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2015年11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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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的对外活动,进一步加强授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并需要公司授权的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被授权人是公司的受托人。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实施受

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长期授权和一事一授的

单项授权。长期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

第五条 公司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授权的书面证明,授

权委托书上载明受托人姓名、受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

章后生效。《授权委托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六条 办理公司授权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人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二)公司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授权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相关授权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为其制作授权委托

书。

(三)公司综合办公室将制作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编号后,呈送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的授权委托书方可生

效。

(四)授权委托书正本由被授权人或受托单位持有、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

副本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七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单位不得擅自转授权或转委托(授权委托书已注明

允许转委托的除外)。特殊情况下为维护授权人或委托单位的利益必须转委托或

转授权其他个人的,应事先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并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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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授权人或受托单位办理转授权委托书;特别紧急情况下,应于事后及时报告

公司综合办公室,并补办审核、批准手续。

第八条 公司对一次性长期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

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

动之日起失效。在授权期限内受托单位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

调整,原授权权限超出受托单位变动后的业务范围的,原授权委托书自受托单位

业务范围正式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九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单位要妥善保管好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

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综合办公室。

被授权人或受托单位申请补办的,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

否补办。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公司综合办公室撤回

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持有人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

托书交至公司综合办公室,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

样,并注明撤销日期。此时,该授权委托书失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根据授权委托人现

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单位)应

将撤销或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授权委托书一经撤销或授权一经撤回,其效力则不可恢复。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出现时,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一次性长期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

变动;

(三)一次性长期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受托单位

变动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授权人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

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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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

除外;

(六)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收回和留存的授权委托

书按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授权行为实行严格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单位造成

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该授权委托事项的;

(三)无权转委托而擅自转委托开展业务活动的;

(四)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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