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
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
未公开信息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
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全体员工;
(四)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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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
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
第四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
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
档案。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
等资料,并在上述资料出现变更时,及时向公司报告其更新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
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协助董事会秘书作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
第七条 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
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第八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
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清
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
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删除该等发布信息,同时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
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
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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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
到公司内幕信息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公司全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
新媒体的影响,确保自身的权利、义务,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考核
范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
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
有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相关部门,以作为
监控对象的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五条 全体监控对象均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新媒体监控工作及相关检
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六条 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经济责任制
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上报公司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严肃查处。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
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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