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独立董事审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2-03 0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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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审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2015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我们本着诚信、勤勉、

谨慎的原则,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等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进行了审议,发表独

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公

司新型城镇化房地产示范项目,助力公司房地产主业发展,增强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10.32元/股,即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进行调整。上述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投同意票。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方案切实可

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全体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永经、郭成土、张白、马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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