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关于下属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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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4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102,632,152 元;

《设备租赁合同》;55,890,000 元;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计划于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

完成轨道板生产;《设备租赁合同》期限暂定为 20 个月。

2015 年 12 月 1 日,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龙

股份”或“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河间市银龙轨道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河

间市顺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间顺泰”)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

司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段 TJ-3 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十九局京沈 TJ-3

项目部”)签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河间市银

龙轨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轨道”)与十九局京沈 TJ-3 项目部签订了《设

备租赁合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京沈铁路客专三标 CRTS III 型先张无砟轨道板的预制工程;

2.工程实施地点: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境内;

3.工程数量:暂定为 35,914 块轨道板,结算时按现场实际完成并经十九局

京沈 TJ-3 项目部质检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认,业主认可(或审计)的合格工

程数量为准;

4.合作内容:模板制作安装加固拆模、钢筋下料弯曲捆扎焊接、砼浇筑养护、

预制板的吊装运输存放等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达到验交规范条件的所有劳务工

作内容;

5.工作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轨道板生产,

具体日期必须满足业主指导性施组工期及十九局京沈 TJ-3 项目部节点工期要

求。

(二)《设备租赁合同》标的情况

1.租赁设备使用地点:建平轨道板场

2.工程项目名称:中铁十九局集团京沈三标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作对方名称: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 19 号 1 号楼;

4.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6 日;

5.法定代表人:王学忠;

6.注册资本:508,000 万元;

7.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

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施工甲级资质;铁道行业工程设计甲(II)级资质;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8.银龙轨道、河间顺泰与十九局京沈 TJ-3 项目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

止公告披露日,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总金额:102,632,152 元;

2. 合同履行地点: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境内;

3. 合作内容:模板制作安装加固拆模、钢筋下料弯曲捆扎焊接、砼浇筑养

护、预制板的吊装运输存放等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达到验交规范条件的

所有劳务工作内容;

4. 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劳务单价承包方式进行;

5.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争议应

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双方约定在被告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5 年 12 月 1 日;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中铁

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调度楼;

7. 竣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轨道板生产,具体日

期必须满足业主指导性施组工期及十九局京沈 TJ-3 项目部节点工期要

求。

(二)《设备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总金额:55,890,000 元;

2. 租赁设备使用地点:建平轨道板场;

3. 工程项目名称:中铁十九局集团京沈三标;

4. 租赁明细:布料机、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电子汽车衡、柴油发电机组、

蒸汽锅炉、拌合站、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

5. 租赁费用结算:租赁设备根据需要,通过按月和按台班的方式根据实际

使用情况结算;

6.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十九局京沈 TJ-3 项目部所属单位

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履行期限:期限暂定为 20 个月,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十九局京沈 TJ-3

项目部通知退场为止,具体进场时间以十九局京沈 TJ-3 项目部通知时间为准。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树立银龙股份在轨道板市场良好的形象,拓展了公司

进入轨道板市场的途径,为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创造条件。合同的履行能够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

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可抗力或违约责任影响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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