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105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下称: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经 201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二期计划 33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第三个行权期
内(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即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止)可行权总数量为 438.4464 万份
股票期权(2014 年度利润分配后);
2、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一、公司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情况简述
(一)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方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2012 年 11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原激
励计划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2012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议
案;
(四)根据二期计划,激励对象为 33 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50 万份,
行权价格为 16.36 元。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2 年 11 月 27 日;
(五)因实施 2012 年度利润分配,2013 年 10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
价格的议案》的议案,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为 97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
整为 10.86 元;
(六)2013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二期计划
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33 名与公告人员
一致,本次可行权总数量为 390 万股,行权价格为 10.86 元/股;
(七)2014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
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同意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价格由 10.86 元调整为 10.77 元,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八)201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
3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 292.5 万股,行权价格为 10.77 元/
股;
(九)2015 年 5 月 29 日,因 2014 年度权益分派,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意将行权价格由 10.77 元调整为 7.11 元,尚未行权数量由 387.7780 万
份调整为 581.2646 万份;
(十)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二期计划
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33 名与公告人员
一致,本次可行权总数量为 438.4464 万股,行权价格为 7.11 元/股;
二、关于满足二期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序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2012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 为 42,301.26 万元、41,257.90 万元;
1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 2009 年至 2011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的平均数分别为 8,237.39 万元、
7,949.21 万元。满足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2014 年,激励计划 33 名激励对象绩效
2 绩效考核合格。 考核均合格,满足行权条件。
2014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相 对 2011 ≧ 500%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201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3 率 672.5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
23.16%。满足行权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4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5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
件。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4)公司董事会
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按照《考核方法》对 33 名激励对
象 2014 年 度 业 绩 完成情 况 进 行了考
6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符合《考核方法》。
核,结果符合《考核方法》规定的第三
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已满足二期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条件,实施的二期计划相
关内容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438.4464 万股(2014 年度利润分配调整后),占二期计划授予总量的 30%。
三、本次行权股票来源、种类、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一)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和种类: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3 人,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 438.4464 万股(获
授的股票期权总额为 975 万份)。
(三)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7.11 元/股。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2016 年 11 月 25 日
止。
(五)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并按《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38 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的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
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七)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
他相关手续。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二期计划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别仍具备上
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对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件,符合可行权条件,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为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2、本次33位激励对象名单与原名单相符;
3、股票期权的行权有助于建立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
机制,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33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二期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
行权。
六、监事会对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33 名激励对象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象的 2014 年度考核结果符
合公司第二期计划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法》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第二
期计划本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 33
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二期计划的授予对象第三个行权期是否
符合行权条件进行审议后认为:公司二期计划首次授予的 33 名对象第三个行权期
2014 年度绩效考核均合格,其作为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二期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八、律师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康得新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
的股票数量、可行权价格和可行权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行权尚需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二期计划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期计划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十、二期计划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二期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
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由公司注销。
十一、预计二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二期计划,假设本次可行权的 438.4464 万股若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
因此增加 3,117.35 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 438.45 万股,计 438.45 万元,资本
公积增加 2,678.90 万元。综上,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并假定以 2014 年末
相关数据为基础测算,将影响 2014 年基本每股收益下降 0.0048 元,全面摊薄净
资产收益率下降 0.05%。
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