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关于欧盟对华聚酯高强力纱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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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5-087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欧盟对华聚酯高强力纱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 年 11 月 30 日,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站得知,应欧盟人造纤维协会(The European Manmade

Fibres Association)的申请,欧盟于 2015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立案通知,对原产于

中国的聚酯高强力纱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

为 54022000,本公司的涤纶工业丝产品属于被调查产品。此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2015 年 9 月 30 日,损害调查期为 2012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案的原审调查最终裁决发布于2010年12月2日。根据该原审终裁,中国聚酯高

强力纱生产企业因其对欧盟产业损害或倾销程度的不同被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

税率分别为0%-9.8%不等。在此次原审调查中,本公司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

税率为0%。该原审裁决自公布之日起、即2010年12月2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自生

效之日起五年(具体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

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5年内终止。通过日落复审,

调查机关可以裁决维持原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取消原审反倾销措施。 根据欧盟反

倾销法规,日落复审调查程序不得超过15个月,自立案公告之日起算。在该调查期间

内,原有反倾销措施继续执行。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9 月公司涤纶工业丝产品对欧盟出口分

别为 50,011.70 万元、52,933.61 万元、50,210.71 万元和 34,914.33 万元,占公司

各年销售收入的 25.64%、24.64%、21.96%和 22.04%。

公司目前已启动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应对工作,成立了反倾销调查工作小组。本次

欧盟对中国聚酯高强力纱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期间,公司出口欧盟涤纶工业

丝产品将继续维持0%的反倾销税率。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复审的进展情况,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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