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5-06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及
实际控制人、董事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相关事项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201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具体详见 2015 年 7 月 15 日、2015
年 7 月 31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完成了此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共计购买公司股票455万股,持仓均价为11.78元/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57%,成交金额为5359.90万元,剩余资金留作备付资金。上述购买的股票
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12个月。
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增持完成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12月3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孙庆炎先生的通知: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孙庆炎先生已于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完成了公司股份的增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孙庆炎先生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7月15日
2015年7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7月1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追加增持股份金额的公告》(详见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编号2015-044、046号公告)。
3、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孙庆炎先生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增持人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孙庆炎 先 生 通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系统 以 集中竞 价 交易 的 方 式累计 增 持公司股份
2,264,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4%,增持金额30,159,560.66元,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人姓名 增持时间 增持股数(股) 增持金额(元) 增持比例
2015年7月16日 1,198,385 14,903,115.86 0.150%
孙庆炎 2015年7月17日 757,800 10,239,393.60 0.095%
2015年8月11日 308,400 5,017,051.20 0.039%
本次计划增持完成合计 2,264,585 30,159,560.66 0.284%
5、增持人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公司总股本为731,669,800股(2015年7月28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总股本变更为796,350,000股),孙庆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实
施后,孙庆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64,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4%。
6、增持行为的合法例规性
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5]3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
7、承诺事宜
孙庆炎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日2015年12月2日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
持的公司股份。
8、律师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增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收购办
法》第6条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增持富春环保股份的主体资格。增持
人增持富春环保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办
法》、《备忘录第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人增持富春环保股份
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
件,且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