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626 号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编制的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的《关于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
明”)进行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国新能源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证公字[2013]13 号)的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说
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国新能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
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
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
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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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国新能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证公字[2013]13 号)的有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国新能源截止 2015 年 12 月 3 日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国新能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
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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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5]2087 号文批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6,5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1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5,210,000.00 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 19,541,386.79 元,剩余募集资金
净额 985,668,613.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625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万元)
序号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并补充
1 101,295.00
流动资金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中的 91,000.00 万元用于偿还子公司的银行贷款,其中 71,000.00 万元用
于偿还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2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控股
子公司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其中 4,000.00 万元用于补充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流动资
金,其余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有资金。
公司决定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发行完
成后,用募集资金向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增资 95,000.00 万元,并决定在公司向山
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该次增资完成后由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山西煤层气(天然气)
集输有限公司增资 20,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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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 日止,本公司已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额为 91,0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际投入时间
投入
偿还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中信银
1 10,000.00 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
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
偿还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中国民
2 1,000.00 2015年10月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
偿还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晋商银
3 20,000.00 2015年8月
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贷款
偿还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渤海银
4 40,000.00 2015年6月
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
偿还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
5 限公司向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 10,000.00 2015年6月
有限公司委托光大银行贷款
偿还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
6 限公司向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 10,000.00 2015年7月
有限公司委托光大银行贷款
合计 91,000.00
四、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证公字[2013]1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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