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3 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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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15-105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具体内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685 号),公司已于巨潮资讯

网上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5-104 号)。公司现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

知书》(152685 号)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问题

1、2015 年 8 月 21 日,申请人自筹 3.12 亿元收购了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请申请人结合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和经营状况,说明收购该公司对发行人经

营的影响,说明收购对象及其关联方的其他投资、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经营情

况,是否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说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是否可能导致新增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人的募投资金拟用于进入互联网银行领域开展业务。请发行人说明

从事相关业务是否需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须取得相关资质或特许经营

权,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相关资质和证书,是否存在取得相关资质或经营权的实

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申请人此次募集资金中 3.5 亿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拟建设项目将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共计约 3.3 亿元。

(1)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

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

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

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内容、金额,并结合公司资产

结构和经营模式,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投资构成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对比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平均水平,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

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4、根据申请人《公司章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请申请人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针对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多次收购事宜,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募集资金

是否可能增厚尚在承诺期内的业绩承诺;请补充说明未来会计师能否实施恰当的

审计程序,以及实施何种审计程序以将收购事项产生的承诺效益及拟投资项目的

效益进行有效区分。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

二、一般问题

1、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与

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如上述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下降

的,应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同时,请申请人公开披

露将采用何种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如有承诺的,请披露具体内容。

2、发行人随着业务兼并收购等方式,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存在一定程度的

调整。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也与基于近几年的业务。目前发行人全资、参股子公司

16 家。请发行人说明:(1)目前是否拥有从事主营业务的全部必备资质,取得

过程是否合法合规;(2)结合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新签订的重大的合同,说

明发行人已在经营的募投项目的经营现状;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现有技术

储备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技术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来自同行业竞争对手,是否

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

发行人与子公司的业务分工和经营布局情况,说明本次募投的实施主体,是否涉

及对子公司增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申请人拟从事互联网、大数据业务。请申请人说明相关业务是否涉及 ICP

等工信部的牌照,申请人目前或本次融资后,股东结构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出现外

资股东,是否存在取得相关牌照并开展上述业务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

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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