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方式购买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集团”)持有的 370,575,111
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中评估相关的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
兴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天健兴业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栖霞集
团、河北银行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天健兴业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
评估,并最终选择了市场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
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明燕
茅 宁
耿 强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