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香
港首次公开发行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
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香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雪香港”)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药业”
)香港首次公开发行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考虑到创美药业在医药流通行业已经取得的优势市场地位以及渠道资源,公
司与行业内优质企业建立更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主营
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公司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香
雪香港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与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香雪香港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3100 万港元(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联交所交易费
及证监会交易征费等)以基石投资者身份参与创美药业香港首次公开发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公开发行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独立董事:
刘艺
杨岚
黄卫
201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