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
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东亦董事长王跃林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份额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股东亦董事长王跃林提交的《关于放弃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的申请》:公司股东亦公司董事长王跃林先生为避免触及短线交易红线,
主动放弃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份额并与公司签署了《终止协议》。我们认
为王跃林放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份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和《关于修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切实可行,如实披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有利于
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方案及预案
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的议案》,该分析报告仅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修订内容,
对分析报告中认购对象、认购份额、募集资金总额做了相应调整,其他内容未
变。该分析报告仍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
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
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该报告是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的独立意见
因王跃林董事长放弃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份额,因此王跃林董事长
不再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的关联事项。经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修订后的认购对象:王有治先生、郭弟民先生、杨丽玫女
士及华泰硅宝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修订内容及审议
程序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
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
意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和《公司未来三
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后认为: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维亮、黄旭、傅强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