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顺鑫农业”、“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继
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现对该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目前
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决定,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
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有利于募集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充分发挥效益,
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6 亿元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亢韦、陈少明、张雷
201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