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提交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
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
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我们于会前收到了上述议案的文本,资料
基本翔实,有助于董事会作出理性、科学的决策;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员工持股计划工作的顺利
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仁昱 罗剑烨 韦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