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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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D201409161323810241BJ-09 号

致: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康得新”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康得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下称“本次期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管理办法》”)、《北京康得

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下称“《期权激励计

划》”)、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下统称“《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下称“本次可行权”)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实, 本所经办律师最终依赖于公司提供

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

4、本所已得到康得新保证,即康得新已提供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

完整、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批露。

5、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得新本次可行权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得新为本次可行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康得新本次可行权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次期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一、2012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后,

公司将《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2012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修订,本次期权激励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三、2012 年 11 月 20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期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授予 33 名激励对象 650 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

拥有在可行权日以 16.36 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的权利。

四、201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将 2012 年 11 月

27 日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公司 33 人共计 650 万份股票期权。

五、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7 日完成了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的期权授予登记工

作,授予的期权总数为 650 万份,对应标的股票为 65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33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6.36 元。

六、201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因实施

2012 年度利润分派,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期权数量为 975 万股,行权价格为 10.86 元人民币。

七、2013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确认公司本次期

权激励的第一个行权期之行权条件已获满足,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符合行权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共 390 万份股票期权。

截止第一个行权有效期到期日 2014 年 11 月 27 日,本次期权激励全部 33

名激励对象于第一个行权期内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已全部实施行权。

八、2014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3

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由 10.86 元调整为 10.77 元,未行权股

票期权数量不变。

九、201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确认本次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获满足,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符合行权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共 292.5 万份股票期权。

十、2015 年 5 月 29 日,因 2014 年度权益分派,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意将行权价格由 10.77 元调整为 7.11 元,尚未行权数量由 387.7780

万份调整为 581.2646 万份。

截止第二个行权有效期到期日 2015 年 11 月 27 日,本次期权激励 33 名激励

对象中 32 名激励对象于第二个行权期内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已实施行权。一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第二个可行权期授予的 67,453 份股

票期权(2014 年度权益分派后),此部分期权已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过期。根据

公司《第二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九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计划有效

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

注销。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可行权

一、本次可行权的审批程序

(一)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确认本次期权激

励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获满足,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符合行权条件的 33 名

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共 438.4464 万份股票期权。

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可行权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经核实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33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期权激励规

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二)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经核实公司本次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33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期权激励规定的第三个行权

期内行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可行权已经获得公司有权机构的批准,审批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可行权的行权日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第七条第(四)款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授予的股票期

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

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本所律师认为,康得新本次期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在期权授予之日起满 36 个

月后首个交易日,即从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可以开始第三次行权,本次可行权

的时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期权数量

(一)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为33人。自期

权授予之日起未发生变更。

(二)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康得新本次期权激励原确定的期权数量为650

万股。因公司2013年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期权激励股票期权数量的相关议案,调整后的期权数量为

975万股。因公司2014年实施了权益分派,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调整本次期权激励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尚未行权数量由387.7780

万份调整为581.2646万份。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期权数量如下:

占授予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获授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数量(万股)

总数比例 可行权数量(万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3 人 975 100% 438.4464

合 计 975 100% 438.446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可行权的上述 33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可行权的

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可行权价格

康得新本次期权激励原确定的行权价格为 16.36 元。因公司 2013 年实施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向股东派发股利,2014 年和 2015 年实施了向股东派发股利,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期权激励行权价格的相关议案,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为 7.11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可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

五、本次可行权的条件

(一)《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期权激励计划》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本次期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作出如下规定: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格。

4、行权安排:本次期权激励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

超过 4 年。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次期权激励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

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

行权期 行 权 时 间

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期

第二个 30%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行权期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期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的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本次

期权激励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

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5、本次期权激励在 2012 年至 201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

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绩 效 考 核 目 标

第 1 个行权期 2012 净利润增长率相对 2011≧200%,净资产收益率≧12%

第 2 个行权期 2013 净利润增长率相对 2011≧360%,净资产收益率≧13%

第 3 个行权期 2014 净利润增长率相对 2011≧500%,净资产收益率≧14%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期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公司业绩考核达

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

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二)本次期权激励的第一个行权期之行权条件的符合情况

1、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核,公司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2014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行权的情形。

2、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核,激励对象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核,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本次可

行权的全部 33 位激励对象 2014 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4、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核,本次可行权的时间于本次期权激励授予日起 36

个月之后;根据《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

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本次期权激励全部 3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

权期内可行权的期权数量共计 438.4464 万份(万股),本次可行权的时间和行权

数量符合《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根据康得新《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康得新2011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8,199,314.59元,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990,440,331.77元,2014年较201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为

672.58%,高于《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500%的增长率。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为23.16%,高于《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14%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第三

个行权期的绩效考核目标。

6、2012 年(本次期权激励等待期)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2,301.26 万元、41,257.89 万元;2009 至 2011 年公司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平均净利润分别为 8,237.39 万元、

7,949.21 万元。由此,本次期权激励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可行权均满足《期权激励计划》对第三

个行权期设定的全部行权条件。

六、本次可行权的信息披露

公司本次可行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本所律师对本次可行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康得新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

票数量、可行权价格和可行权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行权尚需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王 丽

范 利 亚

李 奥 利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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