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拟聘请的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多年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