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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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5-52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5年12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15:00至2015年12月2日15:00任意

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全资

子公司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黄湘晴副董事长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5 年 11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6,535,4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50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

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9,259,5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261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275,88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

1.246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7,275,88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46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

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补选蔡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534,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4,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534,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4,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6,534,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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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4,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家伟、杨秋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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