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公司董事会提供资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创业基金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创业基金,有利于促进公司开展资本运作,借助专业
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理念推动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和探索股权投资的商业运营模式,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创业基金。
(以下无正文)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
章良忠
吕洪仁
陈林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