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创业板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下合称
“《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1、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
数量因此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7人调整为66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由63万股调整为62.8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总数由57.15万股调整为56.9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
5.85万股。
2、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
二、关于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确定的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团队成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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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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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宝诚 王汝庚 王富强
2015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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