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作,加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会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会计政策
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规范会计差错的认定和更正程序,及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信
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28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下简称“《28 号备忘
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业绩以及所有者权
益等财务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
第五条 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第二,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依据会计信息
和依据。会计政策变更由会计机构负责拟定专项报告。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时,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须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1-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
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
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蒙古证监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
建议;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须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
论证: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
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
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导致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须进行专项说明;
(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蒙古证监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
建议;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计政策变更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时,除提交
董事会审议外,独立董事、监事会必须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
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
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2-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等进行股东大会审议的安
排,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三章 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提出专项报告进行说明
和论证。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四章 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
第十三条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是指以下情形:
(一)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的;
(二)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证监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至少须对
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一)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更正后
财务信息的格式须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
-3-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第十五条 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办法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28 号备忘录》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会计机构提出方案
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报总经理。总经理组织领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财务部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蒙古证监局等部门的咨询沟通,
按有关程序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严格按照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公司须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
履行适当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办法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披露
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
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业务范围,
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时,变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
-4-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
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
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业务范围,变
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
(四)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财务负责人意见;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六)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变更重要会计估计,须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办法所列的会计差错,
须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
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更正后
财务信息的格式须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
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披露
审计意见全文;若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
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须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 并
-5-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 45 天内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
作出更正,须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
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须披露更正后的本年
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须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
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须突出显示。
第二十五条 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
报告没有影响,可不重新披露最近三年的财务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
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
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
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
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6-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披露的会计估计。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