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企业之部分员工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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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56、200056 股票简称:皇庭国际、皇庭 B 公告编号:2015-65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企业之部分员工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先生的通知,郑康豪先生控股的公司(不包含本公司,下同)

员工委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成立平安-皇庭集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并签订《平安—皇庭集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拟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等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目的

本次增持系郑康豪先生控股的公司基于上市公司股票为载体对员工(以下简

称“增持人员”)实施的员工激励计划,增持人员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

展的信心,本着依法合规、自愿参与的原则,通过本集合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人员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人员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先生控股的公司皇庭集团及其集

团体系内公司(不包含本公司)的部分员工。

三、本集合计划情况

增持人员本次筹集资金总额为 3,500 万元,将全额认购由平安证券设立的集

合计划的次级 C 份额,并委托平安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

总规模上限为 14,000 万份,存续期 18 个月,本集合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

四、集合计划主要合同条款

(一)、资管合同基本情况

1、管理方式:本集合计划采取管理人主动管理的方式。根据本资管合同约

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

服务。本集合计划的具体经营运作由管理人根据本资管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运

作。

2、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投资本资管合同约定的股票皇庭

国际(股票代码:000056)。

4、目标规模和认购: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 14,000 万份(不含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

利息转为计划份额),每份人民币 1 元。

优先级 A 份额由金融机构认购,并获取预期收益;次级 B 份额由本公司实际

控制人郑康豪先生出资认购,不收取预期收益;次级 C 份额由郑康豪先生控股公

司的员工认购该份额,并获取本集合计划的剩余收益。郑康豪先生为本集合计划

中优先级 A 份额的本金及权益和次级 C 份额的本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心条款:

(1)、委托人的权利(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

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A、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

D、持有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的委托人,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

剩余资产;

……

(2)、委托人的义务

……

B、按照本资管合同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

担本资管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C、按照本资管合同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

资损失;

……

(3)、管理人的权利

A、根据本资管合同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

计划的资产;

……

G、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

(4)、管理人的义务

A、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

财产权益;

……

F、按照本资管合同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

计划的收益;

……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管理人平安证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

与本集合计划的增持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增持事宜的相关安排,系郑康豪先生控股的公司基于上市公司

股票为载体对员工实施的员工激励计划,并非以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先生扩大本公

司股份表决权的支配为目的。

(二)、本次增持事宜中参与本集合计划,系由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先生控股

的公司员工利益相关方独立、自愿参与,实际控制人并未就其该等利益相关方是

否必须、应该参与本集合计划以及参与份额等事项作出要求或干涉。

(三)、本次增持事宜中本集合计划中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系根据《平

安-皇庭集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委托资产的

管理,并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本集合计划及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并不受控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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