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用 2015 年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
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用
2015 年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有资金的议案》,经讨论核实,
就该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有资金。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该经济行为进行了审核。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存在损
害广大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各级监管部门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