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旋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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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 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 司 ⒛ 15年

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 见书

豫世意见 (⒛ 15)第 liO06号

致 :河 南 黄 河 旋 风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河

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本所 )受 公司委托 ,指 派本律师出席

公司 ⒛ 12年 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 ,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

神 ,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 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 ,出 具法律

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 、召开 的程序

公司董事 会于 ⒛ 15年 11月 12日 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⒛ 15年 11月 13日 在 《上 海证券报》上 就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 项进行 了公告 (以 下简称公 告 )。 2015年 11月 14日

进行补 充公告 。经 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具 体是 :现 场会议于 2015年 11月 30在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 200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 ;按 照会议通知 ,公 司向

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 受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上

每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 段 ,即 9:15J:25、 930-11:30、 13:00~15:oo。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 日的 ⒐ 15-15:oo。 融资融券 、转融

通 、约定 回购业 务账户和 沪股通 投资者投票程 序应按照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 会 网络投 票实话细 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

综 上 ,公 司在本 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十五 天刊登 了会议通 知 ;网 络

投票时间符合公司股 东大 会通知的内容 ;本 次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地

点及 会议 内容与公 告 一 致 。公司发 出通知 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内容均

符合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 的相关规 定 ,本 次股东大 会 的召

集 、召开程 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 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本次 股东大 会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

1、 出席本次 现场股东大会 的股 东 、股东代 理人 共 7人 ,代 表股份

214,0们 ,935股 ,占 公司总股份 的28.59%。 其 中有表决权 的现场 投票的

股东及股 东代 理 人 4名 ,代 表股份 39,” 2,锟 2股 ,占 公司总股份 的

5.3dO/0。 经查验 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代表 的身份证 明、

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 书 ,本 所律师认 为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 场会议

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 ,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 以

及章程 的规定 。

2、 出席会 议 的其他人 员

经验证 ,出 席现场 会议人员除上述 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 外 ,还 有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 人员 ,公 司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 以及见证律师 ,

该等人 员均具各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合法 资格 。

3、 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 会 。

经 审查 ,出 席本 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 、有效 。

三 、本次股东太 会 的现场表 决程序

经 验证 ,出 席公司本次 2015年 第三 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 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代表就公 告列 明事项 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 行 了表决 。公司按

章程和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 、监 票 ,当 场

公布表 决结果 。关联股 东进行 了回避 。

本所律师审核 后认为 ,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 会议 的表决程 序和

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 以及 章程 的有 关规定 。

四、本次股东大 会 的网络投 票

1、 股东大会 网络 投票系 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的有关公 告 ,公 司股东可 以采用 网络

投票方式行 使表决权 。公司为本次会议 向股东提 供 了网络投 票平 台 ,

股东可 以通过上证 所信息网络 有 限公司提供 的平 台参加 网络 投票 。

2、 网络 投票股 东的资格 以及重 复投票 的处理

网络投 票股东 资格在 网络 投票时 ,由 系统进行 认证 。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登记 在册 的所有股东9均 有权通过 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 司股东可选 择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 票 中的任 一

种表决方式 。如果重复 投票 ,则 以第 一 次表决结 果为准 。

3、 网络投 票 的表决统计

本次网络投票 信息 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 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 。网络

投票结束后 ,上 证 所信 息网络 有 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 了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 网络 投票 的表 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 统计数据 。经 审核 ,参 加 网络 投

票的股东 10人 ,代 表股份 乃 ,915,⒆ 3股 ,占 公司总股 本 的 3。 娟%。

本次股东大 会 网络 投票 的表决 票数与现场投 票 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权总 数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 会 的网络投 票符合法 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 定 ,网 络投 票 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 的统计均合法 有效 。

五 、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表 决及 网络投 票表决数据进 行合并后 的表

决结果为 :会 议议案依法 获得通过 。

网络投 票和现场投 票 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共计 17人 ,所 代表 的

股份为 ”9,%6,Ⅱ 8股 ,占 公司总股份 的 32。 “ %。

经 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六、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 ,本 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此 页无正文 ,系 本法律意见

书签署页 )

,。 s"。 θ嗣

承办律师

5

⒛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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