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
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
们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
审计机构。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沈启盟先生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现象;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沈启盟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