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挂牌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 67%股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忠实诚信、勤勉尽责精神,
现就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 67%股权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挂牌转让以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为依据,将在广西北部湾产
权交易所挂牌,挂牌底价不低于经评的公司所持股权权益价值,审计和评估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独立公正。
2、本次挂牌转让事项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经评估的股权权益价值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
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
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已批准公
司本次公开挂牌转让豁免按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因此,拟竞拍方关
联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本公司股东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挂牌转让股份行为。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 振
秦 伟
咸海波
孙泽华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