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不超过10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
立的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24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东旭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
申请不超过6.2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对上述议案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东旭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新能源光伏发电业务的发
展平台。上述两笔融资均用于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有助于推动
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
公司就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相关的规定,且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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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同
时认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不超过4亿元次级份
额,并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对此次变更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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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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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珍 董志勇
李东昕 王立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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