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光电 公告编号:2015-096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39 号文核准,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
通股股票(A 股)1,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75,000,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2,811,200.00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632,188,800.00 元,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179,050,000.00 元超募资金
453,138,8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天健验[2012]76 号《验资报告》。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015 年 11 月 16 日
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
案》,同意撤销公司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10455000000179825),并将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全部转至在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后,
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已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以
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070122000186625,截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8,304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8,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25
日,期限 6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上述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期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邹文琦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