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审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2015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我们本着诚信、勤勉、
谨慎的原则,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等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进行了审议,发表独
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公
司新型城镇化房地产示范项目,助力公司房地产主业发展,增强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10.32元/股,即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进行调整。上述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投同意票。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方案切实可
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全体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永经、郭成土、张白、马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