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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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 143 号德瑞大厦 15 楼
电话:07715516950 传真:0771319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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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五洲交通”)的委托,就五洲交通转让其持有的
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堂汉公司”)67%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矿业权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
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等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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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
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矿业权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评估等专业事项及其他非矿业权的相关事
项;
四、公司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且有关书
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且所提供的复印件和原件之内容及形式完全相符且一致;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及/或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
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股权转让转、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一)转让方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五洲交通。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设立,注册地
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15-1 号现代国际 27 层,注册资本
为 83380.1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君。经营范围:经营收费公路、
桥梁;对公路、桥梁、站场、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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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流园区、贸易业、金融业、矿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
按资质证有效期开展经营活动);建材、建筑设备、五金交电、百货
的购销。
五洲交通现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颁发的注册号为
45000000001001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五洲交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已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五洲交通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依照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股权
转让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二)受让方
因本次转让标的股权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目前尚不确定交易对
方。公司应将根据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交易
对方及相关后续进展。
二、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堂汉公司 67%的股权。
(一)堂汉公司的基本情况为:
公司名称: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丹县车河镇工业园
注册地点:广西南丹县
法定代表人:玉子庆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878.7879 万元
成立日期:2000 年 11 月 10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51200200002446
经营范围:锌焙砂,硫酸的生产;锌矿、锌锭、氧化锌、硫酸锌
及锌条系列产品、电铟及铟系列产品、粗银、精银、铜、铋、亚硫酸
铵、硫酸钙的加工及购销;有色金属矿产品贸易;对外贸易经营。(凡
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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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汉公司为五洲交通的控股子公司,五洲交通持有堂汉公司 67%
的股权。
(二)堂汉公司股权限制情况
根据五洲交通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五洲交通已经将其拥有的堂汉公司 253787879 股股权出质给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存在限制转让的情
形,在该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之前需解除该项股权质押情况或征得工商
银行广西分行的书面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堂汉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洲交通持有的堂汉公司股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
三、本次股权转让所涉采矿权的采矿权人
本次增资所涉及采矿权的采矿权人为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泰星五一”)。泰星五一为堂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堂汉公司持股比例为 98.66%。五洲交通对堂汉公司持有 67%的股权,
从而间接控制泰星五一。
(一)泰星五一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丹县车河镇大湾村
注册地点:广西南丹县
法定代表人:朱龙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3 年 2 月 4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51221000100096
经营范围:锡矿、锌矿开采,锡、铅、锌、铜洗选及销售,对有
色金属行业的投资及有色金属矿产品(除国家专控专营产品外)购销。
(二)泰星五一股权限制情况
根据五洲交通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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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汉公司持有的泰星五一 98.66%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
四、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矿业权
(一)本次股权转让所涉采矿权
堂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泰星五一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 C4500002011123220123090,开
采矿种为锡矿、锌矿;有效期自 2013 年 5 月 6 日至 2025 年 5 月 6
日;生产规模:20 万吨/年;矿区面积:4.5276 平方公里。
本所律师认为,泰星五一已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发
的《采矿许可证》,其持有的矿业权权属清晰。
(二)本次股权转让所涉采矿权的评估
根据广西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金土矿权评字
(2015)第0711号《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公司大福楼矿区采矿
权评估报告书》,以201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确定堂汉公司采
矿权的评估价值为25,864.28万元。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为1
年,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广西
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
号:矿权评资[2002]033号。
(三)行业准入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为堂汉公司 67%股权转让,不涉及矿业权的转让,
其控股子公司泰星五一仍继续享有其矿业权,进行独立生产经营。本
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矿业权受让方的特定矿种资质及准入问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泰星五一原已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
土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且根据五洲交通及泰星五一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泰星五一持有的矿业权权属清晰;该等矿业权业经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且相关评估报告仍处于有效期内;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矿业权的转让,堂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泰星五一
仍继续享有其矿业权,不涉及受让方的特定矿种资质及准入问题。
五、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矿业权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关于“公司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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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号
为 C4500002011123220123090 的采矿权属于堂汉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泰星五一所有。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是五洲交通持有堂汉公司
67%股权,而不是矿业权本身,本次股权转让后,矿业权仍然属于堂
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泰星五一,不发生矿业权转移。根据我国矿业权
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无需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项目审批部门、环保审批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相应的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具备本次股权转让
的主体资格;
2、堂汉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五洲交通持有的堂汉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争
议;泰星五一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堂汉公司持有的泰星五一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
3、堂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泰星五一已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
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且根据五洲交通及泰星五一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泰兴五一持有的矿业权权属清晰;该等矿业权业经具
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且相关评估报告仍处于有效期内;
4、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矿业权权属主体的变化,堂汉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泰星五一仍符合国家相关的采矿行业准入条件;同时本次股
权转让无需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环保审批部门和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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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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