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01 12: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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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1 证券简称:巨轮智能 公告编号:2015-092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巨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078 号》核准,公司于 2014 年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92,165,898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0.85 元 , 募 集 资 金 合 计

999,999,993.30 元。扣除支付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 18,83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81,169,993.30 元。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

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4GZA2015)。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

规定,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692384706,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高精度液压式轮胎硫化机扩产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账号:755901605710205,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自动化生产线成套装备产业化技术改造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

3、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账号:

3899018800007355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精密铝合金子午线轮胎模具扩产技术

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账号:485040810018010046007,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及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本次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变更情况

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份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原募集资金专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485040810018010046007)中资金全额转入巨轮(广州)智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

司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所开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208015480000088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

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畅、高启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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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5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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