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1 17:05:1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创业板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下合称

“《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1、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

数量因此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7人调整为66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由63万股调整为62.8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总数由57.15万股调整为56.9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

5.85万股。

2、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

二、关于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确定的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团队成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1

法》、《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柳宝诚 王汝庚 王富强

2015 年 12 月 1 日

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汇中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