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01 04: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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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57 股票简称:长江传媒 编号:临 2015-059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331 号),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传媒”)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3,965,824 股(以下简称“本次

发 行 ”), 发 行 价 格 为 6.73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170,789,995.5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9,604,843.83 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41,185,151.69 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

〔2013〕1-13 号《验资报告》审验。

截止于2015年6月30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3,100.00万元,累

计 收 到 的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 理 财 收 益 扣 除 银 行 手 续 费 等 的 净 额为

6,931.67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97,950.18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

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公司在平安银行武昌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账户,账号为 11014827671006。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大型

跨区域连锁文化 MALL 一期项目、长江数字即时印刷连锁网络项目、

长江合版网络印刷建设项目、跨区域文化智慧物流服务平台及银兴连

锁影城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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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江传媒(协议中称“甲方”)、平安银行(协

议中称“乙方”)分及国泰君安证券(协议中称“丙方”)分三方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或“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1014827671006。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大型跨区域连锁文

化 MALL 一期项目、长江数字即时印刷连锁网络项目、长江合版网络

印刷建设项目、跨区域文化智慧物流服务平台及银兴连锁影城项目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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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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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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