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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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

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为获取收益而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本制

度规范的投资行为不包括证券投资、风险投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但不包括证券市场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风险可控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平衡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控股、控制的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项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

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为投资的管理机构。

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论证、报批、实施过程监管和项目的评审等,对股

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监察审计部、监事会负责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对后评价报告进行评议,企业管理部

负责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协同投资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

和项目投资效益评价,负责筹措投资的资金,将公司投资预算纳入公司预算管理体系,并协

助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审计、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

法律审核。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程序

(一)投资部根据各种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

登记入账,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投资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投资部或属下企业作出投资立项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必须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如下: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二)项目的市场分析与技术分析;

(三)项目总体方案;

(四)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五)经济效益预测;

(六)对推进项目的有关建议。

第十七条 投资部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审查无异议后,投资部对投资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背景;

(二)市场需求预测;

(三)项目内容与实施进度;

(四)建设条件与公司(厂房)地址的选择(产权、股权转让除外);

(五)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或人员安置);

(六)投资总额与资金筹措(或出售款用途);

(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八)风险分析;

(九)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附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相关实物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合规性审核文件;

(四)有关协议(送审稿);

(五)企业近一年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最近一期现金流量表;

(六)其他投资方的资信情况;

(七)广弘控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

审,评审通过后,总经理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的,

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或下

属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公

司投资部负责跟踪项目三年内的投资效益情况,企业管理部负责监督项目的经营管理,财

务部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的财务规范运作,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合规性。

第二十五条 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

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

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的实物、无形资产,在投资前,必须选择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

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 投资实施单位根据确定的投资项目,编制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的

投资计划,明确项目责任主体、组织体系和人力资源计划,明确项目投资支出计划、融资方

案、建设方案、实施进度等,并编制测算表格详细测算项目预计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以指导项目实施。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报投资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投资部根据投资项目实施报告以及实际运行情况,将项目运行状态及时向

公司经营班子进行汇报。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

投资预算的调整须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投资实施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投资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监察审计部

门提交投资项目实施报告,说明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

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监察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投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和

实际效果编制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报投资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际实施效果、与可行性研

究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的差距、总结项目投资经验等。投资部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

核、评估,并提交总经理审批,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报投资部归档备案。监事会、监察审计

部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进行评议。

第五章 投资的回收与转让

第三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资部负责做好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财务部应协助资产

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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