750.00 元(双方协议定价 50 万美元)。
(三)资产转移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及对
利润表的影响
晨阳碳材老厂区位于济宁北湖度假旅游区,属于影响三河六岸建设的企业,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济政发[2013]11 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
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办法的通知》,晨阳碳材被列入退城入园的企业之一,
鉴于此,标的公司南厂北迁,北区目前已经投产,南厂所有生产线已于 2013 年
7 月份停止生产。由于晨阳碳材对拆迁补偿存有异议,已经给政府申请提高赔
偿,目前尚未收到政府回复。2015 年 8 月份,晨阳碳材将南厂房屋建筑物及设
备等地上附着物的收益权转让给碳素集团,转让价格为 5,099.41 万元,定价原
则为按照账面值转让,对标的公司净利润没有影响。
(四)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同行业公司差异情况及对
利润的影响
146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无重大差异;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晨阳碳材不存在按规定应当变
更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不存在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差异或变更对标的
资产利润产生影响的情况。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不存在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147
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一、标的资产评估概述
本次评估标的资产为晨阳碳材100%的股权。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1581】号《资产评估报告》,
以201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中联评估分别按照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
法评估对晨阳碳材全部资产和负债价值进行了评估,晨阳碳材母公司口径资产账
面价值为208,258.21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182,887.98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5,370.22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净资产价值为41,992.16万元,评估增值
16,621.93万元,增值率65.52%。晨阳碳材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
价值为21,612.13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价值为61,007.69万元,增值39,395.56
万元,增值率182.28%。
晨阳碳材评估情况:
收益法评估 资产基础法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1,612.13 母公司口径净资产账面值 25,370.23
账面值
评估值 61,007.69 评估值 41,992.16
评估增值 39,395.56 评估增值 16,621.93
增值率 182.28% 增值率 65.52%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1,007.69万元,比资产基础
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1,992.16万元,高19,015.53万元,高45.28%。两
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
(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
而变化;企业核心资产为存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类资产,资产基
础法评估结果与该等实物资产的重置价值,以及截至基准日账面结存的其他资产
与负债价值具有较大关联。
(2)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
148
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
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金
属产品制造业,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收益法评估结果不
仅与企业账面反映的存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在建工程等实物
资产存在关联,亦能反映企业所具备的科技创新及研制能力、行业运作经验等
表外因素的价值贡献。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二、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晨阳碳材资产基础
法评估情况如下:
母公司口径总资产账面值208,258.21万元,评估值224,664.64万元,评估增值
16,406.43万元,增值率7.88%。
母公司口径负债账面值182,887.98万元,评估值182,672.48万元,评估减值
215.5万元,减值率0.12%。
母公司口径净资产账面值25,370.23万元,评估值41,992.16万元,评估增值
16,621.93万元,增值率65.52%。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B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164,020.27 165,108.49 1,088.22 0.66
2 非流动资产 44,237.94 59,556.15 15,318.21 34.63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8,092.60 18,137.78 10,045.18 124.13
4 投资性房地产 - - -
5 固定资产 29,053.76 32,776.15 3,722.39 12.81
6 在建工程 3.10 3.10 - -
7 无形资产 5,024.01 6,636.96 1,612.95 32.10
8 其中:土地使用权 5,015.03 5,906.02 890.99 17.77
9 其他非流动资产 1,058.46 1,058.46 - -
10 资产总计 208,258.21 224,664.64 16,406.43 7.88
149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B C D=C-B E=D/B×100%
11 流动负债 163,514.42 163,514.42 - -
12 非流动负债 19,373.56 19,158.06 -215.50 -1.11
13 负债总计 182,887.98 182,672.48 -215.50 -0.12
1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25,370.23 41,992.16 16,621.93 65.52
三、收益法评估情况
(一)基本假设
1.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等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2.被评估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的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
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的管理层尽职,并继续保持基准日的经营管
理模式持续经营,被评估企业经营场所能够持续租赁。
4.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及利用方式与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而
不发生变化;
5.被评估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的主营业务、产品的结构,收入与成本的构
成以及销售策略和成本控制等仍保持其最近几年的状态持续,而不发生较大变
化。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等变化导致的资产规
模、构成以及主营业务、产品结构等状况的变化所带来的损益。
6.在未来经营期内,被评估企业的各项期间费用不会在现有基础上发生大
幅的变化,仍将保持其最近几年的变化趋势持续。鉴于企业的货币资金或其银
行存款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且闲置资金均已作为溢余资产考虑,评估
时不考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考虑汇兑损益等不确定性损益。
(二)评估模型
根据国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国际和国
内类似交易评估惯例,本次评估同时确定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
(DCF)估算被评估企业的权益资本价值。
150
(1)基本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E B D M (1)
式中:
E:被评估企业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价值;
B:被评估企业的企业价值;
B PC I (2)
P:被评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n
Ri Rn 1
P
i 1 (1 r ) i
r (1 r ) n (3)
式中:
Ri:被评估企业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被评估企业的未来经营期;
C: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C C 1 C 2 (4)
C1: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存在的流动性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C2: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存在的非流动性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I:被评估企业非合并范围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D:被评估企业的付息债务价值;
M: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2)收益指标
151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作为被评估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
标,其基本定义为:
R=净利润+折旧摊销+扣税后付息债务利息-追加资本(5)
根据被评估企业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经营期内的自
由现金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的
经营性资产价值。
(3)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r:
r rd wd re we (6)
式中:
Wd:被评估企业的债务比率;
D
wd
( E D) (7)
We:被评估企业的权益比率;
E
we
( E D) (8)
rd: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
re:权益资本成本。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
成本re;
re r f e ( rm r f )
(9)
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
rm:市场期望报酬率;
ε:被评估企业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152
βe:被评估企业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D
e u (1 (1 t ) )
E (10)
βu: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t
u
Di
1 (1 t)
Ei (11)
βt: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t 34% K 66% x (12)
式中:
K:未来预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K=1;
βx: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Di、Ei: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三)预测期的收益预测
1、营业收入与成本预测
被评估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碳素制品、煤焦油制品、浸渍沥青、苯酐等
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等。被评估企业最近二年一期营业收入成本的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8 月
收入 191,335.34 177,971.37 112,790.15
合计
成本 165,551.26 152,862.20 90,239.47
收入 118,428.24 106,007.07 77,444.64
碳素制品
成本 94,781.93 83,860.16 59,262.07
收入 319.89 1,663.24 1,123.54
浸渍沥青制品
成本 376.09 1,736.26 1,098.83
收入 0.00 12,032.99 13,127.65
苯酐制品
153
成本 0.00 10,802.40 10,265.97
收入 69,174.85 57,602.00 20,927.56
煤焦油制品
成本 67,306.08 55,788.49 19,543.02
收入 3,412.36 666.07 166.76
其他
成本 3,087.16 674.89 69.59
(1)碳素制品
碳素制品主要包括煅后焦、生块和熟块(预焙阳极产品)等产品。被评估
企业作为国内知名度高的预焙阳极生产企业,未来年度碳素制品的生产销售将
有较大增长空间。
本次评估在对我国预焙阳极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被评估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现有订单、产品定价模式等因素,对被评估企业未
来年度营业收入进行估算。
碳素制品营业成本构成主要有原材料采购成本和其他成本,原材料采购成
本主要是石油焦和煤沥青的采购成本;其他成本是指加工过程中的天然气费用、
工人薪酬、水电费、蒸汽消耗等成本,其中原料的采购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最
大。成本的预测参照历史年度的成本构成和毛利率综合预测。
(2)浸渍沥青制品
被评估企业浸渍沥青主要主要客户群体是等静压石墨、细结构碳素行业。
本次评估结合被评估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历史期已有的客户群体及发展
规划等因素综合预测企业未来年度收入,同时根据历史期成本构成情况和毛利
率情况,预测未来年度营业成本。
(3)苯酐制品
苯酐的生产工艺方法有邻法苯酐和萘法苯酐,邻法苯酐的价格受到邻二甲
苯的影响,原料邻二甲苯受到中石化的垄断和制约。被评估企业采用萘法苯酐
生产工艺。萘法苯酐是由焦油加工产出的工业萘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工业要求
严格,产品附加值高。被评估企业的萘法苯酐有自产的原材料工业萘,在原料
成本上占有绝对优势。同时萘法苯酐的稳定性比邻法要好,竞争优势明显。
154
萘法苯酐的下游行业主要是增塑剂和醇酸树脂等行业,增速剂对苯酐的需
求量大,主要市场集中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周边增塑剂的消耗量巨大,市
场需求拉动了苯酐的销售量和价格,当前处在供不应求的销售局面。
本次评估结合被评估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预测企业
未来年度营业收入,同时根据历史期成本构成情况和毛利率情况,预测未来年
度营业成本。
(4)煤焦油制品
煤焦油制品主要为蒽油、炭黑油、洗油、工业萘、精萘、混合油、酚油、
工业萘残油、轻油和粗酚(二级)等,产品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能源动力、
建筑行业、电子通讯、机械电器、玻璃行业、石油化工、包装容器、生物医药
等行业。
受制于焦油产品所处行业的整体情况,产品毛利率较低。本次评估结合被
评估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预测企业未来年度营业收入,
同时根据历史期成本构成情况和毛利率情况,预测未来年度营业成本。
(5)其他
被评估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销售材料、水电费收入、服务费收入、
动力费收入、租赁费收入及其他等,被评估企业拥有国家级的碳素制品研究实
验室,技术服务费收入稳定。除技术服务费外,鉴于该类业务金额较小,且非
企业发展重点,本次评估不预计该类业务收入和成本。
被评估企业未来年度营业收入与成本预测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2015 年 2020 年及以
项目/年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9-12 月 后
收入 48,780.66 170,927.66 187,309.67 200,506.41 203,270.37 203,270.37
合计
成本 37,738.48 133,400.37 146,604.72 157,421.12 159,675.06 159,675.06
碳素制 收入 36,262.33 134,534.79 150,764.48 163,807.39 166,415.97 166,415.97
品 成本 27,265.53 102,533.36 115,626.90 126,331.37 128,472.27 128,472.27
浸渍沥 收入 1,078.26 3,234.77 3,234.77 3,234.77 3,234.77 3,234.77
青制品
155
成本 1,051.81 3,155.42 3,155.42 3,155.42 3,155.42 3,155.42
苯酐制 收入 5,444.54 15,231.50 15,383.82 15,537.65 15,693.03 15,693.03
品 成本 3,877.77 11,081.47 11,192.29 11,304.21 11,417.25 11,417.25
煤焦油 收入 5,900.00 17,700.00 17,700.00 17,700.00 17,700.00 17,700.00
制品 成本 5,509.66 16,528.99 16,528.99 16,528.99 16,528.99 16,528.99
收入 95.53 226.60 226.60 226.60 226.60 226.60
其他
成本 33.71 101.12 101.12 101.12 101.12 101.12
2、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
被评估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
基金分别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 7%、3%、2%、1%缴纳。
经审计后的报表披露,被评估企业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8 月的营
业税金及附加分别为 767.70 万元、952.94 万元、861.2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0.401%、0.535%、0.764%。本次评估结合历史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的
构成和变化趋势及被评估企业基准日的纳税情况和税赋水平预测未来年度的营
业税金及附加。预测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2015 年 9-12 2020 年及以
项目/年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月 后
收入 48,780.66 170,927.66 187,309.67 200,506.41 203,270.37 203,270.37
营业税金
372.48 1,305.17 1,430.26 1,531.03 1,552.14 1,552.14
及附加
税金/收入 0.0076 0.0076 0.0076 0.0076 0.0076 0.0076
3、期间费用预测
(1)营业费用估算
经审计后的报表披露,被评估企业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8月的营业费
用分别为11,890.38万元、12,110.85万元、8,425.43万元,主要为运输费、业务提
成、工资和其他费用,历史两年一期营业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14%、
6.805%、7.470%。本次评估结合历史年度营业费用构成、营业费用预算增长率
及营业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率估算未来各年度的营业费用。预测结果见下表:
156
单位:万元
2020 年及以
项目名称 2015 年 9-12 月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后
运输费 2,926.84 11,110.30 12,175.13 13,032.92 13,212.57 13,212.57
业务提成 61.99 217.21 238.03 254.80 258.31 258.31
差旅费 26.79 93.86 102.86 110.10 111.62 111.62
工资 91.21 305.13 308.18 311.26 314.37 314.37
包装费 85.01 297.86 326.41 349.41 354.22 354.22
代理费 21.32 74.71 81.87 87.64 88.85 88.85
辅材消耗 30.21 105.84 115.99 124.16 125.87 125.87
招待费 4.78 16.75 18.36 19.65 19.92 19.92
其他 16.57 58.05 63.61 68.10 69.04 69.04
办公费 0.52 1.82 2.00 2.14 2.17 2.17
服务费 37.90 132.81 145.54 155.80 157.95 157.95
会务费 4.05 14.19 15.55 16.65 16.87 16.87
合计 3,307.18 12,428.55 13,593.53 14,532.62 14,731.77 14,731.77
(2)管理费用估算
经审计后的报表披露,被评估企业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8月的管理费
用分别为5,949.73万元、8,123.48万元、4,218.75万元,主要为人员成本、折旧费、
物料消耗、税金等。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8月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3.110%、4.564%和3.740%。本次评估结合历史年度管理费用构成、管理
费用预算增长率及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率估算未来各年度的管理费用,预测
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2015 年 9-12 2020 年及以
项目名称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月 后
工资 419.49 1,403.32 1,417.36 1,431.53 1,445.84 1,445.84
保险费 81.53 285.68 313.06 335.12 339.74 339.74
折旧费 502.96 1,665.91 1,665.91 1,665.91 1,665.91 1,665.91
办公费 7.63 26.73 29.29 31.36 31.79 31.79
修理费 29.08 101.90 111.66 119.53 121.18 121.18
物料销耗 124.59 436.56 478.40 512.11 519.17 519.17
差旅费 35.29 123.65 135.51 145.05 147.05 147.05
无形资产摊销 50.74 168.06 168.06 168.06 168.06 168.06
157
业务招待费 25.61 89.72 98.32 105.25 106.70 106.70
广告宣传费 2.62 9.20 10.08 10.79 10.94 10.94
排污费 3.33 11.67 12.79 13.69 13.87 13.87
税金 166.00 581.67 637.41 682.32 691.73 691.73
水资源费 0.41 1.43 1.57 1.68 1.70 1.70
咨询服务费 28.28 99.08 108.57 116.22 117.82 117.82
租赁费用 22.55 79.03 86.60 92.70 93.98 93.98
电话费 5.20 18.23 19.98 21.39 21.68 21.68
工会经费 40.49 141.89 155.49 166.44 168.74 168.74
教育经费 29.24 102.46 112.28 120.19 121.85 121.85
车辆维护费 29.90 104.79 114.83 122.92 124.61 124.61
福利费 15.17 53.15 58.24 62.35 63.21 63.21
停产期间费用 21.85 76.55 83.89 89.80 91.03 91.03
材料采购费 43.23 151.49 166.01 177.70 180.15 180.15
其他 71.67 251.12 275.19 294.58 298.64 298.64
财产保险 7.91 27.72 30.38 32.52 32.97 32.97
绿化费 5.32 18.64 20.43 21.87 22.17 22.17
班车费 47.33 165.84 181.73 194.53 197.22 197.22
电费 2.71 9.48 10.39 11.12 11.27 11.27
油费 4.44 15.55 17.04 18.24 18.50 18.50
合计 1,824.57 6,220.52 6,520.47 6,764.97 6,827.53 6,827.53
4、财务费用预测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批露,在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企业账面付息债务共
计 157,239.57 万元,其中短期借款余额共计 133,703.35 万元,长期借款余额共
计 11,950.00 万元,长期应付款余额共计 11,586.23 万元。本次评估考根据企业
基准日账面借款本金、利息率结合企业未来年度借款及其偿还计划等综合预测
企业未来年度财务费用。鉴于企业的货币资金或其银行存款等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频繁变化且闲置资金均已作为溢余资产考虑,评估时不考虑存款产生的利息
收入,也不考虑汇兑损益等不确定性损益。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模式,企业由于
资金周转的需要,对于部分应收票据一般会到银行贴现,本次评估历史年度贴
现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估算未来年度票据贴现费用。财务费用预测结果见下
158
表:
单位:万元
2015 年
项目名称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9-12 月
财务费用合计 3,668.41 11,113.13 11,185.03 11,242.95 11,255.09 11,255.09
5、所得税预测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经核查,被评估企业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次评估以被评估企业未来
各年度利润总额的预测数据为基础,考虑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影响等事项,确
定其未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相应企业所得税税率估算被评估企业未
来各年度所得税发生额,预测结果见本部分“9、净现金流量的预测结果”之表格。
6、折旧与摊销预测
(1)折旧预测
被评估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
设备。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本次评估中,按照企业执行的固定
资产折旧政策,以基准日经审计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预计使用期限、加权折
旧率等为基础,估算未来经营期的折旧额,同时考虑了未来新增产能转固后的
折旧额。
(2)摊销预测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经审计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 9,424.82 万元,
为土地使用权、外购软件等;经审计的长期待摊费用为 681.55 万元,为融资租
赁业务发生的待摊费用。本次评估假定,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后不再产生新增的
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经营期内维持这一规模,
并按照被评估企业的摊销政策估算未来年度的摊销额。
折旧和摊销预测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5 年 9-12 月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及以后
折旧 2,779.44 8,338.33 8,338.33 8,338.33 8,338.33 8,338.33
摊销 184.08 552.24 552.24 552.24 552.24 552.24
7、追加资本预测
159
追加资本系指企业在不改变当前经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持续经营所需增
加的营运资金和超过一年的长期资本性投入。如经营规模扩大所需的资本性投
资(购置固定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及持续经营所
必须的资产更新等。
追加资本=资本性支出+资产更新+营运资金增加额
(1)资本性支出估算
资本性支出是企业为实现市场开拓、规模扩张、业绩增长等战略目标而需
要对其现有资产规模进行补充、扩增的支出项目。本次评估,依据被评估企业
未来投资计划,参考同类别投资的社会价格水平,确定各年度资本性支出金额,
见表5-15。
(2)资产更新投资估算
按照收益预测的前提和基础,在维持现有资产规模和资产状况的前提下,
结合企业历史年度资产更新和折旧回收情况,预计未来资产更新改造支出。预测
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5 年 9-12 月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以及后
资产更新 125.11 375.34 375.34 375.34 8,890.56 8,890.56
8、营运资金增加额估算
营运资金追加额系指企业在不改变当前主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企业持续
经营能力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如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产品存货购置、
代客户垫付购货款(应收账款)等所需的基本资金以及应付的款项等。营运资
金的追加是指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获取他人的商业信用而占用的现金,
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存货等;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提供商业信用,相
应可以减少现金的即时支付。通常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核算的内容绝
大多为与主业无关或暂时性的往来,需具体甄别视其与所估算经营业务的相关
性个别确定。因此估算营运资金的增加原则上只需考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
金、应收款项、存货和应付款项等主要因素,同时考虑到被评估企业军机产品
是以预收形式进行销售,本次评估在营运资金中对预收款项进行单独估算。本
报告所定义的营运资金增加额为:
营运资金增加额=当期营运资金-上期营运资金
160
其中,营运资金=现金+应收款项+存货-预收款项-应付款项
其中:
应收款项=营业收入总额/应收款项周转率
其中,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其他
应收账款等诸项。
存货=营业成本总额/存货周转率
预收款项=营业收入总额/预收款项周转率
应付款项=营业成本总额/应付账款周转率
其中,应付款项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其他
应付账款等诸项。
根据对企业历史资产与业务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统计分析以及未来经营
期内各年度收入与成本估算的情况,预测得到的未来经营期各年度的营运资金
增加额见下表。预测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2020 年及以
项目/年度 2015 全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后
最低现金保有量 17,886.59 18,877.94 20,702.10 22,194.77 22,507.09 22,507.09
存货 18,799.02 19,595.54 21,535.16 23,124.01 23,455.10 23,455.10
应收款项 61,968.08 65,556.76 71,839.84 76,901.25 77,961.33 77,961.33
应付款项 22,068.88 23,003.93 25,280.93 27,146.14 27,534.82 27,534.82
营运资本 76,584.81 81,026.30 88,796.16 95,073.89 96,388.70 96,388.70
营运资本增加额 -3,672.42 4,441.49 7,769.86 6,277.73 1,314.80 -
9、净现金流量的预测结果
下表给出了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期内的营业收入以及净现金流量的预测结
果。本次评估中对未来收益的估算,主要是通过对被评估企业财务报表揭示的历
史营业收入、成本和财务数据的核实以及对行业的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
据其经营历史、未来市场的发展等综合情况作出的一种专业判断。估算时未考虑
未来经营期内未确定的补贴收入以及其他非经常性经营等所产生的损益: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5 年 9-12 月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及以后
收入 48,780.66 170,927.66 187,309.67 200,506.41 203,270.37 203,270.37
161
成本 37,738.48 133,400.37 146,604.72 157,421.12 159,675.06 159,675.06
营业税金及附加 372.48 1,305.17 1,430.26 1,531.03 1,552.14 1,552.14
营业费用 3,307.18 12,428.55 13,593.53 14,532.62 14,731.77 14,731.77
管理费用 1,824.57 6,220.52 6,520.47 6,764.97 6,827.53 6,827.53
财务费用 3,668.41 11,113.13 11,185.03 11,242.95 11,255.09 11,255.09
营业利润 1,869.54 6,459.92 7,975.65 9,013.72 9,228.79 9,228.79
加:营业外收入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
利润总额 1,869.54 6,459.92 7,975.65 9,013.72 9,228.79 9,228.79
减:所得税 470.42 1,625.63 2,005.58 2,265.92 2,319.86 2,319.86
净利润 1,399.12 4,834.29 5,970.07 6,747.80 6,908.93 6,908.93
固定资产折旧 2,779.44 8,338.33 8,338.33 8,338.33 8,338.33 8,338.33
摊销 184.08 552.24 552.24 552.24 552.24 552.24
扣税后利息 2,590.73 7,772.18 7,772.18 7,772.18 7,772.18 7,772.18
资产更新 125.11 375.34 375.34 375.34 8,890.56 8,890.56
营运资本增加额 -3,672.42 4,441.49 7,769.86 6,277.73 1,314.80 -
资本性支出 - - - - - -
净现金流量 10,500.67 16,680.20 14,487.61 16,757.46 13,366.31 14,681.11
(四)权益资本价值预测
1、折现率的确定
(1)无风险收益率rf
参照国家近五年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的平均水平,按照十年期以上国债利
率平均水平确定无风险收益率rf的近似,即rf=4.08%。
(2)市场期望报酬率rm
一般认为,股票指数的波动能够反映市场整体的波动情况,指数的长期平均
收益率可以反映市场期望的平均报酬率。通过对上证综合指数自1992年5月21日
全面放开股价、实行自由竞价交易后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指数平均收益率进
行测算,得出市场期望报酬率的近似,即:rm=11.24%。
①βe值,取沪深两市同类可比上市公司股票,以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150
周的市场价格测算估计。参照被评估企业可比的目标资本结构,得到评估对象
162
权益资本预期风险系数的估计值βe=1.0925。
②本次评估考虑到被评估企业在公司的融资条件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等
方面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性所可能产生的特性个体风险,设公司特性风险调
整系数ε=0.05;最终由式(10)得到被评估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re=0.1690。
③适用税率:25%。
④由式(8)和式(9)得到债务比率Wd=0.7211;权益比率We=0.2789。
⑤ 7. 扣税后付息债务利率rd=0.0493。
⑥折现率r,将上述各值分别代入式(7)即有:
r=rd×wd+re×we
=0.0493×0.7211+0.1690×0.2789
=0.08272、经营性资产价值
将得到的预期净现金量代入式(3),得到被评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为
185,473.03万元。
3、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经审计后的报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共计
3,532.47万元。
对于济宁聚能碳素科技有限公司、嘉祥县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鉴于被评
估企业未取得对该类长投对象的控制。本次评估采用报表折算法对该长投对象价
值进行评估。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未考虑股权缺乏流动性等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综上得到被评估企业基准日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为:
I=3,125.69(万元)
4、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企业经营性收益无直接关系的、未纳入
收益预测范围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在计算企业整体价值时应以成本法评估值单独
163
估算其价值。
经调查,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31日,被评估企业账面有如下一些资产(负
债)的价值在本次估算的净现金流量中未予考虑,应属本次评估所估算现金流之
外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1)基准日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C1
①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账面货币资金共计
59,914.48万元,经评估人员核实无误,确认该款项存在。鉴于未来现金流预测中
已考虑货币资金投入,本次评估将基准日账面货币资金作为溢余(或非经营性)
资产。
②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账面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济
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款项共计17,865.87万元,经评估人员核实无误,确认
该款项存在。该类款项主要为借款、工程相关、资产处置等款项,本次评估将其
作为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
③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账面其他流动资产共计
4,912.67万元,经评估人员核实无误,确认该款项存在。该类款项主要为购买的
理财产品、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形成的所得税资产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本
次评估将其作为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
④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账面具有融资性质的应付
票据共计63,800.00万元,经评估人员核实无误,确认该款项存在。鉴于该类款项
与企业未来业务经营无关,本次评估将其作为溢余(或非经营性)负债。
⑤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账面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济
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款项共计1,789.77万元,经评估人员核实无误,确认
该款项存在。鉴于该类款项与企业未来业务经营无关,本次评估将其作为溢余(或
非经营性)负债。
综上,得到基准日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C1:
C1=16,090.89(万元)
(2)基准日非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C2
①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账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共
计310.00万元,评估值为247.69万元,经评估人员核实无误,确认该资产存在,
164
本次评估将其作为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
②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账面固定资产金额共计
5,946.19万元,评估值为7,373.30万元。经评估人员核实无误,确认该资产存在,
本次评估将其作为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
③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账面在建工程共计
4,818.45万元,评估值为4,818.45万元。主要为二期土地建设相关的测绘费及新产
品研发生产对应的在建工程,未来预测中未考虑该资产投入运行所带来的收益,
本次评估将其作为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
④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
准日账面土地使用权2,197.20万元,为济宁辰星碳素有限公司闲置的土地使用权,
评估值为2,556.67万元。经评估人员核实无误,确认该资产存在,本次评估将其
作为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
⑤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企业基准日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共计
341.58万元,系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经评估
人员核实无误,确认该款项存在,本次评估将其作为溢余(或非经营性)负债。
综上,得到基准日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C2:
C2=14,654.53(万元)
将上述各项代入式(4)得到被评估企业基准日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为:
C=C1+C2=16,090.896+14,654.53=30,745.41(万元)
5、权益资本价值
(1)将得到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P=185,473.03万元,基准日长期股权投资
价值I=3,125.69万元,基准日的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的价值C=30,745.41万元代
入式(2),即得到被评估企业基准日企业价值为:
B=P+I+C
=185,473.03+3,125.69+30,745.41
=219,344.13(万元)
(2)根据经会计师审计的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披露,被评估
企业合并范围内少数股东权益账面余额共计1,043.24万元。
165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和资产基础法对济宁
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两家合并范围内的非全资子公司进行了单独估值,下表列
示了少数股权比例及相应估值情况。
单位:万元
少数股东 少数股东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评估价值
权益比例 权益价值
1 济宁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 30% 1,954.14 586.24
2 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 25% 42.50 10.62
合计 1,996.64 596.87
根据式(5)得到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少数股东权益价值为
M=596.87(万元)
该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是在没有考虑控股权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的条件下
得到。
(3)将被评估企业的企业价值B=219,344.13万元,付息债务的价值
D=157,739.57万元,少数股东权益价值M=596.87万元代入式(1),得到被评估企
业的权益资本价值为:
E=B-D-M
=219,344.13-157,739.57-596.87
=61,007.69(万元)
四、评估结果的选取
晨阳碳材作为一家知名度高的预焙阳极产品及煤化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客户关系、销售网络和行业美誉度。收益法评估结果不仅
考虑了上述客户关系、销售网络和行业知名度的影响,也反映了评估对象账面
未记录的企业资质、人力资源、管理团队等无形资产、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产业
链优势带来的价值,收益法相对于资产基础法而言,更能够全面反映拟注入资
产的整体价值。故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确定晨阳碳材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
值更为合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晨阳碳材净资产价值参考
依据。由此得到该企业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61,007.69万元。
166
五、拟收购资产为股权的说明
(一)关于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的说明
本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晨阳碳材 100%的股权,为控股权。
(二)交易标的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晨阳碳材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
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各股东所持有的晨阳碳材股权出资真实、有效,
权属清晰。本次交易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
前置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受到
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167
第六节 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晨阳碳材100%的股权。同时,本次交
易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总额不超
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100%。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晨阳碳材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61,000万
元,烯碳新材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上述标的资产,具体支付对价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持有标的资产股权比例 交易对价(元) 发行股份数量(股)
碳素集团 52.38% 319,523,809.52 40,807,638
宫振 41.49% 253,081,115.65 32,321,981
刘立明 2.47% 15,090,653.06 1,927,286
毛宝金 1.48% 9,013,061.22 1,151,093
巩茂森 1.22% 7,452,789.12 951,824
魏新泉 0.96% 5,838,571.43 745,666
合计 100% 610,000,000 77,905,488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晨阳碳材的100%股权。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为了提高整合绩效,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1,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总金额的100%。
本次配套资金使用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如下:
168
拟使用配套募集资金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中介机构费用 2,010
2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20,682
3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9,308
4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29,000
合计 61,000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1、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8月31日,中联评估采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
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
估结果。
经评估,按照收益法估值,晨阳碳材100%股权的评估值为61,007.69万元,
较 2015 年 8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增 加 39,395.56 万 元 , 评 估 增 值
182.28%。评估详细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五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部分和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
参照该评估结果,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晨阳碳材100%股权的交易价
格为61,000万元。
2、本次交易中的股票发行
本次交易中,烯碳新材拟购买资产应支付的对价由烯碳新材以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
(1)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为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
金、巩茂森、魏新泉。
169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定价基准日均为烯
碳新材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2月4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各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定价依据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确定方式如下: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为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
价的90%,即7.83元/股,最终确定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如在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交易规则作出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应对烯碳新材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
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
整。公司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①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
调整。
②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烯碳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可调价期间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④调价触发条件
170
如出现下列情形,双方同意在经烯碳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相应调整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I、深圳综指(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
日收盘点数相比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8月4日收
盘点数跌幅超过5%;或
II、烯碳新材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
价相比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跌幅超过10%。
⑤调价基准日
烯碳新材决定调价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发布之日。
⑥发行价格调整
当调价触发条件成立时,烯碳新材有权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价
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烯碳新材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5)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合计为61,00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
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为77,905,488股。
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拟发行股份数量(股)
1 碳素集团 40,807,638
2 宫振 32,321,981
3 刘立明 1,927,286
4 毛宝金 1,151,093
5 巩茂森 951,824
6 魏新泉 745,666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合计 77,905,488
注: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一致同意经计算所得的对价股份数为非整数
171
股的,同意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作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调整。
(6)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后
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
(8)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对方认购的股份需进行适当期限的锁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对所认
购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具体承诺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本次
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相关内容。
(9)标的公司过渡期间的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及
其他净资产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持有的晨阳碳材出资额占其各自持有的
晨阳碳材出资额加总后的总出资额的比例来承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向标的
公司补足。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
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损
益。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
割日为当月15日(不含)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烯碳新材承
担由此发生的审计费用。
(10)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
172
效期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止。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发行对象应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烯碳新材2015年11月30日召开
的第九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非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7.83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
的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对价股份数也相应进行调
整。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股份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询价方式确定。
173
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5、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1,000万元。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
发行询价情况确定。
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事项作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6、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7、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本次交易中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向
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若因合锻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则增加
部分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8、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发
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
9、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止。
10、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具有保荐人资格
174
本次交易拟募集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100%的配套资
金,上市公司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聘请长城证券为独立财务顾问,
长城证券具有保荐人资格。
11、募集资金用途
为了提高整合绩效,本次交易拟分别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1,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交易总金额的100%。
本次配套资金使用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如下:
拟使用配套募集资金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中介机构费用 2,010
2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20,682
3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9,308
4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29,000
合计 61,000
(四)募投项目简介
1、30,000 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1)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30,000 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2 项目总投资 20,682 万元
3 项目建设期间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
4 项目实施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济北高科园区(晨阳碳材原厂区内)
5 项目建设单位 晨阳碳材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见本节之“(五)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占地面积41,7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737平方米,建设生产车间、
175
罐区、泵房及配套设施,购置生产、存储设备等375台(套)。
(4)项目投资估算
本项目投资分建设投资及流动资金两部分,项目总投资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额 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1 建设投资 16,640 80.46%
1.1 建筑工程费 2,000 9.67%
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11,000 53.19%
1.3 安装工程费 2,500 12.09%
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00 2.42%
1.5 基本预备费 640 3.09%
2 流动资金 4,042 19.54%
3 项目总投资(1+2) 20,682 100.00%
(5)项目预期收益
项目投产后,对公司经济效益、政府税收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其主要财务
指标与数据如下表所示: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金额 备注
1 年平均营业收入 万元 38,886
2 年平均营业税金及附加 万元 286
3 年平均利润总额 万元 12,058
4 年平均所得税 万元 3,014
5 年平均净利润 元 9,043
6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 % 45.99%
7 项目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 年 3.41 含建设期
8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 43.73%
9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所得税后) 万元 43,192 Ic=8%
综上,上述项目建成以后,在计算期内将年均为公司增加销售收入38,886万
元,增加税后利润9,043万元,项目效益良好。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经营业
绩将得到较大提升。
176
2、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1 项目名称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2 项目总投资 9,308 万元
3 项目建设期间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
4 项目实施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济北高科园区(晨阳碳材原厂区内)
5 项目建设单位 晨阳碳材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见本节之“(五)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占地面积 9,57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690 平方米,建设生产车间及
配套设施,购置生产、存储设备等 89 台(套)。
(4)项目投资估算
本项目投资分建设投资及流动资金两部分,项目总投资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备注 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1 建设投资 7,800 83.80%
1.1 建筑工程费 800 8.59%
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5,500 59.09%
1.3 安装工程费 1,000 10.74%
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00 2.15%
1.5 基本预备费 300 3.22%
2 流动资金 1,508 16.20%
3 项目总投资(1+2) 9,308 100.00%
(5)项目预期收益
项目投产后,对公司经济效益、政府税收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其主要财务
指标与数据如下表所示: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金额 备注
177
1 年平均营业收入 万元 12,741
2 年平均营业税金及附加 万元 137
3 年平均利润总额 万元 5,295
4 年平均所得税 万元 1,324
5 年平均净利润 元 3,971
6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 % 44.81%
7 项目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 年 3.43 含建设期
8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 42.66%
9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所得税后) 万元 18,974 Ic=8%
综上,上述项目建成以后,在计算期内将年均为公司增加销售收入12,741万
元,增加税后利润3,971万元,项目效益良好。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经营业
绩将得到较大提升。
3、上述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环保部门对于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的批复情况
上述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了立项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项目 立项或项目备案文件 投资总额(万元)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
1 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1508020055 20,682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
2 碳纤维项目 1508020053 9,038
针对上述项目的环评批复,2015 年 11 月 6 日,济宁市环保局出具《关于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项目环评办理情况的说明》: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
碳化深加工项目、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已委托环评机构编
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由于山东滨州爆炸事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滨源化学
品有限公司“于山东爆炸事故的通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山东省环保部门暂停审批新建危险化
学品项目,待山东回复省内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后,我局将依法对山东晨
178
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个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因此,根据以上情况说明,标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
在障碍。
4、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正在办理中,该土地使用权将和公司待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一同办理(公司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详见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之“七、晨阳碳材主要资产权属状况、负债与对外担保情况”之“(一)主要资产
的权属状况”),该等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项目所需厂房将采用新建的方式,
按照项目规划,两个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4,026平方米,建筑面积29,427平方米。
5、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效益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业绩承
诺的关系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单独测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交易对方对交
易标的的承诺利润不包括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效益。
(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1、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分析
(1)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和同行业比较情况
标的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较高,偿债压力较大,截止到 2015 年 8 月 31 日,
标的公司简要负债情况如下:
项目 2015.8.31
短期借款 134,203.35
应付票据 69,800.00
应付账款 12,019.12
预收款项 758.49
应付职工薪酬 1,027.15
应交税费 2,455.02
其他应付款 2,871.71
流动负债合计 223,134.83
179
长期借款 11,950.00
长期应付款 11,586.23
专项应付款 1,051.00
递延收益 1,380.67
递延所得税负债 341.58
非流动负债合计 26,309.47
负债合计 249,444.31
流动比率 0.83
速动比率 0.7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91.6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87.82%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达到 87.82%,标
的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有息债务规模合计达到 157,739.58
万元,标的公司长期偿债压力和短期偿债压力都较大。
根据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目前 A 股上市公司无主营业务为预焙阳极的公司,
选择主要产品与标的公司相近的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表: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资产负债率
600516.SH 方大炭素 35.35%
000928.SZ 中钢国际 78.71%
002068.SZ 黑猫股份 69.49%
300064.SZ 豫金刚石 39.92%
002753.SZ 永东股份 10.97%
603688.SH 石英股份 5.05%
平均 39.92%
标的公司 2015 年 8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87.82%,大幅高于同
行业各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行业平均值,继续通过债务融资的方式解
决流动资金需求难度较大。
(2)标的公司财务状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总资产 272,100.20 万元、总负债 249,444.31
180
万元,其中短期借款 134,203.35 万元、长期借款 11,950.00 万元、长期应付款
11,586.23 万元。一方面,标的公司短期负债占比较高,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另
一方面,有息负债合计 157,739.58 万元,2015 年 1-8 月利息支出在 8,908.56 万
元,对标的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拥有货币资金 77,742.19 万元,具体如下
表:
项目 期末余额(万元)
库存现金 389.37
银行存款 22,725.82
其他货币资金 54,627.00
合计 77,742.19
注: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 54,627.00 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4,550.00 万
元,信用证保证金 77.00 万元。
根据上表,标的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主要为承兑汇票保证金,上市公司可用
货币资金余额为 23,115.19 万元。标的公司年收入为 18 亿元左右,其资金安全
持有量至少需要 1.5 亿元左右,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到期银行贷款达 5.5 亿元,
资金压力较大。
(3)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测算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581 号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未
来期间营运资金需求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5 全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及以后
最低现金保有量 17,886.59 18,877.94 20,702.10 22,194.77 22,507.09 22,507.09
存货 18,799.02 19,595.54 21,535.16 23,124.01 23,455.10 23,455.10
应收款项 61,968.08 65,556.76 71,839.84 76,901.25 77,961.33 77,961.33
应付款项 22,068.88 23,003.93 25,280.93 27,146.14 27,534.82 27,534.82
营运资本 76,584.81 81,026.30 88,796.16 95,073.89 96,388.70 96,388.70
营运资本增加额 -3,672.42 4,441.49 7,769.86 6,277.73 1,314.80 -
按上表计算,预计 2016 年-2018 年,公司需累计新增的营运资金需求为
18,489.08 万元。本次标的公司计划使用本次配套资金 29,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可根据运营需要,偿还部分银行贷款,降低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负
181
担,符合行业发展特点及标的公司自身财务状况。
(4)标的公司使用补充流动资金,将参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资金使用成本,相应增加交易对方当年度业绩承诺的金额。
2、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29,990万元用于先进碳材料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1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20,682
2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9,038
(1)先进碳材料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先进碳材料是指在微观尺度(通常达到亚微米、纳米级别,甚至分子水平)
对碳材料进行设计和精深加工而获得的新型碳材料。是在微观层面改变物质本
质属性以实现碳材料崭新、特异功能的过程。先进碳材料的开发通常包括碳材
料微观结构的设计,调整,控制和固定,以及整套加工工艺和装备制造等等多
个方面。
先进碳材料产品通常指锂电池负极材料、高端活性炭、泡沫碳,碳纤维、
碳/碳复合材料,以及最前沿的纳米碳管、石墨烯等等。这些材料通常是近年开
发,对于原料要求极为严格,生产技术水平高,工艺流程复杂,附加值极高。
以石墨烯散热片为例,从石墨粉开始进行加工到生产出一片石墨烯散热片成品
产品附加值提高近百倍。
新材料产业是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国制造 2025》明确提出重点培育和
发展的七个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先进碳材料是新材料产业中未来市场规模巨大
和发展潜力最为突出的几个子行业之一。先进碳新材料具有许多金属材料、高
分子材料、陶瓷材料无可比拟的优良特性。自 2000 年以来,人们已经意识到其
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巨大的经济价值,高性能碳纤维、特种石墨材料、碳/碳复合
材料、石墨烯材料等已经成为产业界公认的战略新兴材料。目前已广泛渗透到
航空制造、航天军工、核能、风能、硬质材料制造、各类电子产品、医药医疗、
特种建筑材料、清洁环保领域、汽车制造、新能源汽车等行业。
182
先进碳材料的制造要以优质的原材料和先进的工艺为基础,高端沥青是开
发和生产先进碳材料必不可少的原料之一。目前,先进碳材料用高端沥青的制
备技术一直被日本、俄罗斯,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所垄断并对中国施行技术
限制和封锁,导致国内高端沥青生产以及以沥青为原料的高端碳材料工业化发
展缓慢。
近年来,随着国家投入和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在提倡科技创新、高端制
造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先进碳材料用高端沥青以及相应的烯碳化产品的需求
将迅速攀升,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2)产品市场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好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主要生产高纯沥青、人
造石墨负极材料、高软化点沥青、球状活性碳四种产品。
类别 募投产品 属性 应用
沥青纯度高,杂质(QI等) 高端碳材料原料,高端碳材料浸渍
高纯(浸渍)沥青
含量少 补强等
高端 高纯,挥发分少、粘结性好、
沥青 高软化点沥青 成焦率高,重要指标软化点 高端碳材料原料,负极材料包覆等
原料 高达250-300℃
中间相含量高,品质好,性 生产制备中间相碳微球,高导热碳
中间相沥青
质稳定 纤维,高性能碳/碳复合材料等
烯碳化石墨负极 烯碳化后产品倍率性能、循 手机,电脑等消费类电子产品,新
材料 环性能突出,低温性能优异 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等
超高比表面积,吸、脱附速 主要应用于医疗药物载体,血液透
先进
球形活性碳 度快,高吸附性,再生性能 析材料,高性能空气,水净化材料
碳材
好 等
料
烯碳化后碳纤维石墨晶相
烯碳化高性能碳 航天飞机,卫星,导弹,火箭,飞
结构好,到高热导电率高,
纤维 船,军用飞机等结构材料
耐高温,高强度
晨阳碳材该类高端沥青原料和先进碳材料多种产品突破国外技术封锁,填补
国内空白,具体介绍如下:
高纯沥青主要作为先进碳材料浸渍剂,用于高功率和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等
静压石墨、细结构石墨、碳碳复合材料生产的浸渍工序,也是生产高科技碳产品
如航空航天用结构功能材料、针状焦、高端锂电池负极材料的原料,在先进碳材
料的制备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83
目前,我国暂没有先进碳材料制造专用的高纯沥青原料,主要依赖进口,国
内高纯沥青的需求总量每年在17万吨以上。
高软化点沥青是以高纯沥青为原料经过再次纯化、氧化聚合加工而成的产
品,主要解决了部分高端碳材料原料沥青聚合程度与软化点低的问题,主要应用
在锂电池负极材料包覆及生产保温材料、通用级沥青碳纤维、碳/碳复合材料、
多孔碳吸附材料,高性能隔热碳材料等。2014年,我国碳纤维用沥青材料消耗量
在2万吨左右,加上其他方面的应用,我国高软化点沥青每年的需求量至少在2
万吨以上。
球状活性炭(SAC)一种球形度好,强度高,杂质含量极低,超高比表面积,
表面易于改性的一种先进碳材料。它是由日本、美国、西德、前苏联等工业发达
的国家于上世纪末期首先研制开发的一种新型高端活性炭材料,应用于对活性炭
吸附性能、再生性能等要求较高的环保净化、医药医疗、航天军事、高端电子生
产等领域,主要用作血液透析材料、动物医药、药物载体、催化剂载体、防化服
填充物、高端或极端条件下水净化和空气净化,下游应用非常广泛,由于国外技
术封锁,导致我国每年潜在需求量难以估量,至少在千吨级以上。
石墨负极材料是锂离子电池重要的组成部分,负极材料的性质严重影响和制
约着整个锂电池的性能。由于电动汽车销量的爆发式增长,人造石墨负极材料需
求量暴涨,2014年我国负极材料消耗约5万吨,下游应用的爆发式增长,带动上
游原材料市场需求暴增,目前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供不应求,其缺口在2万吨以上,
其需求量未来几年将保持至少20%的高速增长。
中间相沥青是沥青经过改性处理后形成的光学各向异向性液晶态沥青,又称
炭质中间相,本次募投项目之中间相沥青是多种高导热,高导电,耐烧蚀等碳材
料的必要原料,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高性能中间相沥青基碳纤维主要应用在航天军
工方面,如航天飞机鼻锥、翼尖、货舱门、机械臂、人造卫星、火箭导弹鼻锥、
壳体、喷管喉衬、导弹发射筒、战斗机壳体等。民用用途包括飞机刹车片、高端
汽车刹车材料、飞机摩擦造件部分功能部件、电子器件散热片等。目前高性能中
间相沥青基碳纤维的产能较低,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而且军工和
高端民用市场此类产品价格较高,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
184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量较大,前景广阔。
(3)有利于晨阳碳材优化产品结构,发挥技术优势
晨阳碳材目前已初步形成煤焦油深加工多条产业链,煤焦油中的轻质组分深
加工成苯酐、塑料增强剂、染料分散剂、高端染料前驱体等产品;重质组分制成
蒽油、炭黑油,延伸至高端炭黑制品;沥青产品初加工转化成多种预焙阳极产品;
沥青深加工将制备成高纯沥青,高软化点沥青等高品质碳材料原料,再进一步向
下游深度开发至碳纤维、活性炭、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等碳材料制品。晨阳碳材经
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已经在高端沥青和部分关键先进碳材料的生产技术上实现突
破,并已具备大规模生产的能力。
本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丰富和延伸晨阳碳材的产业链,优化公司的产品结
构,并发挥公司的技术优势,加快上市公司在先进碳材料行业中的战略转型,提
高晨阳碳材及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
(六)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自上市以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的规定,制订了以《公司章程》为
核心的一系列内部规章和管理制度,形成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
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管理制
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对募
集资金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
金专款专用。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配套募集资金将以上述制度为基础,进行规范化
的管理和使用,切实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防范相关风险、提高使用效益。
(七)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185
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
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
过 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10 亿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将一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2、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
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
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 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
不超过 30%。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重组完成新型碳材料项
目建设和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金额为 29,000 万元,
占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47.54%,不超过 50%。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
使用安排符合上述规定。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
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
以兼任保荐机构。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已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规按非公开发行
来进行定价;上市公司聘请长城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保荐人资格。
4、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
186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
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
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
务状况相匹配等。募集配套资金采取锁价方式发行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选取锁
价方式的原因,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发行对象
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本节“(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已进行了分析和披露。
因此,公司本次配募集资金资符合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发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
资的相关文件的要求。
(八)本次发行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对比
根据上会为本公司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15】3791号),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本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项目 实现数 备考数 增幅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352,994.04 661,366.71 87.36%
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208,417.09 461,945.37 121.64%
营业收入(万元) 144,576.95 198,325.46 37.18%
利润总额(万元) 76,677.95 189,468.10 147.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917.64 4,474.77 133.3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90.11 3,019.21 117.19%
2015 年 8 月 31 日/2015 年 1-8 月
资产总额(万元) 362,753.91 659,596.35 81.83%
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222,946.83 466,046.68 109.04%
营业收入(万元) 139,807.07 194,175.84 38.89%
利润总额(万元) 165,027.18 342,998.55 107.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7,688.53 -35,332.88 -27.6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7,135.79 -32,751.79 -20.70%
注:交易完成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未考虑本次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
(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87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
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足,公司计划采
取自有资金积累、债务融资等补救措施,具体如下:
1、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增加自身利润积累,从而留存更多的利
润增加自身资金;
2、以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部分资金需求。
(十)募集配套资金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中联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晨阳碳材全部股东权益进
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了收益法评估结果。预测现金流中,不包含募集配套资金
投入带来的收益。
(十一)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
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
形;
3、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察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
188
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碳素集团和宫振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3.11%和
2.47%股份,宫振为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此交易完成后宫振将直接和间接持
有上市公司5.58%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宫振和碳素集团为上市公
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数据,晨阳碳材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
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项目 资产总额(万元) 资产净额(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晨阳碳材100%股权(a) 240,939.35 61,000.00 177,971.37
烯碳新材(b) 362,753.91 139,807.07 165,027.18
比例(c)=(a)/(b) 66.42% 43.63% 107.84%
注:晨阳碳材的资产净额指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取值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的成交金额。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不构成借壳
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154,832,011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完成后,按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公司的总股本预计将达到
1,310,642,990股,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银基集团 130,189,267 11.27% 130,189,267 9.93%
其他股东 1,024,642,744 88.73% 1,024,642,744 78.18%
189
碳素集团 - - 40,807,638 3.11%
宫振 - - 32,321,981 2.47%
刘立明 - - 1,927,286 0.15%
毛宝金 - - 1,151,093 0.09%
巩茂森 - - 951,824 0.07%
魏新泉 - - 745,666 0.06%
不超过 10 名特
- - 77,905,491 5.94%
定投资者合计
合计 1,154,832,011 100.00% 1,310,642,99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银基集团的持股比例由本次交易前的11.27%
变为9.93%,银基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刘成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本公司控股东银基集团、实际控
制人刘成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190
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2015年11月30日,本公司与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
新泉及晨阳碳材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定
价依据、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交割安排等事项做出了约定,该等协议的主要内容
如下:
(一)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标的为晨阳碳材100%股权。标的资产的价格将由本次交易各方根据中
联评估为天晨阳碳材出具的中联评报字【1581】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净
值作为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
结果作为晨阳碳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最终评估结论。以2015年8月31日为基准
日,晨阳碳材100%股权评估值为61,007.69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晨阳碳材100%
股权作价61,000.00万元。
(二)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对价由烯碳新材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进行,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持有标的资产股权比例 交易对价(元) 发行股份数量(股)
碳素集团 52.38% 253,081,115.65 40,807,638
宫振 41.49% 15,090,653.06 32,321,981
刘立明 2.47% 9,013,061.22 1,927,286
毛宝金 1.48% 7,452,789.12 1,151,093
巩茂森 1.22% 5,838,571.43 951,824
魏新泉 0.96% 319,523,809.52 745,666
合计 100% 610,000,000.00 77,905,488
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五节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三、本次
发行股份的具体方案”。
(三)标的资产和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91
1、交割条件
本次交易各方确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交割以及非
公开发行股份交割应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有权方豁免为前提:
(1)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已经以书面形式向上市公司充分、完整披露晨阳
碳材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协议有关或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
的信息等;且未保留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或履
行的信息。交易对方保证除已向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外,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
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前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
存在因违反工商、外汇、税收、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等
部门的规定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2)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正常经营,其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3)晨阳碳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在过渡期内未发生变化,不存在
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认股权利的情形。
(4)除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已经向上市公司披露的事项外,在过渡期内,
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不利变化或可能影响本次交
易的其他事项;除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外,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未处置其主要资产
或在其主要资产上设置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未发生或承担任何重大债务。
(5)在过渡期内,除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记载的债务之外,
若标的资产发生了其他现实、或有的债务、对外担保等事项,且上述事项达到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须事先通知上市公司,否则交易对方应对上述事项对标
的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各方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做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交割履行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交易对方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交易后三十(30)日内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192
标的资产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即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成为晨阳碳材的股东并拥有晨阳碳材
的全部股权。交易对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进程的需要,在本次上述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配合上市公司将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且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完成后,各
方应在三十(30)日内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交割,即在上述期限内到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
(四)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上市
公司享有;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成员按照其各自持有的晨阳碳材出
资额占其各自持有的晨阳碳材出资额加总后的总出资额的比例来承担,并且应于
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补足。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
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
月15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不
含)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烯碳新材承担由此发生的审计费
用。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
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承诺晨阳碳材2015年、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00万元、4,900万元、6,000万元和
6,800万元。
上市公司应当在盈利承诺期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公司实际实现
的净利润(以下称“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业绩承诺方承诺,若盈利承诺期标的资产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
诺数,则业绩承诺方须就不足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业绩补偿方式,各
193
方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另行签署相关《盈利
承诺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同时,如果盈利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超过承诺业绩,则上市公司同意按照
累计实际净利润在按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剩余部份的20%为限,作为奖金奖励
给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具体奖励
方式,各方将在《盈利承诺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六)陈述、保证及承诺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1)上市公司保证拥有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履行《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上市公司保证签署和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会 (a)导致违
反以上市公司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约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
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b)导致违反任
何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法律。
(3)上市公司同意对交易对方由于任何上市公司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失实
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1)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证拥有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履
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义务的所有权利和授权。
(2)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证签署和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会
(a)导致违反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导致违反以交易对
方或标的公司中的任何一个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约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
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c)
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交易对方或标的公司的法律。
(3)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证其目前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潜在的对其签署
和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争议、诉讼、仲裁、行政
194
处罚或行政调查程序。
(4)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证已向上市公司真实、完整披露了标的资产的
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保证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标的资产、标的公司及其
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均系合法取得并拥有,不存在可能导致标的资产、标的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
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证标
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使用该等资产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果有第三方
对于标的资产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存在其他权利主张,交易对方保证有
能力自行将该等他项权利的主张及时予以消除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5)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证其提供的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料真实、
有效、完整、准确,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
时不存在账外资产,不存在账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
他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对于未向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的任何负债、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有权部门或权利人在任何时候要求标的公
司或其子公司补缴,或对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处罚,或向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追
索,交易对方将全额承担该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
得向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6)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证标的公司截至基准日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的反映了标的公司在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7)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承诺并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其客户、供
应商等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系真实交易,不存在其他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8)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交割日在社保及
公积金缴纳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并交纳应缴税款,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偷税、漏税或欠缴税的情况;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未依法缴纳或支付
的税负、政府收费、强制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员工福利(已在账上计提
的部分除外),有权部门或权利人在任何时候要求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补缴,或
195
对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处罚,或向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追索,交易对方将全额承
担该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得向标的公司或其子公
司追偿,保证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9)交易对方保证并承诺,截至交割日,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之上
不存在任何质押、信托、代持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等限制,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
任何争议或纠纷。
(10)交易对方承诺,如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的任何自
有、租赁物业存在权属不清晰或任何权属纠纷导致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需承担赔
偿、处罚、搬迁、办证等支出及费用的,交易对方将全额承担该部分支出及费用,
且在承担后不向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会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交易对方承诺并确保标的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取
得现有土地的产权证书;交易对方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生产经营使
用的主要厂房全部的产权证书。若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任何损失
的由交易对方全额承担。
(11)交易对方应当促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a)在正
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主营业务;(b)为
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尽最大努力维护用于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
护与客户、供应商、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同时,交易对方应当促
使标的公司不得(a)分配任何红利或进行其他分配;(b)制定任何股权计划、股权
激励计划;(c)从事任何非属主营业务的业务;(d)放弃任何重大权利;(e)处置
其重要资产和技术。
(12)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均(a)遵守其章程和所
有适用法律的规定,及(b)已适当获得并持有开展目前业务所需的一切许可、批
准等经营资质和政府批准或备案手续。每份经营资质和批准或备案手续皆完全有
效,不存在未决的或潜在的法律程序会导致任何经营资质和批准或备案手续被撤
销、终止、中止或修改。
(13) 其他保证、承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及承
诺同时包括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向上市公司出具的其他说明、承诺函等文
196
件。
(14)若标的公司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发生任何事项,导致交易对方在《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承诺与事实不符的,交易对方应及时
通知上市公司。
(15)交易对方方同意对上市公司由于任何交易对方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失
实而遭受的损失按其目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16)标的公司同意对上市公司由于任何交易对方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失实
而遭受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七)任职期限承诺以及竞业禁止承诺
1、任职期限承诺
为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交易对方承诺并
保证:在本次交易交割前,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的原核心团队成员应与晨阳碳材
签订不短于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并由原核心团队成员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在
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后5年内,非经上市公司同意,不主动从晨阳
碳材离职。
2、竞业禁止承诺
交易对方确保标的公司的原核心团队成员向上市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至其离职后24个月内,除在晨阳碳材担任职务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
与上市公司或晨阳碳材相类似的业务;不在同上市公司或晨阳碳材存在相同或者
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在为晨阳碳材工作之外以上
市公司或晨阳碳材的名义为上市公司和晨阳碳材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
服务。交易对方确保公司的原核心团队成员完成本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内,交易对方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以任何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从事、
参与、协助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任何与标的公司届时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
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标的公
197
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不得在同标的公司存
在相同或者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以标的公司以
外的名义为标的公司现有客户提供服务。如届时交易对方的附属企业仍存在与标
的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业务或拥有该等业务资产,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该等同类营业的经营状况、经营收益或业务资产的资产状况,并根据
上市公司的决定,按照如下方式分别处理:
1、如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决定收购该等企业股权或业务资产的,交易对方
应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以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方式将该等同类营业或资产转
移至标的公司;
2、如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不予收购的,交易对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清理、
注销该等同类营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关联方。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应立即停止与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构成竞争之业
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标的公司及烯碳新
材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指标及利润分
配原则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盈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安排约定如下:
(1)标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暂定 5 名,其中 3 人由上市公司推荐,2
人由交易对方推荐,并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当选。
(2)标的公司设监事会,由上市公司提名 2 名,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当选,另外 1 名职工监事由有标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上市公司推荐财务和业务人员各一名到标的公司分别担任财务总监和业务
副总协助标的公司扩大业务工作及与上市公司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各方同意,在盈利预测补偿期结束前,有关标的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关联
交易等事项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
198
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如因交易对方原因,标的公司违反本条约定,
上市公司可以要求交易对方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含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
日(含当日)期间,晨阳碳材不进行利润分配。晨阳碳材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
向上市公司作出的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但如果晨阳碳材有重大投资和资本性支出计划时,可与上市公司
协商减少现金分红比例。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聘
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如因交
易对方原因,标的公司违反本条约定,上市公司可以解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并要求交易对方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聘
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如因交
易对方原因,标的公司违反本条约定,上市公司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交易对方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出现违反上市公司
规定的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上市公司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交易对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同意提名宫振在交易对方盈利承诺
期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各方同意,交易对方盈利承诺期内(即 2015-2018 年),上市公司如拟转让
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股权的,碳素集团和宫振拥有在同等价格下的优先受让权。
上市公司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碳素集团及宫振,碳素集团及宫振在接到书
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
各方同意,在盈利承诺补偿期限内,非经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双方协商一致,
不得转让晨阳碳材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秘密,不得调用晨阳碳材工程技术人员从
事与晨阳碳材正常运营无关的工作。
199
各方同意,在盈利承诺补偿期内,不变更晨阳碳材的注册所在地。
上市公司保证在交易对方盈利承诺期内(即2015-2018年),不得占用标的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使用的营运资金。运营资金的具体数额以本次交易评估测
算的晨阳碳材正常营运资金金额为准。在不影响标的公司实现盈利承诺的前提
下,如果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同意上市公司调度标的公司的其他资金,需按照标
的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占用费。
(九)锁定期
本次向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发行的股份自发
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为使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盈利承
诺补偿协议》具有可操作性,交易对方同意其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按如下方式解除限售:
(1)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30%;
(2)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60%;
(3)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100%。
解禁股份前需要等待前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要补偿,
如需补偿则解禁的股份需先扣除以前年度因未达到承诺利润和减值测试而已经
执行补偿的股份。
烯碳新材向晨阳碳材股东发行股份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
要求执行。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即构成违约。交
200
易对方同意,若交易对方违约,则交易对方各方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交易对方有义务保证公司管理团队稳定,保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
定的核心团队成员完成任职期限。在任职期限内如核心团队成员离职人数大于 2
名,离职人员达到 2 名后每超过 1 名核心团队成员离职,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交易
对方应向标的公司支付违约金。
为避免歧义,协议约定的核心团队成员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
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标的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及因上市公司或
标的公司董事会解聘的,不视为违反其任职期限承诺。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
赔偿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应限于守
约方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不应包括任何间接损害、惩罚性损害赔偿或可预期
收益损失。
非因交易各方的过错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成,交易各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
责任。
如因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如造成守约方的损失的,守约方有追偿的权利。
(十一)合同的生效、解除、修改及补充
1、成立及生效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不可撤销之协议,经各方签章并经各方授
权代表签署后成立。
(2)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上市公司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商务部完成对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
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2、解除
(1)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
书面形式解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
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
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单方解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3)如任何一方在过渡期内违反其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
承诺补偿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终止本次交易,同时有权要求对方连带赔偿包括但不限
于为筹划本次交易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实际经济损失。
3、修改及补充
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经各方协商一致,以书
面方式进行,并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方可生效。
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11月30日,烯碳新材与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
魏新泉签署了《盈利承诺补偿协议》,该等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承诺净利润及计算标准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项下标的公司的盈利承诺期限为 4 年,即 2015、2016、
2017 和 2018 年度(以下称“利润承诺期”)。
各方确认,根据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
评估,标的公司拟实现的净利润数为:
(1)标的公司 2015 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
母公司利润为准)为 3,500 万元;
(2)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数(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分别为 4,900 万元、6,000
万元和 6,800 万元。
认购人承诺标的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2015 年度以不扣除非
202
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2016-2018 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数),否则认购人应按照《发行股份及
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各方同意,利润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资产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
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
定。
(二)盈利预测补偿
利润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
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认购人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认购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
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间内各期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总价
格÷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即 7.83 元)–已补偿股份数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数或零时,按零取值,即已补偿的股份不冲
回。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补偿数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拟将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办理质押的,必须事先
经过上市公司同意。
(三)减值测试补偿
在利润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甲乙双方均认可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
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认购人应另行
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
-在盈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补偿股份总数。
203
如果上市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则此处“本次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
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四)补偿措施
在利润承诺期内,认购人首先以股份方式补偿,若认购人截至当年剩余的上
市公司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为认购人剩余的上市公司股
份数,或出现无法用股份方式补偿的情形的,则当年应补偿股份金额的差额部分
由认购人以现金进行补偿。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认购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认购人剩余的上市公司
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就现金补偿部分,认购人应当于补偿金额
确认后 3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现金。
如果上市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则此处“本次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自《盈利承诺补偿协议》成立之日起至补偿实施日,若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
红的,则当期应补偿股份在上述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股份赠送给
上市公司。
认购人内部按照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
有的标的公司出资总额的比例分担《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且各
认购方对其中任一方应承担的前述补偿义务均负有连带责任。
在发生《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第二条或第三条约定的补偿事项时,就股份补
偿部分,认购人应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对价回购并注销。如果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回购方案。就现金补偿部分,认购人应补偿的现金,应当于补
偿金额确认后 3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现金。
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确定之日(指当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
204
销前,认购人就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如果上市公司在获得补偿前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则应补偿
的股份数应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1+
转增比例)。如果上市公司在获得补偿前有现金分红的,按照《盈利承诺补偿协
议》第二条或第三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
益,应随补偿赠送给受补偿方。
认购人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时,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计算,
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五)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以及因标的
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即补偿金额应以业绩承
诺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为限。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未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
诺净利润数或利润延迟实现的,上市公司与认购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
式对补偿数额予以调整:
(1)发生《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签署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
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罢工、恐怖袭击等社会性事件,导致标的公司发生重大
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
(2)如国家颁布新的宏观调控政策或者相应的产业限制等政策性的变动,对
标的公司的利润造成影响的。
(3)因上市公司原因导致标的公司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有权
部门或权利人在任何时候对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权利主张等其他对标的公司
的利润造成影响的事项。
(六)达到承诺业绩后的奖励
若晨阳碳材在补偿期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际利润数超过晨阳碳
205
材累计预测利润数,利润承诺期满后,上市公司同意将超额部份在按规定计提法
定公积金后剩余部份的 20%为上限的现金用于奖励晨阳碳材届时在职的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团队”),具体奖励方案
由晨阳碳材董事会提出,报烯碳新材董事会批准,由晨阳碳材在代扣个人所得税
后分别支付给届时尚在晨阳碳材任职的管理团队成员,上述奖励应于晨阳碳材减
值测试完成后 1 个月内(且不晚于盈利补偿期间届满后 6 个月)计算并支付完成。
上述奖励实施完成后,标的公司的业绩仍应不低于《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中
关于利润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为准)的要求。
206
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要求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晨阳碳材 100%股权,晨阳碳材是一家人造碳材料及
其深加工、高端沥青及先进碳材料进行深入研发及应用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
预焙阳极、炭黑油、改质沥青、浸渍沥青、碳纤维等先进碳材料。本次并购符
合国家相应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
款的决定》的规定,新建的独立预焙阳极项目年产须在 10 万吨以上,2013 年
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铝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禁止建设 15 万吨以下的独立铝用
炭阳极项目。晨阳碳材目前有两条预焙阳极生产线,分别为年产 15 万吨预焙阳
极生产线和年产 30 万吨预焙阳极生产线,符合上述要求。
炭黑油、改质沥青属于煤焦油深加工产品,公司煤焦油年加工能力 30 万吨,
同时公司将煤焦油加工产品改质沥青进一步精深加工成浸渍沥青、碳纤维等高
端碳材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订本]》等相关产业
政策鼓励发展的产品。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投资项目线获得济宁市环保局批复,生产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公司内部污水处理后循环使用,废气经处理合格后
排放。2015 年 9 月 15 日,济宁市任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山东晨阳新型
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证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晨
阳碳材能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能严格遵守
207
各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无
环境污染事故和信访案件发生。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日,本次交易标的合法拥有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方面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尚有 37,700 平米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
中,相关情况详见“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晨阳碳材主要资产权属状
况、负债与对外担保情况(一)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
除此之外,标的公司经营用地均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本次交易标的合
法拥有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不存在反垄断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
定》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要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取得其关于本次交易经营者
集中事项的审查意见,上市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向商
务部反垄断局提交经营者集中审查申请。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公司晨阳碳材在
其所在行业不存在垄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从事的各项业务均不
构成行业垄断行为。本次重组不存在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他
反垄断行政法规的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法规,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154,832,011股,其中银基集团持有11.27%,
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按股份发行上限计算,烯碳新材持股比例变
为9.93%,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刘成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
208
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
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按股份发行上限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310,642,990
股。烯碳新材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将依据标的
资产价格,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确定。
(三)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由本次交易各方在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经交易各方确认,晨阳碳材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协商确定为61,000万元。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同行业收购案例
中标的公司的估值情况进行对比,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
标合理,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烯碳新材第九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7.83元/股,不低于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烯碳新
材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易各方约定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7.8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 7.83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烯碳新材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
209
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晨阳碳材 100%的股权。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交易对方依法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烯碳新材转让标的资产,烯碳新材以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现金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双方于交割日办理目标资产的交
割手续;目标资产交割完成后,烯碳新材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登记以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
更登记)。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
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
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标的
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出现
交易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
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10
本次交易前,烯碳新材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
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之一,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公开透明。本
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说明
本次交易前后,银基集团为烯碳新材的控股股东,刘成文先生为烯碳新材
的实际控制人,烯碳新材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范的“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不适用第十三条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将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有利于优化完善
上市公司的业务结构,扩大上市公司盈利空间,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保
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质量优良,盈利能力良好,本
次交易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
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
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公司与标的公司晨阳碳材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公司与交易
对方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之间也不存在关联交
211
易。
根据交易标的作价及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宫振和
碳素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58%股份,宫振为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此本
次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现有股东宫振单独以及连同碳素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宫振和碳素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
新增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本次交易
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方面的合规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
续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不会因本次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为规范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并避免同业竞争,为维护烯碳新材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烯碳新材及标的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交易标的
控股股东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宫振出具了《关于规范相关交易的承诺函》和
《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以保障上市公司不会因为此次交易增加关联交易和
产生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方
面未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烯碳新材 2014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出具了大信审字[2015]第 11-00193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
满 3 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
212
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
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标的
公司晨阳碳材是一家人造碳材料及其深加工、高端沥青及先进碳材料进行深入
研发及应用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预焙阳极、炭黑油、改质沥青、浸渍沥青、
碳纤维等先进碳材料,标的资产属于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各方在已签署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对资产过户和交割作出了明确安排,在各方严格履行
协议的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
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六)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
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
茂森、魏新泉不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提
高盈利能力并减少市场波动风险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获
得标的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品,进一步增强公司在碳材料相关领域的
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产品种类的丰富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现有的业务结构,促进行业整合、转
型升级,发行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213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
用意见、相关解答要求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使用意见第 12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
金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
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
核;超过 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本次重组交易拟募集配套融资 61,000 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价格总金
额为 61,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占拟购买资产价格总金额的比例为 100%,
募集配套资金未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价格总金额的 100%。
2、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
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 30%。
本次配套资金使用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如下:
拟使用配套募集资金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中介机构费用 2,010
2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20,682
3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9,308
4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29,000
合计 61,000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重组完成新型碳材料
项目建设和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金额为 29,000 万元,
占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47.54%,不超过 50%。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
使用安排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
214
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
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标的公司募投项目建设、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符合相关规定。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烯碳新材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
形;
3、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不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5、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215
第九节 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定价依据
(一)本次交易标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出具的
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联评报字【2015】第1581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
年18月31日,晨阳碳材净资产按照收益法的评估值为61,007.69万元,按照资产基
础法的评估值为41,992.16万元。资产评估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标的资
产评估情况”。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晨阳碳材100%股权的交易价格按照收益法
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确定为61,00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股份定价依据
1、向交易对方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情况
本次股份发行的定价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要求,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7.83元/股,不低于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即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4日)股票交易均价
的90%(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向其他特定投资者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定价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公司确定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价格为不低于7.83元/股,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
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216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本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原则和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
行价格按照《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二、本次交易标的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一)从交易标的相对估值角度分析定价合理性
1、本次交易晨阳碳材作价市盈率、市净率
本次交易中晨阳碳材100%股权作价61,000万元。根据瑞华为晨阳碳材出具的
《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37050011号),晨阳碳材的相对估值水平如下:
项目 数据
2015年1-8月净利润(万元) 2,064.11
承诺2016年净利润(万元) 4,9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万元) 21,712.13
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万元) 61,007.69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万元) 61,000.00
交易静态市盈率(倍) 17.43
交易动态市盈率(倍) 12.45
交易市净率(倍) 2.81
注:交易静态市盈率=交易对价/标的公司交易当年度承诺净利润;交易动态市盈率=交易对价/标的公司交
易下年承诺净利润
2、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市净率
截至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31日,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所属碳
材料相关行业和从事炭黑生产的上市公司中先剔除市盈率、市净率为负值以及市
盈率高于100倍的公司,然后保留和晨阳碳材处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同行业上
217
市公司估值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市净率 市盈率
600516.SH 方大炭素 2.38 48.96
000928.SZ 中钢国际 4.17 54.05
002068.SZ 黑猫股份 2.68 38.38
002753.SZ 永东股份 5.79 49.66
603688.SH 石英股份 3.15 57.30
300064.SZ 豫金刚石 3.96 94.32
平均数 3.69 57.11
注:数据来源为 iFind
2015 年 8 月 31 日,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为 57.11 倍,平均市净率为
3.69 倍,本次交易对价对应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作价合理、公允,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结合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分析本次交易标的定价的公允
性
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上市公司的动态市盈率为 321.45 倍,本次交易晨
阳碳材动静态市盈率为 17.43 倍、按 2016 年承诺净利润计算的动态市盈率为
12.45 倍,动态市盈率和静态市盈率均显著低于上市公司的市盈率。
(三)从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角
度分析本次定价合理性
通过本次交易将增强本公司盈利能力和可续发展能力,具体影响见“第十节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之“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
趋势分析”。因此,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角度
来看,交易标的定价是合理的。
三、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定价的相关意见
218
(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定价的相关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公
司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
下: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中联评估及
经办评估师与公司、烯碳新材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
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
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
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
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
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
产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标
的评估定价公允。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定价的相关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仔细阅读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本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重组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其独
219
立判断,对本次交易评估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拟购买的标的资产
进行审计、评估。其中,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以及合法合格的评估资质,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20
第十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财务情况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 2013 年、2014 年审计报告和 2015 年 1-8 月份财务报表(2015
年 1-8 月份数据未经审计),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资产、负债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352,961.69 362,753.91 339,530.84
负债总额 209,000.13 222,946.83 172,263.70
所有者权益 143,961.56 139,807.07 167,267.14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43,961.56 139,807.07 167,267.14
资产负债率 59.21% 61.46% 50.74%
2013 年末、2014 年末、2015 年 8 月末,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0.74%、61.46%和 59.21%。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及变动分析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资产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41,135.50 11.65% 57,922.27 15.97% 6,066.42 1.79%
交易性金融资产 523.34 0.15% 76.62 0.02% 1,235.28 0.36%
应收票据 8.70 0.00% 10.76 0.00% - -
应收账款 10,364.61 2.94% 12,768.06 3.52% 11,196.69 3.30%
预付账款 40,009.03 11.34% 15,491.13 4.27% 39,753.83 11.71%
其他应收款 17,362.65 4.92% 12,773.83 3.52% 17,955.66 5.29%
存货 143,784.71 40.74% 142,904.56 39.39% 136,962.08 40.34%
221
其他流动资产 6,552.72 1.86% 6,552.72 1.81% 913.95 0.27%
流动资产合计 259,741.25 73.59% 248,499.95 68.50% 214,083.91 63.05%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20,618.45 5.68% - -
长期股权投资 88,517.82 25.08% 82,543.71 22.75% 119,177.89 35.10%
固定资产 254.16 0.07% 306.79 0.08% 514.76 0.15%
在建工程 45.21 0.01% 45.21 0.01% - -
无形资产 10.27 0.00% 11.00 0.00% - -
投资性房地产 - - 5,659.40 1.56% 5,549.94 1.63%
长期带摊费用 39.94 0.01% 31.50 0.0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353.04 0.10% 1,037.90 0.29% 204.34 0.06%
其他非流动资产 4,000.00 1.13% 4,000.00 1.1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93,220.44 26.41% 114,253.96 31.50% 125,446.93 36.95%
资产总额 352,961.69 100.00% 362,753.91 100% 339,530.84 100%
2013 年末、2014 年末和 2015 年 8 月末,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
339,115.56 万元、362,753.91 万元和 352,961.69 万元。
2013 年末、2014 年末和 2015 年 8 月末,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中流动资产占
比较高,分别为 63.05%、68.50%和 73.59%,主要为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和存
货。由于上市公司处于业务转型期,公司流动资产中的存货主要为房地产开发
成本和开发产品,预付账款为材料贸易业务的预付款项。
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报告期各期末,非流动资产占上市
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6.59%、31.50%和 26.41%。
2、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负债结构及变动分析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负债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5.08.31 2014.12.31 2013.12.31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9,000.00 4.31% 11,000.00 4.93% 30,000.00 17.42%
应付票据 48,500.00 23.21% 48,160.00 21.60% 240.00 0.14%
222
应付账款 5,429.29 2.60% 7,324.45 3.29% 13,408.42 7.78%
预收款项 10,866.47 5.20% 8,091.12 3.63% 17,159.16 9.96%
应付职工薪酬 80.84 0.04% 71.79 0.03% 45.88 0.03%
应交税费 7,184.75 3.44% 9,320.18 4.18% 17,046.39 9.90%
应付利息 4,284.78 2.05% 1,272.15 0.57% 1,582.27 0.92%
应付股利 40.80 0.02% 2,357.39 1.06% 40.80 0.02%
其他应付款 48,680.49 23.29% 50,513.97 22.66% 23,098.83 13.41%
一年内到期的
54,932.70 26.28% 54,835.78 24.60% 2,000.00 1.16%
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189,000.13 90.43% 192,946.83 86.54% 104,621.76 60.7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20,000.00 9.57% 30,000.00 13.46% 13,000.00 7.55%
应付债券 - - - - 54,641.95 31.72%
非流动负债合
20,000.00 9.57% 30,000.00 13.46% 67,641.95 39.27%
计
负债合计 209,000.13 100.00% 222,946.83 100.00% 172,263.70 100.00%
(1)负债规模分析
2013 年末、2014 年末和 2015 年 8 月末,上市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172,263.70
万元、222,946.83 万元和 209,000.13 万元。其中,2014 年末,公司负债总额比
2013 年末增长了 29.42%,主要系因公司 2014 年材料贸易业务规模扩大,应付
票据增加所致;2015 年 8 月末,公司负债总额比 2014 年末下降 6.26%,主要系
偿还部分长期借款所致。
(2)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2013 年末、2014 年末和 2015 年 8
月末,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0.73%、86.54%和 90.43%,主
要由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构成,截至 2015 年 8 月
末,公司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
分别为 23.21%、23.29%和 26.28%,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原沈河区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土地收储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主要为应付公司债
券,已于 2015 年 11 月兑付完毕。
3、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
223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情况如下: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 1.37 1.29 2.05
速动比率 0.61 0.55 0.74
资产负债率 59.21% 61.46% 50.74%
注: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①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②速动比率=(期
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③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流动比率及资产负债率均处在较为合理的水平,由于
仍有金额较大的房地产业务存货,造成报告期内上市公司速动比率较低。
上市公司正处于业务转型过程中,将逐渐退出房地产领域,并引入优质的
烯碳产业相关资产,通过房地产业务处置和新业务投资和并购,上市公司资产
结构及资产质量将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偿债能力将有所提高。
(二)盈利情况分析
根据 2013 年、2014 年审计报告和 2015 年 1-8 月份财务报表(2015 年 1-8
月份数据未经审计),上市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8 月份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一、营业收入 76,677.95 165,027.18 62,215.10
减:营业成本 76,205.93 162,406.23 52,789.94
营业税金及附加 215.13 1,008.57 4,606.74
销售费用 159.93 349.19 1,103.56
管理费用 1,591.33 3,190.31 2,109.30
财务费用 5,922.09 7,382.68 188.78
资产减值损失 -211.52 19,937.81 314.25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9 -5.45 6.48
投资收益 8,268.27 1,839.71 3,050.98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2,594.35 - -
收益
二、营业利润 1,060.04 -27,413.35 4,159.98
加营业外收入 104.59 47.87 2,347.93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 16.25 -
224
减:营业外支出 67.49 323.06 139.2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246.23 45.70
三、利润总额 1,097.13 -27,688.53 6,368.64
减:所得税费用 332.40 -552.74 1,696.81
四、净利润 774.73 -27,135.79 4,671.8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74.73 -27,135.79 4,671.83
报告期内,由于业务转型,上市公司房地产收入显著下降,烯碳新业务尚
处于培育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销售(材料贸易)业务。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先进碳材料行业中产业链及产品链的延伸,以及本次交易
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业务转型的效果将逐渐显现,未来烯碳相关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收入将成为上市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
1、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产品名称 主营业务收 主营业务收 主营业务收
占比 占比 占比
入 入 入
房地产销售 678.08 0.88% 4,093.89 2.48% 28,749.32 45.52%
产品销售 75,735.87 98.77% 160,403.63 97.20% 33,827.31 53.56%
代理服务 - - - - 202.37 0.32%
策划服务 - - - - 377.96 0.60%
房屋出租 264.00 0.34% 529.67 0.32% - -
合计 76,677.95 100.00% 165,027.18 100.00% 63,156.97 100.00%
报告期内,由于业务转型,上市公司房地产收入占比下降明显。现阶段,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销售业务,未来,随着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在先进碳材料行业中产业链及产品链的延伸,以及本次交易募投项目的成
功实施,公司在先进碳材料行业中的经营实力将显著增强,业务转型的效果将
逐渐显现,未来烯碳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收入将成为上市公司收入的
主要来源。
2、盈利指标分析
225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盈利指标如下:
项目 2015 年 1-8 月份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销售毛利率 0.62% 1.59% 15.15%
期间费用率 10.01% 6.62% 5.4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 -0.23 0.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
-0.03 -0.23 0.04
(元/股)
注: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营业成本)/销售收入*100%;期间费用率=(管理费用+销
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股本
上市公司正处于业务转型期,目前收入构成以产品销售(材料贸易)为主,
毛利率低。
二、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情况
晨阳碳材是一家碳材料产业控股公司,也是是目前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
产品最为丰富的先进碳材料制造企业。主要从事先进碳材料原料及副产品深加
工、各种高端煤沥青等中端产品,及多种先进碳材料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
销售业务。
公司主要碳材料产品涉及:预焙阳极、高端沥青产品(浸渍沥青、中间相
沥青、高软化点沥青等)、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球型活性炭、通用级碳纤维、沥
青基高性能碳纤维、泡沫碳、碳/碳复合材料、石墨烯复合材料等,以及深加工
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油品副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
公司煤焦油加工产品涉及:苯酐、沥青、炭黑、蒽油、洗油、轻油、萘等。
(一)先进碳材料行业
1、碳材料与先进碳材料
碳材料是以煤、石油或它们的加工产物等有机物质作为主要原料经过一系
列加工处理过程得到的一种非金属材料,其主要成分是碳。根据其发展历程、
产品工艺水平及其应用领域,碳材料可划分为传统碳材料和先进碳材料两大类。
传统碳材料意指对生产技术要求不高,工艺流程成熟,用量极大且附加值相对
226
较低的碳材料产品,如普通石墨块、炭黑、普通石墨电极等等。先进碳材料意
指近年开发,对于原料要求严格、生产技术水平高、工艺流程复杂、产品科技
含量高、附加值极高的碳材料产品,如锂电池负极材料、高端活性炭、泡沫碳,
碳纤维、碳/碳复合材料,以及最前沿的纳米碳管、石墨烯等等。传统碳材料到
先进碳材料的产品附加值相差甚远,以石墨烯散热片为例,从石墨粉开始进行
加工到生产出一片石墨烯散热片成品产品附加值提高近百倍。
碳材料的发现发明在时间序列上,先进碳材料相对出现在传统碳材料之后,
是传统碳材料优越性质坚定的继承和发扬,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先进碳材
料对原有碳材料性质的发展和提高取得了巨大飞跃和突破,某些方面的发现甚
至出现颠覆性成果。
碳材料发展史
传统碳材料 先进碳材料
碳材料中的传统碳材料多以焦炭,石墨、石油焦或粗沥青作为原料,经过
相对成熟的加工工艺生产而成,是国民生活重要原材料。传统碳材料制品和其
他非金属材料相比,具有耐高温、耐腐蚀、抗热震、高导电及其他优异性能,
如经纯化处理的高纯石墨更具有库伦效率高、中子减速能力强和极小的热中子
吸收截面等一系列优良性能。因此,在很多特殊领域,传统碳材料具有相对不
可替代性,并且凭借其良好的性能优势,在钢铁冶炼、铝电解、铁合金、电石、
工业硅、黄磷冶炼等基础材料制造领域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27
先进碳材料是新材料产业中未来市场规模巨大和发展潜力最为突出的几个
子行业之一。先进碳材料和传统碳材料相比,是指在微观尺度(通常达到亚微
米、纳米级别,甚至分子水平)对碳材料进行设计和精深加工而获得的新型碳
材料。先进碳材料的开发通常包括碳材料微观结构的设计,调整,控制和固定,
以及整套加工工艺和装备制造等等多个方面,从而在微观层面改变物质本质属
性以实现碳材料崭新、特异功能的过程;所获得的新型先进碳材料各功能及优
越性是传统碳材料及其他非碳材料无法比拟的,因此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也相对
较高。目前已经形成规模应用的先进碳材料主要有各类特种石墨、人造石墨负
极材料,各种高性能碳纤维、高端活性炭、泡沫碳,各种碳/碳复合材料等,而
更高端的石墨烯材料和其他纳米碳材料等尖端先进碳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已经
取得一定程度的突破。先进碳新材料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材料细分行业,具
有许多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陶瓷材料无可比拟的优良特性。自 2000 年以来,
人们已经意识到其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巨大的经济价值,目前先进碳材料已广泛
渗透到航空制造、航天军工、核能、风能、硬质材料制造、各类电子产品、医
药医疗、特种建筑材料、清洁环保领域、汽车制造、新能源汽车等行业。高性
能碳纤维、特种石墨材料、碳/碳复合材料、石墨烯材料等已经成为产业界公认
的战略新兴材料。
2、人造先进碳材料及其高端沥青原料的重要性
228
煤炭 产热碳材料
煤矿,石油
石油焦 人造碳材料原料
光学精密材料
天然 耐磨材料
金刚石 金刚石类碳材料 天然碳材料产业
金刚石矿
高硬度材料
链及相关产品
润滑材料
装饰收藏品材料
耐火碳
膨胀石墨
石墨坩埚
柔性石墨
石墨矿 天然石墨 高纯石墨 高纯石墨材料
树 脂 、 沥青 等作 为 诸 等静压石墨
多 碳 材 料粘 结剂 , 具 碳棒
核石墨 高端等静压石墨材料 天然碳/人造碳
有 塑 性 ,修 复, 增 强
等 作 用 ,通 常粘 结 剂
碳膜 细结构石墨
天然石墨负极 材料复合产品
用量在15-20%。再经
碳化成复合碳材料
碳碳复合材料
煤焦油 沥青材料/ 高纯沥青/
高软化点沥青 中间相沥青
石油… 石油焦…. 浸渍沥青….
石墨电极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 通用级碳纤维 航天高导级碳纤维
预焙阳极 高功率石墨电极 泡沫碳 高温润滑剂
石油焦 针状焦 碳/碳搞到复合材料 碳氟材料
炭黑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医用炭微球 中间相碳微球
活性炭 人造骨骼
人造碳材料产业
中间相碳微球
链及相关产品
碳化 纳米碳材料 富勒烯 碳纳米管 人造金刚石 石墨烯
有机物,含
裂解/聚合
碳分子
纤维材料 碳纤维 石墨烯纤维
碳材料根据其形成过程可以分为天然碳材料和人造碳材料两大类:
天然碳材料是在自然条件下已经完成碳的聚集及部分或整个碳化过程形成
的、自然界已经存在的碳材料,如煤炭,焦炭,石墨,金刚石等碳材料。
人造碳材料通常指通过人为控制条件,完成碳的聚集,并进行微观碳元素
结构调整,碳化等诸多物理化学过程而制造出来的碳材料,其原料通常是煤、
石油或它们的加工产物等有机物质,该类碳材料通常经过复杂的物理、化学加
工过程,最终得到组成主要是碳元素的非金属材料---人造碳材料,如:人造石
墨,人造金刚石,高性能活性炭,中间相碳微球,球型活性炭,各种碳纤维,
泡沫碳,石墨纤维,碳/碳复合材料,以碳为主的复合材料,富勒烯,碳纳米管,
石墨烯等碳纳米材料。
碳材料行业的产业链较长,其产品多种多样,涉及原料、初级材料、深加
229
工材料、应用领域等多个环节。如图所示,人造碳材料占整个碳材料领域的绝
大部分,由于人造碳材料可以根据需要从制造的最前端原料,及最底端的分子
结构和晶相结构进行设计等优点,可以对材料性质进行改变和调控,是天然碳
材料不能比拟的,因此在先进碳材料的开发中受到高度重视和普遍青睐。国家
和政府非常重视先进碳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高性能碳纤维,石墨烯等几种先进
碳材料已经被提升到影响国家安全和科技竞争国际地位的国家战略高度,是战
略新兴材料,自 2000 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但进展并不
如理想,主要原因是人造先进碳材料的开发和生产受阻于原料制备水平、工艺
水平和整体装备水平。
目前工业化生产的先进碳材料的原料主要有天然石墨、高分子材料和沥青。
各种沥青原料已经成为人造先进碳材料的主要原料之一。随着科技进步,加工
技术的不断提高,沥青材料作为碳材料主要材料对碳材料的结构改善,性能提
升以及可塑性等诸方面不断加强,逐渐成为影响碳材料性能和质量的几个重要
因素之一,已是多种高端先进碳材料制造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材料。
人们意识到先进碳材料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巨大的经济价值,沥青基的碳材
料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广泛渗透到航空制造、航天军工、核能发电、风能、硬
质材料制造、各类电子产品、医药医疗、特种建筑材料、清洁环保领域、汽车
制造、新能源汽车等多个行业。
先进碳材料的制造要以优质原材料和先进工艺为基础,高端沥青是开发和
生产先进碳材料必不可少的原料之一,由于其原料储量丰富,价格低廉而日益
备受关注,但高端沥青的制备一直被日本、美国、德国等西方先进工业国家垄
断技术,导致国内高端沥青生产以及以沥青为原料的高端碳材料的工业化发展
异常缓慢。随着近年来国家投入的不断加大和扶持,我国碳材料产业已经初具
规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在我国向高端制造业强国不断迈
进的背景下,各行业对高品质沥青原料以及高端碳材料的需求量逐年攀升,高
端沥青及沥青基先进碳材料的重要性亦日益凸显,在新材料的竞争中,尤其是
先进碳材料的竞争中,作为人造碳材料重要原料的沥青及其制备生产技术和下
游关联技术将是竞争的一个重要焦点。
230
3、碳材料之预焙阳极行业
预焙阳极行业是伴随着电解铝行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预焙阳极是一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以石化工业中产生的副产品石油焦
为骨料,以煤化工产生的副产品煤沥青为黏结剂制造而成。我国石化和煤化工
业每年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石油焦和煤沥青,虽然也被用来生产一些高附加
值产品,但用量极少,大都被低效利用。随着预焙阳极行业的出现和兴起,使
这些石油焦和煤沥青得到了高效利用,目前我国产生的石油焦和煤沥青约有
50%被预焙阳极行业所利用,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具有积极意
义。
自冰晶石-氧化铝熔解炼铝法(Al2O3+2C→2Al+CO2↑+CO↑)诞生以来,
预焙法生产电解铝就逐渐成为铝工业生产的主要方式,该方法中,以熔融冰晶
石作为溶剂,氧化铝作为溶质,以碳素体作为阳极,铝液作为阴极,通入强大
的直流电后在 940℃—950℃下,在电解槽内的两极上进行电化学反应,电解产
生原铝。
预焙阳极作为电解槽的阳极材料,经过焙烧,具有稳定的几何形状,所以
又称为预焙阳极炭块。预焙阳极是电解铝生产的主要原料之一,每生产 1 吨电
解铝约消耗 0.5 吨预焙阳极,它既是电解槽导电的阳极,又参与电化学反应,
被称为预焙铝电解槽的“心脏”,其质量的好坏对电解铝生产经济效益影响十分
显著,是当前炼铝工艺不可替代的大宗消耗材料。预焙阳极在电解铝生产过程
中的应用如下图所示。
231
(1)全球预焙阳极行业基本情况
根据国际铝业协会(IAI)公布的数据,2000 年以来全球原铝总产量持续
增长,具体如下图所示:
全球原铝产量(万吨)
6,000
5,313
5,120
4,877
5,000 4,582
4,235
3,997
3,813 3,771
4,000
3,394
3,191
2,986
2,799
3,000 2,4662,451 2,616
2,000
1,000
0
至 2014 年,全球原铝产量约 5,313 万吨,而根据日本铝业协会
(JapanAluminiumAssociation)的预计,到 2020 年,全球铝需求量将达到 7,400
万吨(数据来源:《日经新闻》2010 年 6 月 24 日),原铝需求量的快速增长带
动了预焙阳极行业的成长,作为预焙电解槽生产金属铝必不可少的重要原材料
(每生产 1 吨电解铝约需要 0.5 吨预焙阳极),预焙阳极行业将呈现持续增长的
趋势。
(2)我国预焙阳极行业基本情况
我国预焙阳极行业起步较晚,作为电解铝产业的配套产业,其发展与电解
铝技术的进步和铝行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自 2003 年以来,我国预焙阳极的产
量随着铝产量的增加而呈持续较快增长势头,如图所示:
232
我国预焙阳极产量(万吨)
1600 1474
1400 1277
1234
1200
1000 920
820
800 700 720
600 530
420 460
350
400
200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上图 2003 年-2008 年数据来自于:《中国有色金属》2010 年第 2 期《铝用炭素市场分析》。
2009-2011 年数据来源于中华商务网第四届中国炭素市场形式高峰论坛及百川资讯。2012
年、2013 年的数据来源于百川资讯。
(3)行业发展趋势
(i)市场容量及规模将随电解铝行业的发展而持续增长
目前,尽管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多次发文,限制电解铝行业盲目扩
张产能的趋势,但是,随着汽车轻量化、工业机械用铝增加,铝材需求量还将
保持增长。另外,随着欧美经济体复苏,铝出口增速也将会有所提升,我国电
解铝的产量和产能仍能保持增长。2013 年,全球电解铝产量较上年长了 131 万
吨,仅中国的电解铝产量就较上年增长了 219 万吨,而且我国电解铝产能正在
向西部转移,目前西北拟规划建设的电解铝项目达 40 个以上,合计产能超过
2,000 万吨(数据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2013 年 11 月 14 日,《西行铝记
-西北电解铝企业调研》),因此,从长远看,我国预焙阳极行业仍有较大的发
展空间。
(ii)经营模式逐步向独立的商用预焙阳极生产模式转变
随着电解铝行业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集中度越来越高,老旧铝厂升级步
伐加快,电解铝行业对预焙阳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电解铝生产
企业从规模化生产、资金利用效率、生产成本、管理成本、专业化程度等多种
因素考虑,倾向于采用外购的方式来解决预焙阳极的供给。
233
(iii)行业集中度将快速提高
由于我国预焙阳极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集中度较低,
大部分是装备及技术水平落后、缺乏环保设施的小规模预焙阳极生产企业。随
着国内电解铝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其对预焙阳极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要求不断
提高,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概念的推行,一些小规模的预焙阳极生产
企业由于资金、技术实力和产能的不足,将被迫退出竞争或被兼并重组,从而
使行业向技术领先、实力雄厚的规模化预焙阳极生产企业集中,进一步推动行
业良性发展。
此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规定,新建预焙阳
极项目产能必须达到 10 万吨以上,2013 年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铝行业规范条
件》规定,禁止建设 15 万吨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为新投产的大型电解
铝项目招标建立的独立预焙阳极厂规模也相应扩大,因此国内规模化生产预焙
阳极将成为主流,大型预焙阳极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也会随着铝行业的快速发
展而迅速提高。
伴随着独立预焙阳极生产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预焙阳极行业集中度的提
高,大型电解铝生产企业出于稳定的供货渠道、质量保证、成本、效率考虑,
会选择那些优秀的、实力强大的预焙阳极生产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共同发展。
而作为预焙阳极生产企业,也同样有这种需求,因此未来的预焙阳极生产企业
与电解铝生产企业之间将逐步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
(4)行业壁垒
(i)资金壁垒
预焙阳极是铝电解工业的大宗消耗材料,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预焙阳极
行业对投资规模的要求较高。预焙阳极的生产设备价格昂贵,且国家也明确要
求“禁止建设 15 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随着预焙阳极产品品质
要求及国家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对进入预焙阳极行业的资金门槛将更高。
(ii)技术障碍
预焙阳极在电解铝生产中承担着导电和参与电化学反应双重任务。预焙阳
234
极质量的好坏及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电解槽的电流效率、阳极消耗以及原铝质量。
预焙阳极主要生产原料是石油焦,它属于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其质量的
稳定与否对阳极质量的稳定、均质、掉渣程度均有较大的影响。
电解铝行业对预焙阳极的质量要求逐步提升,高质量的预焙阳极产品需要
阳极生产企业拥有较高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对技
术和工艺进行改进和创新。因此,对业内生产企业的技术积累及研发能力有较
高的要求。
(iii)客户渠道
预焙阳极用途的针对性较强,对电解铝行业依赖较大。电解铝企业选择预
焙阳极的供应商一般评估时间较长,一旦预焙阳极企业成为其合格供应商,双
方往往能够形成稳定的业务关系,如无特殊情况发生,不会轻易更换合作方。
目前,行业内优势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品牌效应,与电解铝厂建立了良好的互信
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占有先机,行业新进入者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
(5)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i)有利因素
①电解铝行业的增长促进预焙阳极行业的增长
2014 年,全球原铝产量约 5,313 万吨,根据日本铝业协会的预计,到 2020
年,全球铝需求量将达到 7,400 万吨,原铝需求量的快速增长带动了预焙阳极
行业的成长,作为预焙电解槽生产金属铝必不可少的重要原材料(每生产 1 吨
电解铝约需要 0.5 吨预焙阳极),预焙阳极行业将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
②资源优势明显
预焙阳极的生产原料主要是石油焦和煤沥青,因此,预焙阳极的生产需要
选择石油焦和煤沥青来源便利且集中的地区。另外,下游电解铝行业由于环保
原因,对预焙阳极的硫含量有较严格的要求,预焙阳极的生产只能采用中低硫
石油焦。从我国目前的原料供应来看,我国是全球仅有的石油焦和煤沥青原料
供应都比较充足的国家,而且中低硫石油焦的产量较高,为预焙阳极生产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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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撑。③国内预焙阳极市场向西北部转移
随着国内中、东部地区电力成本的持续上涨,我国电解铝行业布局正在发
生重大的变化,产能正在逐渐向西北部电力成本较低的地区转移。伴随着电解
铝产能转移,预焙阳极原有产能也面临更新换代,为预焙阳极行业的发展带来
了新的机遇。
④国际预焙阳极产能的转移
越来越多的国外电解铝生产企业从规模化生产、资金利用效率、生产成本、
管理成本、专业化程度等多种因素考虑,倾向于采用外购的方式解决预焙阳极
的供给。由于我国拥有丰富的石油焦、煤沥青等资源,具有加工成本低的优势,
在发达的国际物流服务的支撑下,我国逐渐成为预焙阳极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
国和全球预焙阳极的生产基地。
⑤符合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潮流
预焙阳极的生产是资源综合利用的过程。预焙阳极的主要原材料是石油化工的
副产品石油焦和煤化工的副产品煤沥青。预焙阳极的生产,可以提升副产品的
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的石油焦和煤沥青约有 50%
被预焙阳极行业利用,每年可为石化及化工行业带来几百亿的利润。同时,通
过对生产工艺的研究改进和对生产技术装备的改造升级,可以对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高温余热气体进行回收用于余热发电,满足日常生产与生活的用电需求,
节约电能。
(ii)不利因素
①国家产业政策对电解铝行业的限制
近年来,由于电解铝行业投资过度增长,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电解
铝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采取了包括清理违规电解铝项目、停建和缓建电解铝
项目等一系列措施整顿行业秩序,遏制盲目投资,对电解铝行业设置了较为严
格的准入标准。
目前,电解铝行业仍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之一,电解铝是预焙阳极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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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业,国家出台的电解铝行业调控政策对预焙阳极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
响。
②电解铝行业不景气导致预焙阳极行业利润波动
2009 年以来,全球电解铝行业持续增长,但相比需求的增长,产能、产量
的增长更为快速,供过于求导致近年来电解铝价格的持续下滑。2011 年以来,
LME3 铝价格最高曾达到每吨 2,800 美元,最低曾一度下跌至 1,700 美元,电解
铝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甚至有些电解铝企业开始亏损、破产关闭。
铝行业的低迷和不景气也迫使电解铝企业压缩成本、压低原材料采购价格,从
而导致预焙阳极的价格也持续下跌,从 2011 年初的每吨 4,000 元左右下跌至
2015 年 9 月的每吨 3,100 元左右,造成预焙阳极行业利润水平产生较大的波动。
(6)行业周期、区域性及季节性特征
(i)周期性
预焙阳极行业与电解铝行业有着非常强的相关性;而电解铝行业的发展则
与经济密切相关,属于典型的强周期性行业,因此预焙阳极行业也受经济周期
的影响。
(ii)区域性
预焙阳极的生产原料主要是石油焦和煤沥青,原料的分布地点及品质决定
了预焙阳极生产企业的分布;另外,下游电解铝企业的分布和运输便利程度也
会影响预焙阳极生产企业的分布。在我国,石油焦在华东及华北地区的分布较
为集中,约占全国石油焦总产量的 62%,电解铝企业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及
西南地区;我国的预焙阳极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地区,其产量约占
全国总产量的 70%,具有区域性特征。
(iii)季节性
预焙阳极的生产具有连续性的特征,不存在季节性。
(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系
石油焦、煤沥青制造业为预焙阳极行业的直接上游,石油焦、煤沥青成本
237
占预焙阳极生产成本的 75%以上,其中,石油焦是预焙阳极生产的骨料,占预
焙阳极总重量的 80%以上,而且石油焦的品质直接影响预焙阳极的质量和生产
成本。
预焙阳极用于铝电解行业,电解铝行业是预焙阳极行业的直接下游。预焙
阳极是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原材料,电解铝行业的发展直接带动了预
焙阳极行业的发展,预焙阳极与电解铝行业的关联度非常高。
4、碳材料之沥青基人造先进碳材料
沥青品质直接决定了碳材料的性能以及品质,按照用途不同,沥青可以分
为高纯沥青(低 QI 沥青,浸渍沥青)、纺丝沥青、煤(萘)系中间相沥青、高
纯度高软化点沥青、萘系中间相沥青。
由于传统炭碳素材料行业中的碳材料产能过剩,环境问题,以及传统碳材
料生产高耗能,产品附加值低等原因,国家提出产业转型升级,进行产业内结
构调整,向下游深加工延伸深加工,朝着科技含量高,环境友好,附加值高的
行业发展和转型,传统碳行业面临技术革新和新利润增长点的培育;沥青基先
进碳材料行业的发展拓长了传统煤化工的产业链,同时大大提升了碳材料已有
产品的属性和应用领域,则契合了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趋势,受国家政策
的鼓励和政府的,大力扶持,同时市场需求量增长较快,将迎来较快速的市场
发展时期。
就部分沥青基碳材料产品和行业情况简单介绍如下:
(1)高纯沥青产品
高纯沥青的主要应用在两个方面,一是高端碳材料的浸渍剂,一是作为高
端碳材料生产的直接原材料。高纯沥青用作专门的碳材料浸渍剂,是碳材料生
产中的增密补强剂,用于高功率和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等静压石墨,细结构石
墨,碳碳复合材料生产的浸渍工序。高纯沥青亦是生产高科技碳产品如航空航
天材料、人造骨骼、针状焦、高端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直接生产原料,在高性能
碳材料如碳碳/碳复合材料,高密度、高强度炭块等的制备过程中,其作用更是
不可替代。因此,高纯沥青的需求量与碳材料的生产量是紧密相连的。
238
我国目前尚无适合碳素工业生产专用浸渍剂沥青,大多根据需要调制中温
沥青作为浸渍剂沥青,此类沥青既作黏结剂又作浸渍剂,其喹啉不溶物(QI)
含量高达 2%-10%,严重阻碍了我国碳素行业的发展。而国外美国、日本、德国
等已将黏结剂沥青与浸渍剂沥青严格区分开来,采用专用的低 QI 含量沥青作为
浸渍剂沥青,日本专用浸渍剂沥青 QI 含量小于 0.5%,浸渍后使碳材料质量得
到了显著提高。如何去除沥青中的喹啉不溶物是生产高纯沥青的关键。标的公
司采用溶剂沉降聚合法去除沥青中的喹啉不溶物,工艺路线先进合理,产品质
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日本同类产品相当,并具备 QI<0.1%的生产能力,
满足国内外多种类型客户的多样化需求,用户使用后效果反映突出。
在应用和市场方面,随着我国电炉炼钢技术向大规格直流高功率超高功率
方向发展,其导电电极必须采用高功率、超高功率石墨电极,为了降低气孔率,
增加体积密度和机械强度,改善导电和导热性能,必须使用高性能的专用浸渍
剂沥青对石墨电极进行浸渍处理。大规格电极生产需要对坯体进行多次浸渍,
这大大增加了浸渍剂沥青的需求量。据 Wind 统计,2012 年全国生产高功率石
墨电极 23.96 万吨,超高功率石墨电极产量 21.43 万吨,浸渍率按 20%计算,
需要浸渍沥青约 9 万吨。等静压石墨 2011 年产量 1.9 万吨,需浸渍沥青 0.4 万
吨以上;在直接原料使用方面,据 GBII 数据显示,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2013 年
出货量 1.9 万吨,折算成高纯沥青原料约 7.6 万吨,再加上碳碳复合材料的生
产和浸渍,高纯沥青的需求总量每年在 17 万吨以上。
高纯沥青在国内潜在需求量较大,而且还会逐年增加,既可以实现进口替
代,也可以出口参与国际竞争。因此,高纯沥青产品的发展前景异常看好。
(2)高软化点沥青
高软化点沥青是高纯沥青经纯化、氧化聚合生产而成的高附加值的产品,
本产品主要的应用方向有以下几个方面:1、锂电池负极材料包覆;2、制备保
温材料;3、生产通用级沥青碳纤维;4、生产碳-碳复合材料;5、生产吸附材
料等。
高软化点沥青固定碳含量高、挥发分少、粘结性好、成焦率高,所得产品
的烧结强度、导电性与低软化点沥青相比也大幅提高。高软化点沥青可分为各
向同性沥青和各向异性沥青。各向同性高软化点沥青是制备沥青基球状活性炭、
239
通用级沥青基炭纤维以及天然石墨的包覆材料等高附加值碳材料的原料,而各
向异性高软化点沥青则是生产高性能级炭纤维及其他航天军工,医用高性能碳
复合材料的必备原料。高软化点沥青在常温下呈固体,便于运输,节约远距离
运输的成本。
公司高软化点沥青目前主要应用于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和通用级碳纤维的
生产。按照 GBII 数据,2013 年全国生产 5 万吨负极材料,按照 15%的包覆率(通
常不超过 20%)生产消耗 7500 吨高软化点沥青产品。碳纤维方面,据赛奥碳纤
维统计,2012 年全球碳纤维市场需求 4.35 万吨,2013 年 4.65 万吨,2014 年
5.35 万吨。国内需求 1.06 万吨,需求量平稳增长,2020 年全国需求量将达 2.5
万吨,全球达 9 万吨,目前碳纤维的主要原料是聚丙烯氰(PAN),约占 90%,
沥青基碳纤维约占 8%,沥青基碳纤维由于其原料价格便宜,对中低端 PAN 基碳
纤维有广泛的替代性。除此之外,高软化点作为其他高端碳材料和碳碳复合材
料原料,每年约有万吨级的市场。在企业也竞争方面,纯度较高的高软化点沥
青,目前国内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很少,市场基本属于空白。
(3)煤(萘)系中间相沥青及沥青焦
煤(萘)系中间相沥青:中间相沥青是一种由相对分子质量为 370-2000 的
多种扁盘状稠环芳烃组成,即以液态存在又呈现固态光学各向异性的“液晶”
态态沥青。主要用于生产中间相沥青基高性能碳(石墨)纤维、高性能炭/炭复
合材料、高性能泡沫、高比表面积多孔活性炭、锂电负极材料、高端针状焦,
其最终产品广泛用于国防工业、航空航天、能源、医学、环保和电子等众多领
域。
煤系中间相沥青焦:主要用于生产锂电池负极材料、高功率和超高功率石
墨电极、细结构石墨等高端人造石墨制品、特种碳素材料等。
(4)锂离子电池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锂电池负极材料是锂电池重要组成部分,对电池性能指标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常见的负极材料有碳负极材料、锡基负极材料、含锂过渡金属氮化物负极
材料、合金类负极材料和纳米级负极材料。
石墨类碳负极材料具有充放电电压平台低、成本低以及放电容量高等优势,
240
是目前商业化锂离子电池主要负极材料。据日本知名锂电行业研究机构 IIT 统
计,2014 年全球负极材料总出货量中石墨类负极材料占比高达 90%(其中天然
石墨 55%,人造石墨 35%),其他材料如中间相炭微球占比约 7.4%,钛酸锂、石
墨烯、硅基、锡基等新型复合材料合计占比约 1%,石墨材料在负极材料占比中
具有绝对优势,并且在未来 3-5 年之内格局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石墨类碳负极材料主要包括天然石墨和人造石墨。天然石墨存在锂离子嵌
入时易发生电解液溶剂共嵌入,引起石墨层状结构破坏,且循环性能较差等问
题。而人造石墨可以抑制溶剂化锂离子共嵌入,循环性能好,倍率性能也较天
然石墨优异,且低温性能更突出,比容量更高而目前被广泛用于高端 3C 产品电
池和动力电池领域。据高工锂电研究院(GBII)数据统计,2014 年全国负极材
料消耗约 5 万吨,人造石墨是负极材料发展趋势,将逐渐替代天然石墨材料成
为负极材料主力军。近年来随着动力锂电池生产技术的成熟,全球锂电汽车将
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3 年全球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HEV)和纯电动汽车(EV)电
动汽车销量总计同比增长 78.3%。2014 年预计同比增长 80%,全球电动汽车保
有量超过 70 万辆。根据国际能源署估计,2015 年全球电动汽车销量将达到 110
万辆,2020 年将达到 690 万辆,按每辆混合动力轿车电池负极材料 40 公斤计
算,纯电动远超该数字,100 万辆混合动力汽车将带动 4 万吨负极材料的需求。
还有其他行业(光伏产业、电动助力车、航天、信息产业等),下游应用的爆发
式增长,带动上游原材料市场需求暴增,目前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供不应求,其
缺口在 2 万吨以上,据统计机构测算,需求量在未来几年将保持至少 20%的高
速增长,市场前景非常看好。
(5)球状活性炭产品
球状活性炭(SAC)是由日本、美国、西德、前苏联等工业发达的国家于上世
纪末期首先研制开发的一种新型高端活性炭材料。因其具有球形度好、装填密
度均匀、比表面积较大、强度高、耐磨损、耐腐蚀以及在固定床使用时阻力小
等一系列优点,被应用于对活性炭吸附性能、再生性能等要求越来越高的环保
净化、医药医疗、航天军事、高端电子生产等领域。
目前球状活性炭按原料不同主要分为三类:煤基、高分子基和沥青基球状
活性炭。其中,煤基球状活性炭是研制初期的产品,具有杂质含量高、孔径不
241
易控制、机械强度低,作为血液净化材料使用时易发生微尘脱落、造成碳栓塞,
给病人带来生命危险等缺点;高分子基球状活性炭(主要是树脂基)又因存在
制造成本高、比表面积较小、广谱吸附性能不理想等不足,因而作为生物医学
材料使用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高纯沥青是数种缩合多环芳香族化合物的混
合物,其元素组成主要包括 C、H、N、S 等,以沥青为原料制得的沥青基球状活
性炭(PSAC)具有杂质含量低、机械强度高、孔径分布易控制、吸附容量大且吸
脱附速度快等一系列优良性能,成为目前球状活性炭研究和开发的主要方向之
一。
球状活性炭(SAC)是由日本、美国、西德、前苏联等工业发达的国家于上世
纪末期首先研制开发的一种新型高端活性炭材料。应用主要包括于对活性炭吸
附性能、再生性能等要求越来越高的环保净化、医药医疗、航天军事、高端电
子生产等领域。主要包括用作血液透析材料,动物医药,药物载体,催化剂载
体,防化服填充物,高端或极端条件下水净化和空气净化。下游应用空间非常
广阔,由于国外技术封锁,导致我国每年潜在需求量难以估量,下游反演推断,
保守估计至少在千吨级以上。
总之,沥青基球状活性炭因其具有吸、脱附速度快,再生容易等优点,具
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科创团队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开发,国内率先
实现活性炭小球的工业化可控生产,目前已经通过专家鉴定和下游企业试用,
获得部分企业订单。
(6)通用级及高性能碳(石墨)纤维
标的公司发挥高质量沥青原料优势,经过多年研发,分别利用改质高软化
点沥青、煤系中间相沥青、萘系中间相沥青生产通用级碳纤维和高性能航天级
碳(石墨)纤维。
碳纤维是由有机纤维(聚丙烯腈、沥青或粘胶丝等)在 1000℃~3000℃高
温的惰性气体下碳化制成,具有强度大、模量高、密度低、耐高温、耐腐蚀、
线膨胀系数小、导电等特点,综合性能优异。但碳纤维极少单独使用,主要与
树脂等其它基体材料通过多种成型工艺制成复合材料,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
国防、建筑、汽车、体育休闲等领域,尤其在航空、航天、国防领域,该产品
是不可或缺的高性能战略基础性材料,又是民用领域经济附加值较高的先进材
242
料。
在国际上,PAN 基碳纤维约占碳纤维中量的 90%左右,沥青及碳纤维销售量
约占 8%,粘胶丝及其他原料碳纤维约占 2%。国际上碳纤维工业主要由 14 家碳
纤维供应商组成,其中 10 家生产聚丙烯腈基碳纤维,4 家生产沥青基碳纤维。
碳纤维复合材料是国防军工和现代工业产业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所必须的
关键材料。据赛奥碳纤维统计,2012 年全球碳纤维市场需求 4.35 万吨,2013
年 4.65 万吨,2014 年 5.35 万吨。国内需求 1.06 万吨,平均年增长率在 6-8%
之间,需求量平稳增长,2020 年全国需求量将达 2.5 万吨,全球达 9 万吨。
碳纤维的消费结构如下图示所示,大部分集中在航空航天,风力叶片及体育休闲用
品方面。随着汽车轻量化趋势的加剧,碳纤维是主要发展方向,加上全球海上风电的广泛
建设,下游应用将带动上游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
我国对碳纤维的研究起步较早,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在“八五”、“九五”、
“十五”、“十一五”期间一直被列为重点发展技术,国家 863 计划、973 计划
243
等均对碳纤维研制进行了多项支持,但产品主要依赖进口。近年来,一方面受
国际政治环境影响,我国发展战略武器所必须的高性能碳纤维货源紧张,国家
安全受到一定威胁;另一方面,以波音、空客为代表的航空工业和工业领域对
碳纤维需求增加,全球碳纤维供应不足,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国内碳纤维产业
面临国家战略安全需求和巨大的市场需求。
目前国内碳纤维总体水平较差,T700 以上高性能碳纤维生产能力极为有限,
和国际水平相差甚远。国内企业碳纤维的开发主要集中在以聚丙烯氰(PAN 基)
为原料的通用级碳纤维为主,鲜有企业开展沥青基碳纤维的生产,更是缺少沥
青基高性能碳纤维、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生产能力,因此在国内沥青基碳
纤维有足够大的发展和替代空间。
标的公司具有生产沥青基通用级碳纤维和萘系中间相航天高性能碳纤维能
力,沥青基通用级碳纤维由于原料丰富,价格低廉,对 PAN 基 T300-T400 等中
低端碳纤维有较广阔的替代性。然而,对于萘系高性能碳纤维,国内没有厂商
生产,国际上仅有三家公司生产,产量及其有限,由于军事等原因对国内技术
封锁,限制了国内相关技术的发展。
高导热高性能沥青基碳纤维潜在新兴市场前景良好,一旦能够实现商业化
生产,有望在诸多军事、民用领域实现广泛应用。高性能中间相沥青基碳纤维
在航天军工方面主要应用在航天飞机鼻锥、翼尖、货舱门、机械臂、人造卫星、
火箭导弹鼻锥、壳体、喷管喉衬、导弹发射筒、战斗机壳体等。民用包括飞机
刹车片、高端汽车刹车材料、飞机摩擦造件部分功能部件、电子器件散热片等。
目前国内尚没有企业具有生产能力,国际上仅有三家公司生产,产能极低,远
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初步估计市场空间在万吨以上。
(二)苯酐及基础煤化行业
1、苯酐行业基本情况
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是邻苯二甲酸分子内脱水形成的环状酸酐。苯酐
按照工艺路线,有两种原料,一种是以化工产品邻苯为原料,一种是以工业萘为
原料。苯酐主要被用来生产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主要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
二辛酯)、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广泛应用于塑料、涂料、合成材料等
244
领域,另有少量用于生产染料、农药、医药中间体和糖精等。
苯酐是重要的化工有机原料,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苯酐生产与消费国。根据百
川资讯的统计,2013年以来,苯酐产量和需求量逐年增加,市场发展迅速。2014
年,我国苯酐产量为120.34万吨万吨,表观消费总量为126.28万吨。
苯酐近年产量及表观需求量
140
苯酐产量 苯酐表观需求量
135
130
125
120
115
110
105
100
2013 2014 2015E 2016E
数据来源:百川资讯
2、煤焦油加工行业
煤焦油深加工,产出煤沥青、工业萘、洗油等下游产品,2014 年煤焦油深
加工行业的总加工能力约为 2,483 万吨,按照开工在 55%计算,煤焦油需求量
是 1365 万吨,占 2014 年煤焦油全国总产量的 80.24%左右。此外,煤焦油也是
炭黑的生产原料。2014 年炭黑新增产能在 28 万吨左右,炭黑产能接近 680 万
吨,炭黑行业按 60%开工率测算,对原料需求量约为 424 万吨万吨左右。按照
煤焦油与炭黑的生产比例约为 1.75:1。消耗煤焦油大概在 742 万吨左右,占煤
焦油实际产量的 43.61%。另外,其他领域,包括作为燃料油使用、煤焦油加氢
需求、生产再生胶以及泡泥,预计总需求量在 130 万吨,占煤焦油总量的 7.6%
目前国内煤焦油加工主要为煤焦油的初级加工,其加工产品主要有 54%的
煤沥青,23%的蒽油,9%的洗油、7%左右的萘油、2%左右的酚油及不到 1%的
轻油及含量稀少的其他馏分。这些产品应用于国内建筑、炭黑、涂料、精细化
工等众多行业,煤焦油下游产品市场涨跌直接影响着煤焦油加工企业的利润情
况,由于煤焦油加工装置大多是独立于焦化企业的民营化工企业,煤焦油主要
是需外购解决,加工产品的成本与利润情况左右着煤焦油加工企业的生产、采
245
购情绪,因此煤焦油下游产品的波动也是煤焦油价格起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及核心竞争力
(一)行业地位
1、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
晨阳碳材是一家碳材料产业控股公司,也是是目前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
产品最为丰富的先进碳材料制造企业,其产品结构完善,除传统碳材料产业链
相关产品外,晨阳碳材结合产业链优势,通过技术积累与创新,已成功研发并
掌握了部分高端沥青及高性能碳纤维、微球活性碳和石墨负极材料等先进碳材
料产品的生产技术。
晨阳碳材产品主要沿“煤焦油-煤沥青-高端沥青-先进碳材料”产业链分布,
2014 年,其预焙阳极销量 38.26 万吨、煤焦油制品销量 32.28 万吨、苯酐销量
1.86 万吨、浸渍沥青销量 0.54 万吨,产品产销规模均位于行业前列,是国内产
业链较为完整,产品结构较为完善,整体竞争实力较强的碳材料生产商。
2、主要竞争对手
预焙阳极方面,从全球范围来看,电解铝生产企业自备预焙阳极生产量仍
占预焙阳极产量的大部分,但是,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电解铝生产和预焙阳
极生产的分化是行业发展的趋势。晨阳碳材在预焙阳极产品上的主要竞争对手
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简介
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8 月。公司主要生产适合大电解槽以及高电流
索通股份发展有限公司 密度的优质预焙阳极,目前产能超过 5 万吨/年。阳极产品出口比
例约为 70%。公司预焙阳极出口量在国内厂商中排名第一。
公司前身是成立于 2001 年 3 月的平果县强强炭素制品有限责任公
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
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其年产能超过 70 万吨。其产品部分
公司
内销,部分销往亚洲、欧美等市场。
公司创建于 2001 年,目前具备年产预焙阳极 36 万吨的生产能力。
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 产品销往十多家国内大型铝厂,部分销往美国、俄罗斯、挪威、
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246
济南万方炭素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目前具备年产 50 万吨预焙阳极炭块的
公司 生产能力。
在煤焦油制品和先进碳材料方面,晨阳碳材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远高于
国内同行业公司,目前在国内暂无竞争对手。晨阳碳材的浸渍沥青和中间相沥
青产品经山东省科技厅会议鉴定,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整体生产技术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另外,晨阳碳材的球状活性碳、负极材料、氧化沥青产品经济宁
市任城区科学技术局会议鉴定,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竞争优势
晨阳碳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碳材料及其深加工产品在生产规模、
产品结构和性能、技术水平等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晨阳碳材在先进碳材
料领域具有丰富的技术储备,其多个产品填补了国内技术空白,提高了我国碳
材料产业向烯碳化发展的步伐,促进了我国先进碳材料产业的发展,晨阳碳材
的主要竞争优势有:
1、产品质量优势
晨阳碳材在经营中注重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其产品质量优异,多项指标远
超行业平均水平。
自 2002 年起,晨阳碳材与国际著名的瑞士铝用炭素研究所(R&D)建立
了稳定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关系,投资建立了省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级碳
素实验室,投资千万元购置了德国布鲁克公司的 X 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瑞士
R&D 公司的碳素材料分析专用设备等世界先进的预焙阳极检测设备,可准确测
定、全面分析石油焦、煤沥青和预焙阳极的各项理化指标,为其产品的生产、
销售和市场开拓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目前,晨阳碳材预焙阳极的平均使用寿命为 29 天以上,超出行业平均标准
(26 天)3 天,预焙阳极的真密度、体密度、耐压强度、电阻率和灰分等多项
指标均远高于行业平均标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技术和研发优势
247
晨阳碳材的技术和研发优势体现在产品生产和新产品研发等多个方面。
在产品生产方面,晨阳碳材采取了灵活的混捏工艺,并开发出了快捷的成
型模具更换技术、可调焙烧多功能天车夹具等相关技术,形成了一整套完整、
成型的多品种优质预焙阳极生产工艺。
在新产品的研发方面,晨阳碳材通过不断的积累与创新,建立起了专业结
构合理、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的研发团队,并与湖南大学、武汉
科技大学等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与郑州轻金属研究院签订了战略
合作协议。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晨阳碳材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并成功研究
开发了高纯浸渍沥青、高软化点沥青、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球状活性碳等多个
先进碳材料产品。
自 2012 年以来,晨阳碳材共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8 项,其中“10000 吨
/年浸渍剂沥青研究与开发”项目、“萘合成中间相沥青项目”经山东省科技厅鉴
定,其综合技术水平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3、人才技术优势
晨阳碳材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研究、开发人才的引进,目前共拥有高级工程
师 33 人、博士研究生 6 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技术顾问 10 人,组成了一支
专业水平高、研究开发能力强、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研究
开发队伍,具备了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4、客户资源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晨阳碳材与下游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
备了较为雄厚的客户基础。
在预焙阳极方面,晨阳碳材的客户包括全球主要的大型电解铝生产企业,
产品出口至欧美、中东、东南亚等地区的十几个国家,拥有广泛的市场基础和
客户资源。其核心客户主要有:俄罗斯联合铝业、马来西亚齐力铝业等国外知
名电解铝企业,以及魏桥铝电、东兴铝业、东方希望铝业、众和铝业等国内知
名电解铝企业。
248
在先进碳材料产品方面,晨阳碳材通过持续的市场开发和培育,获得了下
游客户的高度认可,其部分产品已经与下游客户形成了稳定的供货关系,客户
数量和订单数量均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成熟、稳定的客户关系和客户资源。
稳定的客户关系和优秀的客户资源极大得提高了晨阳碳材的竞争优势,为
其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5、地域优势
晨阳碳材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所在的济宁市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
地,并介于环渤海经济圈和长三角经济圈之间,是连接华北与华东、中原与沿
海的交通枢纽,有着优越的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资源。
从原料供应来看,山东地区煤炭资源丰富,焦化企业密集,为晨阳碳材提
供了丰富的原料资源。
从产品销售来看,山东地区位于我国中东部地区,制造工业发达、交通便
利,客户资源丰富,晨阳碳材依靠优秀的品牌和过硬的产品质量,辐射华东、
华北地区的众多省份,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四、标的公司财务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单位:万元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77,742.19 28.57% 42,250.30 17.54% 44,124.52 18.20%
应收票据 17,473.70 6.42% 8,727.34 3.62% 5,332.77 2.20%
应收账款 34,021.79 12.50% 32,115.58 13.33% 32,861.00 13.55%
预付款项 12,205.93 4.49% 5,758.18 2.39% 6,494.59 2.68%
其他应收款 19,040.06 7.00% 26,006.91 10.79% 23,151.65 9.55%
存货 19,883.28 7.31% 22,806.97 9.47% 27,840.35 11.48%
249
其他流动资产 4,935.44 1.81% 5,155.67 2.14% 4,100.81 1.69%
流动资产合计 185,302.38 68.10% 142,820.95 59.28% 143,905.69 59.34%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10.00 0.11% 310.00 0.13% 310.00 0.13%
长期股权投资 3,532.47 1.30% 3,543.62 1.47% 3,528.76 1.46%
固定资产 65,875.76 24.21% 76,208.40 31.63% 71,993.48 29.69%
在建工程 4,964.39 1.82% 4,287.59 1.78% 7,732.25 3.19%
无形资产 9,424.82 3.46% 10,161.50 4.22% 10,415.80 4.30%
长期待摊费用 681.55 0.25% 793.93 0.33% 268.31 0.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826.29 0.30% 873.45 0.36% 529.31 0.22%
其他非流动资产 1,182.53 0.43% 1,939.91 0.81% 3,810.94 1.57%
非流动资产合计 86,797.81 31.90% 98,118.39 40.72% 98,588.83 40.66%
资产总计 272,100.20 100.00% 240,939.35 100.00% 242,494.52 100.00%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134,203.35 49.32% 133,380.46 55.36% 120,036.27 49.50%
应付票据 69,800.00 25.65% 44,600.00 18.51% 59,750.00 24.64%
应付账款 12,019.12 4.42% 15,841.47 6.57% 17,359.95 7.16%
预收款项 758.49 0.28% 823.61 0.34% 2,444.38 1.01%
应付职工薪酬 927.15 0.34% 801.63 0.33% 668.29 0.28%
应交税费 2,455.02 0.90% 751.75 0.31% 307.85 0.13%
其他应付款 2,871.71 1.06% 3,071.66 1.27% 3,465.73 1.43%
流动负债合计 223,034.83 81.97% 199,270.57 82.71% 204,032.47 84.14%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1,950.00 4.39% 12,700.00 5.27% - 0.00%
长期应付款 11,586.23 4.26% 5,503.73 2.28% 6,958.14 2.87%
专项应付款 1,051.00 0.39% 1,051.00 0.44% 1,051.00 0.43%
递延收益 1,380.67 0.51% 1,203.33 0.50% 1,327.33 0.55%
递延所得税负债 341.58 0.13% 348.65 0.14% 359.24 0.15%
非流动负债合计 26,309.47 9.67% 20,806.71 8.64% 9,695.71 4.00%
负债合计 249,344.31 91.64% 220,077.28 91.34% 213,728.18 88.14%
股东权益:
股本 7,350.00 2.70% 7,350.00 3.05% 7,350.00 3.03%
资本公积 12,995.23 4.78% 15,276.02 6.34% 15,276.02 6.30%
专项储备 492.50 0.18% 461.06 0.19% 476.30 0.20%
250
盈余公积 2,474.89 0.91% 2,474.89 1.03% 2,474.89 1.02%
未分配利润 -1,600.49 -0.59% -4,023.94 -1.67% 2,025.44 0.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21,712.13 7.98% 21,538.02 8.94% 27,602.64 11.38%
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1,043.76 0.38% -675.96 -0.28% 1,163.69 0.48%
股东权益合计 22,755.89 8.36% 20,862.07 8.66% 28,766.33 11.86%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272,100.20 100.00% 240,939.35 100.00% 242,494.52 100.00%
(1)资产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晨阳碳材资产总额分别为 242,494.52 万元、240,939.35 万
元、272,100.20 万元,资产总额逐年增加。
从资产结构来看,报告期各期末,晨阳碳材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依次
为 59.34%、59.28%和 68.10%,其流动资产主要由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和存货构成;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依次为 39.64%、39.72%和 31.90%,
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构成。
(2)负债情况
从负债结构来看,报告期各期末,晨阳碳材的流动负债主要为银行借款及
应付票据;非流动负债主要为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负
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占负债总额的 89.45%和 10.55%。
2、偿债能力分析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 0.83 0.72 0.71
速动比率 0.74 0.60 0.57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91.64% 91.34% 88.1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87.82% 87.06% 85.95%
息税折旧摊销前净利润
13,497.42 6,696.07 7,365.83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1.52 0.52 0.77
从偿债能力各项指标来看,报告期内,由于银行借款及应付票据余额较高,
晨阳碳材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
251
晨阳碳材银行借款和应付票据等流动负债较高的原因主要在于,2012 年起,
因为厂区搬迁,其新建厂房和新购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增加,从而导致银
行借款等负债大幅增加。
从偿债能力来看,晨阳碳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利息保障倍数逐年升高,
表明其偿债能力逐年增强,至 2015 年,晨阳碳材利息保障倍数为 1.53,已具有
较好的利息偿付能力。同时,晨阳碳材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能力,报告期内的
银行借款余额均保持稳定,表明其现金流稳定,不存在偿债能力问题。
3、营运能力分析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 3.41 5.48 5.82
存货周转率 4.23 6.03 5.95
总资产周转率 0.44 0.74 0.79
注:2015 年数据未进行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资产周转情况良好,各项资产周转率基本稳定。晨阳
碳材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显示晨阳碳材销售回
款情况较好,且存货管理水平较高。
(二)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具体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112,790.15 177,971.37 191,335.34
其中:营业收入 112,790.15 177,971.37 191,335.34
二、营业总成本 109,869.24 186,550.51 194,717.32
其中:营业成本 90,239.47 152,816.08 165,551.26
营业税金及附加 861.25 952.94 767.70
销售费用 8,425.43 12,110.85 11,890.38
管理费用 4,218.75 8,123.48 5,949.73
财务费用 5,675.52 11,087.00 7,290.34
资产减值损失 448.82 1,460.16 3,267.93
252
投资收益(损失以“-”
-7.89 16.32 -122.58
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
-11.14 14.86 -792.87
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
2,913.01 -8,562.82 -3,504.57
“-”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358.97 418.02 521.34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
184.10 179.39 63.09
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15.54 82.05 197.9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
2.77 79.58 85.03
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
3,256.44 -8,226.85 -3,181.23
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1,192.34 -345.90 343.80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
2,064.11 -7,880.96 -3,525.02
“-”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2,323.45 -6,049.38 -2,931.87
利润
晨阳碳材是一家研发、生产和销售碳材料及其深加工产品以及先进碳材料
产品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其产品沿“煤焦油-煤沥青-高端沥青-先进碳材料”产
业链分布,主要产品有预焙阳极、煤焦油制品和先进碳材料等。
晨阳碳材预焙阳极产品的技术领先,质量优异,平均使用寿命为 29 天以上,
超出行业平均标准(26 天)3 天。
晨阳碳材预焙阳极的主要客户为国内外大型电解铝厂,客户关系稳定,随
着世界各经济体的复苏,原铝需求的逐渐增长,我国电解铝产业已开始步入增
长阶段;而随着预焙阳极行业集中度的不断提升以及大型电解铝生产企业与预
焙阳极生产企业稳定合作关系的产生,晨阳碳材预焙阳极业务已在行业中形成
了稳定的竞争优势,产品收入及利润水平将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煤焦油制品方面,晨阳碳材煤焦油制品的种类较多,包括蒽油、酚油、洗
油、碳黑油、苯酐、煤沥青等。煤焦油制品具有种类多、用途广泛等特点,同
时,煤焦油及煤焦油制品是生产高端沥青、先进碳材料的主要原材料,因此,
晨阳碳材在生产中可根据不同煤焦油制品的市场情况选择需要生产并出售的产
品种类,并可将其他煤焦油制品作为生产先进碳材料的原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
253
灵活的市场选择和产能调节机制使得晨阳碳材煤焦油制品的盈利能力始终保持
稳定。
基于持续的技术积累和开发,晨阳碳材拥有多项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的先进
碳材料生产技术,其开发的浸渍沥青和中间相沥青产品质量远高于国内现有产
品,填补了国内在高质量沥青领域的空白。由于先进碳材料下游应用领域众多,
并且市场需求广阔,因此,未来晨阳碳材浸渍沥青等先进碳材料产品的收入将
出现爆发式增长。
(1)分业务收入分析
单位:万元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项目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预焙阳极 77,444.64 68.76% 106,007.07 59.79% 118,428.24 63.02%
煤焦油制
20,927.56 18.58% 57,602.00 32.49% 69,174.85 36.81%
品
浸渍沥青
1,123.54 1.00% 1,663.24 0.94% 319.89 0.17%
制品
苯酐制品 13,127.65 11.66% 12,032.99 6.79% - -
合计 112,623.39 100.00% 177,305.30 100.00% 187,922.97 100.00%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87,922.97 万元、177,305.30 万
元和 112,623.39 万元,呈小幅下降趋势,收入中 60%以上来自预焙阳极收入,
分别为 118,428.24 万元、106,007.07 万元和 77,444.64 万元,销量分别为 37.34
万吨、38.26 万吨和 28.01 万吨,销量保持稳定,收入下降是由于预焙阳极产品
价格下跌所致。
煤焦油制品主要是对原材料煤焦油进行加热,一共能生产出 10 多种煤焦油
制品,如改质沥青、蒽油、酚油、洗油、炭黑油,晨阳碳材可以根据下游各类
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调节。由于煤焦油制品产品价格下降,同
时,2014 年 4 月辰光煤化煤焦油生产线停产,煤焦油制品收入呈下降趋势。
(2)收入的地区分布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254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国内销售 102,341.00 90.87% 164,283.43 92.66% 169,015.93 89.94%
国外销售 10,283.29 9.13% 13,021.87 7.34% 18,907.04 10.06%
合计 112,623.39 100.00% 177,305.30 100.00% 187,922.97 100.00%
晨阳碳材收入 90%以上来自国内,国外销售主要为预焙阳极的出口收入,
由于预焙阳极产品质量好,海外客户主要为马来西亚铝业,俄罗斯铝业等国际
大型原铝生产商。
2、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分析
晨阳碳材的营业成本主要为设备折旧、原材料、人工工资及水电费等。报
告期内,晨阳碳材各类业务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项目
毛利 毛利占比 毛利率 毛利 毛利占比 毛利率 毛利 毛利占比 毛利率
预焙阳极 18,182.57 80.98% 23.48% 22,146.91 88.17% 20.89% 23,646.31 92.88% 19.97%
煤焦油制
1,384.54 6.17% 6.62% 1,813.51 7.22% 3.15% 1,868.78 7.34% 2.70%
品
浸渍沥青
24.71 0.11% 2.20% -73.02 -0.29% -4.39% -56.21 -0.22% -17.57%
制品
苯酐制品 2,861.68 12.74% 21.80% 1,230.59 4.90% 10.23% - - -
100.00 100.00 100.00
合计 22,453.51 19.94% 25,117.99 14.17% 25,458.87 13.55%
% % %
(1)报告期内,预焙阳极的毛利率分别为 19.97%、20.89%和 23.48%,呈
逐年上升趋势,原因如下:
项目 销售成本合计(元/吨) 销售单价(元/吨) 毛利率
2013 年(A) 2,350.89 2,937.40 19.97%
2014 年(B) 2,104.18 2,659.88 20.89%
2015 年 1-8 月(C) 1,955.18 2,555.06 23.48%
差异分析 销售成本变化(元/吨) 销售单价变化(元/吨) 毛利率变化
2014 年和 2013 年差异
-246.71 -277.52 0.92%
(D=B-A)
2014 年下降百分比 -10.49% -9.45%
2015 年 1-8 月和 2014 年差异
-149.00 -104.82 2.59%
(E=C-B)
255
2015 年 1-8 月下降百分比 -7.08% -3.94%
综上,2014 年相比 2013 年,每吨产品售价下降 9.45%,每吨产品生产成本
下降 10.45%,造成毛利率上升 0.92 个百分点;2015 年 1-8 月相比 2014 年,每
吨产品售价下降 3.94%,每吨产品生产成本下降 7.08%,造成毛利率上升 2.59
个百分点。
其中销售成本各项因素变化如下:
2014 年比 2015 年 1-8 月
项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8 月
2013 年 比 2014 年
直接材料 1,777.04 1,538.71 1,422.57 -13.41% -7.55%
直接人工 103.73 108.56 94.91 4.66% -12.57%
燃料动力 258.63 249.10 246.12 -3.68% -1.20%
制造费用 211.49 207.81 191.58 -1.74% -7.81%
合计 2,350.89 2,104.18 1,955.18 -10.49% -7.08%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生产预焙阳极原材料主要为石油焦和煤沥青,煤沥青,
煤沥青由煤焦油加工而来,报告期内石油焦和煤焦油单价情况如下:
采购单价(元/吨) 石油焦 煤焦油
2015 年 1-8 月 980.48 1,740.89
2014 年 966.67 2,339.59
2013 年 1,181.92 2,506.87
差异分析 采购单价变化 采购单价变化
2015 年 1-8 月比 2014 年下降
1.43% -25.59%
百分比
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百分比 -18.21% -6.67%
(2)2014 年下半年,晨阳碳材新投产了一条年产 4 万吨苯酐的生产线,
当年苯酐毛利率为 10.25%,2015 年 1-8 月,苯酐的毛利率为 21.80%,相较于
2014 年,苯酐 2015 年 1-8 月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如下表所示:
原材料消耗单 加工成本 销售成本合计 销售单价
项目 毛利率
价(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2014 年 6-12
4,852.46 755.34 4,248.95 6,475.70 10.23%
月(A)
2015 年 1-8 月 3,286.03 601.84 2,890.65 5,172.88 21.80%
256
份(B)
原材料消耗单 加工成本变 毛利率变
差异分析 销售成本变化 销售单价变化
价变化(元/吨) 化(元/吨) 化
差异(C=A-B) -1,566.43 153.49 -1,358.30 -1,302.81 11.57%
下降百分比
-32.28% 20.32% -31.97% -20.12%
(D=C/A)
如上表所示,由于销售成本下降幅度超过产品价格下降幅度,造成苯酐 2015
年毛利率比 2014 年上升 11.57 个百分点。
(3)报告期内,晨阳碳材煤焦油制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2.70%、3.15%和
6.62%,报告期内,煤焦油制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如下:
原材料消耗单价 加工成本 销售成本合 销售单价
项目 毛利率
(元/吨) (元/吨) 计(元/吨) (元/吨)
2013 年(A) 2,487.62 170.31 2,657.93 2,768.95 2.70%
2014 年(B) 2,310.07 164.49 2,474.56 2,588.91 3.15%
2015 年 1-8 月
1,714.72 161.04 1,875.76 1,975.87 6.62%
(C)
原材料消耗单价 加工成本变 销售成本变 毛利率变
差异分析 销售单价变化
变化(元/吨) 化(元/吨) 化 化
2014 年和
2013 年差异 -177.55 -5.82 -183.37 -180.04 -0.12%
(D=B-A)
2014 年下降百
-7.14% -3.42% -6.90% -6.50%
分比
2015 年 1-8 月
和 2014 年差 -595.35 -3.45 -598.80 -613.04 0.55%
异(E=C-B)
2015 年 1-8 月
-25.77% -2.10% -24.20% -23.68%
下降百分比
报告期内由于原材料下降幅度大于产品下降幅度,产品毛利率呈上升趋势。
2014 年煤焦油制品比 2013 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 7.56%,产品生产成本下降
7.98%,导致煤焦油制品毛利率上升 0.45%;2015 年 1-8 月比 2014 年产品销售
价格下降 30.84%,产品生产升本下降 33.32%,导致煤焦油制品毛利率上升
3.47%。
(4)2013 年晨阳碳材新投产浸渍沥青生产线,报告期浸渍沥青毛利率分
别为-17.57%,-4.39%和 2.20%。由于投产期初,产品生产不稳定,生产成本较
257
高,毛利率为负数,随着产品进入正常生产和市场向好,毛利率逐年上升,各
项因素对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原材料消耗 加工成本(元 销售成本合计 销售单价
项目 毛利率
单价(元/吨) /吨) (元/吨) (元/吨)
2013 年(A) 3,286.93 890.75 4,177.68 3,593.32 -17.57%
2014 年(B) 2,628.73 609.03 3,237.76 3,101.59 -4.39%
2015 年 1-8 月(C) 2,431.35 653.35 3,084.70 3,154.08 2.20%
原材料消耗
加工成本变 销售单价变 毛利率变
差异分析 单价变化(元 销售成本变化
化(元/吨) 化 化
/吨)
2014 年和 2013 年差
-658.20 -281.72 -939.92 -491.73 13.18%
异(D=B-A)
2014 年下降百分比 -20.02% -31.63% -22.50% -13.68%
2015 年 1-8 月和 2014
-197.38 44.32 -153.06 52.49 6.59%
年差异(E=C-B)
2015 年 1-8 月下降百
-7.51% 7.28% -4.73% 1.69%
分比
综上,2014 年相比 2013 年,每吨产品售价下降 13.68%,每吨产品生产成
本下降 22.50%,造成毛利率上升 13.18 个百分点;2015 年 1-8 月相比 2014 年,
每吨产品售价上升 1.69%,每吨产品生产成本下降 4.73%,造成毛利率上升 6.59
个百分点。
由于 2013 年和 2014 年处于试生产期,产能利用率较低,造成单位生产成
本较高,毛利率为负,因此标的公司对浸渍剂沥青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存货计
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46.13 万元。2014 年随着生产逐步正常化,每月产量稳步提
升,并且毛利率于 2014 年下半年转负为正,2014 年下半年每月的毛利率如下:
月份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毛利率
7月 122.53 132.08 -7.79%
8月 78.54 82.37 -4.87%
09 月 75.75 74.73 1.35%
10 月 122.86 119.46 2.77%
11 月 98.71 95.21 3.54%
12 月 123.24 116.87 5.17%
鉴于此,尽管 2014 年全年浸渍剂沥青产品毛利率为负数,由于期末该产品
258
的单位售价大于单位生产成本,因此不需要对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期间费用分析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期间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呈小幅波动,2015 年较 2014
年下降,2014 年较 2013 年上升,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7.47% 6.80% 6.21%
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3.74% 4.56% 3.11%
财务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5.03% 6.23% 3.81%
合计 16.24% 17.60% 13.13%
(1)销售费用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运输费 7,546.01 89.56% 10,906.26 90.05% 10,573.39 88.92%
业务费 143.33 1.70% 251.52 2.08% 270.33 2.27%
职工薪酬 210.90 2.50% 280.31 2.31% 229.16 1.93%
差旅费 61.94 0.74% 68.84 0.57% 79.73 0.67%
包装费 196.55 2.33% 259.70 2.14% 291.60 2.45%
代理费 49.30 0.59% 127.51 1.05% 347.85 2.93%
其他 217.41 2.58% 216.71 1.79% 98.31 0.83%
合计 8,425.43 100.00% 12,110.85 100.00% 11,890.38 100.00%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费用较为稳定,2013 年-2015 年 1-8 月,销售费
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21%、6.80%、和 7.47%,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占
比较高,主要是因为预焙阳极、煤焦油产品大部分需要将产品运往客户指定地
点,运费由公司承担,同时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
重逐年上升。
(2)管理费用
单位:万元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项目
259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职工薪酬 1,354.77 31.23% 3,290.60 40.51% 2,922.21 49.12%
税费 383.82 9.22% 664.25 8.18% 523.89 8.81%
折旧 1,162.95 27.92% 1,810.12 22.28% 853.61 14.35%
办公费 29.67 0.71% 45.53 0.56% 49.07 0.82%
差旅费 81.60 1.96% 109.32 1.35% 72.91 1.23%
无形资产摊
117.32 4.07% 176.07 3.90% 170.91 2.87%
销
招待费 59.20 1.42% 92.58 1.14% 93.97 1.58%
保险费 18.29 0.44% 26.48 0.33% 13.58 0.23%
汽车费 79.41 1.91% 167.04 2.06% 125.80 2.11%
停产期间费 50.51 1.21% 405.40 4.99% 127.28 2.14%
物料消耗 388.04 9.32% 565.02 6.96% 185.53 3.12%
班车费 109.43 2.63% 179.62 2.21% 259.63 4.36%
其他 383.74 7.96% 591.46 5.55% 551.36 9.27%
合计 4,218.75 100.00% 8,123.48 100.00% 5,949.73 100.00%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的管理费用分别为 5,949.73 万元、8,123.48 万元和
4,218.75 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11%、4.56%和 3.74%,管理费用主
要由职工薪酬、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物料消耗费用构成。2013 年、2014 年晨
阳碳材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较高,主要原因是承担了部分富余人员的薪酬,
2015 年,该部分人员从晨阳碳材剥离到碳素集团,其成本改由碳素集团承担,
2013 年、2014 年该部分人员的薪酬为 234.81 万元和 448.85 万元。
2014 年、2015 年 1-8 月,晨阳碳材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用较 2013 年增长
较快,主要原因是 2013 年 11 月末,晨阳碳材对辰光煤化形成了控制,2014 年
4 月起,辰光煤化两条焦油生产线开始停产,导致原计入生产成本的固定资产
折旧计入了管理费用。
2014 年,晨阳碳材停产期间费大幅增加,主要系辰光煤化投停产所致,2015
年辰光煤化转为生产苯酐,停产期间费相应减少。
(3)财务费用分析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260
利息支出 8,908.56 12,795.72 9,522.54
减:利息收入 3,607.34 2,185.89 2,553.03
减:利息资本化金额 142.59 102.15 373.78
汇兑损益 123.17 -62.68 122.66
其他 393.71 641.99 571.96
合计 5,675.52 11,087.00 7,290.34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财务费用维持在较高水平,资金使用成本较高,由于
标的公司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需求,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余额分别
为:120,036.27 万元、146,080.46 万元和 145,653.35 万元。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存在碳素集团对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2015 年
已经全部收取了资金占用费,2013 年和 2014 年尚未全部收取,未收取的资金
占用费金额分别为 511.16 万元、1,142.07 万元。
4、盈利能力分析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8 月,晨阳碳材的净利润分别为-3,525.02 万
元、-7,880.96 万元和 2,064.1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931.8 万元、
-6,049.38 万元好 2,323.4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率分别为-1.53%、
-3.40%和 2.06%。晨阳碳材于 2015 年开始扭亏,具体原因如下:
(1)综合毛利率逐年上升
报告期内,晨阳碳材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3.48%、14.13%和 19.99%,
呈逐年上升趋势。晨阳碳材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原材料煤
沥青和煤焦油的价格逐年下降,而其预焙阳极、苯酐、浸渍沥青、先进碳材料
等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预焙阳极的市场需求已呈现上升趋势,
苯酐、浸渍沥青、先进碳材料等产品的市场需求较为旺盛,从而使得晨阳碳材
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小于原材料价格的下降幅度。关于晨阳碳材毛利率的
分析详见前述“2、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分析”。
(2)管理逐步规范带来业绩提升
2013 年和 2014 年,晨阳碳材存在承担碳素集团管理费用的情形,其中 2013
261
年承担员工薪酬 234.81 万元,2014 年承担员工薪酬 448.85 万元。此外,2013
年和 2014 年,碳素集团占用晨阳碳材的资金未全额计算资金占用费,未计算的
资金占用费金额分别为 511.16 万元和 1,142.07 万元。2015 年晨阳碳材对该等情
况进行了规范,并收取了资金占用费,降低了财务费用。
(3)辰光煤化业务重组
2014 年,晨阳碳材开始筹建苯酐项目,2014 年 12 月晨阳碳材完全控股辰
光煤化后将苯酐生产线置入辰光煤化,并将相关投入转入辰光煤化。2015 年 1
月,因重组需要,晨阳碳材将辰光煤化部分员工剥离进入碳素集团,部分用于
筹备和外方合作的炭黑项目。
辰光煤化 2014 年净利润为-5,101.30 万元,在完成了原煤焦油资产和人员的
置出,苯酐生产线的置入后,由于苯酐的市场需求较大、毛利率较高,并且缩
减了煤焦油产品的产能,因此晨阳碳材的盈利能力得到了改善。
综上,2015 年晨阳碳材经营业绩的好转得益于毛利率的提升、各项费用的
下降以及辰光煤化的业务重组。
(4)考虑以上因素后对晨阳碳材业绩的模拟
鉴于未来期间晨阳碳材毛利率预期将持续上升(相关分析见本节“六、本
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在辰光煤化业务重
组完成,规范了和碳素集团之间的关联往来和成本费用后,2015 年晨阳碳材的
经营情况基本反应了其真实的盈利能力。参考 2015 年毛利率,不考虑辰光煤化
重组前的经营情况,并剔除晨阳碳材为碳素集团承担的费用,则晨阳碳材 2013
年、2014 年的正常经营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1 晨阳碳材合并报表经审计营业利润(A) -8,562.82 -3,504.57
2 剔除辰光煤化后经审计营业利润(B) -3,430.53 -3,183.05
3 按照 2015 年毛利率计算增加的毛利(C) 4,385.19 6,793.95
4 不应该由晨阳碳材承担的管理费用(D) 448.85 234.81
5 不应该由晨阳碳材承担的财务费用(E) 1,142.07 511.16
262
考虑上述因素后的营业利润
6 2,545.58 4,356.87
(F=B+C+D+E)
经过上述模拟测算之后, 2013 年和 2014 年的营业利润分别为 4,356.87 万
元和 2,545.58 万元。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一)财务状况分析
假设本次交易已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完成,上市公司实现对晨阳碳材合
并后的公司架构已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存在,并按照此架构持续经营,上会据此
对上市公司编制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
告》(上会师报字[2015]3791 号)。
1、资产分析
根据上会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构成及其
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后比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增长金额 增长比例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41,135.50 11.65% 118,877.69 17.98% 77,742.19 188.99%
交易性金融资产 523.34 0.15% 523.34 0.08% - -
应收票据 8.70 0.00% 17,482.40 2.64% 17,473.70 200847.13%
应收账款 10,364.61 2.94% 45,391.91 6.87% 35,027.30 337.95%
预付款项 40,009.03 11.34% 52,214.96 7.90% 12,205.93 30.51%
其他应收款 17,362.65 4.92% 36,968.52 5.59% 19,605.87 112.92%
存货 143,784.71 40.74% 165,155.25 24.98% 21,370.54 14.86%
其他流动资产 6,552.72 1.86% 11,489.44 1.74% 4,936.72 75.34%
流动资产合计 259,741.25 73.59% 448,103.51 67.79% 188,362.26 72.52%
非流动资产:
26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247.69 0.04% 247.69 -
长期股权投资 88,517.82 25.08% 91,643.51 13.86% 3,125.69 3.53%
固定资产 254.16 0.07% 73,575.46 11.13% 73,321.30 28848.82%
在建工程 45.21 0.01% 5,009.60 0.76% 4,964.39 10980.04%
无形资产 10.27 0.00% 12,089.62 1.83% 12,079.35 117635.80%
商誉 - - 23,661.83 3.58% 23,661.83 -
长期待摊费用 39.94 0.01% 721.49 0.11% 681.55 1706.42%
递延所得税资产 353.04 0.10% 790.63 0.12% 437.59 123.95%
其他非流动资产 4,000.00 1.13% 5,182.53 0.78% 1,182.53 29.56%
非流动资产合计 93,220.44 26.41% 212,922.36 32.21% 119,701.92 128.41%
资产总计 352,961.69 100.00% 661,025.87 100.00% 308,064.18 87.28%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后比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增长金额 增长比例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57,922.27 15.97% 100,172.57 15.66% 42,250.30 72.94%
交易性金融资产 76.62 0.02% 76.62 0.01% - -
应收票据 10.76 0.00% 8,738.10 1.37% 8,727.34 81109.08%
应收账款 12,768.06 3.52% 45,718.95 7.15% 32,950.90 258.07%
预付款项 15,491.13 4.27% 21,249.31 3.32% 5,758.18 37.17%
其他应收款 12,773.83 3.52% 39,104.45 6.11% 26,330.62 206.13%
存货 142,904.56 39.39% 167,198.80 26.14% 24,294.24 17.00%
其他流动资产 6,552.72 1.81% 11,709.67 1.83% 5,156.96 78.70%
流动资产合计 248,499.95 68.50% 393,968.48 61.58% 145,468.53 58.54%
非流动资产: -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618.45 5.68% 20,866.14 3.26% 247.69 1.20%
长期股权投资 82,543.71 22.75% 85,680.54 13.39% 3,136.84 3.80%
投资性房地产 5,659.40 1.56% 5,659.40 0.88% - -
固定资产 306.79 0.08% 84,295.84 13.18% 83,989.05 27377.13%
在建工程 45.21 0.01% 4,332.80 0.68% 4,287.59 9483.13%
无形资产 11.00 0.00% 12,880.85 2.01% 12,869.85 117012.05%
长期待摊费用 31.50 0.01% 825.43 0.13% 793.93 2520.4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37.90 0.29% 1,621.60 0.25% 583.69 56.24%
其他非流动资产 4,000.00 1.10% 5,939.91 0.93% 1,939.91 48.50%
264
非流动资产合计 114,253.96 31.50% 245,764.34 38.42% 131,510.37 115.10%
资产总计 362,753.91 100.00% 639,732.81 100.00% 276,978.91 76.35%
对照备考财务报表,截至 2015 年 8 月末,上市公司总资产、流动资产、非
流动资产相比本次交易完成前分别增加 276,978.91 万元、145,468.53 万元和
131,510.37 万元,增长幅度分别为 76.35%、58.54%和 115.10%。
2、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析
根据上会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负债和所有者
权益构成及其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后比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增资金额 增长比例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9,000.00 2.55% 143,203.35 21.66% 134,203.35 1491.15%
应付票据 48,500.00 13.74% 118,300.00 17.90% 69,800.00 143.92%
应付账款 5,429.29 1.54% 17,448.41 2.64% 12,019.12 221.38%
预收款项 10,866.47 3.08% 11,624.96 1.76% 758.49 6.98%
应付职工薪酬 80.84 0.02% 1,107.98 0.17% 1,027.15 1270.63%
应交税费 7,184.75 2.04% 9,639.78 1.46% 2,455.02 34.17%
应付利息 4,284.78 1.21% 4,284.78 0.65% - -
应付股利 40.80 0.01% 40.80 0.01% - -
其他应付款 48,680.49 13.79% 51,552.20 7.80% 2,871.71 5.90%
一年内到期的非
54,932.70 15.56% 54,932.70 8.31% - 0.00%
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189,000.13 53.55% 412,134.96 62.35% 223,134.83 118.06%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20,000.00 5.67% 31,950.00 4.83% 11,950.00 59.75%
长期应付款 - - 11,586.23 1.75% 11,586.23 -
专项应付款 - - 1,051.00 0.16% 1,051.00 -
递延收益 - - 532.67 0.08% 532.6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3,249.55 0.49% 3,249.55 -
非流动负债合计 20,000.00 5.67% 48,369.44 7.32% 28,369.44 141.85%
265
负债合计 209,000.13 59.21% 460,504.40 69.67% 251,504.28 120.34%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15,483.20 32.72% 123,273.75 18.65% 7,790.55 6.75%
资本公积 9,076.12 2.57% 60,004.79 9.08% 50,928.67 561.13%
专项储备 - 0.00% 16.21 0.00% 16.21 -
盈余公积 11,613.12 3.29% 11,613.12 1.76% - 0.00%
未分配利润 7,789.12 2.21% 4,510.67 0.68% -3,278.45 -42.09%
归属于母公司所
143,961.56 40.79% 199,418.54 30.17% 55,456.97 38.52%
有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 - 1,102.93 0.17% 1,102.9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3,961.56 40.79% 200,521.47 30.33% 56,559.90 39.29%
负债和所有者权
352,961.69 100.00% 661,025.87 100.00% 308,064.18 87.28%
益总计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后比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增资金额 增长比例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1,000.00 3.03% 144,380.46 22.57% 133,380.46 1212.55%
应付票据 48,160.00 13.28% 92,760.00 14.50% 44,600.00 92.61%
应付账款 7,324.45 2.02% 23,165.91 3.62% 15,841.47 216.28%
预收款项 8,091.12 2.23% 8,914.73 1.39% 823.61 10.18%
应付职工薪酬 71.79 0.02% 873.42 0.14% 801.63 1116.57%
应交税费 9,320.18 2.57% 10,071.93 1.57% 751.75 8.07%
应付利息 1,272.15 0.35% 1,272.15 0.20% - 0.00%
应付股利 2,357.39 0.65% 2,357.39 0.37% - 0.00%
其他应付款 50,513.97 13.93% 53,585.62 8.38% 3,071.66 6.08%
一年内到期的
54,835.78 15.12% 54,835.78 8.57% - 0.00%
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192,946.83 53.19% 392,217.41 61.31% 199,270.57 103.28%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30,000.00 8.27% 42,700.00 6.67% 12,700.00 42.33%
长期应付款 - - 5,503.73 0.86% 5,503.73 -
专项应付款 - - 1,051.00 0.16% 1,051.00 -
递延收益 - - 355.33 0.06% 355.33 -
递延所得税负
- - 3,353.84 0.52% 3,353.84 -
债
266
非流动负债合
30,000.00 8.27% 52,963.91 8.28% 22,963.91 76.55%
计
负债合计 222,946.83 61.46% 445,181.31 69.59% 222,234.48 99.68%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15,483.20 31.84% 123,273.75 19.27% 7,790.55 6.75%
资本公积 5,696.36 1.57% 58,905.81 9.21% 53,209.45 934.10%
专项储备 - 0.00% -15.23 0.00% -15.23 -
盈余公积 11,613.12 3.20% 11,613.12 1.82% - -
未分配利润 7,014.39 1.93% 1,393.20 0.22% -5,621.19 -80.14%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合 139,807.07 38.54% 195,170.65 30.51% 55,363.57 39.60%
计
少数股东权益 - 0.00% -619.15 -0.10% -619.15 -
所有者权益合
139,807.07 38.54% 194,551.50 30.41% 54,744.43 39.16%
计
负债和所有者
362,753.91 100.00% 639,732.81 100.00% 276,978.91 76.35%
权益总计
截至 2015 年 8 月末,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总额 460,504.40 万元,
其中,流动负债 412,134.96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 89.50%。流动负债主要以短期
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主,四项合计占负
债总额的 79.91%,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上市公司 2010 年发行的 5
年期公司债券,以上债券已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到期并足额兑付。
3、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4 年审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
要偿债指标如下:
2015.8.31 2014.12.31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资产负债率 59.21% 69.67% 61.46% 69.59%
流动比率(倍) 1.37 1.09 1.29 1.00
速动比率(倍) 0.61 0.69 0.55 0.58
注:①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②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③速动比率
=(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与本次交易前相比,2014 年末和 2015 年 8 月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分
267
别从 61.46%和 59.21%上升为 69.59%和 69.67%,由于标的资产资产负债率较高,
收购完成后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但是由于并购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明显提升,
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得到加强。
4、财务安全性分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晨阳碳材不存在因或有事项导致晨阳碳材形成或有
负债之情形。针对晨阳碳材的对外担保,其控股股东碳素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已
出具承诺,如晨阳碳材由于该等担保发生损失,则该损失由碳素集团和宫振全
额承担。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未涉及重大或有负债,本次交易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财务安全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盈利能力分析
根据上会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利润变化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8 月 交易前后比较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增长金额 增长比例
一、营业收入 76,677.95 189,468.10 112,790.15 147.10%
减:营业成本 76,205.93 166,834.33 90,628.39 118.93%
营业税金及附加 215.13 1,076.38 861.25 400.34%
销售费用 159.93 8,585.36 8,425.43 5268.16%
管理费用 1,591.33 5,810.08 4,218.75 265.11%
财务费用 5,922.09 11,597.61 5,675.52 95.84%
资产减值损失 -211.52 -174.99 36.53 -17.27%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9 -3.29 - -
投资收益 8,268.27 8,260.38 -7.89 -0.10%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
2,594.35 2,583.21 -11.14 -0.43%
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1,060.04 3,996.42 2,936.38 277.01%
加:营业外收入 104.59 463.56 358.97 343.22%
26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
- 184.26 184.26 -
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67.49 83.03 15.54 23.02%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
- 2.91 2.91 -
损失
三、利润总额 1,097.13 4,376.95 3,279.81 298.94%
减:所得税费用 322.40 1,516.46 1,194.05 370.36%
四、净利润 774.73 2,860.49 2,085.76 269.22%
少数股东损益 - -256.98 -256.9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774.73 3,117.47 2,342.74 302.39%
净利润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01 0.03 0.02 200.00%
(二)稀释每股收益 0.01 0.03 0.02 200.00%
2014 年 交易前后比较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增长金额 增长比例
一、营业收入 165,027.18 342,998.55 177,971.37 107.84%
减:营业成本 162,406.23 315,805.69 153,399.46 94.4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8.57 1,961.51 952.94 94.48%
销售费用 349.19 12,460.04 12,110.85 3468.26%
管理费用 3,190.31 11,313.79 8,123.48 254.63%
财务费用 7,382.68 18,469.68 11,087.00 150.18%
资产减值损失 19,937.81 20,238.94 301.13 1.51%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5.45 -5.45 - 0.00%
投资收益 1,839.71 1,856.03 16.32 0.89%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
- 14.86 14.86 -
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27,413.35 -35,400.52 -7,987.17 29.14%
加:营业外收入 47.87 465.89 418.02 873.1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
16.25 195.63 179.39 1103.93%
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323.06 405.11 82.05 25.4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
246.23 325.81 79.58 32.32%
损失
三、利润总额 -27,688.53 -35,339.73 -7,651.21 -27.63%
减:所得税费用 -552.74 -754.72 -201.99 -36.54%
269
四、净利润 -27,135.79 -34,585.01 -7,449.22 -27.45%
少数股东损益 - -1,828.03 -1,828.0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27,135.79 -32,756.99 -5,621.19 -20.72%
净利润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23 -0.28 -0.05 -21.98%
(二)稀释每股收益 -0.23 -0.28 -0.05 -21.98%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同时,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晨阳碳材 100%股权,其业务转型将进一步深入,产
品结构将更加丰富,客户类型将更为多元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实力和竞争
能力的提升。
1、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2015 年 1 月至 8 月 2014 年度
项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189,043.58 166,673.44 341,802.82 314,895.20
其他业务 424.52 160.89 1,195.73 910.49
合计 189,468.10 166,834.33 342,998.55 315,805.69
2、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产品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占比
预焙阳极 77,444.64 40.87% 106,007.07 30.91%
煤焦油制品 20,927.56 11.05% 57,602.00 16.79%
浸渍沥青制品 1,123.54 0.59% 1,663.24 0.48%
苯酐制品 13,127.65 6.93% 12,032.99 3.51%
房地产销售 678.08 0.36% 4,093.89 1.19%
产品销售 75,735.87 39.97% 160,403.63 46.77%
其他 430.76 0.23% 1,195.73 0.35%
合计 189,468.10 100.00% 342,998.55 100.00%
270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预焙阳极、煤焦油制品、浸渍沥青、苯酐等产
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收入规模和业务领域将有所扩大。
3、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毛利率 0.62% 11.95% 1.59% 7.93%
净利率 1.01% 1.51% -16.44% -10.08%
根据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得益于标的公司预焙阳极、煤焦油制品、苯酐制
品较高的毛利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毛利率将大幅提升;但是,受限
于标的公司较高的期间费用,上市公司净利率较交易前有所下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方面,通过募集配套资金,标的公司可以获得运营发
展亟需的资金支持;借助于上市公司平台,标的公司有望缓解目前对外借款较
多,财务费用较高的情况,有效降低财务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2015 年 1-8 月,标的公司产品综合毛利率为 19.94%,盈利能力
较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最后,根据百川资讯的数据,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煤焦油 2013 年至 2015
年 1-8 月的平均市场价格分别为约 2,400 元/吨、2,000 元/吨及 1,600 元/吨。作
为大宗基础产品,在全球需求疲软的大趋势下,煤焦油的市场需求出现大幅增
长的可能性不大,同时,我国煤焦油市场供应充足,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供过于
求的状态,因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煤焦油市场价格将保持现有的下降
趋势。
与原材料的需求不足相反,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已呈现增长趋势。
预焙阳极的景气程度与电解铝行业高度相关,目前,我国电解铝行业已处于去
产能后的恢复增长阶段,对预焙阳极的需求逐年增长。从原铝产量来看,2005
至 2014 年,我国原铝产量从 741.2 万吨增长至 2,438.2 万吨,复合增长率达到
14.15%,原铝产量的快速增长,带动了对预焙阳极产品需求的快速增长。苯酐
是重要的化工有机原料,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苯酐生产与消费国。据百川资讯统
271
计,2013 年以来,苯酐产量和需求情况逐年增加,市场发展向好,2014 年我国
苯酐产量 120.34 万吨,表观消费总量为 126.28 万吨,处于供不应求状态。
未来,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下降,以及下游产业逐步的复苏,预计标的
公司产品毛利率和盈利能力将保持持续上升趋势。
综合以上分析,本次交易将显著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并完善上市公司产
业链和产品链,促进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
影响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战略转型的重大举措,也是上市公司整合烯碳产业的重
要组成部分。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通过调整存量资产,投资参股三岩矿业、奥
宇石墨、奥宇深加工,在常州全资设立烯碳石墨烯科技服务公司等方式,投资布
局了石墨烯早期产品。但是,由于三岩矿业、奥宇石墨、奥宇深加工为联营公司,
且石墨烯产业尚处于早期阶段,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仍为房地产
业务、材料贸易、房屋租赁及其他,上市公司战略转型有待深入。本次交易标的
公司主要从事碳材料及其深加工产品以及先进碳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
务,拥有健全的碳材料产业链,通过技术积累和创新,标的公司实现了科技成果
转换并成功研制出了高性能碳纤维、微球活性炭和石墨负极材料等高附加值产
品。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获得标的公司晨阳碳材100%的股权,晨阳碳
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其烯碳产业链,并通过
双方在研发能力、资金实力、产品协同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强化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竞争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上市
公司进一步发展。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目前的规
划,一方面,晨阳碳材仍将继续存续,并由其原管理团队继续管理,给予晨阳
272
碳材在产品研发、业务开拓和运营管理上较大程度的自主性及灵活性。另一方
面,晨阳碳材在公司管理制度等方面均需达到上市公司的标准,上市公司将在
尊重标的公司原有企业文化的基础上,完善各项管理流程,统一内控制度,使
晨阳碳材在财务规范、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的统一标准。现阶段上市
公司对晨阳碳材初步整合计划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按照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和管理的要求,对各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和机构设置进行整合。在具体经
营管理方面,仍保持原有管理团队和经营管理模式的稳定,促进各项业务的健
康、稳定发展。
2、在业务协同发展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晨阳碳材将充分利
用各自在先进碳材料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建立母子公司的技术交流、沟通机
制,实现双方在人才方面的互补,建立技术研发成果共享机制;在销售方面,
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共享销售网络,建立客户统一管理机制,实现客户信息资
源共享,充分发挥各自在市场开拓方面的优势,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
标的影响与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及重要非财务指标
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后资产负债及资本结构比较分析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前后的资产、负债构成比较分析可参见本节之“五、本
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相关内容。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前后的利润构成比较分析可参见本节之“五、本次交易
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相关内容。
273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资本性支出的影响
除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资本性支
出不构成其他重大影响。
(三)职工安置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方案,对上市公司不构成影响。
(四)本次交易成本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负成本由相关责任方各自承担。与上市
公司发行权益性工具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按照市场收费水平确定,并应当于发
行股份时计入权益性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与标的公司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应
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次交易成本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274
第十一节 财务与会计信息
一、晨阳碳材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信息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5]37050011 号《审计报告》,瑞华认为,
晨阳碳材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
了晨阳碳材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财
务状况以及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8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晨阳碳材经审计的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货币资金 77,742.19 42,250.30 44,124.52
应收票据 17,473.70 8,727.34 5,332.77
应收账款 34,021.79 32,115.58 32,861.00
预付款项 12,205.93 5,758.18 6,494.59
其他应收款 19,040.06 26,006.91 23,151.65
存货 19,883.28 22,806.97 27,840.35
其他流动资产 4,935.44 5,155.67 4,100.81
流动资产合计 185,302.38 142,820.95 143,905.69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10.00 310.00 310.00
长期股权投资 3,532.47 3,543.62 3,528.76
固定资产 65,875.76 76,208.40 71,993.48
在建工程 4,964.39 4,287.59 7,732.25
无形资产 9,424.82 10,161.50 10,415.80
长期待摊费用 681.55 793.93 268.31
递延所得税资产 826.29 873.45 529.31
其他非流动资产 1,182.53 1,939.91 3,810.94
非流动资产合计 86,797.81 98,118.39 98,588.83
资产总计 272,100.20 240,939.35 242,494.52
275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134,203.35 133,380.46 120,036.27
应付票据 69,800.00 44,600.00 59,750.00
应付账款 12,019.12 15,841.47 17,359.95
预收款项 758.49 823.61 2,444.38
应付职工薪酬 927.15 801.63 668.29
应交税费 2,455.02 751.75 307.85
其他应付款 2,871.71 3,071.66 3,465.73
流动负债合计 223,034.83 199,270.57 204,032.47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1,950.00 12,700.00
长期应付款 11,586.23 5,503.73 6,958.14
专项应付款 1,051.00 1,051.00 1,051.00
递延收益 1,380.67 1,203.33 1,327.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341.58 348.65 359.24
非流动负债合计 26,309.47 20,806.71 9,695.71
负债合计 249,344.31 220,077.28 213,728.18
股东权益:
股本 7,350.00 7,350.00 7,350.00
资本公积 12,995.23 15,276.02 15,276.02
专项储备 492.5 461.06 476.3
盈余公积 2,474.89 2,474.89 2,474.89
未分配利润 -1,600.49 -4,023.94 2,025.4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1,712.13 21,538.02 27,602.64
少数股东权益 1,043.76 -675.96 1,163.69
股东权益合计 22,755.89 20,862.07 28,766.33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272,100.20 240,939.35 242,494.52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112,790.15 177,971.37 191,335.34
其中:营业收入 112,790.15 177,971.37 191,335.34
276
二、营业总成本 109,869.24 186,550.51 194,717.32
其中:营业成本 90,239.47 152,816.08 165,551.26
营业税金及附加 861.25 952.94 767.70
销售费用 8,425.43 12,110.85 11,890.38
管理费用 4,218.75 8,123.48 5,949.73
财务费用 5,675.52 11,087.00 7,290.34
资产减值损失 448.82 1,460.16 3,267.93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7.89 16.32 -122.58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11.14 14.86 -792.87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913.01 -8,562.82 -3,504.57
加:营业外收入 358.97 418.02 521.34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84.10 179.39 63.09
减:营业外支出 15.54 82.05 197.9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2.77 79.58 85.03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3,256.44 -8,226.85 -3,181.23
减:所得税费用 1,192.34 -345.90 343.80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064.11 -7,880.96 -3,525.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23.45 -6,049.38 -2,931.87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17,391.67 212,236.65 216,050.4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812.09 2,300.52 2,857.2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9,203.75 214,537.17 218,907.7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01,871.63 184,068.56 206,292.8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5,568.03 9,588.45 8,206.53
支付的各项税费 6,090.51 8,074.57 8,872.2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217.87 3,748.71 2,886.3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15,748.04 205,480.30 226,257.9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55.72 9,056.86 -7,350.28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77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25 1.46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193.09 215.69 431.45
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000.00 3,00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196.33 3,217.15 431.4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5,411.80 11,184.11 16,045.66
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
311.38 - 243.74
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100.00 3,00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823.17 14,184.11 16,289.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626.84 -10,966.96 -15,857.9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35,121.19 180,591.39 139,954.64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1,332.07 17,222.81 34,629.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76,453.26 197,814.20 174,583.64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135,048.31 154,482.35 122,903.38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7,122.40 9,474.47 6,690.25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5,564.70 28,613.11 28,853.08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57,735.41 192,569.94 158,446.7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717.86 5,244.26 16,136.9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
-4.84 30.61 -53.00
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6,541.89 3,364.78 -7,124.30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573.30 3,208.52 10,332.82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3,115.19 6,573.30 3,208.52
二、上市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
上会对上市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备考合并资产负
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 1-8 月的备考合并利润表以及备考财务报表附注进行
了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备考合并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15】
3791 号)。
278
(一)资产负债表
项目 2015.8.31 2014.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18,877.69 100,172.57
交易性金融资产 523.34 76.62
应收票据 17,482.40 8,738.10
应收账款 45,391.91 45,718.95
预付款项 52,214.96 21,249.31
其他应收款 36,968.52 39,104.45
存货 165,155.25 167,198.80
其他流动资产 11,489.44 11,709.67
流动资产合计 448,103.51 393,968.48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47.69 20,866.14
长期股权投资 91,643.51 85,680.54
投资性房地产 - 5,659.40
固定资产 73,575.46 84,295.84
在建工程 5,009.60 4,332.80
无形资产 12,089.62 12,880.85
商誉 23,661.83 23,661.83
长期待摊费用 721.49 825.43
递延所得税资产 790.63 1,621.60
其他非流动资产 5,182.53 5,939.91
非流动资产合计 212,922.36 245,764.34
资产总计 661,025.87 639,732.81
项目 4.22 4.2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143,203.35 144,380.46
应付票据 118,300.00 92,760.00
应付账款 17,448.41 23,165.91
预收款项 11,624.96 8,914.73
应付职工薪酬 1,107.98 873.42
279
应交税费 9,639.78 10,071.93
应付利息 4,284.78 1,272.15
应付股利 40.8 2,357.39
其他应付款 51,552.20 53,585.6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54,932.70 54,835.78
流动负债合计 412,134.96 392,217.41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31,950.00 42,700.00
长期应付款 11,586.23 5,503.73
专项应付款 1,051.00 1,051.00
递延收益 532.67 355.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3,249.55 3,353.84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48,369.44 52,963.91
负债合计 460,504.40 445,181.31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123,273.75 123,273.75
资本公积 60,004.79 58,905.81
专项储备 16.21 -15.23
盈余公积 11,613.12 11,613.12
未分配利润 4,510.67 1,393.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99,418.54 195,170.65
少数股东权益 1,102.93 -619.15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0,521.47 194,551.5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661,025.87 639,732.81
(二)利润表
项目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度
一、营业收入 189,468.10 342,998.55
减:营业成本 166,834.33 315,805.69
营业税金及附加 1,076.38 1,961.51
销售费用 8,585.36 12,460.04
280
管理费用 5,810.08 11,313.79
财务费用 11,597.61 18,469.68
资产减值损失 -174.99 20,238.94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9 -5.45
投资收益 8,260.38 1,856.03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2,583.21 14.86
二、营业利润 3,996.42 -35,400.52
加:营业外收入 463.56 465.8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84.26 195.63
减:营业外支出 83.03 405.11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2.91 325.81
三、利润总额 4,376.95 -35,339.73
减:所得税费用 1,516.46 -754.72
四、净利润 2,860.49 -34,585.01
少数股东损益 -256.98 -1,828.0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17.47 -32,756.99
281
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
间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致使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
次交易未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收购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仍为银基集团和刘成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由于晨阳碳材晨阳碳材原生产厂区位于济宁北湖度假旅游区,属于影响三
河六岸建设的区域,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济政发[2013]11 号《济宁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办法的通知》,晨阳碳材被列入退
城入园的企业之一,鉴于此,晨阳碳材南厂北迁,北区项目于 2014 年投产,南
厂所有生产线已于 2013 年 7 月份停止生产。由于当时南厂生产线中碳素集团拥
有一条焙烧生产线(由生块焙烧成熟快的生产线),因此 2013 年 1-6 月南厂停
产前存在碳素集团向标的公司采购生块销熟块的情形,停产之后,碳素集团焙
烧生产线被拆除,碳素集团未从事预焙阳极的生产业务。报告期内,由于销售
渠道的原因,碳素集团对外出口预焙阳极,产品向晨阳碳材采购。
2015 年 11 月 17 日,晨阳碳材控股股东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宫振出具承
诺函,承诺不再从事和晨阳碳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的业务。
经核查,报告期内碳素集团生产销售预焙阳极和标的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鉴于其生产线已经于搬迁时拆除,已经不具备生产预焙阳极的条件,对外出口
预焙阳极业务也已经移交给晨阳碳材,因此未来碳素集团和标的公司不构成同
业竞争。
本次交易后晨阳碳材的全部资产将注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阳碳
282
材的原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不会与晨阳碳材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为了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2015年11月17
日晨阳碳材及其实际控制人宫振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不与晨阳碳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具体内容如下:
碳素集团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晨阳碳材及其下属控股
子公司除外)目前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
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
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烯碳新材股份的任何时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或影响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
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
烯碳新材或烯碳新材下属子公司(包括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同意赔偿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应损失。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本公司对烯碳新材及烯碳新材的其他股东共同
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宫振承诺:“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企
业、由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者企业(以下统称为
“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晨阳碳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除外)
目前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烯碳新材及其
下属子公司、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烯碳新材股份的任何时间内、本人在烯碳新材或晨阳
碳材任职的任何时间、本人自烯碳新材及晨阳碳材离职后两年内:本人、本人近
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
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晨阳碳材及其下
283
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如果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或影响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
保证与承诺,并造成烯碳新材或烯碳新材下属子公司(包括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
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应损失。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本人对烯碳新材及烯碳新材的其他股东共同和
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公司与晨阳碳材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与交易对方
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将不会新增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宫振将成为关联方
根据交易标的作价及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宫振和碳
素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58%股份,宫振为碳素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
易完成后,晨阳碳材现有股东宫振单独以及连同碳素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宫振和碳素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关
联方。
(三)本次交易前晨阳碳材关联交易情况
1、晨阳碳材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宫振 最终控制人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母公司
济宁辰星碳素有限公司 子公司
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 子公司
284
济宁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 子公司
济宁科能新型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
济宁济碳进出口有限公司 子公司
济宁晨阳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子公司
济宁市运河金刚砂厂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济宁济碳投资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济宁鲁光机械厂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济宁市鼎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济宁市高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济宁市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济宁晨明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企业
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山东晨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参股的企业
济宁市运河精细磨料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企业
济宁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企业
嘉祥县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
济宁聚能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
2、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①经常性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15 年 1-8
关联方 定价原则 2014 年 2013 年
内容 月
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
运输费 市场定价 1,591.21 2,565.35 3,141.29
输有限公司
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 辅助材料 市场定价 - - 6.71
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 焦油制品 市场定价 - - 8,480.52
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
电及蒸汽 市场定价 1,549.15 2,749.01 2,196.85
司
济宁鲁光机械厂 辅助材料 市场定价 6.76 13.70 12.12
济宁鲁光机械厂 固定资产 市场定价 10.77 103.60 608.86
285
关联交易 2015 年 1-8
关联方 定价原则 2014 年 2013 年
内容 月
济宁鲁光机械厂 维修费 市场定价 2.03 - -
上述交易中,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煤焦油板块
的原材料和产品,定价原则为市场定价。由于辰光煤化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开
始纳入合并报表,因此 2013 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纳入合并报表之后该关联交
易不存在。晨阳碳材及其下属子公司向辰光热电采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电及蒸
汽,定价原则为市场定价。鲁光机械厂为晨阳碳材提供辅料、生产磨具及维修
等日常服务,定价原则为市场定价。
②偶发性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15 年 1-8
关联方 定价原则 2014 年 2013 年
内容 月
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
辅助材料 市场定价 - 0.24 -
司
济宁市高大建筑安装有限
固定资产 市场定价 - 1,040.76 1,297.58
公司
济宁市高大建筑安装有限
维修费 市场定价 83.00 - -
公司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熟块 市场定价 - - 2,288.97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利息 市场定价 761.80 544.48 -
上述交易中,高大建筑为晨阳碳材提供生产线的建造及维修服务,定价原
则为市场定价。由于 2013 年碳素集团仍有一条焙烧生产线(从生块加工成预焙
阳极),碳素集团将其销售给晨阳碳材进行国内销售。2014 年和 2015 年辰光煤
化和科能新材占用碳素集团资金,支付碳素集团利息。
③经常性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 定价原则
关联方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容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生块 市场定价 - - 641.89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熟块 市场定价 12,422.79 15,128.69 17,940.89
286
关联交易内 定价原则
关联方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容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利息 市场定价 2,726.04 558.46 1,066.13
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 辅助材料 市场定价 - - 4.63
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司 焦油制品 市场定价 - - 6,819.22
上述交易中,2013 年由于碳素集团仍有一条预焙阳极焙烧生产线,碳素集
团从晨阳碳材采购生块生产熟块。历史上,由于碳素集团成立时间较长,且碳
素集团经营过较长时间的碳材料销售业务,因此,碳素集团在客户中的知名度
较高,晨阳碳材在成立后,其预焙阳极产品仍有部分通过碳素集团出口,该部
分产品按照市场定价,2015 年 8 月 31 日期,碳素集团预焙阳极出口业务移交
给晨阳碳材,不再通过碳素集团经营预焙阳极的出口业务,因此,2015 年 8 月
31 日之后,该项关联交易不存在。由于辰光煤化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开始纳
入合并报表,因此 2013 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纳入合并报表之后该关联交易不
存在。
④偶发性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 定价原则
关联方 2015 年 1-8 月 2014 年 2013 年
容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电 市场定价 - - 8.46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天然气 市场定价 - - 64.57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辅助材料 市场定价 0.20 0.83 87.76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 市场定价 4,532.20 - -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 市场定价 567.21 - -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焦油制品 市场定价 23.82 1,268.86 -
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 煅后焦 市场定价
- 1.64 7.34
公司
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 辅助材料 市场定价 2.15
- -
公司
2013 年由于碳素集团仍有一条预焙阳极焙烧生产线,生产所需能源及辅助
材料晨阳碳材提供。2015 年 8 月 31 日,晨阳碳材将其拥有南厂区的机器设备、
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的附属权利(以下简称“资产附属权利”)转让
287
给碳素集团,定价原则为按照账面价值转让。由于美博没有出口权,2014 年辰
光美博销售一笔价值为 1,268.86 万元的炭黑油给碳素集团出口,定价原则为市
场定价。
(2)关联担保情况
①本公司作为担保方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2015-3-17 2016-3-10 否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600.00 2015-3-18 2016-3-16 否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2015-8-26 2016-8-20 否
针对关联担保,标的公司承诺,本次重组取得核准后,上述未到期的关联
担保将解除,同时在上述担保到期后不再为碳素集团提供新的担保。
②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万元) 履行完毕
晨阳碳材/碳素集团 600.00 2015-8-27 2016-8-26 否
晨阳碳材/碳素集团 1,500.00 2014-10-11 2015-10-9 是
晨阳碳材/碳素集团/宫振 2,000.00 2015-6-1 2015-12-1 否
晨阳碳材/碳素集团/宫振 1,000.00 2015-8-6 2016-2-6 否
晨阳碳材/碳素集团 1,000.00 2015-2-6 2016-2-6 否
晨阳碳材/碳素集团/宫振 1,000.00 2015-8-11 2016-2-11 否
山东樱花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
2,500.00 2015-5-26 2016-3-1 否
团
碳素集团 1,800.00 2015-5-26 2016-1-4 否
碳素集团 2,200.00 2015-5-21 2015-11-2 否
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
700.00 2015-6-16 2016-2-1 否
团
碳素集团 1,724.00 2015-7-8 2016-1-4 否
迪尔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碳素集
500.00 2015-6-19 2016-6-15 否
团
288
担保金额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万元) 履行完毕
碳素集团/宫振/济宁辰光杰克特
3,000.00 2015-6-17 2015-12-17 否
煤化有限公司
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团/宫
2,000.00 2015-5-11 2015-11-9 否
振
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团/宫
2,000.00 2015-6-10 2015-12-9 否
振
山东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碳
1,000.00 2015-6-10 2015-12-9 否
素集团/宫振
碳素集团/宫振 4,000.00 2015-7-13 2016-7-12 否
碳素集团/宫振 6,000.00 2015-7-28 2016-7-27 否
碳素集团 4,000.00 2014-12-23 2015-12-22 否
碳素集团/济宁辰光煤化有限公
2,500.00 2015-8-13 2016-2-13 否
司/宫振
碳素集团 1,500.00 2015-3-16 2015-9-16 是
碳素集团 1,500.00 2015-3-17 2015-9-16 是
山东樱花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
2,000.00 2015-7-21 2016-1-21 否
团/宫振
山东樱花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
2,000.00 2014-12-23 2015-12-21 否
团/宫振
碳素集团 1,800.00 2015-3-31 2015-12-24 否
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
1,000.00 2015-4-8 2016-4-8 否
团
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
1,700.00 2014-11-10 2015-11-10 否
团
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团 1,000.00 2014-10-13 2015-10-13 是
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碳素集团 1,000.00 2014-11-7 2015-11-7 否
碳素集团/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
1,000.00 2015-4-23 2016-4-23 否
有限公司/宫振
碳素集团/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
2,000.00 2015-7-3 2016-7-3 否
有限公司/宫振
碳素集团/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
2,000.00 2015-8-6 2016-8-6 否
有限公司/宫振
289
担保金额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万元) 履行完毕
碳素集团/宫振/济宁辰星碳素有
1,000.00 2014-11-27 2015-11-27 否
限公司
碳素集团/宫振/济宁辰星碳素有
2,000.00 2015-1-5 2016-1-5 否
限公司
碳素集团/宫振/济宁辰星碳素有
2,000.00 2015-1-8 2016-1-8 否
限公司
碳素集团 2,000.00 2015-3-18 2015-9-18 否
碳素集团 1,000.00 2015-4-16 2015-10-16 否
碳素集团 2,841.67 2014-5-28 2018-5-8 否
碳素集团 1,833.33 2014-6-12 2018-5-8 否
碳素集团 1,741.67 2014-6-12 2018-5-8 否
碳素集团 1,833.33 2014-6-12 2018-5-8 否
碳素集团、宫振、济宁辰光煤化
435 万美元 2015-6-24 2015-12-21 否
有限公司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应收账款: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9,887.82 5,464.80 5,875.18
合计 9,887.82 5,464.80 5,875.18
应收票据: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5,170.41 2,376.00 -
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90.00 -
济宁辰光彩明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45 - 20.00
合计 5,202.86 2,566.00 20.00
预付款项:
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76.03 - 75.76
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501.45 28.85 -
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962.03 - -
济宁鲁光机械厂 34.68 - -
290
合计 1,674.19 28.85 75.76
其他应收款: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16,125.19 24,135.99 21,282.19
济宁市运河精细磨料有限公司 84.55 74.24 90.72
济宁碳素建筑工程公司 41.19 41.19 41.19
济宁市高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0.15 -
合计 16,250.93 24,251.56 21,414.10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5.8.31 2014.12.31 2013.12.31
应付账款:
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4.34 42.36 506.33
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67.37 1,038.97 913.85
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6.90 70.73 178.07
济宁鲁光机械厂 0 211.13 205.30
济宁市高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4.73 214.73 0
合计 313.35 1,577.92 1,803.55
应付票据: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63,800.00 44,600.00 56,450.00
合计 63,800.00 44,600.00 56,450.00
其他应付款:
济宁市高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0.71 220.71 220.71
济宁高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0.05 0.05 0.05
合计 220.76 220.76 220.76
(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15年11月17
日,碳素集团与宫振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碳素集团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烯碳
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
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
行。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拆
291
借、占用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
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
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
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
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
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将严格遵守烯碳新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
序。在烯碳新材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
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烯碳新材及其下属
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烯碳新材或其下属子公
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烯碳新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烯碳新材及其下属
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负责承担。”
宫振承诺:“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由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以下统称为“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
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
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控制
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烯碳新材及
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
占上市公司资金。
对于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
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
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
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
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92
将严格遵守烯碳新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在烯碳新材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
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烯碳新材及其下属子
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烯碳新材或其下属子公
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烯碳新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烯碳新材及其下
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承担。”
293
第十三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
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
本次交易完成后,银基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刘成文仍为本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履行股
东权利;同时本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继续保持公司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和业务的独立性。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银基集团,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刘
成文,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切实
履行对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不直接或间接
干预本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以维护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职能,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平等权利,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切实保障股东
294
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董事与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人员构成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提
名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规范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人数、产生过程及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权力等事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独立董事的选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也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促进并完善独立董事在规范公
司运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提高公司决策水平方面的积极影响和作用。
(四)监事与监事会
本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人员构成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要求,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促进监事履行监督职能,保障监
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的权力,有效地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五)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本公司已制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并按照《公司章程》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依照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信息披露法规,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主动、及时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按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
295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信息披露、定期
报告、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媒体合作、现场参观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中的各方面问题进行沟通,同时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加强,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持与投资者良好的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市
场形象。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情况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公司股东
相互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系统,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
营的能力。
(一)人员独立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
履行了合法程序;本公司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完全分开,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股东单位兼职或领取薪酬;本公
司在员工管理、社会保障、工资报酬等方面独立于股东和其他关联方。
(二)资产独立
本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研发、服务体系及配套设施,本公司股东与
公司的资产产权界定明确。本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
册证及其他产权证明的取得手续完备,资产完整、权属清晰。
(三)财务独立
本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符合有关
会计制度要求、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机构独立
本公司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法
行使各自的职权;本公司建立了独立的、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制订了
296
完善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独立运作。
(五)业务独立
本公司已经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在经营管理上独立运作。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了独立完整的
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
性,保持公司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结构将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的组织结
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任何影响。
297
第十四节 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商务部完成对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
上述核准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获得核准,以及获得核准的
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晨阳碳材100%股权。对标的资产的价值以2015年8月31
日为基准日,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了评估,并选取收益法
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截至2015年8月31日,晨阳碳材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账面价值为21,612.13万元,按照收益法的评估值为61,007.69万元,评估值较账面
价值增值39,395.56万元,增值率为182.28%。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勤勉、尽
职的义务,但由于收益法系对未来的预测,并基于一系列假设,如未来出现预期
之外的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
次标的资产交易定价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较大及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三、商誉较大及商誉减值的风险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晨阳碳材10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商誉需要在未来每年会计
298
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因本次收购将形成金额较大的商
誉,根据上市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备考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新增商誉23,661.83万元。若未来晨阳碳材自身经营规模下滑
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晨阳碳材未来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未达预期,则上市公司将存
在大额商誉减值集中计提的风险,对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提
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的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和标的公司在企业文化、市场、人员、技术、
管理等方面的整合,积极发挥标的公司的优势,提升标的公司的持续竞争力,将
可能的商誉减值风险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风险
本次收购拟安排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1,000万元,本次配套资金使用按照轻
重缓急的顺序安排如下:
拟使用配套募集资金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支付本次中介机构费用 2,010
2 30,000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 20,682
3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 9,308
4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29,000
合计 61,000
募集配套资金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且受股票市场波动
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若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未能顺利实施或募集金额不足,则烯碳新材将以自有资金或债务性融资资
金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满足上述募集资金需求,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实施。
五、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晨阳碳材100%股权。公司将对晨阳碳材在组
299
织架构、员工、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整合,使之能与公司的现有运
营体系相链接,并符合公司持续规范运营的监管要求。若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阳
碳材的业务不能与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整合,将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合并主体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交易终止风险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
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
五条相关标准。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在本次与交易对方的协商过程中
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以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
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而导致被立案调查,导
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此外,如有权监管机构对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协议的重要原
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签署协议时的商业目的,则经各方书
面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或解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如交易双方无
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
七、市场波动风险
2015年以来,我国股市经历了较大的波动。由于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
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还会受到利率、汇率、宏观经济、通货膨胀和国家有关政
策等因素的影响,并与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相关。因
此,股票市场存在着多方面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公司股票时可能因股价波动而
带来相应的投资风险。
八、与标的公司相关的经营风险
(一)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300
晨阳碳材目前碳材料主要产品预焙阳极是电解铝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原材料,
其产品性质决定了其市场需求与电解铝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而电解铝行业属于
典型的强周期性行业。
报告期内,电解铝行业持续增长,全球电解铝产量从 2011 年的 4,340 万吨
增长到 2014 年的 5,390 万吨。但受价格滑落、能源成本上涨因素的影响,全球
电解铝行业的增速正在放缓。
预焙阳极行业与具有强周期性特点的电解铝行业息息相关,其发展受经济运
行周期性波动和电解铝行业自身运行规律的影响较为明显。如果世界经济运行出
现异常变化或者整体不景气,全球电解铝需求将会萎缩,由此导致预焙阳极产品
市场规模异常减少,或者预焙阳极价格大幅下降,从而使标的公司面临净利润大
幅下滑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晨阳碳材目前碳材料主要产品预焙阳极为电解铝用大宗原材料,标的公司销
售客户均为大型电解铝生产企业,下游销售客户比较集中,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8 月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占当期标的公司预焙阳极营
业收入总额的 48.84%、64.05%和 75.76%,占比较高,呈现出主要客户集中性高
的特点。
一方面,客户集中度高,单个客户的销售量较大,如果客户发生风险或变化,
可能会对标的公司销售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单个客户的销量大,因此导致
对一些客户的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如果客户发生风险,则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应
收账款回收造成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晨阳碳材目前碳材料主要产品预焙阳极的主要原材料为石油焦、煤沥青,煤
沥青为煤焦油加工而来,煤焦油制品的原材料为煤焦油。石油焦是石油冶炼的副
产品,煤焦油是煤焦化过程中的副产品,两者价格主要取决于供求。世界经济繁
荣时,下游需求较为旺盛,标的公司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从而拉动原材料
价格的上涨;但同时世界经济繁荣使得全球范围内炼油厂、炼焦厂开工率高,相
301
应会增加市场上的石油焦、煤焦油供给量,供应量的增加又可能导致石油焦、煤
焦油价格的下跌。可见,影响石油焦、煤焦油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时,各
种影响因素之间也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
因此,作为标的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石油焦、煤焦油,其价格受到全球及
国内的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市场的供需变化、上游原材料及下游产品的价格波
动以及参与者的心态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波动较为频繁,这给预焙阳极
和煤焦油制品生产销售的正常运行及风险控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报告期内石油
焦、阳极价格变动趋势以及煤焦油和炭黑油价格变动趋势如下图所示:
如果未来石油焦、煤焦油的价格在短期内发生大幅波动,仍将影响标的公
司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经营利润。
(四)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晨阳碳材是一家产业控股公司,也是是目前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产品最为
丰富的先进碳材料制造企业。公司目前主要收入来自预焙阳极以及煤焦油相关产
品的生产、销售,该业务对资金实力要求较高,在订单承接、组织生产、产品销
售阶段,都需要标的公司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标的公司近年来经营规模的
302
拓展,资金需求量较大,但是标的公司目前外部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以短期
债务融资为主。报告期末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80%,资产负债
率偏高,存在偿债风险,制约标的公司融资能力。
(五)标的公司存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书瑕疵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晨阳碳材生产经营用地共 390,318.10 平方米,其中
约 37,700 平方米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主要经营用房屋合计 131,852.20 平方
米,其中约 111,180.00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特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资
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的风险。
由此,标的公司股东出具承诺,若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本次交易实
施完成之日之前存在的事项遭受损失,相关损失最终由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承担,
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违反所在地的土地、房产、
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机关或其他权力部门行
政处罚;晨阳碳材或其下属子公司因名下不动产权属办理纠纷产生的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因房产拆除、强制搬迁导致停工等日常经营的损失)。
综上,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证办理事宜不会对晨阳碳材、上市公司及本次
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先进碳材料项目风险
晨阳碳材依靠先进的煤焦油深加工产业(沥青前端原料)基础,致力于打造
全国领先的先进碳材料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已形成 45 万吨预培阳极、30 万吨煤
焦油加工能力、4 万吨苯酐以及 1 万吨浸渍沥青等多个产业化项目。晨阳碳材从
事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技术的研发已经多年,产品已通过国家发改委、省市科技厅
/局等多个部门论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1,000 万元,配套资金中的
29,990 万元用于投资“30,000 吨/年先进碳材料用沥青及其烯碳化深加工项目”和
“中间相烯碳化沥青及航天高导碳纤维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标的公司经
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标的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在工艺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方案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缜密的分析,但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是否顺利,均存在着
303
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先进碳材料产品价格的变动、市场
容量的变化、政策环境的变动等因素也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带来一
定的不确定性。
(七)环保风险
标的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一
定的影响。尽管标的公司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以及对资源的
综合利用,在环境保护方面亦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报告期内亦未受到环保部
门的行政处罚。但是,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社会对环保要求的进
一步提高,国家可能会制订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和规范,从而可能增加标的公
司的环保支出和成本,影响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
(八)安全生产风险
标的公司煤焦油深加工生产所需的煤焦油等原材料具有易燃性,且生产过
程中的部分工序为高温高压环境。因此,标的公司存在因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
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
行。
304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不
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拟购买资产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晨阳碳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已经妥善安
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交易对方承诺将在召开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前清理晨阳碳
材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晨阳碳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对于本次交易前存在的晨阳碳材为碳素集团提供的担保,标的公司承诺,本
次重组取得核准后,未到期的关联担保将提前解除,同时在关联担保到期后不再
为碳素集团提供新的担保。
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口径
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0.74%和 61.46%,负债水平较为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根
据上会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15】3791 号),2014 年 12 月
305
31 日的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9.8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基本
保持稳定,本次交易增加的负债主要为晨阳碳材经营性债务,不存在因本次交易
大量增加负债的情况,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保持稳健和安全。
四、上市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主要资产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即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8 月期间,上市公司发生的
主要资产交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相关内容。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拟采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上市
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对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确保股东大会以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最
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将通过各种方式,
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途径,
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2、董事与董事会
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约束和激励。在
306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已经做出明确承诺的情况下,董事会将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并避免其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监督并规范
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3、监事与监事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要求,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监
事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监督的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除按
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上市公司保证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
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股回报
规划(2014-2016 年)》中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对上市公司股东给予回报: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在公司
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07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
(3)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配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3、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
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在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
础上,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订年
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4、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司生产经
营,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使
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
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应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中
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独立董事明确
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08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将
得到提升、经营业绩将得到较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发展,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六、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的说明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自 2015 年 8 月 5 日开市起停
牌。公司股票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5 年 8 月 4 日)的收盘价为 8.91 元
/股,之前第 21 个交易日(2015 年 7 月 3 日)收盘价为 8.94 元/股,该 20 个交
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跌幅为-0.34%。公司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
日(2015 年 8 月 4 日)深证综指收盘为 2,150.95 点,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2015
年 7 月 3 日)深证综指收盘为点 2098.48 点,停牌之前 20 个交易日内深证综指
累计涨幅 2.50%。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
涨幅为-2.84%,累计涨幅未超过 20%。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
处行业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公司股票停牌前最后
一个交易日(2015 年 8 月 4 日)深证制造指数(399233.SZ)为 2184.35 点,停
牌之前第 21 个交易日(2015 年 7 月 3 日)该板块指数为 2116.79 点,该板块累
计涨幅为 3.19%。剔除板块因素的影响后,公司股价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
计涨幅为-3.53%,累计涨幅未超过 20%。
综上所述,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票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未超过 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本公司股票在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不构成
股价异动。
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备忘录——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银基集团、实际控制人刘成文先生及其参与本次交易方案讨论的相
309
关人员,晨阳碳材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本
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对在公司股票停牌前
6个月(即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2月5日)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烯碳新材股票停牌日即
2015年8月5日前6个月期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
属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1)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结存股数
2015.3.2 150,000 卖出 156,359,267
2015.3.3 950,000 卖出 155,409,267
2015.3.5 800,000 卖出 154,609,267
2015.3.6 900,000 卖出 153,709,267
2015.3.17 1,934,360 卖出 151,774,907
2015.3.18 1,135,640 卖出 150,639,267
2015.3.19 870,000 卖出 149,769,267
2015.3.24 370,000 卖出 149,399,267
2015.3.24 12,360,000 卖出 137,039,267
2015-6-1 4000000 卖出 133,039,267
2015-6-17 2000000 卖出 131,039,267
2015-6-23 1000000 卖出 130,039,267
2015-7-28 150000 买入 130,189,267
银基集团出具确认函:本公司于2015年8月4日6个月内买卖烯碳新材股票行
为本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之需要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交易本公司所持有的烯碳新
材股票。本公司未参与烯碳新材本次重组相关的前期谋划工作,并不知悉与本次
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上述交易行为与烯碳新材重组事项并无关系。本公司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10
(2)副总裁王庆海交易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结存股数
2015.7.20 300 买入 300
王庆海声明:本人于2015年7月20日买入烯碳新材股票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
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烯碳新材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均属个人投资行为。本
人事先并未获知烯碳新材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谈判的任何信息,亦对具体重组
内容及具体方案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亦未从相关信息知情人处知悉或者探知任
何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资产重组内幕消息
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公司董事范志明之母亲杨美英交易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结存股数
2015.4.7 2,000 买入 2,000
2015.4.9 2,000 卖出 0
2015.7.20 3,000 买入 3,000
2015.7.22 2,000 卖出 1,000
杨美英声明:本人上述交易烯碳新材股票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
的判断而为,均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事先并未获知烯碳新材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谈判的任何信息,亦对具体重组内容及具体方案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
在获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亦未
从相关信息知情人处知悉或者探知任何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本人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本次资产重组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近亲属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中介机构长城证券交易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股) 变更摘要 结存股数
2015-5-20 7,900 买入 7,900
2015-5-27 7,900 卖出 0
长城证券声明:本公司买卖烯碳新材股票时,烯碳新材尚未开始筹划本次
311
交易事项,本公司买卖烯碳新材股票行为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
息,不存在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在与上市公司接触筹划本次交易后至担
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
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八、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和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
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风华高科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关
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交易对方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
312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本次交易其他参与方,包括长城证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及相关经办人
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
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
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九、购入资产与上市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差异对利
润的影响
本次交易购入资产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不存在明显差异,亦不存在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并对拟购入资产的利
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十、本次交易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办法》、《重
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重组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313
(二)本次重组资产定价公允性的安排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资格的评估机构中
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拟购买
资产晨阳碳材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61,000 万元。交易标的购买价格参考评
估值确定,定价公允。
(三)本次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影响说明
本次收购完成,晨阳碳材将成为烯碳新材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编
制的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公司 2014 年、2015 年 1-8 月的基本每股收益
为-0.23 元、0.01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2014 年、2015 年 1-8 月备考财务报告
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29 元、0.02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因并购重
组交易而导致当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损益的归属
交易各方同意并确认,晨阳碳材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任何与晨阳
碳材相关的收益归烯碳新材享有;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
费由聘请中介机构的一方承担。如晨阳碳材在过渡期内的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晨阳碳材在过渡期所产生的亏损全部由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
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各自在本次收购前所持晨阳碳材股份比例承担。
(五)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
督促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股东可
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相
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314
(六)本次拟注入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承诺
本次的交易中,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
魏新泉等 6 位交易对象已承诺:晨阳碳材 100%股权目前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
他第三方权利等限制性情形,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转让情形和
权属纠纷。
(七)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对方认购的股份需进行适当期限的锁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对所认
购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直接持有的烯碳新材股份在本次交易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为使得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盈
利承诺补偿协议》具有可操作性,交易对方同意其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按如下方式解除限售:
(1)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30%;
(2)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60%;
(3)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的 100%。
已到解禁期的股份需要等待前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
要补偿,如需补偿则解禁的股份需先扣除以前年度因未达到承诺利润和减值测
试而已经执行补偿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烯碳新材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孳生的股份,亦应
遵守前述锁定要求。
如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调整,上述股份
锁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315
十一、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2015 年 11 月 30 日,烯碳新材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拟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本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本公司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所提交的法律
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目前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
效。
十二、交易对方就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交易对方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
泉等 6 位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16
第十六节 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
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
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3、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
估,经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事项进行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
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
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交易
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拟
购买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4、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5、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获得标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草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7、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8、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17
以及商务部完成对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后方可实施。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聘请长城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对本次交易发
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
上市的条件。
3.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权属清晰、股权不存在重大质押、抵押等情形。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业得到充实,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及市场地位得
到有效提高,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以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报告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发行定价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
择适当,结论公允,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公司财务
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
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
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7.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在交易各方履行本次交易
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发行股票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对
价的情形。
8.交易对方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
新泉与上市公司就未来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及相关经营指标达成的补偿安排可行、
318
合理。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损害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
三、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各方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应当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本次交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
响的法律障碍及法律风险。本次交易尚须获得烯碳新材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
319
第十七节 中介机构及有关经办人员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266
经办人员:史金鹏、缪晓辉、陈超、王思宇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科技园D幢5楼
负责人:王凡
联系电话:025-83304480
传真:025-83329335
经办人员:朱增进、刘颖颖、聂梦龙
三、标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
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88095588
320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人员:江涛、沈晓玮
四、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负责人:张晓荣
联系电话:021-52921368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人员:兰正恩、王新成
五、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
法定代表人:胡智
电话:010-88000000
传真:010-88000006
经办人员:鲁杰钢、郝俊虎
321
第十八节 董事及相关各方声明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保证本《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王大明 刘成文 范志明 王利群
林平 朱宝库 叶少琴 申屠宝卿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5年 月 日
322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银基烯
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因尽职调查过程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引用审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黄耀华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 _________
缪晓辉 陈超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323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不致因引用前
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因本次重组的尽职调查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引
用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增进 刘颖颖 聂梦龙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015年 月 日
324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同意《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
相关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已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
相关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
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因审计尽调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引用审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
顾仁荣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 ___________
江涛 沈晓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 月 日
325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同意《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
相关审阅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已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
相关审阅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
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因审计尽调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引用审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
张晓荣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 ___________
兰正恩 王新成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 月 日
326
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同意《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引用本公司出具的
评估数据,且所引用评估数据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审阅,确
认《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因评估尽调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引用评估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胡智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__________ __________
鲁杰钢 郝俊虎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327
第十九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烯碳新材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
2、烯碳新材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
3、烯碳新材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4、烯碳新材关于本次交易的监事会决议;
5、烯碳新材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承诺补
偿协议》;
6、瑞华出具的晨阳碳材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7、上会出具的烯碳新材备考审阅报告
8、中联评估出具的晨阳碳材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9、世纪同仁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10、长城证券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11:3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1、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电话:024-22903598
传真:024-22921377
联系人:孙家庆、戴子凡
2、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3、指定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328
(本页无正文,为《烯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报告书(草案)》之盖章页)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